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研究协会1994年年会综述_宪法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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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于9月15日至20日在成都召开。会议正值纪念我国“五四宪法”颁布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四十周年之际。来自全国法学界和从事人大工作的代表70多人出席了会议,就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主题进行了学术讨论。现将讨论的若干理论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问题。

1、完善选举制度。

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是充分贯彻民主原则;二是健全选举组织,完善选举程序。(1)把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纳入选举法规范。现行《选举法》只规范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而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无成文法可依,造成一些地方人大在临时性选举办法中作出违背民主原则的规定,也是部分选民对间接选举产生误解的重要原因,为使我国选举制度更加系统化,制度化,法律化,完善间接选举的法律规范是十分必要的。(2)要有一定比例的普通代表和选民参加选举机构。在县级以下的各选举机构中基本上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存在着被监督者去组织监督者选举的弊端,挫伤了选民的政治热情,为了在选举的组织工作中贯彻民主原则,保证选举活动对选民公开,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可考虑一定比例的普通群众代表和选民参加各级选举机构。(3)完善侯选人提名制度,增立竞选程序。如各政党、人民团体实行单独提名并规定限额;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正式侯选人中党员比例应有限制,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缩小党员的比例。要认识到竞选并不当然姓“资”,就象市场经济并不单属资本主义一样。我国现行的差额选举实际上是竞选的起步。(4)划分单名制选区并实行地区选举与界别选举相结合。我国目前选举制度实行的地域代表制,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有一些弊端。如同一选区内各界选民互不了解;不利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可能人为造成选举的不平等;难以保证最终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各方面代表有适当比例;难以保证代表素质;会给选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带来困难等。因此,可以考虑一是实行单名制选区制度,即按每一选区选一名代表划分;二是实行区域选举和界别选举相结合。(5)完善侯选人介绍机制,实行各级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6)减少代表名额,逐步实现代表专职化。

2、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加快发展和完善的步伐,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扩大人大的职权范围,由人大全面、统一地规划我国社会、民族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对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行总体导向。人大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通过国会来总结和推行社会共同的价值观。(新加坡通过国会立法推行五大共同价值观)为此,人大行使职权的范围和视野应突破意识形态由常委宣传部门负责的传统观念,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有所作为。(2)将加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建设作为人大活动的重要内容。为此,必须加强和扩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制建设的职能部门,制定较完整、系统的、科学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规划;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律人才库;建立和加强执法系统工程。(3)加强宪法的监督与解释工作,以彰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之权威。(4)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全社会树立人大的权威地位,强化人大监督机制,遏制权力腐败,充分发挥人大的最高监督作用。

3、关于借鉴西方经验的必要性问题

借鉴西方宪政经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基于:(1)西方国家实行民主宪政的历史较长,尽管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宪政在本质上有某些差别,但在制约权力专横、厉行民主法制方面则有共同点,西方宪政的经验、教训、某些具体的模式与作法,应看作属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晶,应予以合理的借鉴。(2)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互协调,同步发展的需要。(3)是完善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高目标应该是民主、高效和稳定。要达此目标,必须落实在政权组织,政权运行和权力监督三大机制的改进上,也就是要在选举、权力制约、权力监督三大环节上,首先要民主化、科学化、以民主促高效、保稳定。在这些方面,西方宪政实践提供了不少可资借鉴的地方。借鉴西方宪政经验,是供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考,而不是简单模仿,全面照搬。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借鉴民主要集中于权力制约科学化、外部监督规范化和选举过程实效化三个方面。为此,应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实质制约权力,在财权、人事任免权、审计监督权等方面实施直接控制;保障言论自由;鼓励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行使政治监督权;建立违宪控诉制度,尽快出台新闻法和政党法,选举引入竞争机制等。

4、关于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

(1)将人大制度的宣传作为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在全国实行宪法纪念日或宪法宣传周活动,以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和人大制度意识。(2)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以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教育和人大活动的报道,提高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和开放度。(3)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党组织都要着重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的规定,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以及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人大自身建设问题

1、关于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都存在着年龄老化、照顾人事更替、兼职比例偏大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因此,要优化年龄结构,坚持按“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进行安排,把威望与事业心、经验与朝气、适应性与连续性结合于一体,保证人大工作的稳定性、创造性。优化专业结构,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部门都有自己的常务代表,并着手解决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缺少占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农民代表问题,再次是逐步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尽快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

2、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系统。首先应当从法律上解决上下级人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次是在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再次是要健全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职能机构。应将审计、监察、统计等隶属于人大组织系统,与人大的财政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相配置。

3、提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人在执政党内的地位。就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相比较而言,应按照“职权相适应”的原则,“高于”原则和“不少于”原则来安排人大和政府在党内的职位,以理顺人大与政府间的关系。

4、健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使之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设置相配套。主要是解决地级人大机构的性质、地位、职权问题和乡级人大设置常设机关的问题,以避免权力监督的真实。

5、改善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结构,提高整体素质。要对现有中青年干部进行经济和法律方面知识的培训;要注意选拔具有专业知识的干部充实人大机关;实行人大机关与党政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以利于机关干部的全面成长。

6、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需要,适当增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如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专门实施宪法监督;各级人大增设人事任免委员会;将教科文卫委员会分开设置等。要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提案工作、审议工作和调查研究工作。

7、加快乡镇人大建设的立法步伐。一是要提高乡镇人大会议的法定次数,提高会议质量;二是要用立法形式确认乡镇人大设立办事机构;三是延长乡镇人大的任期,使乡级人大与县级人大换届一致。

三、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问题

1、完善监督立法,落实监督措施,提高监督意识,根据人大监督职权和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制定《监督法》,该法应以宪法为依据,突出人大监督职能,明确监督范围、权限、机构、程序等主要内容。

2、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在人大内部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有利于密切各级人大与群众的联系,便于接受来自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批评、建议,真正体现宪法的民主与法制的精神;有利于人大监督的专职化、确定化,加强监督的力度。

3、改进监督方法。人大的监督工作应当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批评建议、执法检查、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采取会议审查和会后跟进相结合等方式,使监督工作经常化和富有实效。

4、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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