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价值与实践_世界历史论文

真理、价值与实践_世界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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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是建国后经济发展最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最快,社会进步最大的时期。在推动这一社会进步的种种因素中,由三中全会所恢复的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辩证(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哲学推动社会生活,而社会生活也推动着哲学。作为哲学工作者,我们注意到近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赋予哲学以新的活力,为它增添了新的内涵。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来说,增添的新内涵之一,就是人们把这一历史观看作历史认识论与价值论的统一。

过去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伟大的认识工具,其实,更精确的说法应当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我们实践改造世界(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工具。换句话说,我们的历史观不只是一种关于历史规律的知识总汇,而是在实践基础上的真理论与价值论的统一。

一、“统一”的实践根据

把历史观看作真理与价值的统一,首先是实践提出来的。实践生活告诉我们,许多现象仅从认识的角度是难以理解的。促使笔者思考这个历史观问题的,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那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是实践还是“两个凡是”,如果仅从认识关系上看,是不难解决的——至少对于党内那些有相当哲学社会科学修养的高级干部来说是如此。大家知道,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是实践,这个命题在每一本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都写得明明白白。对于那些负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高级领导干部来说,这是他们应当熟知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ABC。然而当“两个凡是”推出时, 他们中的一些人却拒绝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标准这一边,这种咄咄怪事显然不能归结为认识问题。作为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工作的负责干部,他们不可能不知道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标准。然而理论上知道是一回事,有无勇气在尖锐的政治斗争中坚持真理又是另一回事。当坚持真理与否同他们个人的某种政治、经济利益纠缠在一起,一旦公开表明自己的理论立场就会使这些利益受到影响时,他们又怎么能不“三缄其口”呢?这件事虽已过去,但下述理论教训不可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命题是认识论领域里的真理,但它能否被真正运用于社会生活,却超出了纯粹的认识范围,涉及到了价值关系领域。在这里,没有价值中立的真理。哥白尼“日心说”是自然科学的真理,是可以经由实践检验的。然而这个真理在西欧中世纪受到过罗马天主教会的扼杀,教皇甚至把坚持此说法的布鲁诺送上了火刑场。原因就在于这个真理的社会应用同“圣经”教义有冲突,触犯了教会的利益。自然科学尚且如此,哲学社会科学的真理与人们的需要、利益和价值有更为密切的关系,如果它们的社会应用触犯到掌权者的利益,又怎么能不受到阻挠呢?再如,社会生活中许多不良现象的产生,既有认识根源,也有利益根源。在消除这些现象时,既要认明道理、弄清是非,又要对互相矛盾的利益进行整合、调适,只强调认识方面是不够的。我们常常看到,有人在同一性质的问题上屡犯错误而不改,对所造成的损失总是以“交学费”来为自己辩解。其实这些人犯错误的根源并不在于认识问题难解决,而在于其中有利益的驱动。

有时候,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真理也会被某些人在眼前利益的驱动下当作了“耳边风”,不到巨大灾难临头,他们不会觉醒过来。滥伐森林导致水土流失,要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这一真理早在几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就懂得了,近年来又反复进行过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教育,但许多人就是听不进去,事实是:所剩无几的天然森林照样在被砍伐下去。只是当今年特大洪灾出现,人们才下决心命令停止砍伐川西的天然森林……那是因为与家园被毁于一旦这个根本利益相比,砍伐森林的眼前利益就显得次要了,好像只有付出惨重的社会代价之后,真理与价值才能统一似的。为什么我们不能从一开始就把二者统一起来呢?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人们(社会管理者)的价值选择:是把眼前利益摆在第一位,还是把全社会、全民族的长远的根本利益摆在第一位。

二、“统一”的理论根据

把历史观看作真理与价值的统一,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根本立场的要求——按照马克思的哲学精神理解的“实践”观念的要求。

马克思之所以能够把唯物主义立场应用于社会历史生活,关键在于他把实践引入他的社会历史哲学之中,从而把一切社会生活的本质看作是实践的。历史的唯物主义的关键在于把实践看作首要的和基本的问题,因而是实践的唯物主义。

真理是人(认识主体)与外部世界的认识关系,价值是客体在何种程度上满足或适应主体需要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是在人改造外部世界的实践的基础上发生的,它们也在实践基础上相统一。为了给这种统一提供理论说明或根据,我们首先要重新认识或界定“实践”这个概念。

过去,当人们阐释实践检验真理时,常常把实践简单地理解为一种经验层面上的感性活动,这样的界定仍然停留在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水平上。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实践理解为人的存在方式。这意味着,社会化了的人类为着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力求摆脱自然的局限,构建超越现实的理想,并使之对象化。人不像其他动物那样只是凭本能来适应环境,而是通过劳动实践来改变自然物的形态,让环境发生合目的性的改变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样理解的实践,蕴涵着认识关系与价值关系的统一于自身之中。所谓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高度把握实践,就应当把实践论看作在实践自身基础上的认识论与价值论的统一。

马克思从来不把实践局限在纯认识论的狭隘视野之中,在他看来,实践与认识都不是价值中立的。认识来源于实践,而实践者从一开始就因其在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地位而与外部世界(自然和社会)处于特定的关系(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之中。就价值关系来说,人作为有意识的生命存在,总是不满足于现存世界,不满足于现有的价值,要求超越它们。这种需要驱使他构建某种超越现实的价值理想,并借助于由一系列手段、工具构成的中介系统(如现有的生产资料、劳动手段、既定的思维图式、已有的人关于外部世界的规律性知识,等等),把理想对象化为新的现实。人类的前进运动就是通过无数次价值理想之不断转化为现实而得到实现的,这就是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所说的: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由理想转化而来的新的现实满足了主体的长久盼望,于是在人与外部世界之间就形成一种新的价值关系——一直到新一轮理想与现实的转化(和更新的价值关系)到来为止。

实践,如果如实地被理解为人的存在方式,就必须把上述价值论的内容包括进去。

与上述实践过程的价值关系形成交织在一起的,是实践者获得新的认识并对这种认识的真理性进行检验的过程。

当实践主体(人类)一次次把理想转化为现实的时候,他所做的就是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所说的: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而且创造客观世界。当然,这里所说的意识创造客观世界,是以意识反映客观世界为前提的。所以《哲学笔记》又说:体现在理想中的人的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它(客观世界)为前提的。人的自由自觉的本性表现在,当人同外部客观世界打交道时,他不仅懂得处处把内在尺度(人的超越现实的主观欲求、主体愿望)运用到对象上去,而且能够按照客体(外部世界)的任何一个种的尺度(这里的“尺度”指规定性、规律)来进行活动。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求来活动,例如蜜蜂永远只能凭其本能“建造”同一种蜂巢,酿出同一种蜂蜜。所谓凭本能“建造”,意味着在蜂的头脑中不存在建造蜂巢的规律意识。人则不然。每一代人都通过社会传承获得了人类世代进化积淀下来的关于自身与外部世界的规律性知识,并借助同样是以往文化产物的思维框架(图式)来运用这些规律性知识以构建价值理想。因此,马克思指出,人类的建筑师比蜜蜂高明,他能建造前人(更不用说自然界)从未有过的宏伟建筑物以满足人类永无止境的需求。为此,他进行建筑设计,在这个设计(蓝图)中,既体现了他要求满足人性需要的主体内在尺度,又体现了客体的外在尺度——这包括建筑学上的各种计算、地质勘探的数据、建筑材料的预应力……等等。这一建筑蓝图的构建和最后见诸现实的全过程,既是实践者的价值理想见诸客观现实的过程,亦是设计者认识的真理性得到(实践结果)检验的过程。

既然实践过程本身包含有两种互相交织在一起的关系(认识关系与价值关系),那么作为对人类创造历史的实践之总计与理论概括的历史观,自然就应当是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

三、关于实践结果的检验问题

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在对人们的历史实践的评价中也充分体现出来。历史观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历史实践的评价,评价当然属于价值范畴。

70年代末,在真理标准讨论过程中有人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认识的真理性由实践(结果)来判断,那么实践结果本身的优劣、成败又由什么来判断?提问者自己的答案是:实践(结果)由个人的目的来判断。这个问题一度引起学术界的争论,但并没有达到一个共识。值得注意的是,提出对实践本身的得失、成败的评价(判断),事实上就是把当时局限在真理认识范围内的讨论扩展到价值论的范围。但提问者自己对问题的回答是值得商榷的(也因此而引发了反对的意见)。反对者说:认识是主观的,用实践来判断主观的东西,又反过来用主观的东西(目的)来判断客观的东西(实践)——逻辑上,这岂不是循环论证?

不错,就单个人来说,活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他的表象中存在着,即作为他的“目的”观念地存在着,而全部活动过程就是把主观的“目的”见诸客观。因此,要检验他的活动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的设想,自然要以结果是否合乎他的“目的”来判断。

但实践从来就是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单个人的活动。所以对实践结果的判断必须从社会角度看。就是说,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对社会的进步进行评价,而不是对单个人的实践结果给予评估的问题。要知道,在现实中,个人只有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一员,才能参与社会实践、改变客观世界。现实的个人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他的个人目的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这样一来,个人就要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员进入角色,而社会历史活动的结果也只能是无数个体意志相互矛盾、冲突和交互作用的产物。其中每一个人的目的、意志,又是由许多各自特殊的生活条件,许多互不相同的利益形成的。这些事实预先决定了:对作为人的实践结果的社会历史进步进行衡量是相当复杂的。

对于如何衡量实践活动本身,我们只能从历史观上作出如下几点结论:

第一,判断实践的结果当然不能是单个人的目的,不能是纯主观的东西;但又离不开单个人的活动的动机、意志和目的。因为现实历史的结果总是表现为:从无数互相交错的个人意志的力量中产生出来的一个总的合力。这一结果很可能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但其中仍然有合乎规律的趋向。这就是:参加决定总的历史结果的全部因素中,总是矢量最大的力在决定合力的方向上起主导作用,而经济因素便是这样的力,它相对起着更为强大的作用。

第二,马克思的历史观强调的是具有普遍性、历史性和革命性的实践,而不是单个人的活动。实践当然离不开现实的个人,而每个人所追求的都同他的利益有关。个人的活动的动机源于他的需要,而利益就是个人意识到了的需要。尽管历史活动中各个人的独特的意志、追求是相互冲突、互相抵消的,但他们又因共同处于社会关系体系中的某种地位(统治的和被统治的地位;占有某种生产资料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地位,等等)而具有某种共同的需要和利益,并作为某一群体(阶级)的一员进入社会。这样,各个时代的社会关系便必然作为利益表现出来,而那种合乎先进生产力的社会关系总是以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形式来实现其推动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要求。这样一种利益自然是与前述历史发展客观趋势内在一致的,并且应当成为评判社会历史实践活动本身的价值尺度。

用这样一种尺度来判断实践(结果),仍然是以人的目的(不过不是个人的目的,而是体现历史规律的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目的)来判断人的活动结果的成败得失。但这样做,一方面符合于实践作为主观见诸客观的人的活动的本性;另一方面又不会因此陷入以纯主观尺度来判断客观事物(实践结果)的逻辑上的尴尬处境,因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客观历史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第三,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作为评价历史实践的价值尺度,是就整个人类历史过程而言的,至于在每一个具体历史阶段上,这个历史尺度还需要具体化。就是说,在无数个人—阶级的意志和愿望中,经济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哪些意志和愿望以何种角度融合到合力中,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得成功。古代的奴隶主、封建主和近现代的资产阶级,都曾经一度因其实践活动的结果在客观上与人类整体发展利益相吻合(即他们在特定阶段上代表着生产力解放的要求),从而成为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在这一特定阶段上的体现者。这些剥削阶级的个人由此获得马克思所说的“特殊个体”的身份。马克思认为,这些特殊个体的力量,他们的优越性,也就在于他们这个“群”(特殊个体)的利益因经济运动的作用而在特定历史阶段上同“种族的利益”(即人类整体发展的利益)相一致。这样的“特殊个体”的身份,在未来必将属于社会主义的工人阶级。

第四,在评价社会进步时要注意强调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与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实践观的区别,坚持真理观与价值观的内在一致性。近年来,把价值观同真理观割裂开来的趋向已见端倪。许多人把对个人眼前有效果(合乎个人利益)的东西当作检验实践活动结果的合理尺度。诚然,促使个人行动起来的总是与个人的利益有关。但是历史发展有其客观趋势,是不以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种趋势之一就是:为了达到整体(族类)的目的,在目的实现过程的特定阶段上,有时不得不牺牲某些个体的志趣、利益等等。个体利益的牺牲是整体目的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这在一定意义上被称为社会发展(进步)的代价。因此用来检验整体实践结果的尺度对整体来说是合目的的,但对被牺牲的个体来说未必是直接合目的的(从个体的长远利益,或者说是几个世代之后的个体的利益来看,则应该是合目的的)。

在评价社会进步的问题上,真理观与价值观的割裂也表现在:近年来,价值尺度日益淡化、缺失,从而体现真理观的客观尺度(生产力尺度)亦被扭曲。例如:有人把这个标准简单化和庸俗化,似乎这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有些人那里,生产力中的人的因素淡化了,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不仅归结为生产力, 而且生产力又单一化为年人均的GNP值,生产力标准干脆被物化为金钱拜物教的追求了。针对这种扭曲,还是应当按照邓小平关于“三个有利于”的精神,强调衡量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准是综合的,即用人文发展和人的生活质量等一系列数据来构成一个反映社会全面进步的综合尺度体系。这样做可以保证经济发展成果及时转化为广大人民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处于同样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在社会发展上作横向比较。

第五,在理论原则上反对以个人目的的是否实现来检验或评价实践结果,不等于社会管理者在制定政策时可以不考虑下述这一点:除了一部分先进人物外,事实上许多社会成员总是在不同程度上从个人价值和个人目的的实现与否和实现的程度来对社会发展、社会进步作出评估的。社会领导者一方面要用科学的社会发展理论来引导他们正确评估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要在制定社会政策时尽可能顾及这一点,即使大多数社会成员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许可的范围内,都能在个人价值和个人目的的实现上有不同程度的满意感。这不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且还能形成一种社会向心力和凝聚力。而这些对于社会的持续发展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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