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提高。预计2021年,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将增加到7000公里,客运量将超过260亿人次。轨道交通的井喷式发展给运营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突发性大客流、暴恐事件等,如果准备不足或应对不当,极易引发难以估量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如:2005年7月7日伦敦地铁恐袭事件,共导致52人死亡,700余人受伤,经济损失超过20亿英镑。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保障;工作浅析
引言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迅猛,公共安全需求日臻迫切,安保工作理念亟待更新,进一步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保社会化发展是保证安保工作成效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
1基本概念与安全现状
1.1基本概念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轨道交通系统的高密度、大流量、公众开放性、空间封闭性等特性决定了它的公共安全面临诸多危险: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因素、治安突发事件、事故灾害隐患等。
1.2安全现状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轨道交通已经能够有效防控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轨道交通安全平稳建设和有序运营。轨道交通发展日渐网络化、差异化,制式结构多元化,轨道交通仍然面临着大客流、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等风险,公共安全防控工作还存在进步空间。
1.2.1地方性政策法规、实施细则亟待制定与完善
随着国内各城市轨道交通组网速度的爆发式增长,既有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实施细则将会略显单薄。此外,在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审批、管理,工程验收、评估等环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程序等方面,还需要补充和完善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
1.2.2《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的仍未落地
由于国内各地区(城市)之间文化、经济、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性和对公共安全防范的需求程度的不同,《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51-2016)对各地情况无法做到因地制宜、一地一策。多数城市未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1.2.3轨道交通规划设计的理念和前瞻性不足
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周期较长,且建成后的轨道交通设施因条件限制不易于改变,在规划中设计理念和前瞻性不够,没有能够从使用需求和城市快速发展的角度出发倒逼规划设计,导致地铁在建设施工完成后即存在运营安全隐患。目前,地铁站点规划设计普遍存在“求大求全”的现象,将多条地铁线集中在一个枢纽换乘站进行换乘,虽解决了换乘方便,但给运营安全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大客流的换乘站不利于客流有序组织、不利于紧急疏散。
1.2.4系统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存在风险
国内部分城市轨道线路开通运营已超过10年,且多数以进入网络化运营,部分车辆、信号设备已逐步进入大修、大检阶段,行车设备的老化和高频使用使得地铁运营故障时有发生。广州地铁每天约60万台套核心设备在线上运行。地铁运营涉及的系统设备种类众多,包含行车、客运、车辆、线路、供电、机电、通信、信号等多个系统,且各系统相互联系,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引发灾难性事故。例如:深圳龙华线“9•5”重大行车事故。2012年9月5日13时37分,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地铁龙华线上行线莲花北-少年宫区间(K4+510-K4+651)发生弓网损毁事件,造成民乐至福田口岸区段中断运行6小时27分。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设备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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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化措施分析
2.1发挥行业协会在城市轨道交通安保中的
专业带头作用参与主体多元性是安保社会化最为突出的特征,要依靠道德激励、义务激励、需求激励等手段,来凝聚社会力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安保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行业协会作为自治性社会组织,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协会成员通过遵守行业规则实行自律管理,在行业内部形成一种自生自发的自律秩序,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和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协会均是国内成立较早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在各种专业领域发挥着规范会员行为、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等作用;结合自身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各地也陆续成立了一系列行业协会,如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在安全保卫领域,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陕西保卫协会等地方行业协会应运而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相关领域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鼓励中国公共交通行业协会、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协会等专业协会积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安保技术、安保管理等方面的研发、合作和交流活动,将更专业的安保设备和技术应用到城市轨道交通安保领域,弥补城市轨道交通安保主体专业能力的不足;积极鼓励行业协会组建城市轨道交通安保专家队伍,从相关部门和成员单位选拔培养一批防爆、交通、安检、应急等方面的专家,定期请其对城市轨道交通中从事安保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公安民警、保安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培训。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行业协会建立安全责任制度,鼓励其成员单位成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卫社会化的相对专业力量,并形成定制。
2.2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安保社会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运营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需要完备的法规制度加以保障。2018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颁布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三十九条、四十四条均涉及推进轨道交通安保社会化的相关内容。该规定填补了城市轨道交通安保社会化方面存在的立法空白,但内容较简单、规定较笼统。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安保相关条例尚处于起草阶段,未来法规中应当明晰安保社会化的实施主体、职责范围等相关内容。多方安保主体必须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管理制度进行整合和规制。应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导,公安机关具体监督实施,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保社会化管理制度,具体明确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保社会化工作中各参与方的职责权限、权利义务、招募上岗、量化管理、培训演练、表彰奖励等内容并积极推进落实。
2.3加强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全面评估轨道交通建设、运营风险点,实行分级动态管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应急联动处置机制,确保在出现各类突发事件时,能够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处置得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从严追究事故责任。
2.4加强宣传教育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城市轨道交通站台、楼梯、通道和列车的醒目位置增加公共安全类公益广告的投放比例;通过纸面媒体、广播电视及轨道交通电视、LED屏、广告牌、微博、微信、APP等媒体,播放安全乘车指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公共安全防范宣传片。二要提高乘客安全意识。举办公共安全宣讲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和市民开放日、119消防宣传日、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普及自救和紧急避险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应对突发事件,提升群众防恐应急能力。
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座地下城”,涉及面广、涉及行业众多,同时作为城市重要的窗口、人流密集场所,面临巨大的公共安全风险。因而,加强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工作刻不容缓,这也直接关系到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和最终实现地下绿色、安全、顺畅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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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武容宇.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政策效应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5.
论文作者:张正桥,韩松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1
标签:轨道交通论文; 安保论文; 城市论文; 行业协会论文; 公共安全论文; 工作论文; 地铁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