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理学院教授”_社会管理论文

论“管理学院教授”_社会管理论文

论“教授治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授论文,治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教授治校”(Professorial governance )长期以来是一个遭忌讳的提法。它曾经被指责为“以反对外行领导内行为名,行摆脱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之实”,罪莫大焉。但人们注意到,一些非西方人士,特别是那些有过在西方游学经历的东方学者,每每将西方大学以自治为特征的管理模式称为“教授治校”。这种概括虽然有些粗率和笼统,但在欧洲高教史上,“教授治校”不仅确有其事,而且是西方大学自治传统的集中体现。

教授治校,即教授集体全权管理大学事务。它起源于1150年正式成立的巴黎大学。为了抵抗政府和教会的干扰,维护自身权益,当时巴黎大学的教师们按照手工业者结社的方式组成所谓“基尔特”(guild,行会之意),自行推选校长,挑选学生,决定课程,举行考试,授予学位(即任教资格),对外交流。基尔特权威主要来自术有专攻的教授的学术权威,并借行会特有的师徒相传制度得以加强;同时,学校规模小,校务简单,与社会联系少,较易治理的现状,使教授们在学术权威之外,又获得集社团与官僚机构于一体的行政权威。虽然中世纪的教授治校并没有维持多久,但大学自治的传统却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保留和发扬。其中,19世纪初德国柏林大学的“教学自由”和“学术自治”堪称楷模。然而,到了高等教育规模变得如此庞大、头绪变得如此纷繁、功能变得如此复杂、同社会的联系变得如此多元化的今天,定于一尊的“教授治校”早已难以为继,大学自治在西方各国发生了千姿百态的变化。

德国的大学至今保持着洪堡时代学术自由的种种特色:主持讲座的教授拥有终身学术管理权,独立处置包括聘用各级学术和非学术人员,确立学术发展方向,选择教学内容和科研课题,授予学位,支配经费,对外联络及学术交流在内的几乎所有事务。但与此同时,教授只能作为校内的一类人员派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学校管理委员会(称“协议制机构”),该机构负责选举校长,决定本校大政方针,并把大部分行政权交给作为学校最高领导人的校长。

自治和参与是法国大学的精神支柱和组织原则。但“教授治校”在这里已失去昔日的辉煌,成为历史。自拿破仑建立中央集权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804年)起,大学管理权便落到相当于国家教育部的“帝国大学”手中。中央教育行政拥有制定高校办学方针,颁布教育法令,确定拨款份额和师资规范,授予国家学位,进行评估、鉴定等集中管理权。留给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大学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的权力极其有限。本该由学校决定的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大纲的制定原则和基本要求、教师工资标准和晋升规定、学生津贴项目与发放办法等,学校都无权过问。而教授只是这个由校长主持的大学理事会的部分成员(占40%—45%)。

在英国,地位越高的大学,自主权越大。一所典型英国的大学的权力中心在它的评议会(Cenate),评议会由校内人士,主要是教授组成,负责处理关系学校大局的所有事务。虽然副校长任评议会主席,但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副校长还是校内其他组织都不能有效地反对评议会的决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英国大学在校内治理方面相当普遍地保留了“教授治校”的古风。当然,不可忽略的是,中央教育行政也可以通过中介组织——大学拨款委员会对大学内部事务施加相当大的影响。

日本的大学具有独立社会法人资格。大学在内部管理、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方面拥有较充分的自主权。执掌这种权力的是校、系(学部)两级的教授会。作为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学校教授会及其下属的各分委员会(专业小组),有权决定本校一切重大事宜,包括选举校长(经文部省任命生效),任用各类人员、制定校规、编制预算、确定招生员额、设置课程等。校长由教授会选举,是教授会决议的执行人,但校长又是教授会的召集人,在某些情况下(如违反国家法规)可以推翻教授会决议,因为他同时还须向中央教育行政(文部省)负责。此外,还有一个由校长领导的事务局,虽然它只有执行权,但在校长或教授会的决定与现行法规或文部省有关政策相悖时,它也可以加以抵制。这种相互制约的机制显然使“教授治校”大打折扣。

用“教授治校”描述以多样化著称的美国大学内部管理模式,不免有削足适履之嫌;不过如果仅就处在金字塔尖的研究性大学而言,这四个字庶几接近事实。这类学校无论公立私立,其最高权力机关通常是它的董事会。公立学校的董事会成员以校外公职人员为主,私立大学董事则大多来自企业、捐资单位代表及社会名流。董事会一年召开一两次全会,决定校长人选(也有民主选举的),制定学校大政方针,并以维护学校权益、抵制外界干扰、保障校内自治为己任。校长及其下属的校长办公室,与由全体教授组成的教授会及其下属专业小组分担学校行政和学术管理。虽说校长代表董事会行使行政权,地位通常在教授会之上,但教授会在涉及学术规划、教师任用、科研经费分配、专业设置与调整、课程及内容安排等学术事务方面拥有的决定权,校长也难以抵制。

美国的情况还表明,尽管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有时并不容易分得那么清楚,但校方和教授会两套班子的分工合作、相互制约还是能顺利进行的。在美国大学中,“学校是学者的社区(Community )”之观念深入人心,但由于学校事务的复杂性,教授仅凭专业知识难以胜任学术管理,而行政人员若缺乏学者素养亦不能管好校务,所以,美国大学尤其是名牌大学的校长几乎无一例外是教授出身,而教授会核心成员则清一色是著名学者或资深教授。两方人员虽然经常站在不同立场上处理各自事务,但专业学识和行政经验却是共同的要求。就两套班子主要成员都是教授身份而言,也可以说美国大学,尤其是私立研究性大学颇具“教授治校”的色彩。由上述不难看出,西方各国大学在校内管理方面大致形成了3种模式:(1)以校长为中心:校长由校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指定,主管学校全部事务,教授会作为审议、咨询机构参与学术管理,权力小于校长。这是德国和法国大学的情况。不过德国大学教授在基层拥有很大权力,而法国因为过分中央集权,无论校长或教授会权力均遭削弱。(2)以教授会为中心:教授会为学校最高权力机构,主持学术管理并选举校长。校长执行教授会决议。这种模式现仅存于英国大学。(3)双中心制:校长(代表董事会)主持行政事务,教授会(代表教师)主持学术事务,两者相互制约。这种模式主要在美国研究型大学中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于日本大学中。显然,以上3种模式都不是历史上的“教授治校”的孑遗,无论哪一种都具有校内分权的特征,而以第三种模式最具权力制衡机制的特征。

西方中世纪大学“教授治校”传统的衰微和现代大学自治权力的相对削弱,既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也有大学内在的原因。

1.西方大学“教授治校”有其自身局限 其一,教授难以兼顾学术与管理。教授的首要任务是从事人才培养和其他学术活动,过多介入学校管理,特别是行政事务管理,不仅分散精力,而且难免角色混淆之弊。其二,教授参与决策,往往缺乏全局眼光。选择校长,容易偏重学养,忽略管理能力;制定政策时,容易发生偏差。其三,教授的双重身份妨碍他们全权治理学校。今日教授或是校方雇员(如在美国),或是国家公职人员(如欧洲),从法理上讲,他们不是学校的主人。即使以教授身份充任校长,也只是董事会或其他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欧洲的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必须效忠政府;作为学者,有责任维护学术自由。两者的冲突,使他们难以单独行使学校治权。

2.校内分权削弱了教授的领导核心地位 现代高等学校已是一个由校、院、系、研究室(所)和其他组织构成的复杂社会子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中,无论决策中心在董事会、教授会还是校长,都不可能实现对系统的完全控制,只能实行校内分级、分权和分责管理。所谓分级,是指管理层次的划分。所谓分权,是指不同层次(如校、系)和同一层次不同人员之间管理权限的划分。所谓分责,是指上、下级关系中责权分明,各负其责,并由相应规章予以确定,通常不发生交叉或越级指挥。分权管理符合复杂系统的管理规律,有较高的工作效率,但与集权管理比较,处在中心位置的如果是教授会,其职权必然遭到削弱。

3.法律和法规形成对“大学自治”的强大制约 “依法治校”是西方高校管理的基本特点。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根据国家法令、政策制定的校规组成的完整法规体系,从各个方面规范着高校活动,包括大学的独立法人地位及其自治权,并对学校管理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任何决策主体均不能越权行事,更不能独断专行。依法治校使决策过程程序化,透明度提高,但同时亦相应地缩小了教授会决策的自由度。

4.外部介入抑制了大学自主权的自我膨胀 外部介入指校外力量对学校管理决策的直接和间接的干预和影响。其主体有:(1)国家和政府。它们通过立法、政策、拨款、督导、评估等手段对学校进行监控。(2)公众。它们通过进入学校领导机构,资助办学,联合办学,舆论监督和导向等发挥作用。(3)官方或民间教育评估、鉴定组织。它们通过对大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审核、评价施加影响。(4 )劳动力市场。市场机制对学校招收学生、选聘人员、以及毕业生就业等重要环节的巨大影响,是学校决策时的重要依据之一。外部介入有助于学校摆脱不良干扰,提高决策水平,克服自我封闭倾向,提高办学效率,但同时必然给学校行使自主权带来若干掣肘。

5.国家宏观调控与高校内部自治的平衡成为共同趋势 现代高等学校对于现代社会的特殊价值是其他任何社会部门都无法替代的。但它不是一个能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更不是一个游离于社会的“象牙之塔”。它的生长、发展和功能的正常发挥,绝对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包括总体协调、经费供给、法律制约、政策导向和改革指导等,以使学校确立为社会发展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的方向和责任感。

但是,高等学校作为一个智力密集型的以学术活动为主的机构,它有着自己独特的活动规律和活动方式,因此需要某种相应的特殊管理模式。例如,在高校中人才成长是师生共同活动的结果,但教师的活动具有个别性和分散性;学生的活动要求服从统一安排,但他们作为自身发展的参与者,需要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学校的正常运转以严格统一的规章为前提,但学术问题允许有不同意见,创造性的探索讲求自由、宽松的氛围。凡此种种,都是建立高校管理格局必须考虑的因素。从校外讲,教育行政不必干预过多,应将一些比较细致的、学术性较强的事务交由学校自主处理;从校内讲,由于教授在教学中的特殊地位,应在实行分权管理的基础上赋予教授集体较大的权力。

国家宏观调控与高校内部自治相结合,是西方高校管理的突出特点。但要真正达到两者的协调和平衡委实不易。关键要有一个“度”。找到这个“度”,两者不但不发生对立,而且会产生相辅相成的效果。否则,管得过细过死,将压抑学校活力;力度太小,又会造成学校脱离正常轨道的危险。在这个问题上,正面的例子是美国州立大学。董事会成员多为州政府官员,他们虽不是高教专业人士,但能表达政府意愿,客观反映社会公众要求,具有全局观念,校长与教授会分掌校内事务,执行董事会决议,拥有学术事务的自决权。这样,州政府与学校比较容易取得协调和平衡。反面的例子是法国。自拿破仑时代保留至今的中央集权制,刚性强,权力大;而大学自治传统同样历史久,根基牢,两者的碰撞缺乏缓冲带。加上左右翼政党的纷争,学生运动的冲击,集中统一和民主自治便难以契合和互补,始终处于此消彼长的局面。

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西方原始意义的“教授治校”显然已成明日黄花,大学自治的赫赫声威也已今非昔比。但这很难说不是一种进步。现在人们所说的“教授治校”只不过是大学自治的一种比较含糊而宽泛的习惯性表达。它的实质是把该由学校管理的一些事务交还给学校自己处理,并通过相应的办法予以保证。

然而,时至今日,大学自治(或广义上的“教授治校”)仍有其合理性。因为大学除了经济功能,育人功能,还有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对社会而言,它除了是人才的提供者,还是文明的传播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一方面要建立适应机制,另一方面还要发挥对市场的某种导向功能。大学保持某种程度上的特立独行地位,保持与社会的一定距离,保持一定的独立见解和批判功能,对学校自身发展有好处,最终对社会发展更有好处。

新中国在1949年诞生后的短暂时间里,曾保留过旧中国模仿西方而建立的大学自治制度,当时,这种校内管理制度就被称为“教授治校”;1952年院系调整后,又改行苏联的一长制;此后,在不同历史阶段,校内领导体制有过多次变化。与西方比较,尽管在不同阶段和体制下,学校拥有的权力略有不同,党委和校长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也有差别,但实际上无论哪一种情况,中国高校都没有获得过西方高校的那种办学自主权。即使在实行苏式一长制时也如此。人们注意到中国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与美国校董会制在运行机制上并无二致,都是集体领导下的个人负责制,可是就学校拥有的自主权来说两者差别很大。可见,根本问题不在实行哪种体制,而在于权力分配的实质与合理性。

我国高等教育历史悠久,但从未形成过类似西方大学的自治传统;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加上把高校视为政府下属机构和开展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阵地这些根深蒂固的观念,使得若干年来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一直反反复复,收效甚微。一些该下放给高校的权力迟迟不能下放;已经下放的权力有的缺乏法律明确保障,有的因缺乏配套措施无法实现。教育行政在放权给学校时,重心向学校行政倾斜,并为如何在校党委与校长之间分配权力大伤脑筋;始终被忽略的一个问题是大学作为学术机构应如何在以教授为主的教师组织(相当于教授会的学术委员会以及教师代表大会)与校行政之间分配权力,也没有考虑作为第一步,如何扩大教授集体参与学术事务决策的权力。其结果是导致了学校有限的办学权过于集中于行政系统。所以,实事求是地讲,迄今为止,我们尚未在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方面形成一套完整思路。

高校自主办学,实现依法治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这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管理模式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教育管理民主化问题,而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健康成长、兴旺发达的严肃问题。同时,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也是历史演进的必然,并为高教发展所必需。过去的高度集中和集权管理体制早已为时代所不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固然以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削权为前提,但这种自主权的确立,又只能置于国家权威和强有力的法律保证之下。因为只有国家权威和法律才能保证高校免受具有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的政策和其他因素的困扰。

中国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并不等同于西方的“大学自治”。除含义和背景的差别外,西方大学由于与社会联系日趋紧密,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被迫到自觉接受外界干预,“自治”的相对性特征突出。中国把高校自主办学作为改革目标之一提出,却是为了克服国家过多干预导致高校活力不足的弊端。就学校拥有的自治权而言,可以说,两者的演化进程是相向而行的。尽管它们也许不会相遇于某一点,但都是顺乎时代潮流的。

建立学校行政与学术委员会相互制约、分权治校的管理模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作为第一步,应当提高教授集体在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和学科建设、学术规划、教师聘用等方面的决策权限。在建立真正能让教师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程序的新型组织形式之前,应首先考虑如何把作为咨询、审议机构的校学术委员会提升为与校长(及校务委员会)分享自主办学权的决策机构。

法律保障是扩大高校自主办学权的重要条件。我们寄希望于即将出台的《高等教育法》。这个基本法对哪些权力该下放给学校应有大致规定;应当明确赋予大学独立法人地位;学校指挥系统中若干关系不顺之处应予以纠正;教师(特别是作为学术权威的教授)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力应受到维护。

在即将跨入21世纪的今天,重弹“教授治校”的“老调”,难免遭到胶柱鼓瑟,闭目塞听之讥。西方的大学自治尚且早已不是“教授治校”这四个字可以概括的,何况在强调执政党对高等学校的政治领导,重视中央教育行政宏观调控、统筹兼顾的社会主义中国呢?不过,我们仍可从对“教授治校”的广义理解吸取有用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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