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保护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为例_退税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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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目前,对贸易保护政策的支持主要沿着三条路线展开:(1)战略型贸易理论。对贸易小国或后发国家而言,自由贸易并非最优的政策抉择。小国经济或后发国家的国内需求市场往往较小或不足,需要对外贸易的支撑,但这些国家的经济体系通常是不完整的;与贸易大国或是先发国家相比,处于竞争劣势,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在某些重要的产业上,给予贸易保护,提升该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改变其劣势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战略型贸易理论的基本观。(2)公共选择理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主要是因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并经政治投票机制造成的结果。Kruegef(1992)认为,自由贸易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社会福利状态,但因这种福利体现在每个人身上是十分微弱的,人们甚至无法感受到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因此,在政治投票过程中,多数人往往会被少数能从贸易保护中直接获利的利益集团所击败,贸易保护政策得以实施。另外,投票者的信息问题,政治家、官方与利益选民之间的三角勾结,也是造成贸易保护政策盛行的原因。(3)动态不一致性理论。对一国而言,尽管自由贸易可能是最优的贸易政策,但该政策在实施中存在着动态不一致性,容易因政府承诺的不可信而发生改变。Staiger and Tabellini(1987)认为,一国采取保护政策的原因并非源于利益集团的压力或政治因素,而在于政府关于自由贸易承诺的不可信。如果私人经济主体无法相信实行自由贸易的承诺,那么,政府事先作出的承诺对现期而言就不是最优的,这样,政府就具有违背事先承诺的内在驱动力。

本文因循第三条路线,以我国出口退税的实践为例,对贸易保护政策中的动态不一致性问题加以分析。本文的分析表明,在理性预期和信息不对称假设下,政府在与企业的博弈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私人主体行为的牵引,从而导致贸易保护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

二、文献综述

Kydland and Prescott(1977)在其经典的论文中,对动态一致性和动态不一致性作出明确的定义。所谓动态一致性(time consistency),指的是基于私人经济主体的过去行为所做出的决策,不但使得现期的社会福利最大化,也使得在未来时期选择类似的政策也能够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否则,就称该政策是动态不一致性(time inconsistency)的。由于私人主体能够根据政府上一期作出的决策以及现有的信息,做出对政府决策的预期,进而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这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基于私人经济主体以往的选择做出的决策,对未来不是最优的。这将迫使政府违背自己的承诺,选择有利于现期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决策,从而造成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比如,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政府宣布将不修建水坝,也不允许个人在容易受到洪水侵害的地方修建房屋。然而,理性的个人有可能预期,一旦自己修建房屋,政府为了保障他们的利益就必然要去修建水坝,这样他们就敢于修建房屋,其结果将迫使政府不得不去修建水坝。

可见,私人主体的行为可以对政府决策造成很大的影响。在政府与私人博弈的过程中,人们倾向于认为政府比私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与资源,却忽视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实是双向的。事实上,政府关于私人的信息同样是有限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我国对贫困县的补助问题。中央政府很难对地方的情况了解清楚,其结果是,某些县事实上已经脱贫,却仍然在享受政府对贫困县的经费补助。

自Kydland and Prescott(1977)创造性地提出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理论以来,该方法就被迅速应用于经济学的各领域。在贸易保护政策方面,Maskin and NeWbery(1990)对各国石油进口关税问题的分析表明,在进口方垄断条件下,传统开放圈子(open-loop)的最优关税政策是动态不一致的。而在政府缺少对未来关税的承诺下,反而能够达到动态一致的均衡。但与最优关税相比,均衡税率较高,因而会造成效率损失,降低进口方的福利。

Staiger and Tabellini(1987)分析了在应对国际贸易冲击时,劳动力在进口部门与出口部门之间的流动情况。他们认为,存在两种最优关税政策,一是关税为零的自由贸易政策,二是设置一个高到足以阻止劳动力在部门之间流动的税率,这一高税率往往是超出私人预期的。二者的区别在于自由贸易政策是动态不一致的政策,而后者则相反。从长远看,关税税率不能过高,因为税率过高会引起他国的贸易报复,造成福利损失,但若要保持政策的时间一致性,相对高的关税保护又是难免的。

Tornell(1987,1991)通过建立一个简单的两期模型,论述了短暂性的贸易保护政策是动态不一致的政策,政府终止对企业的关税保护或资金补助的承诺是不可置信的。但是,如果政府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投资,① 而不能用于分红的话,就可以消除动态不一致性。Kminori Matsuyama(1987,1990)指出,短暂性贸易保护政策的存在,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它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一个积累资本的机会,二是取消贸易保护的预期会激励企业开发新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他们建立一个无限水平的完全信息博弈模型,说明短暂性的贸易保护政策是其中的一个子博弈精炼均衡,但它不是重复协商证据(Regotiaation proof)② 的均衡结果,即它是动态不一致的。wright(1995)对Tornell(1987,1991)和Kiminor Matsuyama(1987,1990)的两期模型加以拓展,将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引入模型巾,说明低生产成本的企业会将自己伪装成高成本的企业,以获取政府的关税保护或经费补助,从而使短暂性的保护政策延长。政府取消保护的承诺是不可信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通过激励相容的机制设计,运用显示性原理(Revelation Principle),使得高成本与低成本的企业只有在透露自身真实的成本状况时,企业的目标函数才能达到最优。

三、分析框架

对政府而言,出口退税政策存在两方面截然相反的效应。一方面,退税有助于降低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提高出口量,拉动国内经济增长,这是一种正效应;另一方面,退税会带来财政负担,影响其他政策的施行,这是一种负效应。而对企业来说,出口退税会带来降低出口成本,提高竞争力,增加企业利润等正向效应。问题在于,企业将如何利用退税政策来降低成本?是从改进生产技术入手,消化、吸收产品成本;还是单纯地从退税中获得的好处,直接用于扩大产量以求得短期出口量的扩增呢?毫无疑问,两种选择的区别是明显的。

下面给出一个两期模型,用以说明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政府降低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是动态不一致的。

假设企业在第一期既进行生产,又从事技术革新;企业在第二期只从事产品生产。假设企业在第一期的投入到第二期才见成效。资本折旧率为0。公式描述如下:

第一期宣布退税率为t,那么第二期对政府而言,如果企业减少成本的努力很大,成本降低很快,其最优的政策是降低退税率的政策;否则,保持一定的退税率以维持企业竞争力,便是政府最优的选择。假设在低成本情况下,最优税率为0;高成本情况下,最优税率为t[*],讨论下列情形:

1.情形一:信息完全,政府明确承诺在第二期将取消出口退税

2.情形二:信息完全,但政府对第二期未作出承诺

企业若出现高成本,政府最优选择依上面假设为t[*],对应的企业利润为π[,t][H],可以看出π[,t][H]>π[H],因为此时多了政府的退税支持。若出现低成本,最优税率为0,对应利润仍为π[L]。此时,企业最优努力程度为:

求导得:

结论:在政府可以观察到企业成本状况的条件下,政府的承诺是有威胁的,企业将为此作出更大的努力去降低生产成本。

3.情形三:信息不完全,政府的承诺是不可置信的威胁

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政府难以观察到企业成本的真实状况,政府只能通过观察出口量,即企业产量的变动,来制定政策。假设政府宣布第二期将取消税率保护,如果企业预期到第一期减少成本的努力带来的第二期的收益小于现有税率保护带来的收益,那么企业就不会努力去减少成本。进一步地,如果企业预期到政府对出口量的重视程度是较高的,且企业考虑的是两时期总体利润最大化,那么企业就会在第一时期,降低产量,从而影响政府的决策。上文假设政府的目标函数为B(t,q),且B′[,t](t,q)<0,B′[,q](t,q)>0。若q减少带来B减少的幅度超过t降低带来B上升的幅度,那么政府最优的政策就是维持一定的保护税率。如果企业是足够理件的话,那么保护税率就会维持在原有水平,而不会降低。

四、经验证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共经历了二次较大的改革,分别为:改革开放后进出口税收制度的改革;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涉及到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2003年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1979、198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三次发出通知,调低了出口手表等产品的工商税率,以支持其出门。1983年,为解决电子产品进口失控,国内新兴的电子工业发展缓慢的问题,财政部发出《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对钟表等17种机械电子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进口征税办法,用税收杠杆发挥“限入奖出”作用。1984年中国外贸体制改革有了很大进展,进出口贸易额迅速增长。但同时也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如出口补贴被国际上看作是倾销和不公平的竞争、进出口亏损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假亏”、出口产品价格含税和利润过高等。为此,财政部会商有关部门,把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原则作为基本内容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之中,从1984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制度。1985-1992年又先后发出一系列补充规定,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系统的进出口税收制度。

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在确立增值税主体税种地位的同时,决定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应退税款的负担,即以1993年为基数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80%∶20%分担,对以后新增的应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担。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使得出口商品平均退税率从11.2%跳到16.63%。退税率的大幅度增长刺激了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使贸易出口大幅度提高。但同时这给中央财政造成了巨大的负担。1995年,我国首次出现欠退税现象。为此,国务院两次下调出口退税率,平均退税率下调幅度高达8.34个百分点,结果直接造成了出口企业出口成本上升、企业利润下降和出口减少等问题。1998年,我国出口仅比上年增长0.6%,进口增长幅度为1.5%。无奈之下,国务院重新对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调整,对部分出口商品提高了两个以上百分点的退税率。1999年,又两次宣布调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随着退税率的上调,全国的出口量又大幅度上升。从1999年到2002年,全国的出口贸易年均增长18.6%。而随着出口贸易的增长,中央财政的出口退税应退税额也在同步上升,从1999年到2002年,我国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年均增长36.3%,然而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的收入年均增长仅有21.1%,同期支出增长年均为27.4%。巨大的收支压力使得中央财政无法及时筹集到足够资金填补退税空缺,所以到2002年底全国累计应退未退款达到了2477亿人民币(李永友,2003)。

在此背景下,2003年我国开始了改革开放以后对出口退税制度的第三次较大改革。此次改革的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其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对国家鼓励的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的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二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即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出中央和地方按75%∶25%比例共同负担(2004年中央与地方的比例又调整为92.5%∶7.5%。三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即从2003年起,中央用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来增加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四是推行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图1显示了我国1978年以来外贸出口总额增长速度的变动情况。

由图1可以看出,1980年,1983年,1989年,1994年和1999年,每一次政府支持出口或是提高退税率,都会导致出口量的急剧上升,相反,1995年连续两次的调低退税率,使得出口增长的1996年、1998年下降到历史的最低点。2003年,再一次的调低退税率让2001年以来出口上升势头嘎然而止。因此,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政府正陷入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当中。一旦提高退税率,出口速度就回升;一旦退税率降低,出口增量就很快下降。虽然可能在各个时段都会存在各自特殊的原因。

总之,从我国出口退税改革的历程看,可以发现两个问题、一是出口退税率的作用远远超过仅为了避免企业遭受多重征税的范畴,甚至成为企业能否生存的关键因素。只要出口退税率下降,出口量就立即降低,企业对出口退税率的依赖程度过高。二是政府的创新措施不多,没能从根本上激励国内企业去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一旦出口量降低,只会提高退税率,反之,出口过旺,财政负担过重,就降低退税率,干预方式过于单一。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可以很容易预期到政府的行为,预先采取行动,从而使政府的决策不断出现反复。

五、结论

本文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践为例,探讨贸易保护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问题。在实践中,政府为了扶持其国内的幼稚产业、夕阳产业等,往往会出台一些短暂性的保护措施(出口退税政策虽不在此行列,但从出口企业对于该政策的依赖程度上看,这又是相似的),以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结果却常常事与愿违。因众多企业的行为信息难以准确、及时地反馈给决策者,往往使得政府所要扶持的行业,最终转变为企业对于政府的福利依赖。

注释:

①这种类型的补助称为“投资条件的补助”( investment contingent subsidies) 。

②重复协商证据,最早由Farrell and Maskin,and Pearce在研究无限重复博弈中提出来的概念,可以检验某个均衡结果是否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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