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中的犯罪概述_刑法理论论文

新“刑法”中的犯罪概述_刑法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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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与说明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新刑法典,将1979年刑法典的192个条文,增补为452个条文。其中刑法分则部分由103个条文增补为350个条文,修订幅度可谓巨大。修订后的刑法分则条文对于罪名仍未采用标题明示式,且仍主要采用隐含式,即包含在罪状之表述中。而罪名是罪状的抽象,是对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概括,是刑事司法实务中认定和处理每一起刑事案件都不可或缺的法律武器,是协调和统一刑事法治的杠杆。从罪名的特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及立法的职责与条件上讲,罪名问题应当也可以由立法加以解决。但在我国新刑法典由于种种原因对罪名基本未采取明示之立法模式的情况下,为深入地研究、正确地把握和确切地运用法律,明确和统一罪名就成为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新刑法典通过以后,对新刑法典分则条文的罪名问题,众多的有关论著提出了见仁见智的种种见解,最高司法机关也正在研究提出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尤其是在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施行和最高司法机关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文件制定发布以前,罪名成了新刑法典研讨中的主要热点和争议问题之一。

鉴于罪名问题重要的立法、理论意义,尤其是其突出的实践价值,我们在关于新刑法典的研究探讨中,对罪名问题予以了较大的关注和较多的研讨。首先,在我主编的大型工具书《新刑法全书》[2]的编写过程中,我曾邀集该书副主编黄京平博士、赫兴旺博士、吴大华副教授和编辑部主任、博士生刘志伟、肖中华等同仁一起,对新刑法典的分则条文逐一研析,提出了关于新刑法典分则罪名的初步见解,并将之写入《新刑法全书》中;其次,在阐释、研究新刑法典的众多书籍出版后,在我的主持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于志刚、王世宇、周加海、王秀梅等人参加,我们以《新刑法全书》中的罪名表述为基础,并经过对已出版的一系列关于新刑法典的著作的认真研究、对照比较和参考借鉴,修改了关于新刑法典分则条文之罪名的表述;再次,在硕士生于志刚的协助下,我认真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7年3月2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的解释(稿)》[3],我还研究参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修改研究小组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分则规定一览表》[4],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新刑法典分则中的罪名表述;尔后,我和赫兴旺博士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建国以来基本上始终参与我国刑法规范之立法工作的刑事立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高铭暄教授及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刑法分则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王作富教授一起逐条推敲、修改了我们关于新刑法典分则罪名的表述,进而确定了关于新刑法典分则条文之罪名的下述方案。在探讨和确定罪名的研究中,我们力求贯彻罪名确定之合法、简明、概括等原理,注意结合司法实务经验和考虑最高司法机关之初步意见,并适当参考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以期我们关于罪名之表述臻于科学与合理。但是,由于新刑法典刚刚通过不久,有关研究和我们的探讨都还不够深入细致,因而我们的见解也还难免有不确切、不妥当乃至错误之处。本着学术交流、相互启迪的旨趣,笔者不揣粗浅,发表我们关于新刑法典分则罪名的一家之言、一孔之见,供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参考,并希望能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确定罪名之工作略尽绵薄,亦热诚希望得到商榷与指正。

按照我们的初步见解,认为我国1997年新刑法典分则中共包含有409个具体罪名。各章节所含罪名之表述及其所在之条款情况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名)

1.背叛国家罪(102);2.分裂国家罪(103-1)[5];3.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4.武装叛乱、暴乱罪(104-1);5.颠覆国家政权罪(105-1);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107);8.投敌叛变罪(108);9.公务员叛逃罪(109);10.间谍罪(110);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12.资敌罪(1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42个罪名)

13.放火罪(114);14.决水罪(114);15.爆炸罪(114);16.投毒罪(114);17.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8.失火罪(115-2);19.过失决水罪(115-2);20.过失爆炸罪(115-2);21.过失引起中毒罪(115-2);2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23.破坏交通工具罪(116);24.破坏交通设施罪(117);2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8);26.过失毁坏交通工具罪(119-2);27.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119-2);28.过失毁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2);2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120);30.劫持航空器罪(121);31.劫持船只、汽车罪(122);32.危害飞行安全罪(123);33.破坏传播、通讯设施罪(124-2);34.过失毁坏传播、通讯设施罪(124-2);3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36.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25-2);37.企业非法制售枪支罪(126);38.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1);39.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1);4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2);4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1);42.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罪(128-2);43.非法出租、出借配置枪支罪(128-3);44.丢失公务用枪不报罪(129);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罪(130);46.重大飞行事故罪(131);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48.交通肇事罪(133);49.重大责任事故罪(134);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51.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136);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53.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138);54.消防责任事故罪(139)。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0个罪名)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罪名)

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56.生产、销售假药罪(141);57.生产、销售劣药罪(142);58.生产、销售不合卫生标准食品罪(143);5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60.生产、销售不合标准医疗器材罪(145);61.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产品罪(146);6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63.生产、销售不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148)。

第二节 走私罪(5个罪名)

64.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罪(151-1);65.走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或其制品罪(151-2);66.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罪(151-3);67.走私淫秽物品罪(152);68.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153)。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2个罪名)

69.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158);7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7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72.财务会计报告诈欺罪(161);73.清算舞弊罪(162);7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63);75.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64);76.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77.为亲友谋私经营罪(166);78.合同失职罪(167);79.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168);80.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69)。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5个罪名)

81.伪造货币罪(170);8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83.金融机构人员购买假币或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84.持有、使用假币罪(172);85.变造货币罪(173);8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1);8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174-2);88.高利转贷罪(175);8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9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9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1);92.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178-2);93.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179);94.证券内幕交易罪(180);95.泄露证券内幕信息罪(180);96.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181-1);97.证券从业人员诱骗买卖证券罪(181-2);98.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182);99.向关系人非法发放贷款罪(186-1)100.向非关系人非法发放贷款罪(186-2);101.用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187);102.非法出具金融信用证明罪(188);10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104.逃汇罪(190);105.洗钱罪(19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7个罪名)

106.集资诈骗罪(192);107.贷款诈骗罪(193);108.金融票据诈骗罪(194);109.信用证诈骗罪(195);110.信用卡诈骗罪(196);111.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197);112.保险诈骗罪(19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2个罪名)

113.偷税罪(201);114.抗税罪(202);115.逃避追缴欠税罪(203);116.骗取出口退税罪(204);117.虚开增值税、骗税专用发票(205);118.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119.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12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121.制造、出售用于骗税的假发票罪(209-1);122.制造、出售普通假发票罪(209-2);123.非法出售用于骗税的假发票罪(209-3);124.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209-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7个罪名)

125.假冒注册商标罪(213);12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127.制售虚假注册商标标识罪(125);128.假冒专利罪(216);129.侵犯著作权罪(217);130.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131.侵犯商业秘密罪(21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3个罪名)

132.商业诽谤罪(221);133.虚假广告罪(222);134.串通投标罪(223);135.合同诈骗罪(224);136.非法经营罪(225);137.强迫交易罪(226);138.伪造、倒卖假的有价票证罪(227-1);139.倒卖车票、船票罪(227-2);14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14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1);142.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2);143.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罪(229-3);144.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罪(23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38个罪名)

145.故意杀人罪(232);146.过失致人死亡罪(233);147.故意伤害罪(234);148.过失重伤罪(235);149.强奸妇女罪(236-1);150.奸淫幼女罪(236-2);15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37-1);152.猥亵儿童罪(237-3);153.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238);154.绑架勒索罪(239);155.绑架罪(239);156.拐卖妇女、儿童罪(240);15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158.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2);159.诬告陷害罪(243);160.强迫劳动罪(244);161.非法搜查罪(245);162.非法侵入住宅罪(245);163.侮辱罪(246);164.诽谤罪(246);165.刑讯逼供罪(247);166.暴力逼证罪(247);167.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248);168.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169.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250);170.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251);17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1);172.侵犯通信自由罪(252);173.邮政人员侵犯通讯自由罪(253);174.报复陷害罪(254);175.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176.破坏选举罪(256);17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178.重婚罪(258);179.破坏军婚罪(259);180.虐待罪(260);181.遗弃罪(261);182.拐骗儿童罪(26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2个罪名)

183.抢劫罪(263);184.盗窃罪(264);185.诈骗罪(266);186.抢夺罪(267);187.聚众哄抢罪(268);188.侵占罪(270);189.业务侵占罪(271);190.挪用资金罪(272);191.挪用特定款物罪(273);192.敲诈勒索罪(274);193.故意毁坏财物罪(275);194.破坏生产经营罪(27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19个罪名)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33个罪名)

195.妨害公务罪(277);196.煽动暴力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罪(278);197.冒充国家机关工作员招摇撞骗罪(279);198.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199.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团体印章罪(280-2);200.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80-3);201.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品罪(281);20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1);20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物品罪(282-2);204.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283);205.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4);206.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207.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208.干扰无线电通讯罪(288);20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1);21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2);21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212.聚众斗殴罪(292);213.寻衅滋事罪(293);21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1);215.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294-2);216.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4);217.传授犯罪方法罪(295);218.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96);219.非法携带危险物品集会、游行、示威罪(297);220.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98);221.侮辱国旗、国徽罪(299);22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00-1);2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死罪(300-2);224.聚众淫乱罪(301);225.盗窃、侮辱尸体罪(302);226.赌博罪(303);227.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04)。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18个罪名)

228.伪证罪(305);229.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306);230.妨害作证罪(307-1);231.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07-2);232.打击报复证人罪(308);233.扰乱法庭秩序罪(309);234.窝藏罪(310);235.包庇罪(310);236.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311);237.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312);23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313);239.妨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4);240.破坏监管秩序罪(315);241.脱逃罪(316-1);242.劫夺被押解人罪(316-2);243.组织越狱罪(317-1);244.暴动越狱罪(317-2);245.聚众劫狱罪(317-2)。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个罪名)

24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247.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319);248.提供虚假出入境证件罪(320);249.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0);250.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251.偷越国(边)境罪(322);252.破坏界碑、界桩罪(323);253.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23)。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11个罪名)

254.故意损毁文物罪(324-1);25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256.过失损毁文物罪(324-3);257.向外国人私售、私送珍贵文物罪(325);258.倒卖文物罪(326);259.单位出售、私送国有文物藏品罪(327);260.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1);261.盗掘出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2);262.抢夺国有档案罪(329-1);263.窃取国有档案罪(329-1);264.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29-2)。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11个罪名)

26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罪(330);266.过失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罪(331);267.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332);268.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333);269.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333);270.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334-1);271.制作、供应不合标准的血液制品罪(334);272.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335);273.非法行医罪(336-1);274.非法实施节育手术罪(336-2);275.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罪(33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4个罪名)

276.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338);277.非法进口并处置固体废物罪(339-1);278.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污染环境罪(339-2);279.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280.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1);28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罪(341-1);282.非法狩猎罪(341-2);283.毁坏耕地罪(342);284.非法采矿罪(343-1);285.破坏性采矿罪(343-2);28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344);287.盗伐林木罪(345-1);288.滥伐林木罪(345-2);289.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3)。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个罪名)

29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291.非法持有毒品罪(348);29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29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294.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350);295.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29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1);29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29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353-1);299.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353-2);300.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354);30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个罪名)

302.组织他人卖淫罪(358-1);303.强迫他人卖淫罪(358-1);304.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358-3);30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359-1);306.引诱幼女卖淫罪(359-2);307.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360-1);308.嫖宿幼女罪(360-2)。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个罪名)

309.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63-1);310.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63-2);311.非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罪(364-1);31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64-2);313.组织淫秽表演罪(36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0个罪名)

314.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68-1);315.阻碍军事行动罪(368-2);316.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317.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1);318.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2);319.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71-1);320.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71-2);32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322.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323.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罪(373);32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74);325.妨害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326.非法生产、买卖军用品罪(375-2);327.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罪(376-1);328.拒绝、逃避服役罪(376-2);329.提供虚假敌情罪(377);330.造谣扰乱军心罪(378);331.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隐弊处所、财物罪(379);332.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333.拒绝军事征用罪(381)。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10个罪名)

334.贪污罪(382、383);335.挪用公款罪(384);336.受贿罪(385、386);337.行贿罪(389);338.向单位行贿罪(391);339.介绍贿赂罪(392);340.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罪(395-1);341.隐瞒境外存款罪(395-2);342.私分国有资产罪(396-1);343.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

第九章 渎职罪(34个罪名)

344.滥用职权罪(397-1);345.玩忽职守罪(397-1);34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397-2);347.泄露国家秘密罪(398);348.刑事司法徇私枉法罪(399-1);349.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罪(399-2);350.私放刑事在押人员罪(400-1);351.失职致使刑事在押人员脱逃罪(400-2);352.非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罪(401);353.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354.非法批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罪(403);355.非法批准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403);356.非法减免应征税款罪(404);357.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405-1);358.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5-2);35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6);36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361.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408);362.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罪(409);36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10);36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0);365.海关人员放纵走私罪(411);366.商检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罪(412-1);367.商检失职罪(412-2);368.动植物检疫人员伪造检疫结果罪(413-1);369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2);370.不履行追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职责罪(414);371.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罪(415);37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5);373.拒不履行解救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罪(416-1);374.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416-2);375.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罪(417);376.招收公务员、招生舞弊罪(418);37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32个罪名)

378.违抗命令罪(421);379.隐瞒、谎报军情罪(422);380.拒传、假传军令罪(422);381投降敌人罪(423);382.临阵脱逃罪(424);383.擅离职守罪(425);384.军人玩忽职守罪(425);385.阻碍执行职务罪(426);386.指挥部属违反职责罪(427);387.作战消极罪(428);388.见危不救罪(429);389.军人叛逃罪(430);390.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31-1);39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2);392.泄露军事秘密罪(432);393.造谣惑众罪(433);394.自伤罪(434);395.逃离部队罪(435);396.武器装备肇事罪(436);397.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37);398.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399.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400.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401.遗弃武器装备罪(440);402.遗失武器装备罪(441);403.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2);404.虐待部属罪(443);405.遗弃伤病军人罪(444);406.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罪(445);407.残害、掠夺战区无辜居民罪(446);408.私放俘虏罪(447);409.虐待俘虏罪(448)。

注释: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修改小组成员。

[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

[3] 该《解释(稿)》包含的罪名为403个。

[4] 参见敬大力主编:《刑法修订要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版,附录三。

[5] 第103条1款,简称103-1,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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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中的犯罪概述_刑法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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