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运行机制研究&以河北省周村、遵化36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例_股份合作制论文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运行机制研究&以河北省周村、遵化36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例_股份合作制论文

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运行机制若干问题的研究——对山东周村、河北遵化36家股份合作——企业的个案调查与问卷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遵化论文,股份合作论文,企业论文,河北论文,山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试图通过对山东省周村区、河北省遵化县36家股份合作企业的案例调查及对其160名职工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提供出股份合作企业内部运行的一个基本画面,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发展股份合作企业提出几点初步建议。

一、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所有权及其有关问题

(一)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类型及职工股份分布

目前中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股权结构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职工广泛持股型。其特点是企业内部职工多数是企业的股东,其范围上到企业经理,下至生产第一线工人,均不同程度地拥有企业的股份。该类型主要集中在那些由乡村集体企业通过量化一部分原企业集体资产给内部职工,并将其改造成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中。第二类是职工均股型企业。特点是股权仅分布在企业内部分职工中,如中层管理技术人员以上的职工,其持股额相对平均,由这部分股东集体共同经营企业。该类型主要存在于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新组建的,或由联户企业改制过来的股份合作企业中。企业的规模通常相对较小。第三类是职工大股东控股型。企业的股权主要集中于某个或少数几个职工手中,由他(们)控制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这类企业既包括由集体或联户企业改制而来的,也包括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职工股东持股类型以现金股为主,占70.2%,同时持现金股与量化股的职工为26.3%,仅持量化股的职工不足5%。在向职工量化集体资产中,改制企业几乎全部规定职工在获得量化股的同时购买一定比例现金股。职工股东的绝对持股额在不同企业中及在同一企业内部不同阶层职工中,均存在很大差异,职工个人持股数额少到100元,多到17万元,相距悬殊。总的来看,经理阶层持股水平明显高于其他阶层,持股平均数额是工人的4倍(周村)至6倍(遵化),而企业技术人员、会计、车间主任的持股水平则平均是工人的1.5至2倍。

对股权在经理、中层管理技术干部以及工人等三者之间的相对比例,多数职工认为应保持由高到低、具有可比性的股份分布比例,其中,经理应成为企业最大的持股阶层,与企业其它职工股东保持相对较大(如是其三倍以上)的比例;中层管理技术人员次之,其持股量可保持在工人股东股份数额的2倍左右。职工对股权分布的看法,较强烈地受到企业现有股权分布比例的影响,半数以上职工反映的观点与所在企业的现状一致,表明他们对企业当前的股权在各级职工中间的分配状况是满意的。具体来看,乡村集体改制型企业的多数职工更接受经理与其它人员差距较大的股权分布形式;而均股型企业半数以上中层干部认为该差距应当较小。那些认为各阶层职工应当持有完全相同比例股份的一小部分职工也主要集中在他们中间。

(二)职工购股原因及态度

职工购股的动机是多样化的,包括“作为一种投资手段”、“自愿、模仿他人”、“就业者必须购买”及“成为所有者一员”,各占职工股东25%左右。统计结果并没有出现同一职工阶层购股原因具有同一性的趋势,它表明职工购买股份更多地是要实现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所需要的某种利益,而非代表着某个职工阶层的利益。如象以往文献中常常提及的“工人阶级要求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的利益。

对企业要进一步在职工中间扩大股份份额,职工所持态度主要取决于他在企业中所获得的收益。一般地,经理购股的态度最为积极,这虽然与他们通常是扩充股份资本金建议的制定者之一,要首先带头有关,但最重要的是,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难以继续担任企业要职,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是股份合作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至于其它职工,尽管是否持股对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的工作职位没有影响,但出于经济收益的考虑,多数职工积极响应,因为股份合作企业股金分红率通常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水平。只有那些因企业经营不善,得不到红利,要与企业“共担风险”的少数职工态度消极。

(三)职工股东的基本权利

80%以上的职工对股东所拥有的管理发言权有明确的认识。对股东是否也具有管理以外其它方面的发言权,则不很清楚,只有60%职工予以肯定,不知道者占20%以上。其中,经理阶层对股东基本权利有明确认识的比率最高,为95%,明显超出其它各种类型职工,但是仍然没有达到100%。对如何行使股东的基本权利,多数职工认为可以随时向企业有关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与意见,只有一小部分职工希望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正式途径来反映自己的看法。

迄今为止,大多数普通职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仅仅表现在出席股东大会,其中,46%的职工股东是在企业成立之初参加过股东大会;42%的职工股东是一年参加一次股东大会;还有12%的职工股东是经常参加股东大会,他们集中在那些股东均股型的企业中,一般是每月举行一次,股东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参与程度很高。而其他的绝大多数职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只是听取有关负责人宣布企业年终收益报告或企业有关章程等,基本没有发言权。股东通常没有股份转让权,一部分企业虽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股份可以转让,但由于缺乏股权流转市场,也无法实现。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主要是由董事会决定,占60%;其次是股东大会,占27%,它们是股东均股型企业;此外,还有13%的绝对控股型企业由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决定。因此,普通股东通常只能被动地接受分红方案。但由于多数企业实行红息率相对较高而且稳定的股金分红政策,股份在这里如同是一种高利率的债券,职工股东可以获得相对丰足的股份收入,因此,他们乐于接受现行的制度安排。

对原乡村集体企业是否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决策权主要掌握在以经理为首,吸收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参加的一小部分企业核心职工中。完全由乡镇政府决定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现象并不普遍,它仅局限在乡镇政府对企业具有很强控制力(如企业经理直接由政府主要领导人兼任),同时企业对乡镇政府也有较强的经济依附性的情况下。

二、股份合作企业内部经营管理

(一)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

多数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经理直接管理企业,企业对经理没有合同约束,企业经理与企业签定合同的比例只有40%。这不同于乡村集体企业中经理与企业所有者(往往是由乡村组织代表)基本建立起合同管理条款(以承包合同类型为主)的情况。在股份合作企业中,企业经理与企业没有建立起一种规范的契约关系,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其产权结构的构造特征所决定的。如大股东控股企业,控股大股东一般都直接担任企业的经理,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于一身,因此不需要与企业签约。又如,小规模的股东均股经营型企业,企业的决策权力集中在均股的一小组股东身上,经理个人的决策权力有限,他的一切活动都在董事会的直接控制与监督下,因此,不少此类型的企业股东认为没有必要再实行签定合约的形式。总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使多数企业不存在严格的合同契约。二是存在一些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相当一部分企业认为,改制后,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基本都是企业的股东,股东自己管理自己的企业,再继续保留合同管理似乎没有必要。但经过这些年的实践后,在一些股权较为分散(包括均股型)、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中,不少企业经理已经认识到产权制度改革并不能代替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具体地讲,实行股份合作制,彻底地落实了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主体,赋予了所有者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但行使这些权利,还要通过具体的管理条例、制度来发挥作用,因而合同管理在目前乡镇企业中,仍不失为一种十分有效的形式。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合同,不仅赋予签约人明确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他们所需承担的义务、责任。因此,从发展趋势看,股份合作企业经理与企业签定合同的比例呈上升态势。

(二)企业决策的独立性与改善管理的措施

多数经理认为企业的决策实现了独立性,其中,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理几乎全部对此予以肯定。他们指出股份合作制使董事会成为决策主体,摆脱了行政干预,企业决策开始走向科学化,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程度有所提高。那些认为企业仍然一定程度地依赖于外部行政人员做决策的经理基本上是属于乡村集体企业改制过来的企业。对如何加强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职工普遍认为要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上下功夫,中心是要赋予经理更大的自主权,有效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作用。对于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改革措施,重点应加强企业的技术改造、增加新产品、降低生产成本等生产技术问题,劳动管理问题目前并不是股份合作企业的主要问题。

(三)企业各类职工的选拔、任命方式

股份合作企业各类人员的选拔、任命方式是不同的。其中,经理人员的产生主要受制于企业的产权结构特征。在那些“集体股”控股的改制企业,乡政府、村组织控制着经理人选;均股型股东经营企业由股东直接民主选举经理;职工广泛持股或大股东控股型企业则由董事会决定、任命经理。企业中层人员的产生通常是由企业经理直接聘请、任命,个别“集体股”控股型企业中有乡镇政府直接插手任命企业财会人员的情形;工人则实行合同招聘的方式。

三、实行股份合作制效果的评价

(一)企业职工对本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效果的基本评价

企业职工总体上对本企业的现状、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效果是较满意的。在对企业总体状况、管理、董事会、经理及股份合作制效果各项的打分中,职工对经理的评价分最高,接近优秀水平;其次是企业的总体状况,为80分;对股份合作制效果的评价为76分;对管理的评价是74分;对董事会的评价只有经理阶层对此评价较高,平均80分,其它阶层对其评价不高,多在70分左右,说明董事会在普通职工中间还比较陌生。在上述各项指标评价中,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对前三项指标的评价相对略高于样本的平均水平。多数职工认为股份合作制使企业在生产率、产品质量、管理质量等生产方面,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收入水平方面以及劳动关系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与改善,其中股份合作制给企业的生产率带来了积极的影响,表现最为突出。在地区分布上,周村试验区样本企业职工的评价值相对较高,其原因可能是试验区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成就较大,也可能是由于试验区的样本企业全部是转制而来的,新旧制度对比的体会更深刻。

(二)股份合作制与企业职工收入改善

股份合作企业职工的工作动机首选为“获得物质报酬”。由于股份合作制促进了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带动了职工收入水平的增长。企业职工对实行股份合作制以来收入水平改善情况的满意程度在逐步提高。1993年,职工认为收入增加很多的不足4%,增加较多的是27.5%,增加一点的是42%,三项合计为73%,而认为没有改善的达27%;1994年,认为收入增加较多的职工比例提高最快,为33%,认为收入增加很多及一点的比例也相应增加了一个百分点,认为个人收入得到改善的职工百分比合计为81%,而认为收入没有改善的职工下降为19%;1995年,虽然改善与没有改善两项的比例与1994年基本持平,但是在对于收入改善的评价中,认为工作收入有很大改善的职工比例比前二年提高了一倍以上,占11%,认为改善较多的职工也达到35%,因此近50%的职工认为个人的工作收入提高较快,说明股份合作制对职工的工作发挥了正激励作用。

四、关于进一步发展股份合作企业的建议

(一)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内涵界定

尽管我们在调查之初对股份合作企业的样本选择作了一定的限制规定,但是,这些被调查企业仍然表现出从产权制度到治理结构较大的差异性。大多数企业已经远远突破了政府所规定的“……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①]如果我们今后仍把推行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还需要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的内涵客观地予以界定,使在“股份合作”名称下运行的企业真正名副其实地作为一种有特色的独立的企业组织形态出现。

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原则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并且较有效率的企业制度。即寻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而这必须与我国乡镇企业的基本情况相联系。

目前在乡镇企业产权改革中,无论发展标准的公司制企业还是发展经典的合作社企业都不会有很大市场。简单地讲,前者受制于乡镇企业较低的生产经营规模与管理水平;而后者则受制于农村生产资源中资本稀缺、劳动力充裕且流动性较大,以及资本的持有者要求得到较高的风险报酬的供给状况。此外,农村多年合作化运动也使人们对“合作”产生种种误解与顾虑。

因此,在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质的规定中,我们认为,基本的出发点是,既要考虑农村中目前已经存在着的各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制度安排特征,同时也不能脱离农村资源供给的现实情况。具体应当坚持两点:一是企业职工是企业的所有者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企业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的统一;二是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具体表现在企业的纯利润分配中,除部分按股分红外,还应当有一部分是根据职工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此外,企业职工入股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这样不仅可以调动起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出一个有效率的企业经营、监督机制,而且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发生两极分化。

至于在实行股份合作制中是否要采取职工普遍入股,使职工人人都成为企业所有者的作法,是需要认真考虑、谨慎行事的,特别是对职工规模较大的企业。从西方职工股份所有制的实践看,这种做法不一定象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使职工成为企业所有者后,可以大大激发他们的生产热情及创新精神。因为职工所拥有的股权只有与个人收益权、决策参与权相联时,产权对职工所有者的激励作用才会有效地发挥出来,否则就会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还必须看到这种变化对企业带来的副作用,突出的有两点:一是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生产要素配置的灵活性下降;二是企业内部参加决策的人员增加,决策者整体异质性增大,决策周期延长,决策效率下降,决策成本增加,同时,由于一项决策的失误造成的损失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分担,因此,部分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会出现不负责任的现象,或急功近利的行为,从而降低决策质量。而我国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水平较低,个人拥有的生产资金有限,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很弱,以及劳动力流动性大的基本情况,将使以上问题更加突出地表现出来。因此,在职工全员持股问题上,必须在提高劳动力生产要素的利用率与改善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之间进行全面的权衡。从当前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的现状看,在股份合作企业里建立起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决策权利与承担的经营风险相对称的运行机制更为重要,更符合实际。

(二)改善股份合作企业的外部环境

改善股份合作企业外部环境的核心是,要求政府为股份合作企业发展创造出一个健全的、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降低企业的外部运作成本。当前亟需进行的是加快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建设,在中国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中,对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形式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加强股份合作企业工商登记的规范化建设;制定出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对集体资产评估、处置的一般原则,逐步建立起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转让市场,并确定基本运行规则。

(三)加强、完善股份合作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

企业产权制度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一个清晰合理、保障出资者权益的产权结构,仅仅是为建立有效率的企业组织提供了一个必要条件,它并不是“拯救”企业、保证企业高效运行的充要条件。要实现这一点,还要依靠建设科学合理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提高企业技术水平等多方面的综合措施。因此,股份合作企业应当重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管理机制正常运转。此外,还应当改变由乡镇政府直接作为“集体股”代表的现状,逐步增强乡村集体成员在行使“集体股”权利中的参与能力,努力寻求“集体股”有效的实现方式。

*本项研究是中国、荷兰、以色列三国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①] 农业部:《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中国乡镇企业》199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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