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_资产负债率论文

浅析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_资产负债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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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工业化国家企业资本结构概况

总的来看,世界工业化国家企业的资本结构均经历了一个负债率逐步降低的过程。

美国:1983年,美国企业的负债率为47%。1980-1989年间,长期债务与企业总资产的比率由16.6%上升到24.4%,长期债务与股本的比率从34%升至59%。随着企业采取出售资产或发行新的股票,使企业债务对资产的比例开始降低。据统计,到1990年末,美国制造业的长期债务与资产比下降了23.9%,目前,仍处于下降的趋势。

法国:1980年,法国企业的外部融资71%来自银行,债务超过总资产的2/3以上。1983年法国企业的负债率为73%。随着大银行的国有化,股票市场规制的自由化,股本融资较银行贷款变得对企业更具吸引力,从而使企业的股本增加,债务降低。到1988年银行贷款只占法国非金融公司融资的53%,债务降至占企业总资产价值的63%。

日本:日本企业在80年代经历了一个从银行贷款向股票和其他融资手段转移的过程,因而,日本企业的债务也逐步降低。例如,在80年代初,日本企业外部融资的64%是从银行获得,负债率为77%,大型上市公司的债务与股本比例为2.75:1。到90年代,日本企业的负债率已降至62.4%,全部债务与股本的比例几乎为1:1。

其他国家的企业负债情况是:1983年,德国企业的负债率为59%;瑞士为65%;英国企业的负债率为55%;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上市公司的负债率,到90年代初一般都已降到40%左右。

初步结论:从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企业的资本结构来看,企业的负债率一般保持在45~60%;大型上市公司的负债率更低一些(因为,对于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外部融资渠道不是单一的银行贷款,而是通过两条渠道——股本融资和银行贷款),股本与债务的比例一般保持在1:1左右。

二、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现实状况

(一)国有企业债务的整体情况

1.国有企业的负债率。1993年末,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68.2%。共占银行向国有工业企业贷款余额的25%。若扣除亏损挂帐(示弥补亏损)、潜亏挂帐及各种资产损失后的实际比重约为76%。若按《两则》关于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的规定,估计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为18%左右,企业债务则高达总资本的82%。

2.国有企业债务的绝对值。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计算,1993年,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流动负债14338.24亿元,长期负债7675.95亿元,二者合计为22014.19亿元。

3.债台高筑,企业与银行均难以承负。目前,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已达8000亿元,仅利息负担,每年就有数百亿元,若按企业1990年的利润水平,国有企业即使将全部利润用于还贷,也需18年才能还清。在企业债台高筑的同时,银行被企业的不良贷款拖得举步维艰。据测算,目前,国有企业未偿还贷款总额占GDP的84%,债务约占银行贷款总额的40%。其中,不良贷款占银行向国有工业企业贷款余额的25~30%,约合5300~8000亿元。另据了解,由于企业债务的影响,在1994年有的专业银行已出现亏损。

(二)国有企业负债的典型情况

1.据国家经贸委在16个试点城市的统计,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债占全部资产的比例平均为70.2%。另据对上海、天津等18个城市的市属国有企业调查,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仅占全部流动资产的4.61%。而且,在企业全部流动资产中,各种潜亏、挂帐等不能参与周转的数额近1/3。

2.据对全国主要工业城市的400户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调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约为77%。

3.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部对哈尔滨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的调查,1993年9月,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82.91%。1994年9月末,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比上年同期上升1.59个百分点,为84.5%。哈尔滨市化工、纺织、机械、医药和商委几大系统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6.71%、83.71%、91.46%、84.18%、79.76%。

初步结论:(1)从企业负债的一般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是:债务占企业总资产的75-90%,自有资金25-10%。(2)不管从企业的发展,还是从推进专业银行的商业化,尤其是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看,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三、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比例的初步设想

1.工业化国家企业负债率的一般规律。从上述对工业化国家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两条一般规律。这就是:工业化国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都保持在45~60%之间;并且,这些国家企业的负债率均有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

2.企业合理负债率的经验数据。从国际上用来测算工业化国家企业债务与自有资金合理比例的经验数据来看,目前,企业负债应保持在占总资产的50%左右,自有资金占总资产的50%,即,企业的债务与自有资金之比可为1:1。自有流动资金占到全部资金的25~3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方可保持正常的运营。

3.我国企业应达到的负债比例。我国国有企业与工业化国家企业相比,资本周转速度慢,效率低;资金运作质量差;由企业自身实力所决定的还债能力弱。因此,在确定我国国有企业合理的负债比例时,应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那么,我国国有企业一般的合理负债率不但要低于国外工业化国家企业的负债率,而且,还要略低于上述经验数据,也就是要略低于50%的总资本负债率,才是符合我国国有企业实际的。具体到行业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股本与债务的比例标准均应参照一般比例标准,并结合它们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四、合理调整国有企业债务结构的基本方法与原则

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逐步展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调整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企业的历史债务负担,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和方案,如财政注资方案;核削企业债务方案;企业破产方案;债权变股权方案等,均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我们认为,目前,要寻求调整国有企业资本结构,解决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的基本方法,应在确定符合我国企业实际的资产负债率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分类和债务分类,找出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的重点,确定相应的原则。然后,找出不同企业、不同债务类型的具体解决方法。

(一)进行企业分类和企业债务分类

企业分类是指,鉴于行业不同或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尤其是新兴工业(“朝阳”工业)部门和传统工业(“夕阳”工业)部门的企业的负债率,债务偿还能力以及资金周转速度的差异,我们在调整企业资本结构,解决企业历史债务负担时,要对所有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定位。同时,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合理资产负债率。

1.从企业债务构成上来看,目前,国有企业的债务主要有以下几部分构成:(1)“拨改贷”形成的企业债务,占国有企业总债务的4%。(2)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占企业总负债的31.1%。(3)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借款。(4)近年来由于政府(包括地方政府)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企业债务。(5)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6)安定团结贷款形成的企业债务。(7)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所形成的债务(“三角债”)。(8)企业占用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9)其他资金占用,包括欠发的职工工资、福利和欠缴的利税等。

2.从企业债务形成的责任来看,(1)应由企业承担的债务部分,包括企业经营行为不合理,经济效益差,资金得不到合理利用等原因相互拖欠的债务;长期占压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等。(2)应由政府(包括地方政府)承担的债务部分,包括“拨改贷”形成的企业债务;安定团结贷款形成的企业债务;由于政府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债务等。(3)应由政府与企业共同承担的债务,主要有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等部分构成。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具体分析,从中找出应在近期需解决的债务部分。

(二)确定调整企业债务结构的重点

近期调整国有企业债务结构,解决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的重点应是对企业债务结构起决定性作用,在企业债务结构中占较大比例,对经济系统影响大,涉及面广,而且,能够在短期内见效的债务。经过分析,我们认为,目前,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就是企业向银行的贷款。因为,在企业整个债务结构中,“拨改贷”资金仅占企业债务的4%,据统计资料显示,国家预算内投资占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总投资的比例,1991年仅为102%,1992年为6.3%,1993年为6.0%。假如将这些投资全部“拨”给企业,企业的负债率也不会降低太多。然而,企业向银行的借款,则是企业负债的大头。据《金融时报》报道:目前,企业债务中80%左右是银行贷款。若将这部分债务降低,不但企业的债务结构会发生变化,而且,专业银行的商业化进程也会加快。因为,对于专业性银行来说,那些无经济效益的贷款,例如:安定团结贷款、投资决策不科学的长期贷款等,在运用非经济手段的条件下,仍是不可拒付的话,那么,对于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宗旨的商业性银行来说,则是可以以理拒付的,这就消除了银行“不良贷款”的“温床”。同时,也为企业开辟了除银行贷款以外新的融资渠道,可谓一举多得的事情。

(三)制定调整企业债务结构的一般原则

1.非全部豁免原则。就是对国有企业目前的债务,不能采取不加分析,全部由国家承担的办法,以免形成企业的“赖帐机制”。

2.非垄断性原则。这就是说,要在解决企业债务负担的同时,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或培充企业的债务“托管人”,来分散企业的债务。以免在金融机构不发达,企业外部融资过多地来源于商业银行的条件下,因解决企业的债务负担,形成“金融寡头”垄断、控制我国国有企业的局面,影响今后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进行。

3.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原则。就是要通过解决企业的历史债务负担,将企业目前的单一融资渠道(银行贷款),拓展为以股本融资和银行融资为主的多种外部融资渠道,培育企业新型的融资机制。

4.公有产权为基础原则。这就是说,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的过程中,不能因为建立中介机构或企业债务“托管人”,使国有资产受到不合理的分散,即,过多地分散到非公有法人的手里,造成国有财产的流失,大比例地削弱公有制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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