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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收入出现明显的差距,是近几年我国各方面十分关注的问题。大家议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一是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究竟有多大?二是出现明显的收入差距对社会发展有利还是有害,社会能够承受多大的收入差距;三是如何合理地控制和调节收入差距,以达到既坚持效率优先,又兼顾公平,以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这三个问题都是比较难以回答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也很不一致。我们拟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与探讨。
(一)目前我国居民收入的差距有多大?
在如何分析和计算收入差距方面,国内外有各种各样的方法。目前我国采用较多的有:基尼系数,五等分法,七等分法,十一等分法,按统计数据分别计算分析城乡、地区、行业及不同类型人群的方法,等等。其中前四种方法是综合性的,用来计算和分析全国的情况;后几种方法是结构性的,从不同侧面分析各种具体人群的收入差别状况。一般来说,基尼系数和五等分法主要被一些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所采用,近几年来我国学者借用较多,国家统计局也进行过一些测算。而七等分,十一等分及按统计数据分别计算分析城乡、地区、行业等方法,则由国家统计局在抽样调查和常规统计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测算并公开发布。相对来说,由于基尼系数和五等分法的资料来源受到限制,分析计算过程中材料的选择,一些基本数据的估算不够规范,因而各方面计算的数据之间差异较大,可信度显得不够高。而七等分等方法则由于以国家统计局正常业务工作为基础,资料相对完整和系统,年度间可比性较强,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因而用于分析收入差别情况,应该更有权威性。因此,在分析我国收入差距时,我们主要利用国家统计局的分析方法和相关材料。
国家统计局在分析居民收入差别时,采取城乡分别计算的方法。其中,七等分法主要用于城镇居民,十一等分法则用于农村居民。我们在分析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时,主要看其收入水平的相对变化;在分析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时,则主要看不同收入组中调查户数所占比重的变化。前者可以直接看出不同组别间收入水平的差距及其变动情况,后者仅能反映多数农户相对集中于哪些收入组别中,间接地分析收入差距的变化。
按照七等分法,199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差距的状况为:全国平均为4288.09元,其中最低收入户为2177.72元,低收入户为 2778.49元,中等偏下户为3363.67元,中等收入户为4073.88元, 中等偏上户为4958.42元,高收入户为6036.43元,最高收入户为8231.31元。 最高收入户比最低收入户高2.78倍,比平均数高92.0%。通过数据分析可见,1993—1995年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之间的差距由2.25倍扩大到2.78倍,最高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距也由81.1%扩大到92.0%。相对来看,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之间差距的扩大幅度大一些(23.6%),最高收入与平均收入之间的差距扩大的幅度稍小,为13.6%。
在这一时期,农村人均收入的差距也是扩大的。因为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农村陆续出现了许多高收入户,高收入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同时,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在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中,地区之间发展十分不平衡,因而也加剧了人均收入方面的差距扩大。但值得说明的是,近几年来,我国低收入农户的比重呈迅速下降趋势,而中高收入农户的比重大幅度增加。例如,国家统计局对农户的调查资料中,按十一等分分组的不同收入组别的资料分析归纳,500 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所占比重已从1990年的34.95%大幅度下降到1995年的5.36%,500—1000元组农户的比重由1990年的42.27%上升到1995年的51.47%,1000元以上组农户的比重则由1990年的5.58%大幅度上升到1995年的43.17%。 这说明大部分农户的收入水平都有较大提高,如果排除极端例子(极富、极穷者),这几年农户平均收入差距估计不会像想象的那么大。
至于社会上常常议论的基尼系数,目前的估计不尽一致。低的在 0.33左右,高的达0.48上下,差异的原因主要是数据的采集方式不同。另外,有的同志还把农村和城市合并起来计算。我们感到,这样计算不大符合中国的国情。因为我国农村人口很多,农民的生产方式、收入方式、生活方式及分配方式都与城市有很大的差异,仅仅用纯收入和城镇职工的收入对比计算,口径上不完全可比。如果对其他收入因素进行折算,又很难找出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估算过程十分复杂。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用基尼系数来反映,也因种种原因争论较大。例如,近几年社会上许多学者计算的我国城镇基尼系数一般都在0.33以上,许多甚至在0.40以上。而国家统计局内部进行的一次测算结果是,1995年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8,农村居民为0.33。90年代以来,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虽有上升,但幅度不大,还略有起伏。我们认为,基尼系数的计算在我国只能进行大致的参考,或作为一种方法进行研究和完善,暂时不宜直接用来评价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状况。否则容易因计算分析过程引起过多的无谓争论,干扰对形势进行及时和正确的判断。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区域之间人均收入差距的扩大也是不争的事实。 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表明,1985年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差距为1.87∶0.79∶1,农村为1.59∶1.18∶1(均以西部地区为1)。1994 年这个比例分别为1.32∶0.95∶1;2.15∶1.31∶1。劳动部的一项专项调研结果与之差不多,1985年为1.15∶0.88∶1,1995年为1.42∶0.97∶1。从这些数据可以明显地看到,地区之间的差距拉大突出地表现在东、西部之间。
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相对不那么明显。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调查总队的测定,1980年城镇居民生活费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之比为2.24∶1(农民纯收入为1),1995年这个比例为2.47∶1, 可见变化并不很大。但这里有两个因素没有充分考虑。一是农民的纯收入和城镇居民的生活消费收入,都不是其全部收入。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这两种收入与其各自的全部收入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二是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差别较大,有些因素很难合理换算成收入进行对比。例如,农民大多有自己的住房,城镇刚开始住房商品化;城市的生活环境质量高于农村,且这种质量许多来自政府投资,而农村则极少,等等。因此,从近几年城乡各方面建设与发展的情况综合考察,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可能比统计数据要大一些。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是近几年大家议论的焦点。一是行业之间的绝对收入水平的差距扩大了。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分析,1980年我国收入最高的行业与收入最低行业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为1∶2.18 (以收入最低行业为1),1995年则扩大至1∶2.48。二是不同行业的收入水平和位次变化较大。1980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电力工业,1985年为地质行业,1989年为采掘工业,1994年为金融行业,1996年仍为金融行业。另据中国职工生活进步调查组织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各行业职工平均月收入最高的为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其收入与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相比,差距约为80%。这些资料显示的状况与人们日常的感受比较接近。
除以上几种分类的收入差距情况外,还可以更具体地分析其他种类的收入差距状况。如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职业,不同学历等等。无论怎样,改革开放十几年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肯定是明显地扩大了,而且呈继续扩大趋势。这是目前普遍的认识。但从平均数看,扩大的幅度并没有人们感受的那么大。例如,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扩大只在25%左右。行业之间在15%左右,按国家统计局的分析,地区之间东、中、西部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还有所缩小;按劳动部的调查,城乡居民收入东、中、西部的差距1995年与1985年相比,也不过扩大了23.4%(东∶西)和12.0%(东∶中)。
(二)收入差距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有什么影响?
我国近几年收入差距问题的出现,是改革的一种必然产物。实践证明,收入差距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实行平均主义的一种否定。
收入差距扩大会不会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这是大家在研究收入差距时关心的中心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多大的收入差距对社会稳定是有威胁的,同时还要认真分析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与主要矛盾,分析社会的凝聚力及对战胜各种困难的信心。这并不是简单的课题,我们这里仅做一些大致的分析和判断。
首先,多大的收入差距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或反过来提问:社会能容许多大的收入差距?这在世界各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太多,彼此间的此消彼长本身有一种互补互消的作用,仅就单一因素而论是不科学的。但从世界各国比较普遍的看法,采用基尼系数反映收入差距的,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为合理,0.2—0.3之间为比较平均,0.4—0.5之间为差距较大,0.5 以上为差距悬殊。按这个标准衡量,使用国家统计局的测算数据(0.28 — 0.33),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仍处在比较平均和相对合理状态。 但若按许多学者们测算的数据(0.4—0.5之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已经较大。另据有关文章按五等分法计算的结果,认为1994年我国最穷的20%人口占有全部收入的4.27%,最富的20%人口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其计算的依据和方法我们尚无从查考。但即使按这样的计算结果与其他国家比较,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似乎也并不很大,尚不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对我国当前收入差距扩大及形成的收入差距熟视无睹,而是要对群众反映的焦点问题,最为不满的问题进行认真、具体的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但不应仅仅限于对总体现象的分析和判断。
我们认为,目前绝大多数群众对收入差距扩大的现实是理解和接受的。但群众目前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有三个:一是部分人不正当致富所造成的收入差距。例如一些人利用权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暴利,发不义之财,以至很快暴富。二是对一些合法的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与调节,不能采用有效的再分配手段(如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有些高收入者有明显的偷、漏、瞒税行为,法律制裁不力。三是社会上出现了一部分生活贫困者,社会对他们的救助不够有力。这些人又大多集中在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与他们以前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相比,目前状况反差很大,心理上一时难以承受,有些人生活也确实出现了困难。因此,他们的怨言较多,对收入差距的反映强烈。对此我们应给予足够的关注,从转变观念和解决实际问题两个方面同时下手,缓解由此引发的矛盾。
对上述三个问题,我国政府目前正在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从这一两年的情况看,问题已有所缓解。因此,由收入差距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危险,目前恐怕还很难说已经构成。但对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及扩大、变化的方式,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环节,需要认真加以注意。
(三)产生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及收入差距未来变化的趋势
第一,经济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由政府直接管理。在分配方面,所有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工资标准都由国家确定,并统一进行调整。国家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对差别的控制比较严格,所依据的理论和原则也有一种差距越小越好的倾向。同时,由于国家对经济的控制较严,城镇劳动者除了工资收入以外,一般不会再有其他收入,农村劳动者则由生产队统一管理,以工分形式计算劳动报酬,彼此之间差别很小,许多劳动因素也未考虑进去或考虑很不充分。这种分配体制的一个最大缺陷,是单位、个人没有收入分配的自主权,个人收入不与劳动成果挂钩,因此缺乏积极性。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民的收入直接与劳动成果挂上了钩,并有分红自主权,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那些勤劳肯干、会干的农户率先富裕起来,与其他劳动者拉开了差距。而在城市,由于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企业开始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分配等方面有了自主性,企业经营成果直接与市场需求挂钩,收入则与经营成果挂钩。这种体制转换使收入分配发生两个很大变化。一是在企业之间乃至行业之间,其收入状况与市场需要紧密联系。谁对市场需求的适应性、竞争性强,谁就获得较好的经营成果和收益,反之,不仅企业收益下降,还可能引起停工、破产、倒闭,由此必然拉开企业、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在企业内部,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岗位特点和经营水平自定工资标准,并进行考核上岗。职工收入直接与岗位职责和实际贡献挂钩,贡献大者多得,反之少得,从而在企业内部也拉开收入差距。也就是说,在新体制下,劳动者的收入首先决定于企业的效益,其次决定于自己的劳动岗位和劳动贡献。由此可见,这种差距的形成是体制转换的必然,也是切实贯彻落实按劳分配原则的必然。
第二,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大量外资引入,在我国出现了大批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这些企业在进入我国后,除带来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外,也把国外的收入分配方式带入我国,以较高的收入吸引了相当一批优秀人才,对劳动贡献较大的职工也给予了比较优厚的待遇。同时,不少三资企业的职工率先成为我国的较高收入者,与其他职工拉开了距离。80年代初,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在沿海兴建了经济特区。特区采用特事特办原则,在企业设立、经营管理体制与方式、分配制度方面,都积极向国外通行方式靠拢,其收入水平比内地企业高出不少,从而也吸引了大批劳动力,并对内地企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可以说,我国城镇职工收入差距及地区收入差距的迅速拉大由此而始。
第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对微观经济的控制逐步放松,同时开始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政策。不断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蓬勃兴起。这些企业经营方式十分灵活,收入分配高度自主。除了这些企业中的经营者获得了较高收入外,有些高薪聘用的职工(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有专长的人员)也获得了较高的收入,成为社会高收入群体中的一部分。
第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不少事物开始步入商品化、市场化轨道。其结果是根据市场供求的大小,决定了收入的变化。一些行业如广告、文艺、演出、体育运动、出版发行、社会中介服务等,由于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其收入大大高于其它行业。其中不少人的收入相当高,比普通劳动者高出十几倍,几十倍,甚至数百倍。
第五,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在这个体制建立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出现法制与宏观管理方面的漏洞。这些漏洞被一些人所利用,即利用体制转轨中的一些机会(如价格双轨制,许可证制等等)大发横财,获得很高的不合理收入,有些甚至是违法收入。与此同时,一些权力部门的有些人员贪污腐化,利用非法手段牟取私利,获得较高的不法收入。
第六,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出现了大量职工下岗待业问题。这些职工的收入不仅无法提高,还大大下降,有些甚至无法保障基本生活。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一批低收入群体。这些低收入者与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畸高收入者形成了巨大反差,引起了他们的强烈不满,并引发了一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以上这些原因,从总体上说,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难以完全避免,有些还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的。但也有一些则应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不断进行改进、纠正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在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未来十几年,将是我国体制转换更为关键的时期。可以预计,由于我们仍将处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因此上述一些带有明显的体制转换过程必然产生的原因及问题,也将继续存在。大体上看,收入差距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但由于我国政府已经开始注意这个问题,因而各种收入差距扩大的势头将受到抑制。同时,收入中的各种层次将会更加丰富,在最高最低两极之间差距扩大的同时,社会的大部分人将集中在中等收入层次上。从长期来看,我国社会的大部分人(比如说60%—70%)能集中在中等收入层次上,即使最高最低收入的差距大一些,社会的财富也不会过分向少数人集中,社会是能够较好地保持稳定状态的。同时,国家对那些过高收入要采取措施进行再分配的调节,对过低收入者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对社会腐败行为和非法所得,要严格禁止,坚决打击,绝不能任其扩展蔓延。
(四)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节收入差距的若干政策建议
1、积极探索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和按劳分配的新形式。 按劳分配在本质上是与公有制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实行范围的大小,实现的形式如何,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影响很大。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可以预见,随着公有制形式的多样化,按劳分配实现形式也将多样化。例如,在股份制企业中,既有公有资本,也有其他资本,企业职工的收入中既有来自公有资本的利润,又有劳动报酬,还有其他资本付予的劳动力价格。又如,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中,按劳分配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或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劳动者的劳动和其资本要素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其相互关系如何确定,等等。可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分配关系将远比其他方面的关系复杂和微妙。对这些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很难找到现成答案,而必须在活生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中去努力探索和实事求是地总结。
2、合理处理坚持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之间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是收入分配方面一个重大的课题。既要在收入分配方面保持足够的差距,以使收入分配具有较强的激烈机制和导向作用(引导人们勤奋劳动,高质量地劳动),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不断发展,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同时,又要使差距保持在合理的、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以保证社会稳定。而正确处理这两者间的关系,其方法和原则也并非一成不变,要根据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目前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同时又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这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如何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也就决定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在分配方面必须始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收入分配方面,保持足够的差距是必要的和必然的,同时适当注意差距不要过于悬殊,对某些不合理的差距进行及时的纠正和限制。
具体而言,我们初步认为,今后在我国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阶段,应更多地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在合法范围内,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使收入分配对生产和劳动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以努力地把可分配的“蛋糕”做大。而在再分配领域,则应主要以公平为原则,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再调节,对低收入者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适当缩小收入差距,以保证社会稳定。
3、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市场,保证公平竞争, 在公平竞争基础上保证合理的收入差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乃至个人的收入水平及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将受市场竞争的调节。只要市场竞争是规范的和公平的,这种收入差距就应该说是合理的。但由于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和完善,因而许多情况下的竞争不够公平和很不公平。例如,一些行业仍可以凭借国家赋予的市场垄断地位获得较高的收入,其职工的个人收入水平也比较高。这种高收入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不平等竞争获得的,因此,他们与其他行业职工的收入差距带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广大群众难以接受。对这种状况,一方面要通过健全和规范市场,推行公平竞争来改变。今后,要根据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的需要与可能,把大部分行业和企业推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尽量减少垄断性行业。另一方面,对那些仍必须保持垄断地位的行业,则必须加强监督和宏观调控,采取措施将其因垄断地位而形成的超额利润收归国家,对其职工的个人收入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
4、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使“隐性收入”、“灰色”收入显性化,同时坚决打击违法收入。在这方面,目前一个重要的工作是采取措施,将劳动者的一切收入尽可能地货币化、工资化。清理和大幅度减少各种名目的福利性开支,特别是那些实物性的福利及明贴暗补。例如,目前的福利性分房。有的单位名义工资或收入虽不很高,但各种福利、补贴很多,在住房上差别更大,一套住房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因此,应尽快把这些收入以工资、货币形式显性化,便于相互间的比较和监督,也有利于确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使国家可以更好地利用税收手段对个人收入进行再调节。与此同时,对那些违法收入要坚决打击。国家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敏感环节(如权力部门、政策不健全容易出问题的地方)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完善税制,强化税收经管, 加强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修改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分项税制改为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性所得税制,以堵塞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漏洞。同时,建议降低起征点,实行零税基,即改变现行的扣除费用(800元)再按比例征收的方法, 从收入的第一元钱便按比例征收。对过高收入者的加成征收比率可进一步提高。高收入者如将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则可进行退税、免税。应尽快开征遗产与赠予税、证券交易税,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尤其对一些超出社会一般消费水平的消费行为要征较高的消费税。
6、积极、适当地保障社会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对社会上低于基本生活水平的劳动者,社会要给予一定的救助。为此,国家应利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各地区政府也应有相应的基金,对失业人员、下岗和转岗人员的暂时生活困难给以必要的帮助。但这种救助应主要用在帮助这些人提高劳动技能和工作能力方面,从而使其尽快走上合适的工作岗位,自食其力,不能长期躺在社会的救助上。为此,社会的救助、济困资金应主要用于再就业培训,创业贷款等方面,不能大量用于生活补助。对那些已无劳动能力,或其劳动收入已无法超过最低收入水平的,则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或将其转到社会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