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环境措施的公平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性论文,国际贸易论文,措施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国际贸易中环境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及其空间类型
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个环境外部性问题的产生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其一,行动方与受害方的生产函数或效用函数中具有共同的要素;其二,这种共同要素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如大气、河流等在消费上不具有严格的可分性和排他性;其三,受害方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1991年美国与墨西哥之间发生的“金枪鱼——海豚争端案”是一个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环境外部性问题。美国于1972年颁布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禁止任何与捕鱼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对海洋哺乳动物造成伤害的行为,而且禁止进口通过伤害海洋哺乳动物而捕获的鱼类及其制成品。墨西哥在利用海豚捕获金枪鱼时,导致海豚死亡数量过多。于是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这类金枪鱼及其制品,并根据《保护海豚消费信息法》,对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实行标签制度[1]。在此例中海豚作为海洋鱼类资源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它既是墨西哥金枪鱼生产函数中的自变量,又是美国及世界各国今后潜在的某项生产或生活函数中的自变量。墨西哥在渔业生产中破坏海豚资源产生了负外部性环境问题,其他国家并没有从墨西哥得到失去未来生产和生活潜在资源的赔偿;与此同时,美国制定并实施海豚资源保护贸易法规带来的维护生物多样性的正外部影响是全球共享的,但是成本只是由美国承担。由此可以看出,国际贸易和环境外部性问题是密切相关的,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同时也具有地域空间差异。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环境外部性问题进行空间分类。
根据环境外部性问题的影响范围我们可将之分为两大类:全球性的环境外部性问题与地区性的环境外部性问题。
1.1 全球性的环境外部性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全球性环境外部问题是指那些虽然不是所有国家造成的,但影响或潜在影响却覆盖全球范围的环境外部性问题。由于它们影响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地球生态平衡,因此各国都应加以重视,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将环境成本内部化,并对已经造成的损失给以最大程度的弥补,以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此类环境问题主要是臭氧层耗竭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臭氧层耗竭问题指人们大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引起臭氧层的过度消耗。臭氧层耗竭将引起地球上的紫外辐射增加,最终将导致地球上人类健康受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指保护地球上各种生物的物种、基因信息和整个生态系统。它们是人类各种物质财富(包括食品、纤维、医药以及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原料)的基础和人类的伙伴”[2]。人口的增长,各类经济活动的增加,对森林资源的乱砍滥伐,过度渔猎都是造成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原因。许多物种已经不可逆转地消失,许多物种濒临灭绝,还有许多物种数量急剧减少,成为稀有物种。一个物种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灭绝或大量减少,造成的是全球生物多样性的缺失,自然生态系统的失衡,不但减少了这些资源的使用价值,还剥夺了它们之于全人类的选择价值、遗传价值和存在价值。
1.2 地区性环境外部性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地区性环境外部性问题是指无论行动方是否具有全球性,受害方局限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环境外部性问题。由于种种原因,这类环境外部性问题得不到全世界普遍的重视,尤其是非受害地区和国家的重视。典型的例子是有害废弃物的国际贸易,如发展中国家进口“洋垃圾”,发达国家出口工业废料等。在这样的国际贸易过程中,进口废弃物国家实际上等于是纳污空间的出口国,它们虽然得到了“出口”贸易收入,但是其收入并不足以抵消由于废弃物的实际污染损失,尤其是潜在的污染风险的损失,而这些损失只是由废弃物进口国自己承担。另外的例子如香烟国际贸易,香烟出口虽然满足了进口国吸烟者的消费需求,但是同时产生了超出此目的之外的负外部性问题——健康损失。香烟进口国虽然对进口香烟课以高税,但是这些税收并不是环境税,即税款不是为了减少由于国民吸烟量增多引起的损失,如医疗费用增加、亡病造成的误工损失等,且这些损失只是由进口国自己承担。例如美国的烟草公司隐瞒吸烟的危害,其中两家烟草公司就控制了危地马拉70%的香烟市场。1998年5月,危地马拉政府状告美国8家烟草公司,要求它们赔偿香烟给危地马拉人造成的8亿美元的损失[3]。此外发达国家还利用环境标准的差异,将一些不能在本国发展的污染较大的设备、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种污染往往是地区性的,它只能加重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负担。
2 国际贸易中环境措施及其公平性
国际贸易中环境外部性问题的解决途径又被称为环境贸易措施[4]。尽管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各国在应用这些外部性内部化解决途径时,其出发点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环境,还将之作为新的国际贸易壁垒手段,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些途径或措施的确能够解决一定的外部性问题。
2.1 国际贸易中的环境贸易措施
国际贸易中环境外部性问题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5种:
环境进口附加税 即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例如美国对一些含有有害物质的石油制品课以环境进口附加税。
贸易许可证制度 即通过不发放进口许可证的方式,限制或禁止对环境有污染、对生态有破坏的产品进口。例如《频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对《公约》中所列的可能受到灭绝威胁的生物物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我国的虎骨酒、蛇皮、兽皮、象牙制品等,根据这些公约已停止出口[5]。再如,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进口汽油中硫、苯等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它制订的标准,否则不允许进口。
环境标志制度 它是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专门指定的认证机构确定并通过颁发的标志或证书,用以表示某一产品不仅符合质量标准,而且该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均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系统无危害或危害极小。具有环境标志的产品在进出口时享有优惠。它与制造商自己为了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而贴上的环境营销标签不同。也有学者将此项分解为绿色环境标志(仅指产品质量)、绿色技术标准(生产过程)和绿色包装制度[6]。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专门技术委员会于1995年颁布了ISO14000标准草案,要求世界各地的制造商在确保自身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ISO9000系列标准的同时,其生产环境也应满足ISO14000的标准和自己国家的环境法规。
环境卫生检疫制度 海关的卫生检疫制度一直存在,但是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深度的加大,环境卫生标准也不断提高。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将对超过环境卫生标准,尤其是超过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进口物品予以退货。例如日本和韩国在进口中国荣城的鱿鱼时,海关检疫时发现细菌标准超标,因此退货。
环境补贴(绿色补贴) 一些国家的企业无力进行污染治理,或缴纳类似非排污费或生态税之类的环境保护税收,因此由政府承担治理费用。当这些企业的产品出口时,就相当于政府给予了补贴,这样的补贴被称作绿色补贴。即使企业均进行污染治理,但是执行低环境标准国家的企业相对于执行高环境标准国家的企业,在出口产品时等于享受了国家的绿色补贴。例如德国化肥生产者抱怨他们的化肥价格竞争不过进口的东欧化肥,其原因在于东欧国家的环境标准较为宽松。
2.2 国际贸易中的环境贸易措施的公平性分析
本文认为以上措施在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外部性问题时存在缺陷,其表现在于各国的标准或措施的不一致,和国际统一标准的“一刀切”往往不能严格地贯彻外部性内部化的原则,从而出现国家间损益的不公平现象,这种损益的国家间不公平也可视为空间上的不公平。前面提到环境外部性可分为地区性的和国际性的,那么凡是非受害方通过环境贸易措施获得贸易利益的情况就属于不公平和不合理的。例如一国针对对本国环境无害,而仅对出口国有害的进口品课以环境附加税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尽管在生产这些商品时破坏了环境,但是其外部不仅经济没有“溢出”,而且是由生产国自己承担,进口国收取环境附加税虽然可以影响该进口品的生产量,但是不能补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贸易许可证制度的执行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环境标志制度和环境卫生检疫制度制定时完全执行统一的国际标准,而不考虑各国的环境承载力差别和环境外部性的国际性和地区性也会出现不公平现象。
除上述可能的不公平现象外,环境、资源份额和发展机会均等也是国际贸易中普遍考虑的公平性问题。而上述国际贸易环境措施在解决环境、资源份额和均等的发展机会上是无能为力的。为了克服这种局限性,国际贸易环境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3 国际贸易中环境措施的完善途径
前面述及的五种国际贸易环境措施都属于贸易壁垒措施,在克服它们的缺陷方面,非贸易壁垒形式将起到更有效的辅助作用。根据目前世界贸易中已有实例分析,以下两类非贸易壁垒形式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可以视为国际贸易环境措施的主要完善途径。
3.1 进一步缔结国际公约
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缔结了一些保护环境的贸易公约,例如1987年世界上150多个国家签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该公约规定到2000年缔约国应停止生产和消费受控化学物资(发展中国家可有10年宽限期)。此外,缔约方尽最大努力阻止向非缔约方出口生产或利用受控物质的技术,不得为非缔约方出口有助于生产受控物质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提供补贴、援助、贷款、担保或保险项[7]。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一些特定物种,国际社会及各国也制定了各种全球性和区域性的贸易公约,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东南亚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等等。[8]禁止缔约国对所列的可能受到灭绝威胁的生物物种进行贸易,规定缔约国对所列的可能受到灭绝威胁的生物物种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对其进行管理。国际公约所保护的环境及资源通常是关涉到全人类的公共物品,如大气、海洋生态环境等。签约各国在资源份额的公平性上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为之付出大致公平的代价。进一步缔结此类国际公约是一个行之有效并保证大致公平的发展趋向。
3.2 发达国家提供更多的环保资金和技术
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需要资金和技术,发达国家在这两方面都具有优势。“柯斯定理”要求污染者付费,那么在出现全球性正外部性的国际贸易中,行动方一定要得到补偿,如发展中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努力。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的地区多在发展中国家,如三大热带雨林分布地域——亚马逊流域、刚果盆地、东南亚地区的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对这些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失去许多发展经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与破坏生物多样性要带来全球范围的外部不经济性相反,保护生物多样性会带来全球意义上的环境外部效益“溢出”,世界所有的国家都是受益者。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不仅需要发展中国家参与,而且需要其它国家对它们提供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资金和技术,其中发达国家的参加与大力援助尤为重要。发达国家应尽可能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方面的援助,补偿发展中国家失去的机会成本,既达到共同保护地球上的所有物种及它们的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同时也为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已使得美国等发达国家意识到发达国家脱离全球经济的一国繁荣是不可能的。
由以上分析可知,国际贸易环境措施的不公平性的解决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关系有很大联系,双方由各自发展状况所决定的环保水平、标准的差异正是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也因此决定了二者在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上的地位与应起的作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发展与环境恶化的双重压力。资金缺乏,科技相对落后,环境法律、法规尚需健全,国民环境意识淡漠,使得我们面临的问题更艰巨。将环境成本内部化无疑将使企业在近期内受到经济损失,但从长远看来,良好的环境将导致国民健康状况的好转,生活条件的改善,一些经济活动生产率的提高,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普及环境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健全保护环境的条例法规,严格环境保护管理措施;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致力于环保产业的开发与应用都将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