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解决东海问题的必然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海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7)5—0091—08
东海问题是中日两国近年来诸多问题中的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从国家利益的角度看,它是中国国家利益中的重要内容,日本政府也将其纳入关系到国家利益的重要一环。东海问题与领土、能源问题胶结在一起,中日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之大、矛盾之深,都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而这一问题不能妥善解决,无疑严重制约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换言之,如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事关两国关系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从解决东海问题面临的困惑入手,尝试探寻双赢的解决方式。
解决东海问题的困惑
东海海域位于祖国大陆和日本硫球群岛之间,北接朝鲜半岛,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不到40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一般宽度是216海里。东海问题的核心是对这一海域的划界,中日双方都将解决东海问题放在重要的议事议程,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即便是中方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日方也有不同的解读;甚至是对中方在已并无争议水域开发的“春晓”油气田等也提出中方无法接受的主张。这些导致分歧扩大,很难调和。
1.方式选择的困惑
从常理上看,解决东海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搁置主权争议不谈,各行其是、任意开发。既然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暂时无法取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那么两国能否搁置主权争议、任意开发东海的油气资源呢?
据称东海这个半封闭的海域是太平洋上最丰富的宝地之一,东海大陆架蕴涵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被称为“东亚的波斯湾”。1968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埃默里(K.O.Emery)教授和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教授等专家通过对东海、黄海海域进行了实地勘测,在其《埃默里报告》中明确指出,在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这片浅海海域将来也许会成为一个世界规模的产油区。① 我国地质学界泰斗李四光也曾预言,中国油气资源的未来在东海。日本方面的数据显示,东海油气储量约达到1000亿多桶,“够中国未来用80年,日本用100年”,还有丰富的金、银、钴、锰等矿产资源。② 这无论对于资源极度匮乏的日本还是相对贫乏的中国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如此一块聚宝盆,对中日这两个能源消耗大国的意义不言自明。日本对此更为敏感。2004年5月28日,日本《东京新闻》刊载的一篇报道称,“中国正在开采的‘春晓’天然油气田距离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只有5公里,与1998年建成投产的‘平湖’油田相比,向日本方向推进了65公里”,并惊呼“中国的油气田会像吸管一样,把原属日本的油气资源吸走挖空”、“应密切关注中国向东海扩张的动向”。很多有影响的媒体都指责中国企图独占东海海底资源”,要求政府“加强危机意识,从根本上调整海洋战略,采取断然措施应对中国在东海海域开采油气事件,捍卫日本的海洋权益”。③ 可见,日本对我国在并无争议的海域开采油气资源尚且如此,何谈两国在有争议海域任意开发。此外,日本先进的勘探、采油技术和充足资金也使其如果任意开发具有优势,故中国不会同意任意开发。更重要的是,任意开发极易为争夺采油区和架设钻井平台而造成摩擦甚至冲突。这也是两国均不愿意看到和能够接受的。
(2)多国机制下的谈判解决争端,即由相关国家的官员和专家参加组成的划界委员会讨论中日间的东海划界问题。国际上,通过由其他相关国家参与的多边机制框架也是一个处理两国棘手问题的方式之一。东海问题是否也能仿照这样模式寻求问题的解决呢?
首先,最有可能介入的国家就是美国,但中国不会同意。虽然美国隔着太平洋与中日两国遥遥相望、远离东海,但作为当今世界的“一超独霸”,其在东亚具有重要的战略利益。而在“世界问题美国化、美国利益全球化”的今天,如果中日两国因为东海划界问题而发生冲突或战争,将严重影响美国在东亚的战略利益,甚至对美国的全球体系战略也将构成严重的冲击和破坏。所以,为保持对东亚局势的基本控制,美国借二战后的国际形势通过与日本结盟的形式驻军东亚。从这种视角看,美国自然愿意参与其中。事实上,美国一直在关注中日东海争端,2004年7月15日,美国国务院负责人就中日两国在东海油气开发问题上对立日益加深一事首次表示:“强烈要求两国就划清分界线达成协议”,并提议在缔结最终协议前,先达成一个“临时决定”。美国政府的立场貌似中立,但也有消息说,美国对中日目前的东海海床基线问题的各自立场均不满意,而提出了一套全新的基线划定方案。④ 然而,美日的结盟关系显然给美国参与中日东海划界问题的解决带来了逻辑上和现实的问题,即美日结盟限制了美国在东海问题上应有的公平合理性,美国很难超脱与日本相互勾结遏制中国崛起的现实主义考虑,特别是随着美国将战略重点由欧洲转向亚太,美日密切合作,防范中国、主导亚太的企图一目了然。无论是美国在“安纳线”问题上支持日本,还是美国与日本合作在东北亚地区部署导弹防御系统,都有联合对付中国的一面。所以,美国参与其中与其说是为了解决中日两国的争端,不如说是美国的参与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难解。因此,美国对该问题的参与是我国绝对不能接受的。
其次,中日两国同为正在走向世界的大国,其自身的大国心态和国际形象与责任的这种身份认知决定了不会将通过国际多边机制来解决两国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作为选项,尤其是涉及领土、领海主权问题更是如此。所以,中日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阻止第三方插入东海划界问题争端而使问题复杂化。⑤
(3)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的方式解决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通过国际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上并不少见,其主要依据是国际法相关规则。由于拥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机构(主要指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庭)和较固定的程序规则,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一般不得再诉诸其他解决方式。对于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依据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采取国际仲裁或司法解决最有利的条件是我们的权利主张更能体现国际法的价值理念、也更符合国际司法惯例。⑥ 但是,二战后通过了两部国际海洋法,一是1958年4月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仅有少数国家认可的《大陆架公约》,另一部是1982年12月10日通过的得到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认可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是由于同时存在两部海洋法使得中日两国可以按自己的国家利益各取所需。日本从自己的国家利益出发,不顾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在海上的自然延伸的事实,依据《大陆架公约》,将“中间线原则”单方面作为划分东海海域的准则,尽管日本的“中间线原则”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和联合国海洋法所要求的公平原则。
虽然从理论上讲,通过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解决东海划界问题更有利于中国,但是国际法院的裁决具有随机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裁量权和判断力,中国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有可能失控。同时,中日两国的敌对情绪也使建立国际仲裁法庭的想法不切实际。另外,东海海域划界不仅自身问题复杂,牵涉到许多的方面,尤其是其与钓鱼岛主权问题交织在一起,更增加了问题解决的难度。因此,通过国际法律手段解决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也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4)经过冲突甚至战争方式解决东海划界争端。武力解决问题有时也许是最简单的方式,但到目前为止它也是最不可行的方式。中日作为东亚地区两个负责任的大国和联合国的重要成员国,对维护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使用武力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不仅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所要求的缔约国应尽可能以协议的方式解决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同时也更不符合1972年的《中日政府联合声明》、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所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其次,武力解决争端不符合中日两国的根本利益。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中,中日经济关系已密不可分,如果发生武力冲突,必然酿成中日两败俱伤,这是两国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2.目标达成的困惑
如果运用现在采用的谈判方式,各持己见,在目标达成上依然存在着困惑。既不可能形成双方均满意的划界,也无法形成中方或日方单边满意的划界。
(1)双方都满意的划界。毋庸置疑,中日两国都希望能够得到有利于自身的海洋划界。中国一直根据“公平原则”和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认为距我国邻海325海里、隔断了大陆架、深2700多米的冲绳海槽是两国海域的分界线。因为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公布之后,中国即一直依据其中“公平原则”和第76条“自然延伸原则”以及国际惯例来对东海进行划界。1998年中国依据《公约》正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⑦
而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将代替那条线。”所以,中间线成为日本就东海海域划界的依据。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属于共有大陆架,而冲绳海槽只是偶然的凹陷,相向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而划定。
因此,如果按照中国的主张即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两国海域的分界线,中国能得到东海2/3面积的海域。而日本依据“共大陆架”而得出的中间线划界方法,中国的大陆架范围缩小到离邻海基线只有140~180海里的海域内,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石油储藏丰富的大部分海域,攫取东海丰富的石油资源。更重要的是中国将失去约30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的海洋主权。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按照中日两国的划界原则,两国要求得到的满意的海域宽度超过了东海海域的宽度。可见,东海海域的自然客观条件和双方法律的相冲以及对划界态度的坚决,决定了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取得均十分满意的划界结果。
(2)中方或日方单边满意的划界。既然中日双方不能同时取得满意的划界结果,那么,是否能有一方取得满意的划界结果呢?这似乎更不可能。因为,如果日本取得单边满意的划界结果,即按照日方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划界方式,中国不仅将损失东海大陆架近一半面积和资源主权,整个进出太平洋的路口也等于被封死,更重要的是我国将失去根据国际海洋法赋予我们的海洋主权。这是中国断然不能接受的。同样,如果中国执意按照自己的划界原则操作,日本自然认为是中国的“单赢”。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资源贫乏,南北长、东西窄、缺乏战略纵深的岛国,其资源和能源几乎100%依靠海外进口,而蕴藏丰富油气资源的东海海域,可能成为日本最重要的能源保障基地,可谓是其生命。因此,争取更大的海洋界限特别是蕴含有丰富能源的海域不仅是日本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而且是有志作为海洋国家的日本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日本的外山三郎所言,日本及世界的未来取决于海洋。⑧ 因此,从日本国情、传统的海洋观念及其国家的发展战略来看,让其放弃在东海问题上长期以来追求的政策来让中国获得满意海域划分,也是不可能的。
通过以上的假设分析,不难发现,东海海域的划界问题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不仅仅涉及海洋主权权益问题,更关系到涉及国家发展的根本经济能源利益问题。同时,东海重要的战略地理位置也牵涉到两国的安全战略考量。不仅如此,东海的划界问题还牵涉到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归属争端,使得划界问题更加复杂,所列举的通常解决方案和目标追求既不是双方能够接受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可能发生的,几乎看不到解决的前景。然而,这也不是一项不可完成的任务。出路似乎只有一条,那就是双方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寻求妥协和让步后的合作,谋取双赢的结果。
合作为何是必然选择
无论是从现实理论还是现实制约角度看,只有合作才是化解中日东海问题的出路,也是解决中日东海问题的必然或惟一选择。
1.理论依据
(1)国际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缓和对话多于冲突对抗。在以“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国际环境中,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国之间的利益相互关联日益加深,各国从实现的本国长远发展战略考虑,都在努力争取一个于己有利的和平国际环境,避免冲突甚至是对抗。磋商、协调、对话与合作正逐渐成为各国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途径。这不仅是因为国家之间尤其是大国间一旦发生冲突或战争,双方都要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没有真正的赢家,而且日益彰显的全球性问题也需要各国团结协作共同解决,“零和游戏”的规则越来越不适用。
其实,国际社会是否缓和主要还是取决于大国关系是否紧张,只要大国关系不发生大的波动,就可以说国际社会基本处于平稳的发展趋势。当今,大国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合作与竞争并存、借重与制衡互相交织。存在问题的国家之间很大程度上已不再是简单的敌对性质的关系,而是根据本国自身国家利益进行“成本—收益”计算而采取相应的对外政策,现代冲突的巨大的成本使得各国更倾向于对话、协作来解决纠纷。中日作为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和走向负责任大国地位的国际社会重要成员,理应以长远的、战略的、负责任的和顺应历史潮流的态度来处理两国间的纠纷,这不仅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是作为走向世界大国应具有的国际社会责任。
(2)中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寻求对话与合作符合当前的新型安全观发展理念。冷战后,中国等其他国家的领导人和学者在借鉴传统安全要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修正和补充,提出了“综合安全观”,或曰“普遍安全观”。新安全观不仅强调军事安全,而且把安全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生态、信息等各个领域,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而不仅仅是军事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强调安全的整体性和平等互信互利性。正如前外交部长唐家璇在联大发言中所阐明的,新安全观的核心是“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其重要内涵是:互信指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合作,互不敌视,开展安全对话;互利指本国利益和他国利益兼顾,本国安全与他国安全并重;平等指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互不干涉内政;协作指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开展安全合作。⑨ 新型安全观的重要特点就是主张通过合作与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强调安全的相互性和全球性,拒绝单方绝对安全的旧思维模式。国家间利益的包容性、共同性是合作安全的重要特性,同时,也意味着摒弃对抗和威慑,各国走到一起,互相尊重,互不施压,尽最大可能寻求共同利益,并且通过对话缩小分歧,由低级到高级逐步强化合作,⑩ 确立合作机制,达到双赢的效果。新安全观摒弃冷战思维,为处理国家间关系、解决地区问题与国际安全问题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是通向“集体安全”的必由之路。
事实上,在新安全观的指导下,各国间的安全合作在各个层面上得到不断地拓展和深化。新安全观不仅成为中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已成为国际社会成员发展相互关系和进行地区乃至全球合作的重要准则。新安全观不仅写进了许多国际性宣言或公报(11),在操作上也着力践行。特别是中国倡导参与和组建的“上海合作组织”可称为落实新安全观的典型范例,各成员国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东盟地区论坛”、朝核“六方会谈”等可以说都是国际社会努力通过多边安全对话和合作实现地区和平与稳定,践行新安全观的重要组织模式。
因此,新安全观理念为我们解决中日领海主权纠纷提供了良好的启示。作为走向世界、努力树立负责任大国的中国和日本不仅应该,而且能够在新安全观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合作解决东海划界纠纷,为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3)双赢理念是解决东海划界争端的理论归宿。在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当今国际社会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显著,国际政治民主化呼声渐高,国家间的相互依存不断扩展和深化,世界格局的多极化趋势不断发展,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关系发展的新特征。新的国际形势要求新的思维方式,双赢的外交理念就是在这种新的国际特征的召唤下产生的。双赢作为一种外交理念,体现的是公正、合作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仅仅表现在对自身利益要进行有选择的取舍,更重要的是建立在对他人利益尊重的基础上。因为现代社会是一种共存共荣的社会,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性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无法离开其他国家的发展与联系,必须走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的道路,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时代已经结束,国家间你死我活的“零和”式的争斗已被努力寻求共同利益的“非零和”的竞争与合作所代替。
双赢结果需要各国摒弃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通过对话、协商、合作等非武力手段来谋求国家利益。尤其是在全球化条件下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对抗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合作才能双赢。合作不仅仅是为了避免失败,减少过多的损失,更主要的是为了获得利益。而这种合作又体现在互惠互利之上。只有双方都获利,合作才可能成功,也只有互惠互利双方才能建立起牢固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2.现实制约
(1)东海权益之争的僵持使我们必须选择合作。正因为划界问题牵涉到太多的利益关切,尤其是有些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民族尊严问题,双方僵持不下。对于中日双方来说,这样僵持下去,不仅不利于两国关系的改善,更是“战略互惠关系”的绊脚石。两国的能源竞争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双方在俄罗斯输油管道线路问题上竞争的结果就是有力地证明。显然,作为近邻,同为资源依赖型国家,加强合作比竞争对双方更有利。那种一方受益、一方受损的解决方式不仅不符合时代的潮流,更不可能解决东海划界问题。
(2)中日两国的力量对比使我们只能选择合作。从历史上看,一个国家的力量对于两国间的争端解决无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国家力量主要指国家的经济实力以及经济实力转化为军事实力的潜力和能力。
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大国,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综合国力有了飞速的发展,就GDP来讲,2007年有望赶上或超过德国,从而成为世界第三经济大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技术的进步以及世界新军事变革潮流的驱动,中国国防的现代化步伐正在加速,现代化武器装备体系已基本形成。
而日本长期以来,稳居世界第二大经济大国,近年来不断在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的方向上努力拓展,企图摆脱经济大国、政治小国的尴尬局面而真正成为一个世界性大国。特别是日本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在美国的庇护下,不断突破法律限制,加快走向军事大国的步伐(12),保持高额的国防投入,其军费一直维持在4.5万~5万亿日元之间(13),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日本把大量的经费投入军事科研和购置先进武器,拥有大量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武器,其海军力量特别是反潜能力号称世界第二。此外,虽然日本号称是无核国家,但它已经掌握了先进的核与导弹技术以及储藏了大量的核原料,它可以在它需要的时候以很短的时间生产出核武器。并且日本正在与美国合作加速推进导弹防御系统的建设,这将提高其导弹预警和拦截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或抵消我国的战略和战术导弹的实战能力和威慑效果。
均势理论强调大国间的权力平衡,防止某一个大国获得占压倒优势的国际地位,并认为这是防止战争和保持国际秩序稳定的主要途径和成功经验。“权势的平衡可以维持中日两国的总体关系的相对稳定”(14),尤其是在当今高科技条件下战争破坏能力的扩大以及由此给战争双方带来的巨大的成本负担,也是遏制战争的一种重要因素。此外,从现实主义的国家理性角度来看,当一个国家发动战争所带来的收益小于由于战争所花费的成本时,国家间发生战争的几率就小得多,因为战争不会给国家带来任何好处,以实力求和平的道理就在于此。
因此,虽然日本自卫队的规模以及战争的资源潜力较中国军队小得多,但由于其军队质量和装备水平特别是海空力量的相对优势,中日两国总体军事力量基本接近,一旦发生冲突或战争,任何一方都很难取得真正意义上的完全胜利,只能两败俱伤。中日发生战争的可怕的远景使双方只能寻求合作,而不是非理性的冲突或战争。
(3)维护地区安全稳定的需要应该选择合作。中国和日本作为东亚地区的大国,在谋求地区和平、稳定和发展经济等方面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
首先,维护东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是中国和日本有志作为大国的责任和义务。因为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正在崛起的中国与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在联合国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日本,其两国关系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东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也是两国国内和平发展的内在需求。中国是正在走向民族复兴的大国,国家复兴需要有一个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和平与发展互为依存,没有和平就没有发展,也就不会有中华民族的复兴。而日本现在正雄心勃勃地由经济大国努力向正常国家迈进,也必须要坚持和平发展的道路,东亚的和平稳定是日本走向世界的第一步,无法想象一个动乱的东亚能使日本可以放心地成为“正常国家”。最后,其实冷战后,东亚地区并不是一个太平圣地,而是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和不稳定因素。如东亚各国的分裂主义、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技术的扩散和军备扩张、领土和边界纠纷等等都威胁东亚的和平与稳定。所有这些都需要中日两国从维护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经济繁荣的大局出发,互相合作,共谋发展。
如何合作
复杂难解的东海问题使得亦怨亦恨的中日关系更是雪上加霜,僵持不下。但从辩证的角度来看,东海划界问题也给中日两国提供了合作双赢的机遇。无论从历史经验教训、现实因素的制约,还是从两国同时呈现大国化趋势并一衣带水的地缘现实性特征来说,中日两国都应“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在国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上做出负责任大国应有的贡献。纵然中日两强并列的新的东亚格局增加了两国关系的复杂性、竞争性和排斥性,但只要双方本着增信释疑、互谅互利的精神,通过对话协作解决争端、实现优势互补,不仅有利于促成两国各自国家利益的实现,也是实现有效合作的必要途径。
1.互信是合作的基础
互信的缺失使得中日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合作难的尴尬境地。按照现实主义理论的解释,在无政府国际社会里,国家关心的是收益如何分配,他们并不注重参与这两方是否都获益,而只是关心谁得益多。都害怕对方实力的增强会对自己构成威胁,所以合作就不容易成功。(15) 然而,在国际形势总体缓和,各国都把发展作为本国首要任务的国际背景下,缓解这种“信任困境”的有效办法就是加强两国间的对话和接触,通过积极互动培育两国间的正向认同,减少战略误判。而从建构主义的角度来看,国家间的关系就是一个“认知—实践”的过程,国家间形成怎样的关系,即是友好合作还是敌视的关系,关键取决于两国在互动过程中形成了怎样的身份认知。目前中日间非友好的关系状态,就是两国在长期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同时,建构主义认为国家的身份是通过互动形成的,“身份总是在发展,总是受到挑战,也总是实践活动的结果”(16)。中日间这种非友好的身份也不是不能转变成竞争与合作的身份甚至是友好的身份关系。互信是合作的基础,而这种基础的建立之首要途径就是要建立积极的互动模式,即通过对话与接触,尤其是坦诚地、具有建设性地对话与接触培育最起码的互信。
目前,尽管中日两国政府都非常重视两国间的对话与沟通,为构筑战略互惠关系,两国政府强调要加强和开展各个层次和多领域的对话与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强调两国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保持密切合作,加强中日战略对话、中日安全对话、中日经济伙伴关系磋商、中日就联合国改革问题磋商、中日非洲问题磋商等广泛领域的各层次对话。有关东海问题的磋商谈判机制已经形成,并进行了八轮磋商,之所以没有取得较大的进展和令人满意的结果,除了技术性问题存在严重分歧外,互信没能得解决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只有首先解决互信问题,技术性问题就较易解决,并成为合作的重要基础。
2.妥协和让步是合作的途径
东海划界问题表面上是中日两国根据国际海洋法划界的法理之争,背后则是日本对这一地区的领土、能源、资源的觊觎。此外,两国对领海、领土主权的争执以及各自的国内民族情绪,更是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双方在此问题上回旋的余地很小。对中日来说,能源领域是最需要合作的领域,也是最需要避免冲突与对抗的领域。能源问题反映了中日两国间存在着很多的利益交汇点和利益冲突点,在“狭路相逢”的油气资源的竞争上,合作是惟一的出路。(17)
任何公平的谈判都是妥协和让步的过程,东海问题的磋商谈判也同样如此。就合作而言,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协调,即双方通过妥协和让步,寻找各自国家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前提下,也要考虑到对方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因为,任何一方试图摆脱另一方谋求单方最大利益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妥协和让步不是目的,而是为达到目的必由之路。良好协调后的妥协和让步可以使得双方在利益认识上逐渐培育利他性,从而实现互利合作的局面,就如同20世纪50年代的“法德煤钢联营”结束了法德长期的历史恩怨,走向合作共荣一样。
3.双赢是合作的目标
中日两国是近邻,在当今世界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两国关系存在着利益倍增和灾难倍增的互动规律。历史和现实的制约决定了中日在东海问题上最终结果只能是双赢或者是皆输。皆输的后果显然是中日两国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双赢就成为必然的追求目标。只有通过合作争取双赢才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新安全观的理念。双赢是合作的目标,合作的动力是双赢。双赢不是一种策略,而是在当前国际社会相互依存不断加深的背景下的外交战略必然选择,是取得有效合作的必然逻辑结果。其实,中国政府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就是从战略高度为解决东海问题而提出的双赢倡议。
2007年4月11日,中日发表的《中日联合新闻公报》中再次确认了合作双赢的共识:坚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作为最终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立场的前提下,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共同开发。尽管如何共同开发,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磋商和论证,还可能存在诸多问题和争执,但至少在合作的道路上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冷战结束后,大国冷战对峙关系被各类“战略伙伴关系”:代替,中日之间也已确立了面向21世纪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和平、合作、共同繁荣已成为两国外交的主流。正是由于双方从大局着眼,本着平等互利、互让互谅、求同存异的精神,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才克服了各种困难。在经过了小泉政治冰冻期后,安倍审时度势采取主动缓和中日关系,两国在“战略互惠”关系的引领下出现了一些回暖的迹象。以此为契机,只要两国政府以从战略高度、以长远的眼光和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坚持以互信为基础,经相互妥协和让步后的合作,东海问题就不会是一项不可完成的任务,在互利双赢的目标下,东海完全可以成为和平、友谊、合作之海。
收稿日期:2007.08.20
注释:
① 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岛与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台]正中书局,1986:28—29
② 专家.中日东海之争利益 石油可供中国用80年.21世纪网.2005—06—04.http://news.21cn.com/domestic/qita/2005/06/04/2155798.shtml
③ [日]东京新闻,2004—05—18
④ 美国提出全新方案插手中日东海能源争夺.南方网.2004—07—27.http://www.sohoucn.com/news/international/gikd/80200407270426.htm
⑤ 贾宇.中日东海共同开发问题与前瞻.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7(4)
⑥ 相关详细论述请参见:张东江,武伟丽.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及其解决——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4)
⑦ 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参见:王怀安,顾明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18—19
⑧ [日]外山三郎著.日本海军史(中译本).解放军出版社,1988:190—193//鞠海龙,张三保.中日东海争端的现状与前景探析.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6(5)
⑨ 唐家璇在联大阐述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新华网,2002—09—14.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09/14/content-561237.htm
⑩ 丁诗传主编.新世纪初期中国的国际战略环境.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123
(11) 例如:《亚洲议会和平协会重庆宣言》和中欧《联合新闻公报》。其中在第五次中国与欧盟领导人会晤后发表的《联合新闻公报》中宣布:“双方领导人同意,国际社会本着互信、互利、平等、写作的精神加强合作与协调,应对发展问题带来的挑战,和平解决争端。”
(12) 近年来,日本为了走向正常国家的步伐,不断通过军事立法,架空“专守防卫”政策,加强应对所谓威胁和对外干预的能力。其表现主要为,探讨行使“集体自卫权”,解除日美深层次合作的筋骨;将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提升军队的地位和作用;出台《海外派兵永久法》草案,实现日军海外派兵“常态化“;制定《宇宙开发基本法》草案,为军事利用太空合法化开辟道路。
(13) 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编.SIPRI年鉴2002:军备·裁军与国际安全.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338
(14) 刘强.中日海上危机的防范与控制.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4):9
(15) 倪世雄等著.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33
(16) 亚历山大·温特著.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0:427
(17) 卢文俊.论中日海外石油合作的制约困境与现实对策——一种博弈论的分析说明.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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