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魏微监狱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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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4;DF0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1-0034-10

监狱制度是汉代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南宋洪迈在《容斋续笔·汉狱名》、元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刑考二·两汉狱名》、清代纪昀等在《钦定历代职官表·刑部·历代建置·汉》等著述中都对汉朝监狱的复杂种类与内容进行了考述。此外,清末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尤其值得重视,其中的《狱考》和《汉律摭遗·囚律》对两汉监狱的名目、管理法规及建置演变都做了翔实的考证。现代学者对汉代监狱的研讨,代表作有张景贤的《汉代法制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战国秦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其内容主要涉及汉代中央、地方监狱的设置,对狱囚和刑徒的管理、役使法规,政府的“录囚”制度等。有关论文数量较少,有余行迈的《西汉诏狱探析》(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和沈刚的《汉代监狱设置与管理述略》(载《金景芳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等。上述论著的研究内容多属于概论性质,近年来笔者对汉代各种类型的监狱分别进行专门的个案研究,除已发表的《东汉的黄门北寺狱》(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和《汉代后宫的监狱》(载《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2期)外,本文也是成果之一。廷尉作为国家最高的专职司法长官,其治下的监狱——廷尉狱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对其建制、职能、地位和管理情况作一探讨,望方家有以指正。

一 廷尉狱的“诏狱”性质

(一)廷尉狱属于“诏狱”

两汉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廷尉府内设有监狱,称做“廷尉狱”,囚禁犯罪的公卿与地方长吏。如《史记·萧相国世家》载刘邦“乃下相国廷尉,械系之”。沈家本《狱考》言道:“廷尉有狱,汉时大臣多下廷尉。如《周勃传》:‘下廷尉,逮捕勃治之。’《周亚夫传》:‘召诣廷尉。’《赵广汉传》:‘下广汉廷尉狱。’《王章传》:‘果下廷尉狱。’皆是。”[1](p1167)这是特殊的“诏狱”,在两汉史籍中又称为“廷尉诏狱”。“诏狱”一词有歧义,这是因为古代“狱”字有两说,一指案件或诉讼,另指监狱,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狱考》[1](p1157,1158)。由此衍生的“诏狱”一词也有两种含义,其一是以皇帝名义下诏要求查办的诉讼案件,如《汉书·景十三王传》载江都王言:“我为王,诏狱岁至,生又无欢怡日。”王先谦《汉书补注》引周寿昌语:“凡奉诏治狱谓之诏狱。”即通常被认为是重案要案,如谋反大逆、不道、祝诅、巨赃,或对皇帝不敬、罔上、非所宜言等案件。在拘捕或通缉此类案犯的诏书中写出犯人姓名,称为“诏所名捕”,或简称为“名捕”。

另有一些案件性质并不严重,但是罪犯身份比较特殊,即属于某一等级的贵族官僚。按照汉代的法律制度,“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2](p35)。这些人如果犯有罪行,司法部门必须先向朝廷上奏,待皇帝下诏批准后才能立案查讯。这是“诏狱”案件收审罪犯的必要程序,否则属于违法,当事人要受到惩处。如西汉地节三年七月中,京兆尹赵广汉怀疑丞相夫人杀害侍婢,“遂自将吏卒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收奴婢十余人去,责以杀婢事”。此事被大臣劾奏,“宣帝恶之,下广汉廷尉狱”[3](p3205)。东汉太尉庞参夫人“疾前妻子,投于井而杀之。参素与洛阳令祝良不平,良闻之,率吏卒入太尉府案实其事,乃上参罪,遂因灾异策免。有司以良不先闻奏,辄折辱宰相,坐系诏狱”[2](p1691)。

“诏狱”的第二种含义是指关押皇帝下诏收审案犯的那种监狱。如《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伍被语:“大王之群臣近幸素能使众者,皆前系诏狱,余无可用者。”《汉书·匡衡传》曰:“衡子昌为越骑校尉,醉杀人,系诏狱。”由于“诏狱”关押重要案犯,在汉朝监狱体系中的等级地位比较高,位于地方郡县的普通监狱之上。汉武帝以降,京师各政府机构设置的监狱统称为“中都官狱”,亦属于“诏狱”。如后宫的掖庭狱亦曰“掖庭诏狱”,见《汉书·刘辅传》注引《汉书旧仪》;暴室狱亦作“暴室诏狱”,见《太平御览》卷一三七引司马彪《续汉书》;若卢狱亦称“若卢诏狱”,见《汉书·王商传》;东汉的黄门北寺狱亦称“北寺诏狱”,见《后汉书·陈湣王宠传》。有时某某诏狱可以简称为某某狱,“廷尉诏狱”和“廷尉狱”也可以互称,但是在某些场合其含义却有区别,对此笔者下文详述。

有些人犯在逮捕之前并未有诏书下达,但是因其所犯的罪行比较严重,按照规定,普通监狱没有资格对这种案犯进行收审,官员可以直接把他们送往级别较高的常设“诏狱”囚禁,然后再上奏请旨处置。例如《汉书·隽不疑传》载始元五年有人诣北阙,自称卫太子,“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至者立莫敢发言。京兆尹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遂送诏狱”。又桓帝建和元年正月,“百官朝贺毕,虎贲当陛置弓于地,谓群僚曰:‘此天子弓,谁敢干越?’百僚皆回避,不敢当。(朱)穆乃呵之曰:‘天子弓,当载之于肩首之上,乃敢置地,大不谨不敬。’即收虎贲,付诏狱治罪”[4](p699)。

(二)廷尉诏狱囚犯的身份

“诏狱”的涉案罪犯身份复杂,有些学者对此作过探讨。如余敬迈指出,“这种特别案件处理的对象主要是统治集团中的上层人物,大致可分为四类,即:(1)诸侯王及其家属、幸臣;(2)宫廷妇女与宗亲外戚;(3)公卿大臣;(4)地方大吏”[5](p32)。在上述案犯中,除了犯罪的宫廷妇女须由掖庭狱或暴室狱拘禁,其他身份的人犯都有在廷尉狱囚禁审讯的文献记载。徐世虹等则强调廷尉主要负责审判公卿和守相、刺史、高级军官的违法罪案。不过,汉代对于犯罪公卿的审理,可以是廷尉,也可以不是,“并没有固定的司法机构,主要视皇帝的态度而定。对于犯罪的守相刺史,则基本上都由廷尉负责审理”[6](p513)。沈刚强调廷尉所审讯的案犯除了公卿大臣、守相刺史、京畿县令和诸侯王之外,也包括一部分平民,如《史记·张释之列传》所载危及皇帝安全和盗窃宗庙器物的两个案例,廷尉所治即是平民。此外还有犯下谋反、大逆无道等重罪的免官者,如西汉杨恽、东汉翟酺等①。于此,笔者想就有关问题再做一些补充或商榷。

1.西汉廷尉狱并非只收审“三辅”、“三河”等重要地区的郡守。沈刚根据《汉书》中记载的三个例证:魏相(河南太守)、赵广汉和王章(京兆尹),认为“西汉廷尉对涉及郡太守一级的案件的处理似乎只限于三河与三辅等重要地区……到了东汉,廷尉对郡国长吏刑狱的处理又扩大到一般的地方二千石的官员”[7](p80)。确实,东汉郡国守相犯罪被征诣廷尉关押受审的事例很多,而西汉此类记载甚少,《史记》、《汉书》中郡国守相被免职或判刑的事例虽然很多,但是往往没有明确地记载他们是在哪个机构接受审讯判决的。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史料反映出西汉廷尉也负有对“三辅”、“三河”外的郡国长吏进行逮捕拘审的职责。

(1)关于廷尉狱关押“二千石”的记载。前引《汉书·杜周传》曰:“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注引如淳曰:“郡吏,太守也。”文颖曰:“大府,公府也。”孟康曰:“举之廷尉,以章劾付廷尉治之也。”西汉司法执行相对分散,对于地方长吏的劾奏审讯,除了廷尉之外,还有丞相府和御史府。武帝时廷尉的司法权力有扩大的趋向,对地方长吏的举劾,丞相府和御史府往往都转交给廷尉去处理,所以廷尉诏狱关押的“二千石”长吏人数剧增。而杜周所拘系的百余名“二千石”,其中大部分应是司隶校尉所部之外的郡国长吏,因为司隶管内二千石官员的数量有限,就是全部加在一起也不到百余人,更不可能全部因犯罪被拘。

(2)关于廷尉审治王国相的记载。《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曰:“淮南相怒寿春丞留太子逮不遣,劾不敬。王以请相,相弗听。王使人上书告相,事下廷尉治。踪迹连王,王使人候伺汉公卿,公卿请逮捕治王。”《汉书·淮南王安传》记此事略同。颜师古注“王使人候司”句曰:“入京师候司其事。”可见淮南国相是被廷尉逮捕到长安入狱审讯的,而淮南国不属于司隶校尉管辖。《汉书·主父偃传》载主父偃为齐国相,“及齐王以自杀闻,上大怒,以为偃劫其王令自杀,乃征下吏治。偃服受诸侯之金,实不劫齐王令自杀”。有些学者认为两汉史籍中的“下吏”一词,“意指‘下廷尉狱’,即将案件移送廷尉审理”[6](p548)。他们还对《史记·冯唐列传》作出分析:“皇帝将云中太守魏尚‘下吏’,只能是下廷尉狱,而不会下于别的机构。另从《史》、《汉》中别的‘下吏’时间看,也应指下廷尉狱。”[6](p548)这几例的官员都是在“三辅”、“三河”之外任职。

(3)关于郡守赴任前向廷尉辞行的问题。汉代官员在离京上任或公干之前,往往“谒辞”,即谒见辞行。这种礼仪可以分为公私两类,前者是按照制度规定到有关部门去道别,称做“公辞”。如《汉书·盖宽饶传》:“卫尉私使宽饶出,宽饶以令诣官府门上谒辞。尚书责问卫尉,由是卫官不复私使候、司马。”颜师古注引文颖曰:“私见使而公辞尚书也。”后者是“私谒”,即按个人意愿到亲友或有权势者的府上辞行。如《后汉书·丁鸿传》曰:“窦宪兄弟各擅威权,鸿上封事曰:‘大将军虽欲敕身自约,不敢僭差,然而天下远近皆惶怖承旨。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符玺,受台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数十日。’”此又见《后汉书·梁冀传》:“冀爱监奴秦宫,官至太仓令,威权大震,刺史二千石皆谒辞之。”

而西汉史书有畿外郡守赴任前向廷尉当面辞行的记载,称为“过辞”。例如《汉书·尹翁归传》:“征拜东海太守,过辞廷尉于定国。定国家在东海,欲属托邑子两人,令坐后堂待见。定国与翁归语终日,不敢见其邑子。”又《汉书·何并传》:“徙颍川太守,代阳陵严诩……过辞钟(元)廷尉,廷尉免冠为弟请一等之罪,愿蚤就髡钳。并曰:‘罪在弟身与君律,不在于太守。’”上述“过辞”是不是朝廷规定的硬制度,因资料太少而无法证实。如果属于“公辞”,可能原因就是守相的案件通常归属廷尉审理,所以朝廷要求他们在赴任前去拜访,以提醒其注意到任后要廉洁自律,守法奉公。如果是“私谒”,也许是缘于这些地方长官和廷尉之间有着司法方面的联系,临行辞别当是不成文的惯例。总之,它反映出廷尉与畿外郡守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值得深入研究。根据上述史料,西汉廷尉应该也负有对京畿之外郡国守相犯罪案件进行审理的职责,只不过这种情况没有东汉时期那样普遍罢了。

2.廷尉府所审讯和囚禁的犯罪官员,并非都是秩位在二千石以上,其中亦有地位略低者。中央官吏如“坐漏泄省中语下狱”的御史中丞陈咸,秩千石,见《汉书·朱博传》。有守丞相长史黄霸,亦秩千石,见《汉书·循吏传》。有“与兄龛并为尚书郎”的张俊,秩仅四百石,见《后汉书·张俊传》。东汉顺帝时,李固“乃复与光禄勋刘宣上言:‘自顷选举牧守,多非其人,至行无道,侵害百姓。又宜止盘游,专心庶政。’帝纳其言,于是下诏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无惠者,免所居官;其奸秽重罪,收付诏狱”[2](p2082)。自此以后,廷尉狱收审犯罪官员的级别被明显地降低了。

3.东汉廷尉狱亦收审宦官。东汉自和帝以降,皇帝多次依靠宦官集团来发动政变,消灭专擅朝政的外戚势力。而阉宦从介入政事到“手握王爵,口含天宪”,其所拥有的权力和地位也在逐渐提升。例如,以传达政令和掌握文书为职事的中常侍,东汉初年秩位不过千石,“后增秩比二千石”[2](p3593)。其编制也有所增加,都是数量翻番,到殇帝时“委用渐大,而其员稍增。中常侍至有十人,小黄门二十人,改以金珰右貂,兼领卿署之职”[2](p2509)。此外,和帝死后即位者皆未冠之少主,按例由太后临朝听政,所居宫殿又任宦官为长乐少府、长乐卫尉、长乐太仆等,“皆二千石,在少府上”[2](p3608)。这样,宦官秩位较尊者就跃升到朝廷高级官吏的队伍里。

政治趋势的这一演变,对东汉司法审判领域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宦官秩位较低者,若有犯罪则按旧时规定,由主官黄门令进行审讯处置。②但从和帝以后,品秩较高的宦官犯罪者开始和朝内的公卿大臣一样,到廷尉府去接受囚禁和审讯。例如蔡伦任长乐太仆,“及太后崩,安帝始亲万机,敕使自致廷尉。伦耻受辱,乃沐浴整衣冠,饮药而死”。曹腾为中常侍,“时蜀郡太守因计吏赂遗于腾,益州刺史种皓于斜谷关搜得其书,上奏太守,并以劾腾,请下廷尉案罪。帝曰:‘书自外来,非腾之过。’遂寝皓奏”[2](p2519)。又中常侍具瑗之兄沛相具恭犯有臧罪,为司隶校尉韩演劾奏,“征诣廷尉。瑗诣狱谢,上还东武侯印绶。诏贬为都乡侯,卒于家”[2](p2522)。不过,东汉后期的高级宦官也有到洛阳诏狱、黄门北寺狱就审的,非有固定之规,均视形势和皇帝愿意而定。

4.廷尉犯罪不在廷尉狱接受囚禁审讯。廷尉如果被劾有罪,应该由哪个司法机构收容审判?是不是也被关押在廷尉狱里呢?汉代廷尉下狱之事例甚少,《汉书·百官公卿表下》仅三例,一为始元元年李仲“坐诬罔下狱弃市”,二为始元五年刘平“坐纵道匿谋反者下狱弃市”,三为元凤五年朱寿‘坐侍中邢元下狱风吏杀元弃市”,皆未说明处置是在哪座监狱。东汉时廷尉若有犯罪,是被送交洛阳诏狱,由京师的行政长官河南尹审理。如《续汉书·百官志二》李贤注引《汉仪》:“正月旦,百官朝贺,光禄勋刘嘉、廷尉赵世各辞不能朝。高赐举奏:‘皆以被病笃困,空文武之位,阙上卿之赞,既无忠信断金之用,而有败礼伤化之尤,不谨不敬!请廷尉治嘉罪,河南尹治世罪。’”蔡质解释道:“议以(赵)世掌廷尉,故转属他官。”官员接受回避审判应该是汉朝定制,上述西汉廷尉犯罪的案例可能也照此处理。

二 “廷尉诏狱”之另解

廷尉狱属于“诏狱”,囚禁的犯人皆为奉诏收捕,故亦称“廷尉诏狱”。史籍于此多有记载,但其中又有一些令人费解的事情。

其一,绛侯周勃入狱之事。《汉书·文帝纪》载四年九月,“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而《史记·袁盎晁错列传》曰:“及绛侯免相之国,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清室。”《集解》引应劭曰:“‘请室’,请罪之室,若今钟下也。”又如《汉书·爰盎传》:“及绛侯就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请室,诸公莫敢为言,唯盎明绛侯无罪。”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也说周勃“囚于请室”,而并非廷尉狱。所谓“请室”原是周代贵族大臣犯法后入宫向君主请罪待罚的场所,而汉代请室在皇宫正殿东西两侧的厢房,中悬有铜钟之类的乐器,以故又被称为“钟室”或“钟下”,属于临时拘禁的囚室。③为什么《汉书·文帝纪》写周勃“逮诣廷尉诏狱”,而另外的记载却说他是被囚于“请室”呢?

其二,丞相王嘉入狱之事。《汉书·王嘉传》载哀帝时大臣孔光劾奏丞相王嘉“迷国罔上不道,请与廷尉杂治”。得到皇帝的批准,“有诏假谒者节,召丞相诣廷尉诏狱”。但是随后王嘉却是“见使者再拜受诏,乘吏小车,去盖不冠,随使者诣廷尉。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印绶,缚嘉载致都船诏狱”。西汉负责京师地区治安的军事长官是中尉,后更名为执金吾,其属下有三处监狱,即寺互(工)狱、都船狱、北军狱。《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中尉“属官有中垒、寺互、武库、都船四令丞”,注:“如淳曰:《汉仪注》有寺互、都船狱令,治水官也。”《汉书·薛宣传》说传主“少为廷尉书佐、都船狱史”,亦见都船令官署有狱。如果“廷尉诏狱”即“廷尉狱”,那么就会使人产生疑问,既然皇帝已经命令让王嘉“诣廷尉诏狱”,廷尉怎么敢违抗圣命,将其关入都船狱呢?

对皇帝有诏“诣廷尉”或“诣廷尉诏狱”、而犯人却被关押到其他监狱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诏狱”的另义——审讯机构

“诏狱”一词,如按沈家本对“狱”字的考证,有两种含义,即诉讼(案件)和牢狱。但是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它还具有第三种含义,即审讯机构。余行迈曾经明确指出“诏狱”一词具有三种含义:“所谓诏狱除了指收系‘诏所名捕’某种罪犯的特殊监狱之外,又是奉诏审理那种罪犯的特别法庭和特别案件。”[5](p32)此说史籍可证,如《汉书·刑法志》曰:“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这里的“诏狱”就不是“监狱”或“案件”的含义,似应理解为审讯机构。《汉书·伍被传》曰:“又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诏狱书,逮诸侯太子及幸臣。”文中的“诏狱书”当是指法庭传讯逮捕罪犯的文书。另如《后汉书·桓谭传》:“后(董)贤果风太医令真钦,使求傅氏罪过,遂逮后弟侍中喜。诏狱无所得,乃解,故傅氏终全于哀帝之时。”这里所说的“诏狱”也应指审讯机构,“诏狱无所得”则是说没有得到相关的证词。

由此可见,史籍中的“廷尉诏狱”可以表示廷尉府内的监狱,也可以是指由廷尉负责或参与审判的法庭。如果按照后一种含义来理解前述周勃和王嘉入狱的各种记载,可能就不会出现认识上的矛盾了。《汉书》所言周勃和王嘉之“诣廷尉诏狱”,或是指接受廷尉主持的审讯,如周勃;或是指有廷尉参与的公卿“杂治”,如王嘉。至于“诣廷尉诏狱”的犯人审讯后囚禁在哪所监狱,或根据犯人的特殊身份地位而分别关押在专门的监狱,如将相大臣入若卢狱,宗室外戚入内官狱、都司空狱,后妃宫女入掖庭狱、暴室狱;或根据皇帝的意愿以及当时的形势遣送某座诏狱。所以前面提到汉代所谓“诣廷尉”、“下廷尉”、“召致廷尉”等法律用语,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表示罪犯进入廷尉府的监狱受审,之后犯人有可能被关进别的监狱。

所谓“廷尉诏狱”如果是审讯机构,犯人大致会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由廷尉主持审判,犯人的囚禁和审讯都在廷尉府内。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廷尉所处置的日常案件当中,如对违法的朝内公卿、郡国守相的审判,像前引周勃、魏相、赵广汉、萧望之、王章等案件;或是性质恶劣但政治影响不大的刑事案件,如前述张释之所审庶民犯跸惊乘舆马案、盗高庙座前玉环案,如东汉张楷被诬传授妖术,“坐系廷尉诏狱”案④等等。此类审判都由廷尉主持,仅在立案逮捕和结案定罪时上报皇帝批准,犯人亦被关押在廷尉狱内。

2.案件由公卿或其他官员“杂治”、“杂考”,犯人的囚禁和审讯或不在廷尉府内。此时廷尉参与案件审理,但不是主持者。此类犯人往往具有特殊的身份地位,如关入都船狱的丞相王嘉,哀帝“使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或虽是低级官吏但犯有特殊性质的罪行,如白马县令李云上书抨击朝政,“(桓)帝得奏震怒,下有司逮云,诏尚书都护剑戟送黄门北寺狱,使中常侍管霸与御史、廷尉杂考之。时弘农五官掾杜众伤云以忠谏获罪,上书愿与云同日死。帝愈怒,遂并下廷尉”[2](p1852)。后一案件的主审官员并非廷尉,而是管霸,所以最后是由他来向皇帝汇报审理情况和拟判罪名。上述罪犯或是只到廷尉府登记,然后即转送宫内诏狱,如王嘉;或是直接被送往其他诏狱,如李云、杜众。史籍所言“并下廷尉”可能只是将与二人有关的起诉文书送往廷尉府建档备案,而他们本人并没有前往那里,其审讯和囚禁都是在黄门北寺狱内进行的。罪犯本人或有关案卷被送到廷尉府注册备案,仅仅是为了完成应有的司法启动程序,廷尉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并不是主角,犯人也可以不在他的官署里囚禁和受审。

3.廷尉不参与案件的审讯拟罪,犯人的囚禁亦不在廷尉府内。此类案件中的所谓“廷尉诏狱”只是徒具形式,司法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如审讯、对犯人的监护和拟罪定刑,都由皇帝指定其他官员负责。他们往往挂着“使者”头衔,握有节杖,直接代表天子来主持案件的审理,如前引《汉书·霍光传》载昌邑王被废黜时,其旧臣被收缚二百余人,“皆送廷尉诏狱”。而据《汉书·儒林传》,王式为昌邑王刘贺之师,刘贺废黜后,“式系狱当死,治事使者责问曰:‘师何以亡谏书?’式对曰:‘……臣以三百五篇谏,是以亡谏书。’使者以闻,亦得减死论,归家教授”。可见对王式的审问和拟罪上报都是由使者而不是廷尉来负责的,此类犯人或入廷尉狱,或入其他狱,均依当时形势而定。

由此可见,所谓“廷尉诏狱”有多种含义,或表示审讯机构,不一定确指廷尉府内的监狱——“廷尉狱”。所以史籍中的“诣廷尉”、“下廷尉”,有时并非将罪犯囚入廷尉狱,也许是放在其他的中都官诏狱。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何在?廷尉狱虽然是最高司法审判机构的监狱,但是受种种条件所限,它在某些情况下不能满足朝廷对犯人的囚禁及审讯要求,所以会把一些特殊重要的罪犯或身份地位不高的从犯、证人转移到其他监狱收审。

(二)廷尉狱的局限性

1.囚犯容量有限。按《续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记载,汉武帝时期中都官狱纷纷升为“诏狱”,并大量收容京师和郡国送来的重要案犯,而以前这些监狱通常只关押本部门或职权管辖范围之内的犯罪人员。原因在于这一历史阶段,朝廷内外的政治斗争日趋激烈,涉及宗室、外戚、公卿等统治上层人士的重大案件频频发生,逮捕、牵连甚而处死的人犯往往数以万计⑤。这样多的人犯无法全部押到首都来就审,所以朝廷采取了与以往不同的处置办法:

一是就地建立“诏狱”收审。例如发生在关东地区的一些大案,为了迅速办案以避免耽误时间或是在犯人押送京城途中发生意外,西汉政府将有关罪犯就近拘捕监禁,再派遣使臣前往审理。如《汉书·五行志上》载:“上使仲舒弟子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于外,不请。既还奏事,上皆是之。”又《汉书·景十三王传》:“(赵)太子丹与其女弟及同产姊奸。江充告丹淫乱,又使人椎埋攻剽,为奸甚众。武帝遣使者发吏卒捕丹,下魏郡诏狱,治罪至死。”

二是有的案件的主犯、要犯及从犯、人证被押解进京审讯,他们的人数往往相当可观。据《汉书·杜周传》所载,当时“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近者数百里……大氐尽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有余万”。从一些有关廷尉狱的零散记述来看,这所监狱的容量不大。如《汉书·王章传》载京兆尹王章“下廷尉狱,妻子皆收系。章小女年可十二,夜起号哭曰:‘平生狱上呼囚,数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刚,先死者必君。’明日问之,章果死”。这里透露当时廷尉狱内囚禁的男犯总数也不过八九名。据统计,京师大臣秩位在二千石左右者不超过百人⑥;汉朝地方号称“百郡千县”,二千石守相亦为百余人,内外总数不过二百多人。其中犯罪被捕者毕竟是少数,因此廷尉狱没有必要设置很多牢房。《史记·酷吏列传》载武帝时,“至(杜)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司马迁显然认为这个拘押数目对于廷尉狱来说,已经是反常的高记录了。如此庞大的罪犯群体,廷尉狱的规模又有限,只得将其分散到附近的中都官诸狱。如《汉书·张汤传》载赵王上告张汤与其属吏鲁谒居勾结为奸,“事下廷尉,谒居病死,事连其弟,弟系导官”。颜师古注:“时或以诸狱皆满,故权寄在此署系之,非本狱所也。”又如《汉书·宣帝纪》曰:“曾孙虽在襁褓,犹坐系郡邸狱。”颜师古注:“据《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此盖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

2.监管罪犯并非甚严。汉代的监狱均有吏卒守护,以防止囚犯与外界互通声气、传递物品,并保护狱内的安全。在对犯人的监护方面,中都官狱由于多设在皇宫或禁苑之内,如少府属下的若卢、居室、掖庭、暴室、导官与左右司空诸狱,以及上林诏狱,所以戒备极为森严。皇宫周围不仅筑有高墙重门,还由几个治安机构分别负责警卫事务,有关的安检制度十分周密。如《汉旧仪》卷上曰:

皇帝起居仪宫司马[门]内,百官案籍出入,营卫周庐,昼夜谁何。殿外门署属卫尉,殿内郎署属光禄勋,黄门、钩盾署属少府。[8](p61)

相对外朝廷尉狱来说,这些监狱的安全可靠程度甚高。廷尉府设在宫外,虽然也有吏卒守卫,但是据史书记载,其监护防范措施并非十分严密,屡有奸人违反狱规的现象发生:例如有伺机溜进廷尉府刺探案情、并化装为医生入狱与囚犯联系者。据《汉书·朱博传》,陈咸坐漏泄省中语下狱,“(朱)博去吏,间步至廷尉中,候司咸事。咸掠治困笃,博诈得为医入狱,得见咸,具知其所坐罪”。颜师古注:“间步,谓步行而伺间隙以去。”

又有冒名顶替狱卒而进入服侍囚犯者。如《后汉书·廉范列传》载陇西太守邓融被劾入廷尉狱,其功曹“(廉)范于是东至洛阳,变名姓,求代廷尉狱卒。居无几,融果征下狱,范遂得卫侍左右,尽心勤劳”。

还有犯人诈死以越狱隐居者。如公孙敖和匈奴作战失败,被囚禁在廷尉狱治罪。他居然伪装死亡,得以出狱隐藏起来,“亡居民间五六岁”,逃脱了死刑判决。此举如果没有狱内的吏卒协助,显然是无法取得成功的。

据两汉史籍所载,甚至这所监狱的主官——廷尉也有不守法令、虐待囚犯的事例。如《汉书·百官公卿表下》载昭帝元凤五年,“巨鹿太守淮阳朱寿少乐为廷尉,坐侍中邢元下狱,风吏杀元,弃市”。身为朝廷的最高司法长官,竟然目无纲纪,指使属吏杀害诏狱囚犯!又如东汉和帝时陈宠为廷尉,“会坐诏狱吏与囚交通抵罪。诏特免刑,拜为尚书”[2](p1554)。因为他受宠于皇帝,才得以免究罪责,调职另用。桓帝时廷尉冯绲非法用刑,“时山阳太守单迁以罪系狱,绲考致其死”[2](p1284)。

廷尉狱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违法事例,一方面由于其收押的犯人多是高官贵戚,所以能够对监狱的管理者施加种种影响。另一方面,两汉的官场相当腐败,多有行贿私求之举,廷尉府亦不能免。故汉时谚语曰:“廷尉狱,平如砥。有钱生,无钱死。”(《初学记》卷二○《政理部·狱》引卫展《陈谚言表》;沈自南《艺林汇考·栋宇篇》卷二引《留青日札》引汉谚)《史记·绛侯世家》载周勃因人诬告,“下廷尉。廷尉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狱吏乃书牍背示之,曰‘以公主为证’”。西汉时曾有规定,宗室或将相重臣犯罪囚禁在宫内某些中都官的诏狱,而不入廷尉狱。如《汉旧仪补遗》卷上曰:“司空诏狱,治列侯、二千石,属宗正。”[8](p90)《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少府属官”条注:“《汉仪注》有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若此可能就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

3.廷尉对案件的处置或不能使皇帝满意。秦汉时期皇帝虽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在处理某些案件的时候,廷尉如刻意遵循司法审判程序和律令条文的规定,对案犯所拟定的罪名和刑罚未必能符合皇帝的意愿。例如,汉文帝出行时有人在中渭桥无意中惊乘舆马而被捕,廷尉张释之奏当罚金,“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9](p2754,2755)其后又有人盗高庙座前玉环,张释之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之无道,乃盗先帝庙器!吾属廷尉者,欲致族之,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9](p2755)

《汉书·田千秋传》载汉武帝报群臣奏书曰:“巫蛊始发,诏丞相、御史督二千石求捕,廷尉治,未闻九卿廷尉有所鞫也。”是“巫蛊之祸”初起时,汉武帝曾命令廷尉审理有关案件,但是廷尉及其他中都官署首鼠两端,皆采取拖延对策,引起了武帝的不满,于是任命江充为绣衣直指使者来经办此案。江充领会武帝的意图,故诬陷外戚卫氏亲族,予以穷治,“丞相公孙贺父子,阳石、诸邑公主,及皇后弟子长平侯卫伉皆坐诛”[3](p2742)。他又对太子栽赃陷害,致使太子刘据被迫起兵造反被诛。

廖伯源先生曾云:“或有某些特殊之事件,为便于控制,贯彻其个人之意志,皇帝不欲行政机关插手,而特遣使者办理。是皆皇帝防间政府官员,集中权力,加强其个人统治之手段。”[10](p19)此言甚是。汉武帝于中都官诸署增设诏狱,将原来归廷尉负责审讯和拘禁的一部分案犯转移到那里,派遣使者来掌管某些案件的立案起诉、逮捕审讯,甚至使者住进狱内对囚犯进行监护。这是最高统治者企图直接控制这些案件的司法审判,以便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图,而不为行政机构和专职司法官员所掣肘。

三 廷尉狱的管理制度与囚犯生活

(一)刑具拘系

汉朝官府捕获罪犯之后,通常要用各种刑具将其束缚起来。如在逮捕后尚未入狱时,通常以绳索捆绑罪犯,称为“缚系”,押送前往监狱称“缚诣”。入狱后则换上木制的桎梏,称为“械系”。⑦如果犯人入狱后未能立即“著械”就属于违反法规。如汉末曹操为丞相,曾逮捕幕僚贾逵。“狱吏以逵主簿也,不即著械。谓狱吏曰:‘促械我。尊者且疑我在近职,求缓于卿,今将遣人来察我。’逵著械适讫,而太祖果遣家中人就狱视逵。”[11](p481)若在狱内私自为囚犯解脱刑具,狱吏就要被处以和犯人罪名相同的刑罚。如《汉书·酷吏传》曰:“定襄吏民乱败,于是徙(义)纵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二百余人。纵壹切捕鞠,曰‘为死罪解脱’。”注引孟康曰:“壹切皆捕之也。《律》,诸囚徒私解脱桎梏钳赭,加罪一等;为人解脱,与同罪。纵鞠相赂饷者二百人以为解脱死罪,尽杀之。”

《汉书·惠帝纪》载其即位诏书曰:“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是说高爵、长吏及皇帝的故旧下属应优待,即使犯罪被捕也免受刑具拘系。但是从两汉史籍记载来看,被捕的贵族、官员是否受到刑具束缚,还要视其罪行轻重以及朝廷所下的指令而定。入廷尉狱者亦多有被“械系”者,如前引之萧何、王章等例。《太平御览》卷六四三《刑法部九》引《会稽典录》载陇西太守邓融以赃罪征诣廷尉,明帝遣盛吉考问:“吉到诏狱,但敕主者供汤沐饮食,不去问事。明日复往,解融桎梏,徐问以情实。”可见廷尉狱中许多囚犯仍是佩带刑具的,所以史书中通常用“系廷尉”来表示囚禁在廷尉狱。例如《太平御览》卷五四二引华峤《后汉书》:“郑众使匈奴,欲令众拜,不为屈。朝议复欲遣众,众曰:‘今往匈奴,必恐取胜于臣,臣不忍持大汉节,对毡裘跪拜。’明帝收系廷尉狱。”《后汉纪·明帝下》永平八年曰:“(郑)众既西,道路间连续上书固争,上大怒,追还,系廷尉狱,会赦,归家。”

(二)夜晚阅囚

在廷尉狱内存在着“呼囚”制度。《汉书·王章传》曰:“章小女年可十二,夜起号哭曰:‘平生狱上呼囚,数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刚,先死者必君。’明日问之,章果死。”张晏注:“狱卒夜阅囚时有九人,常呼问九人。今八人便止,知一人死也。”这表明廷尉狱内实行男女分监囚禁制度,狱吏每夜都要点名查阅囚犯,与簿册勘合。《后汉书·列女盛道妻传》曰:“犍为盛道妻者,同郡赵氏之女也,字媛姜。建安五年,益部乱,道聚众起兵,事败,夫妻执系,当死。媛姜夜中告道曰:‘法有常刑,必无生望,君可速潜逃,建立门户,妾自留狱,代君塞咎。’道依违未从,媛姜便解道桎梏,为赍粮货。子翔时年五岁,使道携持而走。媛姜代道持夜,应对不失。度道已远,乃以实告吏,应时见杀。”由此看来,“呼囚”应是汉代监狱统一执行的管理法规,以防止有非常事故发生。

(三)禁止囚犯与外界交通

“交通”也是汉代的一个法律用语,特指不正常的的私下交往。若有与人非法交通者,朝廷将按照其罪行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或夺爵迁徙。如《汉书·文三王传》:“元始中,(梁王)立坐与平帝外家中山卫氏交通,新都侯王莽奏废立为庶人,徙汉中。”或处以免官。如《后汉书·方术李郃传》:“(郃)行至扶风,而宪就国自杀,支党悉伏其诛。凡交通宪者,皆为免官,唯汉中太守不豫焉。”或处以徒刑。如《汉书·朱云传》记朱云与陈咸会于长安:“丞相具发其事,奏‘咸宿卫执法之臣,幸得进见,漏泄所闻,以私语云,为定奏草,欲令自下治。后知云亡命罪人,而与交通,云以故不得。’上于是下咸、云狱,减死为城旦。”或处以死刑。如《后汉书·酷吏董宣传》:“宣以(公孙)丹前附王莽,虑交通海贼,乃悉收系剧狱,使门下书佐水丘岑尽杀之。”又《后汉书·董卓传》:“卓乃使人诬卫尉张温与袁术交通,遂笞温于市,杀之,以塞天变。”

监狱的管理人员如果和囚犯私下来往,传递信息禁物,亦会受到惩罚。例如《后汉书·独行列传》载会稽人陆续被逮入洛阳诏狱受审,门卒为其母传递馈食,“续虽见考苦毒,而辞色慷慨,未尝易容,唯对食悲泣,不能自胜。使者怪而问其故。续曰:‘母来不得相见,故泣耳。’使者大怒,以为门卒通传意气,召将案之。”廷尉狱也如此,如《汉书·百官公卿表下》载太常靳石“坐为谒问囚故太仆(公孙)敬声,乱尊卑,免”。按汉代法律规定不得私入牢狱探视囚犯,《汉书·常山宪王舜传》即载常山太子刘勃在父王病时犯有多款罪行,包括“私奸、饮酒、博戏、击筑、与女子载驰、环城过市、入狱视囚”等。靳石则是身为九卿,私自到诏狱中去探望死罪囚犯,因而被罢免。甚至有时连廷尉都参与此种活动,如前引《后汉书·陈宠传》说陈宠“会坐诏狱吏与囚交通抵罪”。

(四)狱囚或久系不决

汉代对于廷尉狱犯人结案的时间没有严格的规定,往往依形势而定。因为这里囚禁的多是高官显爵之人,审讯拟判往往要经过“杂治”、“杂议”的繁琐过程,常常难以迅速定罪。或是由于案情重大、关系复杂,涉及方方面面人物,需要连逮追捕,审判工作因而会延续很长时间。或犯人不肯招供认罪,或定罪上报后皇帝拖延不准,也会使犯人“久系不决”。另外,廷尉也可以利用其职权,加速或延缓案件审判的进度。例如《史记·酷吏列传》曰:“(杜)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

廷尉狱内的犯人有被囚禁一年以上者,如《汉书·魏相传》:“大将军用武库令事,遂下相廷尉狱。久系逾冬,会赦出。”《后汉书·郑弘传》:“弘师同郡河东太守焦贶。楚王英谋反发觉,以疏引贶,贶被收捕,疾病于道亡没,妻子闭系诏狱,掠考连年。”前引陇西太守邓融以赃罪征诣廷尉事,也是“前后考验,历岁不服”。

还有关押二年以上者,如《后汉书·张霸附子楷传》:“桓帝即位,(裴)优遂行雾作贼,事觉被考,引楷言从学术,楷坐系廷尉诏狱,积二年……后以事无验,见原还家。”甚至有系廷尉狱长达三年者,见《汉书·循吏黄霸传》:黄霸“守丞相长史,坐公卿大议庭中,知长信少府夏侯胜非议诏书大不敬,霸阿从不举劾,皆下廷尉,系狱当死。霸因从胜受《尚书》狱中,再隃冬,积三岁乃出”。

(五)狱内囚犯享有的各项权利

廷尉狱内吏卒颐指气使,犯人在审讯和囚禁时往往受到种种虐待,即所谓“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棰”[3](p2732),多有在狱中被虐待致死者。沈家本《狱考》亦云:“临江王以故太子迫而自杀,周勃、周亚夫以丞相之贵见辱于狱吏。以贵宠体貌之大臣,小吏得施其詈骂榜笞,积威之渐,子长言之可云痛心。”[1](p1174)但是另一方面,廷尉狱内的多数囚犯原来具有尊贵的地位,所以受到的某些待遇又会高于普通罪犯。除了定时供给的“汤沐饮食”外,还有种种如:

1.允许僮仆侍卒赡护。廷尉诏狱囚禁的高爵厚禄者,平时四体不勤,并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仆人服侍。朝廷允许他们身边保留一些奴仆、侍卒,可以随行入狱,或由监狱安排人员料理其饮食起居。如《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载汉高帝九年逮捕赵王张敖,“乃槛车胶致,与王诣长安,治张敖之罪,上乃诏赵群臣宾客有敢从王皆族。贯高与客孟舒等十余人,皆自髡钳,为王家奴,从来。”东汉事例如河东太守史弼,“及下廷尉诏狱,平原吏人奔走诣阙讼之。又前孝廉魏劭毁变形服,诈为家僮,瞻护于弼”[2](p2111)。又如廉范“求代廷尉狱卒。居无几,融果征下狱,范遂得卫侍左右,尽心勤劳”[2](p1102)。《后汉书·公孙瓒传》曰:“(辽西)太守刘君坐事槛车征,官法不听吏下亲近,瓒乃改容服,诈称侍卒,身执徒养,御车到洛阳。”种种记载表明,犯罪的王侯官员之僚属与门客,即具有自由身份的人是不能随行入狱的,但是犯人身边允许有依附身份者如奴仆、侍卒以随行“赡护”其生活,这是普通罪犯完全享受不到的待遇。

2.可上书自讼。诏狱的囚犯有权向朝廷上书讼冤申辩,或举奏他事以立功赎罪。如《汉书·公孙贺传》曰:“是时,诏捕阳陵朱安世不能得,上求之急,贺自请逐捕安世以赎敬声罪……安世遂从狱中上书,告敬声与阳石公主私通,及使人巫祭祠诅上,且上甘泉当驰道埋偶人,祝诅有恶言。”又《后汉书·袁安传》载张俊、张龛兄弟并为尚书郎,犯罪“皆下狱,当死。俊自狱中占狱吏上书自讼,书奏而俊狱已报。谓奏报论死也。廷尉将出谷门,临行刑,邓太后诏驰骑以减死论”。李贤注:“占谓口授也。”罪犯甚至能够在狱中向皇帝呈献文辞。《后汉书·文苑列传》载杜笃得罪官宦,“收笃送京师。会大司马吴汉薨,光武诏诸儒诔之,笃于狱中为诔,辞最高,帝美之,赐帛免刑”。

3.可携带经籍。廷尉狱犯人可以随身携带儒家经典进行学习研究,甚至可以在牢内讲学教授。如《汉书·循吏传》载黄霸与夏侯胜“皆下廷尉,系狱当死。霸因从胜受《尚书》狱中”。又东汉董宣迁北海相,“坐征诣廷尉。在狱,晨夜讽诵,无忧色”[2](p2489)。张楷亦是“坐系廷尉诏狱,积二年,恒讽诵经籍,作《尚书注》”[2](p1243)。

四 结 语

汉代的监狱已有“贵人之牢”和“贱人之牢”的区分,廷尉狱当然属于前者。如果考察它的历史渊源,则会发现战国以前罕见有类似的机构。周代贵族在司法领域享有许多特权,故有“刑不上大夫”之称,这些特权在他们犯罪后的拘禁场所和束缚手段上也能表现出来。据《汉书·贾谊传》:“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在其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系引而行也。”周之贵臣犯罪后待罚于“请室”,并无刑具束缚。据笔者考证,“请室”又称“清室”,是宫廷内临时拘禁犯罪大臣的囚室,而非正式的监狱。又据张华《博物志》所言,先秦监狱有“念室”之称。⑧《尚书·康诰》云:“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这反映它有可能是关押要犯的场所。类似“请室”的囚室,楚国称为“法室”⑨,吴国称为“石室”⑩,越国则称“谢室”。贾谊《新书·耳痹篇》:“事济功成,范蠡负室而归五湖,大夫种系领谢室。”卢文弨曰:“即请室。”[12](p278)史籍所载长期拘禁诸侯、贵族的场所,如桀囚汤之“夏台”,伊尹放太甲之“桐宫”,皆为都城之外的行宫,不像是专门的监狱。纣拘文王之“里”,实为地名,其狱有记载亦称“石室”。《吴越春秋·勾践入臣外传》大夫扶同曰:“昔汤系于夏台,伊尹不离其侧;文王囚于石室,太公不弃其国。”应劭认为它们只是散禁的场所,“夏曰夏台,言不害人,若游观之台,桀拘汤是也。殷曰里,言不害人,若于闾里,纣拘文王是也”[13](p419),而皆非正式的监狱。

随着秦汉统一王朝的建立,皇帝的专制统治逐步加强,官僚制、郡县制取代了世袭制和分封制。这些政治结构的重要变化,使贵族大臣们在司法方面享受的优待明显减少,并由此产生了关押高级官员的监狱,上层犯人开始在狱中受到种种虐待。如“李斯拘执束缚,居囹圄中”[9](p2560);“淮阴,王也,受械于陈;彭越、张敖南向称孤,系狱具罪;绛侯诛诸吕,权顷五伯,囚于请室”[3](p2733)。贾谊因而上奏曰:“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之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空,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3](p2256)帝国疆域和人口的的扩大,亦使中央与地方的官僚队伍迅速膨胀,其犯罪行为明显增多,这也是朝廷为囚禁此类犯人而建立常设的专门监狱之原因。廷尉狱的设置可以看作是战国以来君臣关系发生变革的结果,它对于秦汉专制皇权的巩固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注释:

①参见沈刚《汉代廷尉考述》,载《史学集刊》2004年第4期。

②例如《后汉书·宦者孙程传》注引《东观汉记》载苗光谎称曾入章台门拥立顺帝,“诏书封光东阿侯,食邑四千户,未受符策,光心不自安,诣黄门令自告”。

③参见笔者所撰文《汉代后宫的监狱》,载《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2期。

④参见《后汉书·张楷列传》。

⑤参见《史记·平准书》:“淮南、衡山、江都王谋反迹见,而公卿寻端治之,竟其党与,而坐死者数万人。”《汉书·江充传》:“民转相诬以巫蛊,吏辄劾以大逆亡道,坐而死者前后数万人。”

⑥参见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西汉职官秩禄表》部分,齐鲁书社1986年版。

⑦详说参见笔者所著《汉朝刑具拘系制度考述》,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4期。

⑧见《初学记》卷二十《政理部·狱》引《博物志》:“夏曰念室,殷曰动止,周曰稽留,三代之异名也。”

⑨见《吕氏春秋·精喻》:“故至言去言,至为无为,浅智者之所争则末矣。此白公之所以死于法室。”

⑩参见《吴越春秋·勾践入臣外传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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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魏微监狱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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