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以后,理论界对和谐社会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我想就其中一些理论问题谈点看法。
一、只有在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才能形成和谐关系,所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和谐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国历史上就产生过不少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从古代社会的孔子、墨子、孟子等提出的“和为贵”、“兼相爱”、“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到近代太平天国洪秀全提出的“务使天下共享”,以及康有为在《大同书》里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这些思想,虽然带有不同时代和提出者阶级地位的烙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然而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这只是一种愿望、一种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在存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制度下,社会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这种矛盾是具有对抗性的,它只能通过激烈的阶级斗争和冲突来解决。希冀在存在压迫和剥削的阶级社会里实现和谐,那必然是缘木求鱼。在阶级对立的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思想家宣传“和为贵”、“大同世界”,是用来欺骗劳动人民的。例如,资产阶级学者总是把资本主义社会说成是最合理、最和谐的社会,庸俗经济学家萨伊的“三种收入、三种来源”的理论就是这样的典型。这种理论宣扬利润是资本创造的、地租是土地创造的、工资是劳动创造的,三者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完全否定剥削和压迫,把资本主义社会描绘成最符合人们理想的、没有矛盾的社会。与这种宣传相反,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是,资本家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对立关系。工人阶级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产阶级政权,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够使自己获得解放。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鼓吹“和谐关系”,实际上是美化资本主义制度,要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忍受压迫和剥削,反对革命斗争,以便巩固资产阶级统治。
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早在19世纪初,空想社会主义者就意识到了这一点。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必将为“和谐社会”所取代。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了以“新和谐”命名的、废除私有制的共产主义试验。1842年,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是“全体和谐”。马克思称这本书是工人阶级“史无前例的光辉灿烂的处女作”。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著作和有关主张给予了肯定,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提倡社会和谐”是空想主义者“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这一主张表明他们“要消灭阶级对立”。同时,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分析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历史局限性和理论缺陷,认为他们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和矛盾,也没有找到实现社会变革的正确途径和依靠力量,结果只能陷于空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实现了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历史性飞跃。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科学的设想。他们指出:“代替那存在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是把构建和谐社会同建立共产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他们认为,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压迫和剥削,是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和谐关系的前提。他们提出的和谐社会是现实的,具备实现的基础,而不是一种脱离实际的、主观想象的空想。
在我国,全国解放以后,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大规模的群众性的阶级斗争已经过去,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对抗性矛盾已经不占主导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仍然存在矛盾,但社会矛盾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因而从性质上说,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范围内,通过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式,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予以解决。在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基本上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就有可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是这种矛盾在社会中已退居次要地位,占主导地位的已是非对抗性矛盾,而且具有对抗性质的阶级矛盾,除了少数反社会主义势力同人民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敌我矛盾外,大多数已经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也可以用非对抗性的方法来处理。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前提条件。
所以,我们党是把广大人民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愿望同社会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提出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完全正确的。离开社会主义制度抽象地议论和谐社会,仿佛任何社会都可以形成和谐关系,都可以构建和谐社会(例如,把封建社会的“盛世”、资本主义的“福利社会”都叫做和谐社会),这种想法是不符合实际的,而且很容易陷入剥削阶级思想家设置的欺骗性宣传的陷阱。应该看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在四项基本原则上,维护和贯彻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使我国保持政局稳定、社会安定,使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也可以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有可能构建和谐社会;抛弃四项基本原则,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就会落空。在理论宣传和实际工作中,必须同一切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和谐关系的必不可少的前提。
二、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仍然是矛盾的运动,矛盾是绝对的,和谐是相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而关键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对立统一的规律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都是矛盾的运动。毛泽东指出:“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就是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2]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曾经有人认为,只有存在阶级对抗的社会才有矛盾,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就没有了。针对这种形而上学观点,列宁明确指出:“对抗和矛盾断然不同。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然而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有人认为,一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就十分美好了,一切都是好的,不再有矛盾了。他们强调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的性质,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矛盾;只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是“团结一致,十分稳定”,不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矛盾;说精神上政治上的一致是社会主义国家强大的社会发展动力,不说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毛泽东运用彻底的唯物辩证法,批判了这种形而上学观点。他说:“这样一来,矛盾的普遍性这个规律,在他们那里被否定了,辩证法在他们那里就中断了。没有矛盾就没有运动。社会总是运动发展的。在社会主义时代,矛盾仍然是社会运动发展的动力。因为不一致,才有团结的任务,才需要为团结而斗争。如果总是十分一致,那还有什么必要不断进行团结的工作呢?”[3]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毛泽东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命题,创造性地发展了唯物辩证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毛泽东在谈到对立统一规律时指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不过按事物的性质不同,矛盾的性质也就不同。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物说来,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因而是相对的,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4]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也是如此。社会主义的和谐,作为矛盾着双方的统一的一种状态,是相对的,而矛盾双方的斗争则是绝对的。只有公开承认矛盾,并不断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才能保持矛盾双方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和谐。而且和谐即统一状态是动态的、变化的,而不是静止的、不变的。一个矛盾解决了,实现了和谐,新的矛盾又出现了,又需要去解决。正是在不断出现矛盾、而又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与和谐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和谐,决不是意味着维持现状,更不是否认矛盾、掩盖矛盾;恰恰相反,只有承认矛盾,并揭露矛盾、解决矛盾,才能实现和谐。不敢正视矛盾,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掩盖矛盾,让社会矛盾积累下来,就有可能导致矛盾尖锐化,甚至使本来是非对抗性质的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这样就不可能建设和谐社会。可以说,承认矛盾并正确加以处理,则和谐关系存;否认矛盾、回避矛盾,则和谐关系亡。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一类是敌我矛盾,这是对抗性矛盾,需要用专政的方法来解决。另一类是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5]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该采取民主的方式、说服教育的方式,决不允许采取命令主义态度和强制手段。分清两类矛盾的性质,采取不同方法正确地加以处理,才能形成社会主义的和谐关系,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对敌对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用专政的办法处理敌我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我国是在资本主义包围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从根本上说是对立的。西方国家凭借经济上、科技上、政治上、军事上的优势,极力对我国推行西化、分化战略,力图在我国实现和平演变。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的斗争十分激烈。在国内,虽然阶级矛盾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正如邓小平指出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夸大。”[6]夸大了要犯错误,缩小了、甚至完全否定阶级斗争的存在,也要犯错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有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但敌我矛盾是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当前,敌我矛盾最突出的是资产阶级自由化与四项基本原则的斗争。一些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攻击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垄断,要求实行多党制,放手让资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攻击人民民主专政是专制独裁,要求实行所谓人民民主宪政,全盘照搬西方的议会民主、三权分立那一套资产阶级政治制度;攻击公有制经济没有效率,要求实行私有化,恢复资产阶级私有制;攻击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精神垄断,要求意识形态多元化,让资产阶级世界观、价值观占统治地位。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实质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主张走资本主义道路。最近显示出一种动向,国内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同境外的敌对势力勾结一起,酝酿搞什么类似格鲁吉亚、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那样的“颜色革命”。树欲静而风不止。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希望社会和谐,但国内外敌对势力出于他们的阶级本性,却要制造动乱,以便乱中夺取政权。敌对势力与我们之间的斗争是围绕着政权问题展开的。这种阶级斗争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须对敌对势力的这种反社会主义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在他们露出苗头的时候就坚决打下去。要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教育,分清理论是非,不能放纵自由化分子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理论影响广大群众。用专政的办法处理敌我矛盾,才能保持政局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人民民主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像布帛菽粟一样是须臾不可离开的。不要把专政与和谐对立起来,仿佛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要讲专政了。应该看到,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与构建和谐社会是统一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决不能放弃专政。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正确处理敌我矛盾,才有可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敌我之间的对抗性矛盾终究不占主导地位,在社会矛盾的综合体中,它是属于第二位的。在我国,人民内部矛盾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矛盾。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该看到,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人民内部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加复杂,迫切需要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缩小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特别是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限制,各种利益群体的一些利益要求难以得到完全满足,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触及深层矛盾和问题;劳动者就业结构和方式不断变化,人员流动性大大加强,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社会组织和管理面临新问题;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社会上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以及各类严重犯罪活动等也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了严重影响,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绝大部分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性质上属于非对抗性的,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妥善地加以解决。但如果我们不正视甚至掩盖这些矛盾和问题,让它们发展并积累起来、激化起来,甚至被敌对势力所利用,也有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所以,我们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花大力气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才能形成和巩固社会的和谐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永远存在的任务,我们应该在不断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
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
三、经济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经济领域的各种矛盾
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随着我国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的变革加快,经济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新的特点。改革开放以前,由于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渠道比较单一,人民内部的经济矛盾也显得比较简单。现在,这方面的矛盾已经复杂得多了。我们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地分析人民内部的经济矛盾,妥善处理这些新出现的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不断在发展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抓紧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以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把人民群众以及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都充分发挥出来,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当前,我国在经济领域人民内部矛盾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们在所有制结构方面,打破了公有制经济成分一统天下的格局,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和发展要求的,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是应该看到,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它有利于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扩大就业、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毋庸回避,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是存在矛盾的。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存在着原则的区别。“一切差别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矛盾。”“差别就是矛盾。”[7]必须认真研究这一矛盾,采取正确的政策予以解决。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是具有两重性的,它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又具有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的性质。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两者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即两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也有矛盾的一面,这种矛盾集中表现在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的问题上。这一点,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看得非常清楚,他说:“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消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8]2000年总统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在我们国内,也有人极力主张由私有经济取代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例如,当我们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时,有人就公开主张“国退民进”,要求公有制经济退缩到对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起保障作用的地位,让私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这种主张,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的斗争在理论上的反映。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决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主体地位。
在目前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必须在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框架内妥善处理。我们必须全面地贯彻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使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仿佛两者是你进我退的关系。
妥善解决分配中出现的新问题,是目前处理经济领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是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是符合客观要求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这是有目共睹的事。但是,与此同时,出现了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居民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我国在一部分人靠不正当手段捞取社会财富、成为腰缠万贯的富翁的同时,出现了所谓的“弱势群体”,这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是极不正常的现象。按国际上通用的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来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16,现在已达到0.457,远远超过0.3—0.4的中等贫富差距。现在,20%的富裕家庭占有社会总金融资产的55%,而20%的最低收入家庭只占有1.5%,两者的财富占有差距超过34倍。贫富差距之大,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严重。这种状况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显然这种现象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的。不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就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邓小平同志在晚年敏锐地指出了这一点,他说:“中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少数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解决分配问题“比解决发展问题还困难。分配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9]显然,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听任收入差距扩大,听任两极分化现象发展,必然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的安定。在目前条件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在分配领域中出现的矛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处理经济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归根结底是要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0]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然而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人们的利益关系是不一样的。不同的所有制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处理方式。在私有制条件下,人们都追逐个人利益,希望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私有制决定了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追逐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尽可能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使利润最大化,而工人则要求尽可能增加工资,使之不仅达到劳动力价值的由生理因素决定的最低限度,而且达到其由历史的道德的因素决定的最高限度。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是一种剥削关系,他们追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导致两大阶级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每一个人都平等地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排除了利用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来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的可能,人与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由于生产力水平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社会主义还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还不是生活第一需要,而只是谋生的手段,因而不可避免还存在个人利益。我们必须重视并保护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但是公有制决定了除了个人利益外,还存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要求三者利益兼顾,不能只顾一头。当三者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即使是实行按要素分配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由于受到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按这一原则来处理利益关系。邓小平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么,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11]按照这一原则来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就有可能形成社会的和谐关系。如果只讲个人利益,鼓吹“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按照“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资产阶级的经济人假设来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那么,人与人之间必然形成一种对抗关系,就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这是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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