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现状、问题与深化改革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格管理论文,深化改革论文,思路论文,现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管理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管理的内涵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需要政府对价格进行适度的管理和一定程度的管制,以弥补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而政府在干预市场活动和管理价格中也会存在“失灵”产生弊端,影响管理效果,因而需要对管理者进行“管理”,更好地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价格进行管理有其必要性。
价格管理是政府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对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价格关系,以及对价格的制定、调整和执行所进行的组织、指导、协调、调控、干预和监督检查的行为。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指对价格形成及其运行的管理,二是指对价格行为主体的价格行为的管理。可见,价格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即价格管理的主体是政府。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对价格的管理是通过政府授权由某些部门(如价格主管部门)来实施的。因而,所谓价格管理,实际上是政府给某些部门依据政府制定、发布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价格行为进行的管理或规制。从行政管理行为的层次看,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即“定规则”。二是行政执法,即“当裁判”。三是其他行政性管理工作,如直接制定某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对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和调控,成本调查,发布信息,调查研究和组织会议等。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管理模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做好价格管理工作,首先要明确价格管理的定位,即在管理中科学地界定政府行为。为此,需要明确五点:一是管什么,二是怎样管,三是由谁管,四是怎样监督和制约管理者的行为,五是如何设置价格管理及监督机构。这几方面构成价格管理的模式。具体表现在以下层面上:
1.为科学的价格形成和有效的价格运行制定以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的制度框架。这是价格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市场机制运行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科学地确定市场运行的规则,把所有市场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保护或制裁来促使市场价格机制有效运行,这应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首要经济职能。具体包括:关于市场主体行为约束的行为规范,用于确保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促进经济活动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明确市场主体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关于市场活动规则的法律规范,用于确定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范围、项目、内容和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市场主体变更、整顿、解散、破产的程序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转变;关于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技术性法律规范,用于确保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质量和数量鉴定技术的统一化和标准化等等。
2.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1)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保障市场价格机制有效运行。这就要求政府必须从直接的市场行为退出,结束政府直接干预、代替市场的传统作法,着力于建立市场运行规则,特别是要打破以行政区划来界定市场疆界,设置规则的做法,给市场一定的自我发展机会,使市场按经济规律的要求发展。(2)健全交易规则,促进交易正常有序地进行。(3)创造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要把反垄断作为维护价格机制正常运行的主要任务。(4)实行市场准入制度。(5)建立企业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和约束企业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为市场价格机制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3.明确价格管理的对象、职能。对价格进行管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对特殊行业的价格进行管理。特殊行业,是指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受到限制的领域,如自然垄断行业、公益事业的产品、公共产品生产领域以及农业等。(2)对市场价格进行管理。制止在由市场形成价格中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及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3)从广义的角度考察,政府还对要素价格(地租、工资、利率、汇率等)进行管理。管理职能主要是:一方面,主要是管理由国家控制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治理价格形成环境和保护价格形成机制,监督市场价格,指导企业、行业经营和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正常化,进行价格咨询服务。另一方面,还兼有对其他与价格形成有密切关系的因素的管理职能,具体包括:市场准入,即通过鉴别企业是否具有正常经营业务的资格等方式来控制供给能力,进而影响价格的走势;制定供应规则,主要是关于供应标准及有关供需双方的行为规范;审批投资计划,只要价格受到管制,投资计划也必须纳入管制主要内容;监审执行期及计划期成本;强制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管制机构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置。
4.对政府本身的定价行为和管理价格的行为设立约束机制。把管理主体——政府及其直接行为者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使之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目的在于使价格管理部门保持管理的公正性。为此,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包括(注:参见韩永文:《积极探索新时期价格工作的定位问题》,《价格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9期。):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法规政策的行为规则;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定价行为的规则和规范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价格行为的规则);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则;价格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的规则。
5.设置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应与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内容相一致,具体应包括:制定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部门;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执行并实行相应处置的部门;直接制定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部门;制定要素价格的部门;实行价格服务的部门。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看,主要有两种类型:(1)集中管理型。主要有法国、日本等国。如法国政府对价格的管理,主要由政府部分(竞争、消费和反诈骗稽查总局)、协调仲裁与咨询机构(全国竞争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巴黎法院和有关法庭)构成的三方面相互协同、相互监督、相互补充的一个体系。(2)分散管理型。其特点是中央一级一般不设立专职机构,而将物价管理职能分设到各部门和各地政府去执行。如美国,不设全国统一的价格管理机构,对物价总水平的监控由联邦政府劳工部实施,主要监测生产者和消费者价格指数、进出口贸易指数等;消费者利益和企业价格的承担;公用事业价格的管理则通过各公用事业委员会进行,如联邦动力委员会负责管理电力公用公司的批发价格和天然气价格;联邦通讯委员会负责管理规定电话、通讯的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等。
关于中央与地方价格管理机构权限的划分,一般是凡属跨地区流通的,由中央政府的价格管理机构决定,而公用事业价格等在局部区域内形成的,一般由地方政府决定。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价格管制机构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双方的权限都是依法确定,前者并不能干涉后者的决定,被管制者对后者决定不服的,也不能向前者提出申诉或要求复议,而只能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二、我国价格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价格管理改革的成就
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价格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
1.价格形成机制转换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从而为新的价格管理体制的建立创造了条件。截止2001年,《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由政府直接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只有13种。到2000底,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为95.8%,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为92.5%,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为87.4%。这就说明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市场价格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已经处于主导地位。
2.价格管理的对象、任务、目标、办法基本明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价格管理理论研究的深化和价格管理改革的深入,与之相适应的价格管理模式也基本明确并基本建立。
3.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管理法律体系框架基本确立,为以法律为主要手段的新的价格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4.价格调控体系基本建立。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价格管理措施和办法,并在控制市场价格上涨、抑制通货膨胀的实践中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
5.价格监督检查机制和法制建设逐步加强。在处治价格违法行为,清费治乱,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和收费行为,创建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6.价格服务系统逐步完善。形成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价格调研、价格培训、价格信息和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为主要内容的价格服务体系,价格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二)价格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的挑战
主要表现为三大变化和两大挑战:
三大变化是:(1)价格管理的市场环境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商品从供给短缺到供给过剩,市场价格行为发生了与通货膨胀条件下完全相反的变化。价格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相应转变为在通货紧缩情况下制止物价下滑稳定市场价格。而这方面又没有相应的管理经验可以借鉴,需要进行新探索。(2)企业价格行为发生变化。随着买方市场的出现,企业价格行为也从原来的竞相涨价的“价格战”变为竞相低价促销甚至低价倾销的“价格战”,甚至出现由政府不适当地干预市场价格的行为。市场价格竞争日趋激烈乃至出现无序的状态。如何引导企业开展正当的竞争,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如何破除垄断因素对价格的影响,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是价格管理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3)政府价格行为也相应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政府的价格行为要依法行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商品和劳务只有少数几个品种,更多的管理工作要放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协调国内外市场价格关系和提供价格服务;政府定价中的审批程序也随之发生变化,即要改变审批价格由过去的价格主管部门与行业价格主管部门之间讨价还价或由主管领导自行决定的办法,实行集体审批价格,提高民主性。
两大挑战是:(1)加入WTO的挑战。经过20多年的价格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与WTO基本原则基本一致的市场价格规则。但在价格管理方面仍有不少差距,在诸多方面都面临着挑战:一是政府定价行为的挑战。在这方面与WTO的透明和可预见原则尚有差距,尤其是乱收费问题严重违反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而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难度又相当大。二是市场竞争规则的挑战。WTO规则要求各成员方要尽最大可能制定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规则,我国在这方面差距还很大。三是价格法律法规建设的挑战。主要问题是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不适应入世的需要。四是价格执法体制方面的挑战。五是政府行为方面的挑战。主要是政府干预失度和缺位。六是政府宏观调控体系对WTO具有不适应性,同样面临着挑战。主要是我国的价格宏观调控能力较弱,受WTO规则的限制,宏观调控的力度将减弱;加上政府宏观调控的不可控因素增多,而相应的价格监测制度不完善,专门的信息系统不完备,从而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这都对政府管理职能、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出挑战。(2)知识经济、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价格管理提出新的挑战。知识经济已经来临。知识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由于受信息网络各种特点的影响,与传统经济相比,具有许多特点,对政府管理价格提出新的挑战。需要更新观念、更新思维方式,研究“新经济”出现后的价格管理问题。
(三)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
1.“越位、错位和缺位”
所谓越位,是指管了那些不属于政府或价格管理部门管理的事情。主要表现:(1)搞行政性的价格垄断,运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自主定价。如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地方产品按政府意图定价,强制企业联合定价等,阻碍甚至干预正当合法的市场竞争。(2)随意扩大管理范围,把应由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纳入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表现之一,是以政代企,一些应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或服务没有及时放给企业自行定价。表现之二,是定价权过于集中。按照现行的做法,只有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定价权,省以下的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定价权。这在通货膨胀、乱收费恶性膨胀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在通货膨胀消除、出现通货紧缩趋势,需大力扩大内需搞活市场的情况下,继续使定价权高度集中,不利于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集中精力做好“定规则、当裁判”的工作。也不利于那些区域性特点十分明显的商品(如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表现之三,是政府部门存在乱收费问题。
所谓错位,是指运用不当的手段或办法对价格进行管理。当前的问题主要是依法治价不足,行政管价过滥;国家定价存在二元化,价格形成或价格审批不科学、不合理。此外,由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职责界限不清,造成政出多门,政策生产过剩,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所谓缺位,是指该管的没有管好,甚至是没有去管。具体表现为:(1)定价管理上的缺位,仍然存在一些该管而没有管的情况,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垄断行业的定价成本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管,导致与被管理者的信息不对称,使价格和收费的调整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合理的成本,也难以科学合理地确定其价格水平。另外,对主要由政府投资的大型工程项目的成本也未进行监管,以致造成“一厂一价”、“一机一价”的价格混乱现象,进而又加大了价格管理的难度。(2)管理执法上的缺位。主要是管理力度不够,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不力。(3)管理办法上的缺位。管理较注重行政手段,运用法律手段严重不足。(4)定价规则的缺位。这是目前政府价格管理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为定价机制不灵活,定价程序不规范、不透明,没有形成规范的运作机制、操作程序、定价方式和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影响了政府管理价格的效率和效果。
2.管理的方法手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1)对某些商品或管理尚未建立科学的管制价格模型。目前,在我国的自然垄断经营产品的价格管制中,尚未建立科学的管制价格模型,管制价格的形成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与企业之间讨价还价的能力和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协调程度。而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实行一定形式的管制价格模型。从而做到有规范的公式,价格调整的因素和系数公开,不是管制具体的价格界限,而是价格上涨幅度,重视对企业的激励及管制的透明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的有益的经验,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适合于我国的科学的管制价格模型。(2)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待完善。其一,对政府定价的听证会办法,在听证会程序、代表产生、成本审核、专家论证等方面都还不够规范。其二,对政府定价目录的确定没有通过一定的程序,仅由政府说了算,缺乏民主化。其三,政府定价产品和服务价格,缺乏动态管理。一旦审定,很少进行定期复查,不能及时掌握并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缺乏相应的实行动态审价的法规或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审价机构,也使定价缺乏相应的制约。(3)对放开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的管理,仍未摆脱计划经济时期“运动式”的检查办法,热一阵冷一阵,难以做到持之以恒。(4)在管理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
3.现行的价格管理体制不尽合理,还未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一是价格管理主体多元化,从而导致价格管理的弱化。二是价格管理主体与价格形成主体同一化,造成价格管理上的政企不分,也就难以对本行业的价格进行有效的、公正的管理。三是价格执法体制不健全,价格检查执法机制运转不畅。价格检查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独立,在执法过程中处处受制于地方政府,难以有效行使价格执法的权力,价格违法案件检查难,处罚结案更难的现象比较突出。
4.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滞后。我国价格法律法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注:参见宋海明等:《进一步加强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总体设想》,《价格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3期。):制定和完善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政府收费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这几方面的价格立法,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远不能适应和满足价格管理的需要。
5.尚未形成高效的价格管理机构。主要有:(1)管理机构的二元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行业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对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管理的办法,不利于增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权威性和提高管理的效果。(2)现有的管理机构的设置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例如,现在的价格管理部门,既管政府制定某些行业或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又施行价格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还兼任制定价格管理法规的任务,在程序、规则上是否合理、合法,能否有利于价格管理公平、公正,需要研究。此外,还存在价格机构的隶属关系不顺的问题。(3)管理机构职能方面,存在省及省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与省以下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相混,价格管理机构与被管机构职能矛盾,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4)对某些行业(主要是自然垄断)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管理,目前仍然存在严重的政企不分,尚未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府管理机构。(5)价格执法机构没有自成体系,缺乏独立性、权威性,影响执法效果。
三、新时期我国价格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任务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们已经基本完成了放开价格即转换价格形成机制的重大任务。但是,对于价格改革而言,这仅仅是从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转换的第一步。在现阶段,建立完善新的价格管理体制才是价格改革的关键和困难所在。目前,我们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加快深入价格改革的步伐,完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价格管理体制。
(一)明确政府管理价格定位,转换政府管理价格职能
1.政府必须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管理价格。一方面,政府的价格行为必须接受法制的约束,不能超越法制行事。为此,必须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公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案件主办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等制度,率先制约和规范政府价格行为,为依法公正管理和约束生产经营者价格行为创造前提。另一方面,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必须主要依法进行,改变以权代法主要用行政手段管理价格的做法。
2.从定调价为主转变为“定规则、当裁判”为主,为价格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完善价格形成主体,真正放开价格,尤其是对自然垄断行业中非垄断生产经营环节,应尽快放开,引入竞争机制,使其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2)完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运行规则,使价格竞争有序进行。(3)明确政府职能,既要为价格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又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4)建立和完善企业进退市场的机制。(5)要制止滥用垄断地位的价格行为。
3.细化价格管理的职能。(1)要严格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处理中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关系,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则行事。而划分中央与地方管理权限应以垄断程度和“溢出效应”为标准。凡属全国联网的自然垄断行业,应由中央政府定价,凡属地方性垄断的,则应由地方政府定价。对于那些不成网的特殊行业则按溢出效应大小来判断是中央政府定价还是地方政府定价。(2)正确处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3)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逐步建立相关行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4)对区域性特点强的公用事业的管理,有两种办法可供中央和地方政府选择:一种是运用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进行管理,即对于若干家地区性企业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政府可以通过比较经营绩效,以经营绩效较高的企业经营成本为基准,并考虑各地区的经营环境差异,在此基础上制定管制价格。这种办法,有利于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一种是建立特许权投标制度,即将政府给予企业垄断性的事业特许权限制在一定的时期内,在特许期结束后,再将特许权重新竞标,允许全国各类相关公司参与,中标者可获得一定时期的特许经营权。以此办法形成企业进退机制,造就一批潜在的竞争者,进而增加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压力。
4.要树立公共意识,增强服务职能。(1)要建立完善的价格调查、监测体系。健全价格监测分析和成本调查制度,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和成本的变化情况,做好价格趋势分析和预测,正确把握宏观调控方向和调控力度,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2)要加强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价格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开辟更加广泛可行的信息源,形成快速的信息服务网络。在目前已经开通的网络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与因特网相联的价格信息网,提高信息传输速度和质量。还要通过政府上网和政务公开,提供网上检索查询,把国际、国内最有价值的价格信息及时提供给各级政府、企业和农民;还要通过完善价格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要加强对国际市场价格波动、主要商品进出口数量及价格的监测,及时分析预警。(3)要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监测分析体系和预警体系。根据当前情况,至少要建立和完善主要农产品、药品、石油、重要工业品和房地产等五大监测分析体系和预警体系。(4)要加强农产品成本分析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体系建设,增强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服务的功能。
(二)实行“立法为先导”的原则,加快价格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根据价格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修改《价格法》,补充新的条款和新的内容,删除不适合变化了的新情况的内容或条款。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价格法规,细化《价格法》的原则规定,使之明晰化、具体化、可操作化。主要是:制定和完善有关制止垄断、保护竞争的法律法规,适时出台《反垄断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定》、《反价格欺诈》、《反低价倾销》、《反价格歧视》、《反价格暴利》等法律法规,完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规;研究制定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制度,制定和完善分行业、分品种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办法;为了科学制定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需要抓紧研究制定成本约束、定期审价、专家审价、价格公示等规定;制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制定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配套的相关规则。
(三)改革政府管理价格机构
从理想的状况看,机构设置可以考虑按以下模式进行:
1.设立一般竞争产业价格管理机构。一般竞争产业,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属微观行为。政府的责任,一方面是建立市场竞争规则,使微观主体在公平公正的规范原则下运行。另一方面是建立市场管理机制,监督市场主体遵守规则进行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
2.设立特殊产业价格监管机构。对于不适用一般竞争规则的垄断性产业,如电力、铁路、公用事业等,很难运用一般规则进行一般管理,必须针对各行业的不同特点、不同的垄断方式和垄断程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设立专门管理机构,从市场准入,企业经营方式、规模、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成本规则,管制价格的制定,调整的程序、方法,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以至破产合并等进行全方位管理。这项工作应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政企分离的进程,逐步完成。
3.建立独立的“裁判”体系。我国目前在市场监管上存在多头管理和检查与处罚同一主体的情况,影响了市场管理的严肃性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基于此,应将已有的市场监管机构合并,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综合税收、物价、质量、环保等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做到政出一门,全面监督市场主体行为,负责对市场主体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负责向司法机关起诉。同时,建立独立的市场违法行为裁决机构,负责将综合执法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置。在综合执法未形成之前,应改变目前价格执法机构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体制,实行价格行政执法由中央到省、地市、县的垂直管理,保障价格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4.建立反价格垄断和反价格倾销调查中心(注:参见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课题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价格行政执法研究》,《中国物价》2001年第8期。)。我国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入世后这类情况仍在不断发生。同时,由于我国政府已经承诺几乎完全放开工业品的贸易权和配销权,外商可以进入批发、零售、售后服务、维修、运输等领域。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对外商的价格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对其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进行查处。为此,应该组建反价格垄断和反价格倾销调查中心,组织专业的调查队伍,专门负责对具有全国性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及时加以处置,以维护入世后正常的价格秩序。
5.建立我国价格安全信息监测系统(注:参见李蔚:《加入WTO与我国价格安全问题探讨》,《价格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3期。)。随着加入WTO和国内外市场的接轨,国别价格必将融入国际价格,国内市场价格难免不受国际市场价格的冲击,从而产生价格安全问题。建立我国的价格安全预警管理体系十分必要。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我国的价格安全信息监测中心,监测全球市场的价格信息,定期发布,为政府和企业定价提供价格决策依据。二是建立价格安全审计机制和价格安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编制和发布价格安全审计报告,提出价格安全措施。三是建立价格安全预警管理系统,对价格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监控,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机提前发出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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