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的政策指导措施--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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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技术创新的经验表明,在技术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中小企业能够起到 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许多高新技术产业是由中小企业的推动而得到迅速发展的。欧盟中小 企业人均创新成果,是大企业的2倍,研究与开发的单位投入所生产的新产品是大企业的3.5 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有如此佳绩,与政府对中小企业创新提供全方位支持是密不可分的 。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众多发达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和条例,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从而促进了中小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 经济的发展。如日本政府于1956年制定《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1963年推出《中小企 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之后又颁布了《中小企业高度资金贷 款特别会计法》等,从公平竞争、资金保证、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保障中小企业的创新和 发展。美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先后制定了《小企业管理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 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一系列法律,为中小企业技术发展奠定 了基础。意大利于1991年10月通过《扶植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该法律特别侧重对中小 企业技术创新给予大力支持,凡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创新投资都可享受优惠。韩国近十 年来,已形成一套从宪法的有关条款到《中小企业基本法》,再到各特别法的较为健全的中 小企业法律体系,规范了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

设立管理部门,引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立国家级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 各 类行业、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协调各部门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及技术创新活动的法 律、政策和管理等问题,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这不仅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保 护中小企业利益,而且更好地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美国早在1942年就组建中小企业 军需公社,1951年设立国防中小企业厅,1958年改为中小企业厅,直到今日,中小企业厅仍 是美国中小企业的最高政府管理机构。同样,中小企业厅也是日本最高的专门行政机构,成 立于1948年,隶属通产省,在全国8个地区有派出机构,指导企业开展活动、推进企业技术 现代化。1971年,英国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制定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技术革新、经营 者培训等政策。法国政府也在20世纪70年代设立企业创设厅,鼓励兴办中小企业;成立中小 型工业技术委员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采取资金扶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由于经济实力和信誉问题的存在,中小企业的融 资困难是其创新与发展的极大障碍,为此,发达国家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直 接和间接融资。德国政府规定,新建高新科技开发与应用的中小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区的财 政部门提出申请,列出具体项目的可行性计划,经政府或受委托的投资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并 通过后,就可获得经济部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财政资助,最低补助为总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 过50%;对新建、扩建的科技中小企业,德国金融机构常向其提供占总投资60%以上期限不超 过10年的信贷。美国政府也从资金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以全力支持。1958年成立 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是由美国联邦政府中小企业管理局审查、核发许可的一种创业基金,可 从联邦政府获得非常优惠的信贷支持,目前获得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约300家,资本35亿 美元,自创立以来累计向近10万个中小企业投资130多亿美元;美国国会1982年批准小企业 创新和研究计划(SBIR),其经费1992年为5亿美元,1999年达20亿美元。中小企业管理局对 申请SBIR经费支持的中小企业进行资格审批,如果满足条件,就可得到SBIR的资金支持,使 创新思维变成现实。在法国,当中小企业遇到技术开发难题时,可向国家科研推广局申请低 于总投资额70%的财政补助;同时建立共同风险基金,对中小高科技企业进行融资;成立法 国风险资本保险公司,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商业贷款提供担保。日本与1949年成立国民金融 金库,对缺乏资金的知识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抵息、长期、无抵押贷款;1957年又设立中小 企业金融公库,由政府提供资本金,发行20倍于资本金的债券;1958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 证金融公库,为中小企业担保的债务进行再保险,分散其70%的风险。

实行税收的优惠,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是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的最 有效方式之一,其内容包括减免税、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抵免等形式。日本政府规定 :年利润低于769美元的小企业,不纳利润税,对年利润低于62万美元的中小企业按28%的税 率缴纳;制定特别折旧制度,主要包括中小企业购置用于R&D(研究与发展)的设备,第一年 可折旧其50%作为特别折旧费,从计税所得中扣除,对技术先进或现代化的机器设备实行短 期折旧制度。在美国,中小企业可把用于进行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试验支出,直接 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必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支出;当年R&D支出超过前三年R&D支 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7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可向前转回3年,向后结转15年。19 95年法国政府把向小企业征收的利润税从33.3%降到19%,以激励企业再投资和间接提供小企 业持续创新所需要的资金;对小企业的注册税和公司税也相应下调;对实行新技术的企业给 予50%的税收减免。同样,韩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在税制上也给予优惠。在首都圈以 内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从获得收益时算起,前4年内减少50%的所得税和法人税,此后2年 内减30%;如这些企业设在首都圈以外,则连续6年减征50%的所得税和法人税,在创业初期 ,减征财产登记税、财产获得税、财产税、土地税等。

建立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与技术服务、人员培训 等,是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美国的中小企业局作为各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组织全国各地 一大批已退休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科技咨询人员来抓咨询与培训,共设立面向中小 企业的咨询服务组织700个,从业人员13000多人;除了之外,小企业局还在全美各地统筹组 建950个小企业发展中心,大部分设在大专院校内,主要给予中小企业较强的专业性和学术 性帮助,同时提供科技商业咨询。为加快网络建设、完善支援中小企业机构的跨区域合作、 实现经营技术信息共享,日本通产省拨出专款,支持这类机构建立内部网络以及利用因特网 筑起广泛的信息发布和接受系统,将各国立和公立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和各种经营信息通过 网络及时、迅速地传递给中小企业;各都道府县的“支援中小企业机构”利用跨区城信息网 络和共享的各种数据,向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和技术等信息咨询服务,并聘请优秀的技术专家 为顾问,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问题。德国为推动中小企业进行科研和技术革新,专门 成立联邦政府支持德国工业研究机构联合会,它由包括5万家中小企业的108个科研机构组成 。在全国各地,政府部门开办了对中小企业职工进行知识更新或改行培训的职业教育中心, 大部分经费由政府支出,有时甚至帮助一些中小企业到就近有条件的大企业去培训职工。法 国的中小企业技术工业委员会经常协助中小企业培训科研人员,政府利用现代通讯技术给予 中小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不仅如此,政府还通过广泛的舆论宣传,督促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 量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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