八国集团对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与影响:基于权力与制度关系的分析框架_八国集团论文

八国集团对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与影响:基于权力与制度关系的分析框架_八国集团论文

八国集团对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和影响——基于权力与制度关系的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秩序论文,框架论文,八国论文,权力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每个盛夏来临之时,八国集团(Group of Eight)峰会往往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这除了其“成员”①世界大国的身份外,八国峰会的议题更是全面开花。从国家间经济政策协调到全球贸易谈判,从国际反恐合作到全球气候变化,从国际能源危机到区域经济援助,八国峰会力图统揽并问鼎人类面临的所有重大问题。

八国峰会是八国集团正式的工作会议,除此之外,还有诸如财长、外长、央行行长、贸易部长、劳工部长等非正式的工作会议。在如今相互依赖但又不太和谐的世界上,八国集团通过这一系列的会议制度,在考虑、协调并尝试解决重大国际问题的过程中,也把相应的国际权力集于其成员手中。

在任何社会,权力总是决定制度以及由此确立的秩序。八国集团所持有的国际权力,决定着国际社会相应制度和秩序的建立和运行。八国集团权力关系的形成、八国集团“成员”的国际身份、八国峰会的议题以及八国集团的发展趋势等,不仅说明该集团已成为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的主导力量,更表明其在确立国际法律体系、调整国际法律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及决定性影响。

一、八国集团的形成与新的国际权力关系的法律协调

八国集团由法国、美国、英国、俄罗斯、德国、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组成,②其前身是七国集团。它是二战后西方世界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产物,是“冷战”中西方阵营取得胜利的产物。

20世纪70年代初,由于英镑及其他欧洲货币市场的侵蚀,以金本位制为基础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深受重创,“国际金融体制遭遇了似同1914年和1931年的严重危机”。③由于石油输出国组织对石油出口的严格控制,国际能源领域也出现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石油危机。在这双重危机的打击下,全球经济也迅速陷入二战后的首次危机当中。为了应对危机,协调各国政策,重振西方经济,在法国的倡议下,法、美、德、日、英、意等六国领导人,于1975年11月在巴黎举行了一次首脑会议。按照法国原来的设想,这仅是一次小型的非正式会晤,主要目的是讨论当时正受双重危机影响的世界经济。但与会领导人一致决定,这一会议此后每年举行。1976年,召开第二次会议时,加拿大受邀与会,形成了“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并作为年度会议制固定了下来。

冷战时期,东西方阵营之间的军事对峙和政治斗争,使国际社会出现“弓张弩发”的紧张局势,但这与各阵营内部的经济发展并不矛盾。各阵营内都积极采取措施,促经济,谋发展,求实力。在东方阵营里,经济援助是主题性措施。但前苏联对波兰、捷克、中国等的援助,往往显出“老大”做派,并大肆干涉受援国内政,这最终导致了60年代末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在西方阵营中,欧共体的建立、法国独立的外交和防务政策、法国和西德的合作、美日之间的贸易摩擦等,使资本主义世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化。但同时,它们之间的经济依存关系,较以往更为密切,也更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西方阵营中的国家首脑们,要求平起平坐,共同商讨经济问题及与此有关的政治问题。东方阵营的解体和西方阵营的分化,在客观上造成了国际局势的重大转折。随后,东欧发生了剧变,苏联也不复存在。冷战以西方阵营的胜利结束了,二战后建立起来的国际秩序也随之解体了。

冷战一结束,七国首脑就开始邀请俄罗斯参加其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会议。1992年和1993年,俄罗斯都应邀参加七国峰会后的非正式会晤。1994年,俄罗斯成为正式受邀方,参与国际政治问题的讨论,形成了“7+1”的机制。1997年,俄罗斯又以正式与会者的身份,“自始至终”参加了在美国丹佛(Denver)举行的七国峰会,并首次与七国首脑以“八国首脑会议”的名义,共同发表“最后公报”。④由此,八国集团形成了。

八国集团的形成,标志着冷战后国际权力结构⑤的新安排和新调整,标志着新的国际权力关系的形成,更意味着依据国际法对新的国际权力关系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鉴于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约束、促进、调整和缓和的功能,⑥鉴于权力与制度之间的关系,新的国际权力关系的法律协调,不仅作用于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更深深影响到以此为基础的国际法律秩序:

其一,新的国际权力关系的法律协调,突出体现了八国集团“成员”间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安排(arrangements)。国际法是国家间意志协调的产物,也是协调国际权力关系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中,国际权力关系的法律协调,常深受国家实力的影响。可以说,实力是国际秩序的基础,政治实力和经济实力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在现实世界中,国家间的实力竞争可以摧毁一个旧秩序,实力强大的国家必然会建立相应的新秩序,并力图把这种秩序强加给其他实力相对弱小的国家。⑦八国集团依靠自身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实力,通过相关国际组织在法律上的决策程序,通过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使其在国际社会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安排,得以法律化和制度化。2003年,在伊拉克境内是否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问题上,八国集团“成员”在联合国安理会内不能达成一致的原因,就在于其间的权力分配在法律上无法协调。但当战争结束之后,在伊拉克重建问题上,权力、权利和利益的有效协调,使八国集团“成员”间的意见相对高度一致,相关方案也能在安理会内相对容易地获得通过了。

其二,新的国际权力关系间相对有效的法律协调,使国际法律秩序也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任何秩序都具有某种程度的稳定性,而且,在一定意义上,秩序意味着安全,安全也意味着秩序。⑧冷战时期,在国际政治和经济力量对比处于均衡的状态下,国际法律秩序也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但由于东西方阵营之间在政治和军事上的相互牵制和相互对抗,稳定之中也危机四伏,且随时有被打破的可能。而由世界大国组成的八国集团,在国际政治力量和国际权力结构的对比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其“成员”间尽管有着不同的权利和利益要求,但在面临共同的国际难题时,不得不相互支持、相互依赖,不得不寻求其他国际社会成员的合作,更不得不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接受关于国家间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协调和约束,于是,国际法律秩序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建立在八国集团“成员”间因权力制约而平衡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八国集团与其他国际社会成员间因利益依赖而协调的基础之上,在法律上则具体表现为:国际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国际法律体系结构的一致性、国际法主体行为的规则性、国际法律体系进程的连续性以及国际事件的可预测性等。

从人类历史看,任何新秩序的建立或者旧秩序的调整,都常常伴以战争或者社会动荡。在当今“主权林立”但又相对和平的国际社会里,八国集团要想通过法律协调,全面、充分地实现新的国际权力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甚至永久化,仅仅依靠八国集团本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八国集团“成员”各自的国际身份,对此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八国集团“成员”的国际身份与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

八国集团作为大国权力关系的国际协调机制,其根本目的在于统一各自的对外立场,协调相互间的经济及其它政策,以维护其在国际体系中的强势地位和既得利益。如果把该集团看作是达成其目标的“合力”,那么其间的“分力”作用,也许更为重要。八国集团通过其“成员”的国际身份,“分力”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活动、决策及制度建立的过程,决定着国际组织的内外法律秩序,⑨进而影响现有的国际法律秩序。

首先,八国集团中,法、美、英、俄等4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权力核心,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却是掌控这一权力核心的“机械手”。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非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事项有投票权,而常任理事国则对程序事项及其他一切事项拥有“双重否决权”。⑩八国集团中,除了上述4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外,德、日等国在近年也频频当选为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处于联合国安理会之外的八国集团,为其“成员”间的协调一致提供了场所,为非常任理事国参与相关问题的国际决策,提供了机会。2007年5月,在埃及举行的伊拉克安全部长级会议及“伊拉克国际契约”成员大会上,除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伊拉克周边国家参加外,八国集团也派代表参加了这两个会议。此类情形,已足以说明八国集团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内的地位、作用和影响。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情势的复杂变迁,安理会改革问题已成为国际热点问题。自1995年以来,八国集团也一直积极参与此事。客观地说,在联合国内批准采取的某些(新)政策或(新)措施,多数是在八国峰会期间形成的,(11)但这并不是偶然巧合。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德国和日本从1992年起,就开始鼓噪。随着其国际经济地位的提高,德、日两国的国际政治诉求也相应提高。它们已不再满足于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成为其努力争取的国际政治的“标的物”。(12)在这一问题上,八国集团为德、日提供了协调的机会和游说的场所。德、日在对安理会相应决策产生“边际效应”的同时,更赢得了本集团内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信任和支持。2005年,美国就公然发表意见,支持日本“入常”。在八国集团成员的运作下,“建立在政治—军事基础之上的世界公共秩序,已经明显转变为以政治—经济为基础了”,(13)这就为德、日申请“入常”提供了充足的理由。

其次,八国集团中,美、英、法、德、日、俄等6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执行董事会的主要成员。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来说,执行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下设的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任期2年。在24名执行董事中,8个由占基金份额最多的国家委派,其余16个由各国按地区划分的16个选举团中选举产生。根据这一规定,八国集团中的6国,就成为执行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另外,根据该组织加权表决制的决策方式,每个成员在250个基本投票权之外,依据其向该组织所缴纳的份额,按每10万特别提款权(SDR)增加1票计算,享有加权投票权。同时,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在决定重要问题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绝多数通过、70%多数通过和85%多数通过等议事规则。在加权表决制和“多数通过”制之下,基本投票权其实并不重要,起关键作用的是加权投票权的多少以及国家的经济实力。在2007年,美国一国就占该组织总投票权的16.9%,由此可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决策制度的本质。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着“血缘”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一)只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才能申请加入世界银行;(二)任何成员国在丧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资格3个月后,除非世界银行总投票权3/4多数做出相反决定,其世界银行成员的资格也自动全部丧失;(三)世界银行集团三大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等的机构设置和议事规则,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相似;(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每年共同举办年会。(14)显然地,无论在世界银行还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八国集团的相关成员不仅可以利用其投票权的多少,也可以利用其成员间的协调,来决定世行贷款走向,来影响国际金融秩序。2005年,在由巨额贸易逆差引起的中国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美国和欧洲央行给中国施压的同时,还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权威。于是,该组织当年(2005年)的中国年度报告中就指出,中国对人民币汇率的调整十分有限,它应该充分利用新汇率体制,增加人民币汇率的弹性,以帮助解决“全球不平衡”的状况。(15)

最后,八国集团中,美、英、法、德、日、意、加等7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创始成员。长期以来,七/八国峰会以及七/八国集团贸易部长四方(美、欧、日、加)会议,一直是推进多边贸易谈判的“发动机”,也是制定和完善多边贸易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思想库”。但近十年来,WTO部长级会议却屡屡无果而终,这与八国集团“成员”对待贸易议题和贸易谈判的立场和态度有重大关系。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不欢而散,原因就在于参与谈判的七国贸易部长们(俄罗斯除外),不能从八国峰会上得到任何明确的指示;2003年,坎昆(Cancun)部长级会议的失败,是由于七国首脑未能在法国埃维昂(Evian)峰会上就贸易的主要议题达成一致;2007年7月,《多哈发展议程》的“中止”,就是因为八国集团“成员”在贸易谈判议题上的严重分歧以及八国峰会议题的重大转移。

近几年来,随着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八国集团占全球经济总量的份额正逐年下降,处理全球经济问题以及与经济问题有关的其他问题,已经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参与。2003年,法国埃维昂峰会邀请中国与会;2005年,英国鹰谷(Gleneagles)峰会邀请的发展中国家名单中,增加了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等国。八国集团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的对话会议,协调共同面临的经济问题、安全问题、贫困问题、气候环境问题等,并由此促成了相应的长期联系机制。(16)但显然地,这一联系机制,同样受制于八国集团。

三、八国峰会的议题与新的国际法律规范(17)的生成

峰会是八国集团的年度正式工作会议,峰会的议题和基于议题发表的联合声明,不仅涉及困扰该集团“成员”甚至全人类的共同问题,也包括应对或者解决此类问题的策略、方法甚或制度,因此,常常会触动国际社会的神经。

诸多实践已经证明,政府间国际会议的实质性内容,往往是形成新的国际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建立相关国际“公约框架”的基础。(18)基于八国集团国际权力关系在国际法上的相对有效协调,鉴于八国集团“成员”的国际身份对国际组织内外法律秩序的影响,八国峰会的议题及联合声明,在很大程度上,成了确立新的国际法律规范的决定性内容。

就国际贸易法律规范来说,其形成无不与八国集团的议题及联合声明内容存在关系。八国集团的每次峰会,都在国际贸易问题上“浓墨重彩”,特别是2003年法国埃维昂峰会。在这次会议上,贸易问题成为一个专门性话题,并在会议结束时,与会领导人还就此发表了一份专门性联合声明。声明中指出:八国集团相信贸易的继续开放连同强有力的国际贸易规则,将为八国集团“成员”以及其他国家的经济增长铺平道路,因而认为,通过正在进行的贸易谈判中的领导作用,来完善多边贸易体制,以便使所有WTO成员更容易进入彼此市场的努力成为现实。(19)在这一联合声明的作用下,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坎昆部长级会议以及2005年中国香港部长级会议上的多边谈判,就涉及农产品、非农产品、服务贸易、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和简化贸易手续等议题,(20)初步形成了一些新的规范。八国集团通过WTO及其参与的其它国际组织,不仅控制国际贸易谈判的议题,而且还通过确立新的贸易法律规范和制度,使国际贸易法律秩序服务于其自身的利益。(21)

在全球气候问题上,遏制全球变暖是2005年英国鹰谷峰会的一个主要议题。就这一议题,英国给与会的各国首脑提出了三项目标:一是发表共同声明,承认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全球气候正在变暖,必须切实采取行动;二是达成一揽子协议,同意就加速开发和采用低碳技术、节能技术、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达成协议;三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经济,推动发展中国家做出努力,共同遏制气候变暖的趋势。在这次峰会上,所有“成员”均支持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主张。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却以保护本国石油和汽车工业等为由,拒绝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上签字。八国峰会的环境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然而,八国集团中个别“成员”的强硬态度,却使本就“软弱”的国际环保规范,在效用上更是大打折扣。

在国际能源问题上,全球性的能源恐慌引起石油价格持续冲高,这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2006年,俄罗斯圣彼得堡峰会的第一个议题,就是能源安全问题。其实,这次峰会之前(同年3月),俄罗斯还组织了八国财长会议,会上大家一致认为,能源价格居高不下等因素,将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风险,为此,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世界能源市场的稳定,解决全球能源安全与能源危机问题。(22)实践已经证明,国际能源危机不仅能导致世界经济动荡,也还会引发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2003年,美国攻打伊拉克的理由,表面上是伊境内存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美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但实质上,与伊拉克乃至中东的石油资源不无关系。战后伊拉克重建的重要内容,就是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保护下的石油开采和石油运输。当然,除此之外,为能源而恐慌的国家,也都在世界各地,通过种种手段或方式,谋取石油及其他能源资源。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关于国际能源安全问题的法律规范出现了,并在逐步制度化和体系化当中,一个新的国际法律部门——国际能源安全法——即将诞生。

必须指出的是,对于八国峰会议题的作用和影响,务必予以认真分析和仔细鉴别,否则,将会带来严重后果。1992年和1993年的七国首脑会议,分别通过了向俄罗斯提供240亿美元和435亿美元的庞大援助计划,但在俄罗斯接受并已完全落实七国集团提出的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和缩减军事力量的要求后,这些援助至今都没有完全兑现。(23)1999年、2005年和2006年的八国峰会,援助非洲并解决非洲贫困问题,三次成为重点议题,而且也都写进了会后的联合声明中,但目前的情况是,八国峰会承诺的发展援助资金,只兑现了1/10。在WTO体制内,非洲国家希望其农产品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进入国际市场,但八国集团“成员”却为了保护本国农业而提供大量补贴,在这一问题上不肯做出大的让步。关于这一点,WTO前总干事素帕猜(Supachai Panitchpakdi)就认为,如果八国集团真想帮助非洲脱贫,就应该把承诺转化为支持《多哈发展议程》的行动。联合国前任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也曾致信八国峰会,呼吁它们优先考虑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并将其列入各国政策中,通过官方援助、减免债务以及建立公正开放的国际贸易制度,使发展中国家真正摆脱贫困。

当然,八国峰会议题对新的国际法律规范生成的影响,不能和联合国体系相提并论。但必须注意到,八国峰会的议题及其联合声明,已经给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带来了“扩张性”的影响,并使现有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深深打上了八国集团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的烙印。

四、八国集团的发展趋势与国际法律秩序面临的挑战

从国际关系角度看,八国集团属于国际体系进程范畴。在形式上,它是一种国际会议制度。无论是正式的八国峰会,还是非正式的部长会议,均已形成若干带有常规性的习惯程序。在功能上,八国集团是大国“权力”之间的交往,(24)是讨论重大国际问题的场所,是解决重大国际问题的一种手段。“八国集团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基于各国领导人之间的个人接触,寻求以共同承担责任的精神取得一致意见。”(25)从国际法角度看,八国集团不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不是一个服务于单一利益的国际联盟。它没有建立该机构的法律文件,没有常设机构和相应的工作人员,也没有特定的宗旨和目标。八国集团的成因及其活动都充分表明,它是一个避免政治和经济冲突的、服务于多种互补利益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国际协调机制。在这一机制内,定期举行会议,使大国的多边外交成为一种较为稳定的体制,并形成了一些议事规则。八国集团年度峰会所发表的联合声明,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条约(或者多边条约),而是其“成员”对某些重大国际问题的共同认识和共同承诺。

但从上文分析看,八国集团确已经具备了“国际组织的一般作用”,(26)或者说,它是一个正在走向成熟的准国际组织。这种发展趋势,不仅在重大国际问题的解决上形成了“成也八国集团、败也八国集团”的局面,也给现有的国际法律秩序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通过对新的国际权力关系的法律协调,通过对重要国际组织内外法律秩序的影响,通过对新的国际法律规范生成的影响,八国集团已成为现有国际法律秩序运行和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并使现有的国际法律秩序成为其调整和分配国际权利和利益的工具。客观地说,二战后,经济权力的集中与自由经济秩序的建立和运行,七/八国集团及其成员功不可没。(27)但国际社会的形成是以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为基础的,国际社会的成员是要受一定组织规则和管理规则的制约的,国际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也是依国际法律秩序进行的。如今更加相互依赖的全球社会,使越来越多的世界性政策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实施,不得不通过国际组织或者组织化的国际会议来进行,不得不通过由这些国际机构所组织的多边谈判来进行,而八国集团作为一个实力非常的准国际组织,更能发挥此类作用。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八国集团利用自身的影响力,通过议题化的形式,通过由其操控的议事规则或者决策制度,在创制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过程中,在推进国际法律秩序的过程中,分享了比其他国家更多的权利和利益。

第二,现有的国际法律秩序严重侵蚀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加重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程度。自2003年以来,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屡屡作为受邀方参加八国峰会,表面上看,似乎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事务的份量。但在实际上,发展中国家仍属于八国峰会的“外围”观察员,而且,也都无不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在八国峰会的议题面前,与会的发展中国家对自身谋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社会问题等,被迫进行“精神检讨”。(28)在议题的磋商、讨论中,与会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在某些方面与八国集团进行交换,做出较大让步。但当此类议题经过一定程序,得以规则化、法律化、制度化之后,发展中国家甚至承担了比八国集团“成员”更多的义务,即使有些规定给予了发展中国家一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都富有弹性,在实践中不易操作。这一点,特别体现于WTO多边贸易规则中。另外,八国峰会已经不止一次地把减少贫困人口和解决非洲贫困问题作为重要议题,但《多哈议程》的“中止”,恰恰就卡在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至关重要的农业谈判上。在八国集团的主导下,处于现有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发展中国家,不是“穿上了金质紧身衣”,就是被指责为“国际麻烦制造者”,其发展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蚀,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程度也进一步加重了。

第三,现有的国际法律秩序平稳中透着危机。八国集团的形成,标志着原有国际格局的失衡和新国际格局的建立。而且,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八国集团似乎已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言堂”。基于这一点,应该说,现有的国际法律秩序具有相当的平稳性。但八国集团逐渐形成的国际秩序“霸权”,使这种相对平稳中存在着相当的可变性和危险性。当然,从权力资源的角度看,八国集团之外的所有潜在挑战者,均在某些方面存在遗憾,但权力能力(包括客观权力能力和主观权力能力)是动态变化的,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29)况且,就目前来看,“八国集团通过绕开联合国的解决方案,加剧了全球治理的危机,并使全球经济进一步走向崩溃”。(30)因此,包括八国集团“成员”在内的国际权力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国际权力结构必然会随之变动,国际法律秩序也必然要遭遇相应危机,进而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动荡。关于这一点,人类历史有许多惨痛的记忆,这里不再赘述。

结论

八国集团作为大国权力关系的协调机制,正在走向成熟,其功能和地位也日益显赫。它在给国际法律秩序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危机和新的挑战。根据上文分析,谨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八国集团活动的内容,表面上看是这些大国的法律议程(law agenda),(31)但鉴于其国际影响力,这些议程,实质上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议程,成为现有国际法律秩序发展和运行的重要基础。如果八国集团以“法律议程”为手段,以求协调并推进其“成员”间的关系,以求推动国际社会的良性循环,那么,其理想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健康、稳定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更取决于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

第二,在今天的世界上,尽管“两极”、“多极”都是有用的术语,尽管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权力分配和权力秩序,但大国权力关系和国际权力的集中,使八国集团已成为现有国际法律秩序的主导性力量。国家间的相互依赖,需要一系列保护“国际社会生态链”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但八国集团的国际地位和强势影响,使得这些内容要么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要么已沦为八国集团“玩弄”国际权力的工具,如此,国际社会的相互依赖就不那么和谐,也不那么均衡了。(32)

第三,现有的国际法律秩序尽管存在种种缺陷或者弊端,但八国集团似乎更愿意追求它的价值。权力是一种关系,制度是一种存在,其中都包含着某些有利的情势;而且,在国际社会中,权力、制度、秩序也都扮演着同等重要的角色,因此,八国集团对现有的国际法律秩序,有诸多理由表示满意。由于八国集团“成员”在国际体系中属于数量上的“少数”,为了保护自身的独立和权威,它们常常利用八国集团的能量,通过寻求新的措施,来加重对现有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和影响。特别地,由于八国集团成员在历史上都曾或多或少地失去过它们的权力和权威,因而就倍加愿意追求由其主导的现有国际法律秩序的价值。

总之,八国集团的活动,影响全球无远弗届,不论反对与否,它都是当今世界必须面对的一个国际现象,必须予以认真对待的一个准国际组织。新的一年已经过半,新一届八国峰会就要来临,这次峰会是“旧袋子里装新酒”,还是“新袋子里装新酒”,我们怀着良好的祝愿,拭目以待。

注释:

①这里所说的“成员”,不同于严格法律意义上国际组织的成员。

②这里要注意八国集团成员的排序。实际上,八国集团还有第9个成员,即欧共体。从1977年起,欧共体委员会主席和欧洲理事会轮值主席都应邀参加峰会,形成了7+1的机制,但由于该集团中法、英、德等国在欧共体内的影响力,欧共体的参与似乎显得有些苍白。See http://www.g8.utoronto.ca/g.html.

③Robert O.Keohane and Joseph S.Nye: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Pearson Education Asia Limited & 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4,pp.63-72.

④在这次峰会上,俄罗斯没能参加有关全球具体经济问题的讨论。此后,在八国集团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工作会议上,如果用“七国”一词,就说明俄罗斯是非参加者,或者说被排除在外。事实上,在2001年之前,八国峰会都发表两份不同的文件:一份是涉及所有经济问题的八国集团公报;另一份是只针对国际金融问题的七国集团宣言。See http://www.g8summit.org/.

⑤这里所说的权力结构是指权力的体系结构,即相同单位(similar units)间潜能(capabilities)的现有分配状况。在国际政治体系中,国家是最重要的单位,其相关潜能被看作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参见Robert O.Keohane and Joseph S.Nye: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Pearson Education Asia Limited & 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4,p.18.

⑥参见杨泽伟:《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9-16页。

⑦参见纪胜利、郝庆云:《战后国际关系史(1945-200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105页。

⑧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页。

⑨关于国际组织内外法律秩序的作用和特点,详见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0-252页。

⑩详见《联合国宪章》第23、27条。

(11)参见吕有志等编著:《八国集团与中国》,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12)参见李雪平:《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国际法思考》,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

(13)Edward McWhinney:The United Nations and a New World Order for a New Millennium,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0,p.17.

(14)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的议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顾及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它允许发展中国家自行决定全部以本国货币而非美元或黄金认缴股份,以增加其投票权。但在实践中,大多数事情均按加权表决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来决定,投票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象征性的意义。

(15)See 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weo/2007/02/index.htm.

(16)八国集团一旦形成了自己的“俱乐部”,就有了强有力的排他性,其他国家要想申请加入,可谓困难重重。比如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多次申请加入,均遭拒绝。近年来,中国似乎也有意成为八国集团工作会议的正式参加者,但均遭到美国和日本的反对。特别是日本,为了回应中国在其“入常”问题上的否决意向,它就竭力反对中国成为八国集团的成员。

(17)国际法律规范是指由国际法主体达成一致的、体现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具体规定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或准则。

(18)See Eyad Benvenisti and Moshe Hirsch (eds):The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Theoretical Perspectiv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p.55-56.

(19)See http://www.g8summit.org/.

(20)See in detail http://www.wto.org/document-english.html.

(21)目前,WTO面临四项指控:一是以经济为王牌,二是干涉国家主权,三是不民主,四是劫贫济富。详见[美]彼得·辛格:《一个世界——全球化伦理》,应奇等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57-97页。

(22)See http://en.g8russia.ru/page-work/4.html.

(23)参见纪胜利、郝庆云:《战后国际关系史(1945-200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9-343页。

(24)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25)雅克·希拉克:《俄主办八国峰会具有重要象征意义》,载《参考消息》2006年7月16日。

(26)国际组织的一般作用包括:政治协调方面的作用、经济及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国际法律秩序方面的作用等。详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42页。

(27)参见叶宗奎、王杏芳主编:《国际组织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28)由于八国峰会花费惊人,八国集团常被称为“富贵俱乐部”,俄罗斯作为其中唯一的“发展中成员”,地位异常尴尬。面对其他实力强劲的七个工业化国家,俄罗斯底气显然不足,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连其自身的利益都难以保障。

(29)See W.Raymond Duncun,Barbara Jancar-Webster and Bob Switky:World Politics in the 21st Century,Addison Wesley Longmn,Inc.,2002,pp.112-114.

(30)Tom Barry:G8/G7 and Global Governance,Foreign Policy in Focus 5,No.23,July 2000,p.2.

(31)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Law:Politics and Value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Kluwer),1995,p.290.

(32)参见[美]约瑟夫·S·奈:《硬权力与软权力》,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页。

标签:;  ;  ;  ;  ;  ;  ;  

八国集团对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与影响:基于权力与制度关系的分析框架_八国集团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