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人们对建筑施工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其生产安全保障也成为人们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加之,我国所强调的以人为本政策,要大力的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因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在原有的基础上,建筑工程人员伤亡安全事故已经下降很多,但是每年因建筑工程突发的安全事故仍然非常严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本文概述了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法律,并结合事故实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防范措施。
关键词:建筑安全;高处坠落;防范措施
“安全”是我们历来探讨的话题,也是我们做一切事情所首先考虑的问题。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人民生活的普遍提高,建筑业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建筑安全管理问题,不仅关系着企业的未来发展的安全,人们的生命健康问题,而且也关系着未来社会的安全。因此,建筑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1、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包含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2.1 建筑业的施工特点
高处作业多;露天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立体交叉作业多;临时用工多。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是危险大、突发性强、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过程。因此,必须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措施。
2.2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2.2.1 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将工程肢解发包,签订阴阳合同、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造成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严重削弱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致使安全防护很难及时到位,再加上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最终酿成事故。
2.2.2 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还停留在过去“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老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上,只重视质量,不重视安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还不清楚、未掌握。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和安全监管作用得到发挥,形同虚设。
2.2.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实,目标管理不到位。没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或缺乏安全技术交底,有的企业甚至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一些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2.2.4 有的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缺编,没有经费来源,没有处罚依据,安监站的安全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3、安全生产相关案例分析
3.1 工程概况
某办公楼工程为8层框架结构,总高度28m,建筑面积3800m2。外脚手架采用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事发当天下午,混凝土工人被负责人安排搭设三楼脚手架,工人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站在自放的钢模板上操作,该模板长1.50m.宽0.25m,搭在脚手架2根小横杆上,没有任何固定。当工人竖起一根6m长、约24kg重的钢管立杆与扣件吻合时,在脚手板上失去重心随钢管从8.4m高处一同坠落,安全帽跌落在2m以外的地方。送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3.2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事故级别:四级。
3.2.1 直接原因:死者因未经脚手架搭设技术培训,无操作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对规章制度遵守不严,虽戴安全帽,但高处施工未系安全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在搭设过程中对关键部位操作要领不清,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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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间接原因:一是,负责人安全意识差,严重违章指挥。负责人明知工人从事的是混凝土工工作,未接受过架子工专业技能培训.在不具有架子工操作证,未系安全带和无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置安全操作规程于不顾,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脚手架搭设。二是,项目部在与负责人签订脚手架承包协议时,只强调必须持证上岗,而未认真核验特殊工种操作证。三是,工地负责人未发现或发现工人违反操作规程施工,虽口头指出,但未能严厉制止,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杜绝违章施工。
3.3 违反的相关规范、标准
3.3.1 死者未经脚手架搭设技术培训。无操作证上岗,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许独立操作”的规定。
3.3.2 死者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和无安全防护措施,并站在未固定的钢模板上操作,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关于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并系好安全带的规定。
3.3.3 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认真核验特殊工种操作证,违反了《建筑法》第36条、第46条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使企业的制度健全落实,工人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4、结合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思考
4.1 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4.2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业绩实行考评,作为年检或注册的依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4.3 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4.4 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定期考核。
4.5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防范发生事故。
4.6 施工企业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4.7 建筑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4.8 建议各级主管部门进一步高度重视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人员、职能、经费”问题。
4.9 加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力度,把好入场关。特别是对塔机等起重机械作为特种设备采取备案、准入制度,强化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对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实行登记、验收、检测制度,使起重机械的管理逐步规范化。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除了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安全理念要贯彻到底之外,还应该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中确立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保证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时刻都围绕在施工现场,消除一切不利于安全管理的因素,通过加强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方面的综合管理和综合教育,完善建立安全机制,建设好施工安全管理体制,才能达到施工安全、效益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 梁立峰.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事故预防[J]. 广东建材, 2011,27(2):103-105.
[2] 何艳. 浅析城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J]. 建材与装饰:上旬.市场营销, 2011(1):28-29.
论文作者:王敏刚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实践》2019年第0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31
标签:安全生产论文; 作业论文; 脚手架论文; 高处论文; 人员论文; 建筑论文; 安全管理论文; 《建筑实践》2019年第0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