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1]2007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务出发,对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相关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论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中归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两种归责原则。对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怎样适用过错、无过错责任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实务中如何进行过失相抵作了具体的阐释。在实务中,结合侵权责任形态理论,从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一般原则出发,指出在实务中应当以狭义的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为原则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责任主体。根据此原则对现实生活中出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定进行类型化分析,以解决实务中的疑惑。最后,讨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实践中涉及机动车强制保险法律关系中诉讼主体进行介绍,并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进行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和见解。
李明阳[2]2017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机动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这一便利的交通工具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加,人们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节奏也不断加快。不可忽视的是,机动车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众多便利的同时,也同样造成了一些危害,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交通事故,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也逐年递增,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同样也给人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面对我国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严峻形势,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制,希望能进一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效解决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但随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复杂化,目前仍有许多具体问题没有实际得到解决,不同案件的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数额和赔偿范围问题,不同案件情形下如何确定责任主体问题,国内外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为此,本文在查阅相关理论学说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仍未解决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从四个部分着重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相关制度构成,第一部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首先披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引发的现实问题,进而引发思考。然后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作用等方面介绍了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情况,作出简要概述。第二部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认定,是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进一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主体和免责事由进行分析,并对国外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和研究。第叁部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责任形态和承担方式,简要从替代责任、自己责任、连带责任叁个方面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责任构成,由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害赔偿两个方面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四部分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思路,在简要分析了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核心内容之后,在对我国目前出现的尚未解决的问题,通过健全强制保险制度、社会救助资金制度、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构建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等四方面,针对交通事故产生的现实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观点,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索,完成系统梳理。
宋昌智[3]2010年在《论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完善》文中指出道路交通事故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为给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建立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期能够为受害人提供基本、迅速的保障。本文通过对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及我国相关制度的研究,探讨了我国目前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就我国建立真正的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对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第一部分介绍了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涵义、特征、模式及法律关系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探讨了国外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对强制保险发达国家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总结出其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叁部分研究了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保险模式、责任范围、受害人保护、被保险人范围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等方面全面阐述了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从建立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合理界定责任范围、健全受害人保护制度、完善被保险人制度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修订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真正建立起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给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我国的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保险实践上都刚刚起步,尤其是在受害人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做法差距还比较明显。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希望能够为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建设以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做出些许贡献,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稍尽绵薄之力。
曾潇[4]2014年在《从归责原则论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具有灵活、便捷、普及的特性,目前已成为了我国最基本、最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借助机动车的使用,人或物得以迅速地完成空间中的位置移动,套用经济学的术语就是将财富从其边际效用比较低的地点向比较高的地点运送。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机动车的使用也不例外。我们在享受着机动车给我们带来的舒适方便的同时,也承受着机动车带来的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交通安全等问题。特别是因使用机动车而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性公害。自机动车出现至今,已有3200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接近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用车祸猛于虎形容交通事故的严重毫不为过。一方面我们需要更加快速、便捷的机动车交通运输,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高速行驶可能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虽然机动车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灾难,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如何发挥机动车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最大效用,服务于经济建设,同时采取有效的手段努力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负面效应,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其中对受害人影响最大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机动车社会的到来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责任认定规则和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但是我国目前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和第叁者责任保险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导致我国现阶段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对某些重要问题规定得还不甚明确,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关于第叁者责任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广受诟病。本文试从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切入点,说明归责原则与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是一个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即责任保险制度必须与归责原则相匹配。在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律规范时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不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保险有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得到的法律保护的水平和程度。因此,本文拟在探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领域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第叁者责任保险的若干建议。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基本责任形态。本章从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制度入手,系统分析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的内涵、种类以及历史演进过程,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对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体系、内容以及存在的不足。第二章主要是对不同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包括对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概念、特征、适用结果等进行介绍,并利用博弈论的静态博弈模型对机动车在无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及有限度的过错责任几种情形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造成的个人损失和社会损失进行理论分析,并系统分析了各种模式下的优缺点。第叁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概述。其主要内容是介绍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的起源和目的,以及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特别是对其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部分做了重点分析,并对我国目前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第四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与归责原则关系概述。其主要内容有叁点:一是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与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责任保险是一个互动的发展过程;二是系统分析了不同归责原则以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受害人救济的影响,并对英美法系国家机动车适用过错责任与保险公司无过错给付责任配套的损害救济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机动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保险公司“替代”责任配套的损害救济制度在最终结果上的异同点;叁是分析了机动车商业第叁者责任险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机动车商业第叁者责任险完全是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基础,因此归责原则的确立对商业第叁者责任险有着重大影响。第五章是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与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本章主要包括两大内容,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包括机动车之间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二是对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些完善建议:主要是包括建立保险公司的无过错给付责任,以及对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包括取消无责任时的限额赔付问题,免责条款的限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的设定,交强险费率的确定等建议措施。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以博弈论的方法对各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从科学的角度评价各种归责原则的利弊,为我国到底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提供了一些参考;二是系统分析了侵权责任、强制责任保险、损害赔偿叁者之间的关系。传统的责任保险制度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采取了“有责任才有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打破了责任保险制度理论框架,为了解决这种理论上的冲突到底是要求侵权人承担部分无过错责任,以符合传统责任保险逻辑体系,还是直接打破传统责任保险逻辑体系,对原有的责任保险理论做出新的解释,本文提出了一些看法和意见。本文的不足主要体现为,由于对外文数据库的应用还较欠缺。另外,由于本人自身的能力有限,对一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这要求我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要不断探索。
陈晓宇[5]2008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机动车作为一种人创造的机械,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它始终存在着受人的主观方面诸多因素的限制而不可能完全被控制的一面,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这一先进科技成果的衍生物。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是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侵权行为。本文所要研究的就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决定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理论的核心。本文将该论题置于侵权法归责原则基础理论、侵权法的价值取向以及侵权法发展趋势的视野下进行研究。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探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理论基础的阐述、对两大法系国家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考察、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演变的回顾和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通过制定民法典或民事侵权责任法设立专章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并以其为核心构建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体系。同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构建并完善以对损失的分散为目的,以对受害人的救济为中心,由民事赔偿责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综合救济体系。通过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救济制度的共同作用,有效地分配损失,使受害人得到全面救济,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共分为四章,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概述。本章通过理清交通事故、归责、归责原则等概念,揭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特点,以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所独有的属性影响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选择。第二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本章通过对机动动交通事故损害行为类型的分析,侵权法、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演变过程的描述,在阐述两者之间关系同时,总结它们在演变过程中所折射出的侵权法的理念及价值取向,另外,本章通过对几种侵权法归责原则类型的归纳和比较,提出将“四个必须”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选择需考量的因素。第叁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比较法分析。本章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立法比较,分析各自的特点,以及相同的部分,揭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立法的趋势。第四章,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分析与立法建议。本章通过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演变的论述与分析,指出我国在这一领域民事立法和相关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议。本文通过运用法解释学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等对论题加以研究。
许海明[6]2016年在《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重大交通事故屡屡登上新闻头条,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话题。这些现象反映了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高速增加的财富与滞后的交通观念博弈的后果,就是国道、省道与市区的酒吧街地段成为重大交通事故的高发地。特别是珠叁角地区的基层法院,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占其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的20%以上。近年来出台的一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特别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为司法机关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比较全面和完善的法律依据。但法律存在滞后性,现实的情况总是超过立法的有限考虑,尤其是处理一些复杂或疑难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立法上的空白或冲突会在司法审判中造成认识的分歧,从而导致裁判尺度的不统一。究其原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虽然在《侵权责任法》有专门章节予以规定,但实践中对责任主体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特别是一方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仍是争议的高发点。虽然我国对多发争议的类型化情形进行了特别规定,但如果发生多个类型化交叉情形或无此类型化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时,目前立法上尚无统一的认识,在事故认定、责任分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分歧和困惑。本文立足于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以期对司法审判乃至今后的立法提供助力。
王静[7]2016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道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一直被视为高档耐用消费品的汽车正悄然走进寻常百姓家,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代步工具,但人们在享受着汽车时代给大家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承受着汽车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交通事故。本文主要探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并分析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尚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建议。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内容共分为四章。第一部分题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该章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构成要素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做一个概括性的讲述,并讲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其他事故责任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为“国外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例”。该章对国外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和借鉴,并分析世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第叁部分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分析”。该章介绍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过程,列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第四部分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该章分几个部分提出在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刘文莉, 谢尊武[8]2004年在《中日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日两国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原则和范围的确定、机动车责任保险等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异同,文章对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借鉴日本先进立法经验对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有意义的,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刘娇[9]2012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机动车的产生和普及给人类带来的方便快捷无与伦比,但造成的灾难却是无法承受。随着各国经济和机动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作为现代风险社会中的典型危险,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也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灾难。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逐渐成为各国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表现为无论是其法律观念,还是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内容的变化均可谓完整且典型的体现了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发展,是一个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推定责任、无过失责任多元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观念经历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尤其体现在侵权法功能的演化上。侵权责任作为法律规范责任,不仅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同时也是公民实现权利的工具,救济权利的途径,最终还是预防损害、分担损失、恢复先在状态的重要措施。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外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解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学说和实务上的处理方法,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及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而又与世界各国相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本文通过六章的篇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如何构筑更为合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如何完善、机动车损害赔偿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如何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法、机动车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等问题都做了较为粗浅的阐述。希望通过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务界的不断总结并积累经验,我国能真正建立起一套结构严谨、行之有效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减少和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发挥积极的作用。
岳淑豹[10]2007年在《交强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交强险制度的研究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不论是其广度还是深度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法律理论界对于人权的保护更加重视,更重要的是广大学者希望在公平与正义中寻找一个更好的平衡点,在人的权利和社会秩序中创造出更加有序的和谐。有鉴于此,本文将围绕交强险制度中的几个重要的问题展开论述,期望对该项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第一部分:交强险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交强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重点说明“交强险”这一名称的由来及涵义。其次,阐述了交强险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这一世界各国都规定了的制度的共同特点。在交强险的特征上,笔者总结了强制性、公益性、第叁人性、广覆盖性这样几点。接下来笔者论述了交强险产生的原因,交强险的产生有其作为一项国际性的法律制度的共同原因,但也离不开我国的特殊国情,特别是后者,笔者在本文中作了详细论述。最后从不同的角度对交强险的作用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部分之一,在本部分中,笔者系统地阐述了交强险的主体问题。首先是投保人的论述,哪些人应当成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本文在借鉴相关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后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交强险的投保主体的范围不应该过于广泛,只有将容易对道路的其他利用人产生较大危险的主体限定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才能既发挥了交强险制度的作用,又合理地照顾到了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达到社会和谐。其次,是受害人的保护问题。这个问题是我国交强险制度中引发社会争议较多的问题,受害人究竟应当包括哪些主体一直为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所争论,本文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出发,认为被保险人应当排除在受害人的范围,但是,本车人员应当在受害人的范围之中。最后,是承保主体的研究,针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承保主体只能是中资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论述,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容易造成对其他保险公司的不公平,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第叁部分是交强险保险利益问题的研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交强险中,保险利益又具有特殊性。交强险的保险利益具体来说就是被保险人应当对他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认为应当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判断是否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的参考要素。同时还涉及到保险利益的例外和限制问题,这两个问题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和例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应当给于足够的重视。第四部分是保险标的法律问题研究。保险标的是保险法中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的机动车。这里首先涉及到的是机动车的概念,本文采用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将机动车定义为所有以动力装置牵引或者驱动的交通工具。其次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交通工具的范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的机动车辆都要投保交强险,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不尽科学,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对投保的机动车的范围进行限定。第五部分是机动车侵权责任的论述。不同国家的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特别是将机动车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我国交强险制度虽然体现了保险公司的无过失赔偿责任原则,但是又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享有向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的无过失责任。同时,机动车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实际上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议论,一直没有停止。新的修正案正在讨论的过程中,有必要进行论述。第六部分是交强险的保险费率问题研究。交强险的保险费率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能够体现出交强险业务的原则——不亏不盈。浮动保险费率是交强险费率的一种表现形式,采用浮动费率的形式,有利于促使保险人提高安全意识,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本部分主要讨论了浮动保险费率的奖优罚劣机制和具体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D]. 李强. 吉林大学. 2007
[2].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D]. 李明阳. 吉林财经大学. 2017
[3]. 论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完善[D]. 宋昌智. 山东大学. 2010
[4]. 从归责原则论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D]. 曾潇.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5].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D]. 陈晓宇. 复旦大学. 2008
[6].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D]. 许海明.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7].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D]. 王静.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8]. 中日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 刘文莉, 谢尊武. 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9].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研究[D]. 刘娇.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10]. 交强险法律制度研究[D]. 岳淑豹.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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