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建中国特色的公营公司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特色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推进公营公司制改革是中国确定的新体制目标。在这一改革中,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因而,中国通过改革要规范地实现的公营公司制,是区别于其他国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制。这将是中国改革对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创新,既有特殊意义,也有普遍意义。
一、中国公营公司制改革的难点
近年来,一直困扰着中国公营公司制改革进展的最大难点,是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问题。相比企业的产品没有竞争力、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债务负担重、下岗人员多、包揽社会责任等问题,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是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说,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是企业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若不能解决这一问题,无从谈起改革的有效性。
关于这一难点问题,现已明确地实行了“双向进入”原则,即从政策上要求新三会的成员进入老三会,老三会的成员进入新三会。这就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从政策的功能与作用的角度认识,这样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已经是竭尽全力的。不管怎样说,“双向进入”原则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制度转换过程中的表层矛盾,有利于推进公司制改革,确认这一原则,对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至少可以提供以下方面的启迪:(1)新三会与老三会在公司制企业中可并存。这是一个重大的思想认识上的突破。(2)新三会与老三会并存不影响公营公司制的规范。这就是说,我国政府控制的企业要实行的公司制是规范的公司制,不是不规范的公司制,允许老三会存在于新体制中,仍然是按改革规范要求,并不降低规范的标准,只是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3)老三会的存在将是我国创立的新型公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改革对于老三会并不是采取容留或收留的态度,即不是消极地对待其存在,而是作为有特色的创新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将其融入新体制中。
二、创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如果中国改革后的公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没有理顺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而是以新三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老三会的制度存在相对应,那实质上改革仍未能解决公营公司制度创新问题。
在中国的公营企业改革中,不能只将法人治理结构用作新三会的制度安排,而对老三会的制度安排不作进入法人治理结构的考虑,必须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明确,实质上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解决就是要将这六会的关系融为一体作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即新型的体现中国特色的公营公司制就表现为具有将老三会代表的利益和作用统一在内的与新三会共同构成企业内部制衡关系的一体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如果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只确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只形成这几方面的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关系及制度安排,而将党代会、职代会、工会的职责确定在法人治理结构之外来解决公司制度设定的问题,这是脱离我国公营企业改革的实际并不合逻辑。
在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新三会、老三会及经理层的权力、义务、职责及相互关系,可大致定为:(1)党委会是企业的最高领导机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代表的是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对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工会、经理层的工作可不具体介入,但公司作出的所有重大决议,都必须报党委会审批,若未得认可,不具效力。企业内部任何机构之间发生纠纷,最终的协调者也是党委会。(2)股东会是企业资本运营的决策机构,起决定企业经营重大方针的作用。其代表的是全体股东利益。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扰,独立形成决议。(3)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代表股东会利益,负责企业全面的经营工作。(4)监事会是股东会设置的企业监督机构,代表股东会利益,负责对董事会、经理层工作的监督。(5)职代会是企业员工事务的决策机构,代表企业全体员工利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每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后,企业都应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查股东大会决议,若有异议,书面提交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董事会必须对职代会的书面意见作出答复,必要时可再次召开股东大会重新讨论。同时,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也要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查,有意见也需按规定程序协调处理。董事会有责任将职代会的决议或意见转告监事会。(6)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常设机构,代表职代会的利益存在,负责企业员工组织的日常工作。(7)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亦对职代会负责,管理企业日常经营工作,代表企业员工利益,是以企业员工最高代表的身份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在经营中维护企业员工利益,是企业整体利益系统全面的日常管理者。
三、建立中国特色的公营公司制度的理论依据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既定的政治制度要求,对政府投资企业,这种政治要求对企业的存在是决定性的,企业的建设不可能排斥政治制度的作用。因此,在改革后的公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必须确立党委会的领导地位,不能脱离这一基点设计公司的权力结构。中国现行政治制度要求,确定党委会在公营公司中的最高领导位置,而不是将股东会作为政府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完全合乎逻辑的,这同许多发达国家在这类企业中不设股东会而由总统或政府部长直接控制企业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在中国既定的政治制度下,党委会进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起到统领作用,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规定是确定无疑的。
确定职代会及工会进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企业制度演变的历史进程看,这意味着中国的公营公司制改革已引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刻革命。在传统意义上,公司制的基石是资本,资本的权力在企业至高无上,而且只有这一权力受到尊重,好像维护股东权力是公司创办的惟一宗旨。这种状况,客观地说,是与资本在社会生产中具有支配作用的统治地位相符合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以来长期存在的基本经济机制决定的。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现代科学与新技术的发展,资本完全统治生产的状况已经改变,股东的利益已不再是公司需要维护的惟一利益,公司员工的利益已成为与股东利益抗衡的对立面。事实上,在现代公司中,员工与企业的利益相关程度远远高于股东与企业的利益相关程度。因此,在绝大多数的公司里,员工比股东更关心企业的生死存亡,他们的命运是与企业的命运紧紧地联在一起的。在这种状况下,现代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必须客观地设置代表员工利益的组织机构,形成与股东利益代表组织机构对峙的多元制衡机制,这有利于维护企业员工的利益,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中国在改革中创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营公司制,将职代会这一代表员工利益的组织机构纳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全符合公司制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超前性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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