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实践综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争端论文,综合分析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对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该机制从1995年1月1日正式运作以来,已有十三年历史了。十三年来它受理了多少案件?胜诉率多高?裁决的执行情况如何?成员对机制的态度如何?主要是哪些类型的案件被提交到了争端解决机构?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可以揭示机制运行的效果以及出现的问题,也可以为我国如何利用机制提供参考。
本文以WTO秘书处正式公布的网上信息为依据,对WTO争端解决的若干重要方面进行剖析,揭示其中蕴含的规律,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如何利用机制提出若干建议。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WTO十三年来的争端解决实践:(1)WTO十三年来受理和解决争端的总数目。将这一数目与GATT作纵向比较,与国际法院作横向比较,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的总实绩,以及WTO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赖程度。(2)协商、专家组和上诉审议以及执行程序的运作情况。通过这一方面的考察,揭示各个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检测乌拉圭回合谈判者的立法意图是否得以实现。(3)起诉方与被诉方情况。考察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印度、巴西、墨西哥、智利、韩国、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的起诉和应诉情况,分析它们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的态度及其原因。(4)WTO的案件类型。统计和分析WTO案件主要分布在哪些协定中,揭示WTO有关协定及条款被援引的频繁程度,以裨益于WTO法的研究。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有:WTO官方网站上的“WTO争端解决案例最新信息”① 栏目中的数据和其他信息,该栏目由WTO秘书处进行更新,本文的撰写主要基于截止2008年1月1日的数据;上诉机构2007年年度报告②。
一、受理和解决的争端③
从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的十三年时间里,WTO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369起争端④。这些争端中有的被诉事项相同,只是起诉方不同,例如,在印度尼西亚汽车工业案中,日本两次,美国、欧盟各一次分别就印尼的某些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提起起诉,这被分别视为4起争端,即DS55,DS64,DS54,DS59。其中有28起正在进行专家组或上诉审议,已通过了107份最后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从1946年到1996年,提交到国际法院的诉讼案件为74个,国际法院作出了61项判决⑤,年平均分别为1.45个和1.2项。而从1948年到1994年,关贸总协定共受理194件争端⑥,通过103项专家组报告⑦,年平均分别为4.1件和2.2项。两相比较,关贸总协定的业绩明显突出得多。因此有学者认为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曾是人类处理政府间争端的多边体制中最为成功的⑧。从1946年到2006年,国际法院共受理112项诉讼,作出了92份判决,60年里年平均受理和判决的案件分别为1.8件和1.5件⑨。从上面所列数字来看,WTO十三年来平均每年所受理和判决的争端分别为28件和8件⑩,分别是国际法院年均受理和判决争端的15倍和5倍;以受理案件数来看,则十三年的总数已接近关贸总协定47年总数的两倍,WTO争端解决机制已接替关贸总协定成为迄今为止最成功的解决政府间争端的多边体制。这也印证了WTO前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的评价:“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11)
WTO十三年里受理的争端数目急剧增加,原因主要有二:一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较之GATT争端解决机制更有效,成员更愿意援引之;二是WTO协议较之GATT规则更加明确具体,覆盖范围也大大扩展,这导致了成员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大量增加,成员可提交机制的案源也扩广了。案件的不断增多,并不意味着法律和秩序失去了控制;相反,它表明WTO成员更信赖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愿意按照国际间议定的规则来处理案件(12)。
二、协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议及执行程序的运行情况
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专家组审议、上诉机构审议和执行四个程序。以下就各程序的运作情况依次作分析。
(一)协商
369起争端都必须经过协商,截至2008年1月1日,通过协商达成双边解决、撤回成立专家组请求、撤销争议措施或搁置的争端共为91起(13),占全部已解决争端总数198件(另外107件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议所解决的争端)的45.9%。可见协商程序使相当数量的争端无需进入司法程序即获得解决,达到了乌拉圭回合谈判者的预期目的。协商解决的争端中包括美日汽车贸易争端、美中集成电路案等重大争端。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议
截至2008年1月1日,107件争端已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报告并获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占已解决争端总数的54.1%。此外,还有28起争端正在进行专家组审议或在专家组程序中中止或正在进行上诉程序。这样,已经有135件争端实质进入专家组程序。这表明,如同在GATT中一样,专家组程序仍是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大部分专家组报告被当事方上诉,至2008年1月1日通过的110份专家组报告中,有74件被提起上诉,占67%(14)。当初增设上诉程序主要就是担心专家组在解释和适用WTO规则上出现错误,几年来的实践证实了这种担心是正确的。上诉机构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了WTO法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被诉方败诉的比例很高。截至2006年11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被诉方败诉(违反了一项或多项WTO协定义务)的案件约占90%(15)。这么高的胜诉率与WTO案件的类型有关。WTO的案件绝大部分是违法之诉,即申诉方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决另一成员的外贸立法或行政措施违反了WTO协定的一项或数项义务,由于成员通常是在被诉方确实违反了义务时才提起诉讼,不会在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滥用诉权,因而绝大多数案件都得到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支持。
(三)执行程序
1.总体情况 截至2008年1月1日,在86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有46件已获得执行,有6件正等待执行期届满、执行结果出来,关于执行结果是否符合WTO协定的争议有20件,2件案件诉诸报复程序裁决,15件争端中败诉方没有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并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胜诉方进行报复。如果不考虑6件执行中的案件和20件遵守案件,已有执行结果的案子中,执行率约为73%(16)。这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程序运作效果总体上是好的;成员,即便是实力最强的美国和欧盟,一般都愿意自动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
2.遵守复审程序 如果胜诉方认为败诉方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建议的行为仍然不符合WTO协定,它可以依据DSU第21.5条进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请求裁决执行行为不符合WTO协定,这被称为遵守复审案件,十三年来,已通过的遵守复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已达20份,另有4项遵守复审争议正在审理中(17),也就是说,22%(即24/107)的案件存在遵守复审争议。遵守复审问题已成为执行环节的重要问题。
由于败诉方可以对其立法或行政措施略作修改而实质未变就声称遵守了DSB的建议,胜诉方在请求报复前必须启动遵守复审程序。而即使在遵守复审程序中败诉,败诉方还可以故伎重演,这使得遵守复审程序成为一些国家在一些困难案件中故意拖延时间的手段。
上述进入遵守复审的案件包括欧盟香蕉案、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巴西飞机补贴案、加拿大飞机补贴案、美国版权法案等重大案件,其中巴西飞机补贴案、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还经过了两次遵守复审程序。
3.报复程序 报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最后救济手段。如果胜诉方依据DSU第22.6条要求授权报复,败诉方可以对胜诉方请求的报复程度进行仲裁,十三年来,已做出17项报复程度仲裁裁决,涉及8个案件(18)。在败诉方不提起报复程度仲裁或提起仲裁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胜诉方均可确定地获得报复授权。十三年来,争端解决机构共授权15次贸易报复(19)。
这表明,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由于涉及国内重大政策调整或迫于巨大的政治压力,成员宁愿接受报复,也不愿执行WTO的裁定。这些案件包括欧盟的香蕉案和牛肉案、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美国伯德案、美国1916年法案、巴西飞机补贴案、加拿大飞机补贴案和美国赌博案,这些案件由于分别涉及欧盟对其联系国家的香蕉进口优惠制度、欧盟的牛肉检疫标准、美国对外国销售公司的税收优惠补贴、美国伯德法中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补贴、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中的刑事制裁和三倍民事赔偿金制度、巴西对飞机的出口补贴和加拿大对飞机出口的补贴等重大制度,败诉国均不愿执行WTO的裁定而接受报复。这些授权报复除了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中最后导致美国遵守了裁决外,其他案子都还没有导致完全的遵守。
4.评价 尽管总的执行率还比较高,但是遵守复审程序中的拖延和报复程序的难以奏效还是给争端解决机制这一WTO皇冠上的明珠烙上了些许瑕疵,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考虑到这些案件的复杂性、遵守上的困难性以及案件总数相对较少,遵守复审程序和报复程序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不应该因此而受到质疑。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比较认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价值,因此从长远角度看,我们还是可以乐观地预期,也许其他被拖延的案件或者虽经报复仍未导致遵守的案件也有可能随着持续监督的压力和国内利益集团压力的变迁而趋向遵守,毕竟美国外国销售公司这一难度特大的案子最后也走向了遵守。
三、起诉方与被诉方情况
从具体国别来看,在截至2008年1月1日的369件投诉中,前10位起诉方分别为美国88件、欧盟76件、加拿大29件、巴西23件、印度17件、墨西哥17件、阿根廷14件、韩国13件、日本12件、智利10件(20)。前10位被诉方分别为美国99件、欧盟及其成员国70件、印度19件、阿根廷16件、加拿大15件、日本15件、巴西14件、墨西哥14件、韩国13件、智利12件(21)。中国只有2次起诉,都是针对美国,另有5个案件,8次被诉,其中被美国起诉5次,被欧盟、加拿大和墨西哥各起诉1次(22),这些数据表明:
(一)承续其在关贸总协定的作为,美国、欧盟仍是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最主要的使用者,其在起诉总数中的比例分别为23.8%和20.5%。在乌拉圭回合中,正是在美欧的主导下强化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美欧的上述表现符合其初衷;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成为美欧维护其贸易利益、打开别国市场的重要工具。此外,由于该机制作为多边体制也能起到打开他国市场的作用,又不会引起其他国家的非议与反报复,美国在实践中已基本做到将其301条款程序纳入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比如1996年至1998年,美国总共发起17项301条款下的调查,但大部分都被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剩下的均通过双边协商解决(23)。
(二)美欧同时也是最主要的被诉方,分别占投诉中的26.8%和19%。这表明美欧市场对于两者相互之间,对于其他贸易伙伴是何等重要,也表明即便贸易自由化程度之高如美欧,亦存在诸多限制贸易的措施或立法。
(三)日本在起诉方面相当消极,被诉次数也不多,似与其在世界贸易总额中的份额有些不相称。但事实上这仍是在重复着关贸总协定时期的老故事:日本倾向于运用非争讼手段解决争端,因而较少诉他国;日本的贸易壁垒许多是WTO法律规则所没能覆盖的,别国客观上难以起诉。
(四)发展中国家的表现引人注目。发展中国家中积极起诉的国家已有6个,被诉较多的也占6个,发展中国家已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使用者。这一方面说明这些发展中国家精通WTO事务的人才相对不缺乏,处理WTO事务的经验也较丰富,另一方面则表明它们作为拥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国家已经成为其贸易伙伴关注的重要对象。
(五)中国在加入WTO后,迅速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现在起诉次数甚少,被诉次数也不多。起诉甚少,既与我国预案研究不足、人才相对缺乏有关,也与我国注重协商解决争端的传统和担心败诉有关(24)。被诉次数不多,与我国加入WTO的时间较短,2005年过渡期限才过三年相关。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被诉次数可能会有较大的增长,因为过渡期过后,主要贸易伙伴会将诉诸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打开中国市场的重要手段。
四、WTO的案件类型
以下分别对起诉阶段、专家组阶段和上诉阶段的案件类型进行统计和分析。
(一)起诉阶段
WTO网站上的“争端事项索引”栏目部分将所有案件按照WTO各协定或者争议指向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25)。从中可以看出,反倾销案件共60件,占369件案件的16%,是数量最多的类型之一,反映出成员对反倾销问题的关注程度非常之高,也表明反倾销仍然是成员保护本国产业的主要手段之一。反补贴(不含补贴案件)和保障措施案件分别为20件和33件,显示出成员对这两种保护措施使用也较多。在乌拉圭回合新议题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有28件,投资措施案件也有9件,说明新议题争端已成为重要的争端类型。
(二)专家组阶段
WTO秘书处编写的《WTO分析索引:WTO法律和实践指南》详细记录了WTO各协定各条款的判例法,从中我们可以统计出在专家组程序各主要协定已有的案件:反倾销案件有26起、补贴和反补贴案件22起、保障措施案件8起、农产品协定案件8起、SPS协定的案件4起、服务贸易总协定案件5起、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案件4起、知识产权案件9起、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案件10起、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案件18起。
这说明专家组已审议的法律问题包容广泛,其工作对明确上述条文的含义,进而发展WTO实体法有重大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审结的案件总共107件,而上述非完全列举的各协定案件总数已超过107件达到114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方在起诉时往往同时援引多个协定,这样一个案件就可以同时被算作多个协定的案件。例如,美国及中美洲数国诉欧盟的香蕉进口体制案,起诉方就援引了GATT第1条、第3条第4款、第10条、第13条,《农产品协议》第4条,《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2、17条,共计四个协定9项条款,在统计上也就同时被视为四个协定的案件。
(三)上诉阶段
上诉机构2007年度报告附录五对历年来上诉机构处理案件时所涉及的协定做了完整统计。依该统计,《争端解决谅解》条款被上诉66次,为各协定上诉次数之首,其他依次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49次,反倾销协定、补贴和反补贴协定各21次,农产品协定12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9次,保障措施协定7次,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卫生及植物卫生协定各4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纺织品及服装协定各3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进口许可协定各2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0次(26)。
可以看出,与专家组程序处理的案件类型相似,对案件上诉次数的多寡反映了某类案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以及相关协定的重要程度。同时,上诉机构所审理的案件已经几乎覆盖所有WTO协定;它纠正了专家组在解释和适用WTO协定上的不少错误或疏漏,并已经发展出一个接近完备的司法解释库。
五、WTO争端解决实践综合评论
WTO十三年的争端解决实践总体来看是成功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前WTO法律部主任W.J.Davey认为,WTO争端解决体制的成功对WTO本身的成功至关重要,只有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才能保证规则的实施,从而为国际贸易关系提供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如果没有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谈判国际贸易规则将成为毫无意义的努力(27)。不仅如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确保各成员切实履行在WTO中的各种具体承诺,也有同样的作用。从前面四个方面的考察来看,该机制受理了数量空前的争端,通过协商和司法方法有效解决了其中许多重大的贸易争端,并且有较好的执行记录。从有效解决争端的角度来看,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了成功,这种成功不仅确保了WTO现行规则的实施和WTO义务的履行,而且为机制和WTO整个体制的稳固和发展确立了坚实的基础。
在WTO实体法方面,107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已对相当数量的WTO法律条款作了解释和适用,初步解决了WTO法律条款概略、含糊所带来的司法问题。例如,通过对日本酒税案等案件的审议,上诉机构已确定了解释和适用GATT 1994第3条第2款的完备方法;通过对一系列反倾销、保障措施案件的审议,上诉机构进一步明确了“损害”等关键概念的含义;通过对农产品、补贴案件的审议,这两个复杂法律领域的规则也更趋明晰和可操作。在WTO程序法方面,七年的争端实践明确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的一些模糊或不明确之处,适应了争端解决的需要。一个典型的实例,便是通过美欧香蕉案等案件的审议,务实地解决了上述谅解第21.5条和第22.6条间可能的冲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还确立了一系列审议原则和规则,如司法经济原则、尊重成员国决定原则、法律解释规则、举证规则等等,为实现WTO内的公正司法作出了贡献。正如E- U.Petersmann教授所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有效促进法治方面超过了任何其他全球性条约体制(28)。
WTO争端解决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主要有四个方面(29):首先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负荷过重,现有人力资源不堪重负。其次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庭审不对公众开放,这被许多社会团体,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社会团体指责为不透明、不公开、不民主。再次,发展中国家由于经验欠缺、人才匮乏,又没有充足资金聘请WTO法专家来起诉或应诉,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存在严重困难。最后,执行环节存在拖延以及报复难以产生效果等问题。我们期待这些问题在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能获得一定程度的解决。
以上分析所得出的一般性认识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考虑转变排斥国际司法程序的观念。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起诉或被诉并不是成员间的不友好行为,而是正常的法律解决途径。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借此以维持或恢复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权利与义务平衡。我国传统上倾向于通过协商来解决与其他国家的争端,但是在WTO体制内,我国可以考虑转变排斥国际司法程序的观念,因为国际经济领域的法律纠纷不同于传统的国际政治领域的法律争端,在政治争议上所存在的不能提交司法程序和不能承受不利判决的问题,在经济争端上基本不存在(30)。
(2)抛弃怕输官司的担心。如前所述,我国的被诉案件可能会增长较快,我们也会面临败诉的情形,但事实上在WTO中输掉官司也是很普通的事,美国、欧盟都有很多次败诉的经历,WTO成员通常以平常心对待WTO案件的输赢。因此,我国也没有必要为输掉案子而担心(31)。
(3)加强法律能力建设。印度、巴西、墨西哥、韩国、智利和阿根廷已经在WTO争端解决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因此积累了经验,培养了法律能力,我国也可以通过积极参与而增进我国的能力。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必将在WTO争端解决中发挥与我国贸易份额相称的作用,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合法贸易权益,为WTO判例法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4)美国和欧盟将是我国在起诉或应诉中的主要对手。一方面,我们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应对来自它们的起诉;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积极着手有关信息和证据的收集,准备对美、欧提起起诉,因为它们也存在着诸多的贸易障碍。
收稿日期:2008-09-18
注释:
① WTO,Update of WTO Dispute Settlement Cases,WT/DS/OV32,January,24,2008.
② WT/AB/9,January,30,2008.
③ “受理”指一个成员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提出协商请求,以书面形式说明请求的理由(包括被诉事项、起诉的法律依据),争端解决机构予以接受;“解决”,这里仅指经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审理结案,通过协商解决的争端情况参见后面的内容。
④ Update of WTO Dispute Settlement Cases,Supra note,Page ii and Page iii.
⑤ ICJ,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996,p.99.
⑥ GATT,Analytical Index:C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1994,pp.718-734.该书列举的数字为195件,但第195件争端为美国汽油案,该案后来被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故没有计入。
⑦ WTO,Adopted Panel Report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GATT1947,from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 e/dispu_ e/.
⑧ M.Hill,Settlement of Disputes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from The New GATT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1988,at 276; R.A.Brand,“Competing Philosophies of GATT 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Oilseeds Case and the Draft Understanding on Dispute Settlement”,Journal of World Trade Law,6,1993.
⑨ http ://www.icj - cij.org,visited on 2008-2-17; See also,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 August 2006-31 July 2007,p.1.
⑩ 年均解决争端数按13年作出107份最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计算而来。
(11) WTO秘书处:《贸易走向未来》,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68页。
(12) WTO秘书处:《贸易走向未来》,第69页。
(13) Update of WTO Disputes Settlement Cases,Supra note,Page ii.
(14) WT/AB/9,p31.
(15) http://www.wita.org,2008-06-07.
(16) 这一数据是以获得执行的46件案子与已有执行结果案件的总数63(即46+17)相比而得来的。
(17) Update of WTO Disputes Settlement Cases,Supra note,Page ii.
(18) Ibid.
(19) Ibid.
(20) http://www,wto.org,2008-02-17.
(21) Ibid.
(22) Ibid.这2个起诉案件分别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DS252)和美国铜版纸反补贴及反倾销案(DS368)。这5个案件分别为:集成电路增值税案(DS309,已经协商解决)、汽车零部件案(DS339、DS340、DS342,已经发布了专家组中期报告,尚未发布最终报告)、出口补贴案(DS358、DS359,已经协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措施案(DS362,已经成立专家组)、版权作品贸易和分销服务案(DS363,已经成立专家组)。此外,2008年初又增加一件案件:金融信息服务案(DS372和DS373,磋商中)。
(23) Trade Policy Review,United States,July 1999,from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 e/.
(24) 左海聪:《对我国WTO争端解决实践的反思》,《东岳论从》2006年第3期。
(25) http ://www.wto.org/english/tratop _ e/dispu _ e/dispu _ subjects _ index _ e.htm.
(26) WT/AB/9,Annex 5,January,30,2008.
(27) W.J.Davey,“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1,2000.
(28) E- U.Petersmann,“The WTO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1,2000.
(29) W.J.Davey,Supra note,pp.16-18.
(30) 左海聪:《对我国WTO争端解决实践的反思》,《东岳论丛》2006年第3期。
(31) 左海聪:《对我国WTO争端解决实践的反思》,《东岳论丛》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