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调查与思考_党员权利论文

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调查与思考_党员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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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十分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问题。1982年,中共十二大修改的新《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民主权利,中共十三大到十六大通过的《党章》都重申了这八项民主权利。1994年12月,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强调指出:“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为了了解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现状,特别是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中提出改进的意见、方法与对策,2002年暑假期间,我们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条文,设计了60个细节问题,向北京、山东、辽宁、黑龙江、甘肃、上海、江苏、广东等地各行各业基层党组织的党员群众,发放了40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调查问卷2510份,其中党政机关(含党校学员)624份,事业单位215份,企业单位1087份(含私营企业4份,中外合资企业8份),农村373份,大中学生178份,解放军33份。2003年寒假期间,根据研究需要,我们又设计了60个细节问题,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对山东部分地区进行了补充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713份,其中企业610份,党政机关91份,学校12份。通过认真分析和统计收回的有效调查问卷,我们认为,目前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其表现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基本上是好的,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规章制度在逐渐完善,规章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也逐步改善,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基本上是满意的。

1.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民主权利保障问题,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规章制度逐渐完善、运行程序趋于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问卷。邓小平曾尖锐地指出:“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持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P146)江泽民也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来。在党内生活中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党员批评,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人和事,要认真查处。”[2](P52)为此,在继续强调加强制度建设以保障党内民主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同时,江泽民还提出了制度建设必须同思想建设相结合的新思路,强调要通过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和决策执行程序,通过严格的党内外的监督机制保障党内民主的开展和党员民主权利的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开展党内民主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也做出了不懈努力,制定和颁布了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关于党员八项民主权利在内的一系列重要的规章、条例和文件。如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员的民主权利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1994年9月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1994年12月我们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这是关于党员权利保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专门性文件,它的颁布是发展党内民主,特别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一件大事。这些重要制度和规定的颁布,有力地推进了党内民主的开展,为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运行程序是规范党内民主生活,保证党员民主权利不受干扰和侵害的重要防范机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党内已基本形成了较为连贯有效的民主权利保障的运行机制。从党员的民主参与权的保障机制来看,会议的定期召开制度、会前通知的责任等程序要求,保证了党员的与会权。从党员的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权保障机制来看,对必须提交党员表决的重要问题范围的限制、候选人名单须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决定的要求等,保证了党员较为充分的决策和选举权利。从民主监督权的保障来看,对党组织受理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的及时性的明确要求、对打击报复者给予党纪处分的明细规定等,保证了党员民主监督权的可行性。

2.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各项规章制度,党员对民主权利保障情况基本上是肯定和满意的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都比较重视开展党内民主,注意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有较强的遵守民主集中制的意识和按规章制度条例行事的意识。各级党组织还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对广大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进行有关开展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活动,提高全体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意识。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各级党组织基本上能够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党委会和党员代理大会;能够及时向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及时通知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能够主动向党员征求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问题不是少数领导人决定,而是通过民主讨论,在党内的有关会议上集体决定;能够认真组织党内选举,更多的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取代举手表决的形式,以保障党员充分行使选举权;能够重视和保护下级组织党员的揭发、检举权,对打击报复揭发、检举党员的行为也加大了查处和惩处的力度。

广大党员干部对党内民主开展情况,尤其是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基本上是肯定和满意的,对本单位和上级党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工作的信赖度有所增加。在2510名党员中,有88%的党员对所在党组织召开了民主生活会表示满意,有78%的党员表示在参加党的会议时,自己有机会围绕议题发表意见,有76%的党员表示所在党组织主动征求过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有71%的党员表示所在党组织在选举干部时能够做到真正的民主,有78%的党员表示党内的重要决定是经过民主讨论做出的。大多数党员认为上级机关能及时查处个别党组织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能够及时受理党员对个别党组织在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失职行为的控告,大多数党员认为目前党内监督的规章制度基本完善,有73%的党员认为党员在行使监督权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党组织的保护。

3.广大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意识逐步加强、作为党内主人的主体地位逐步得到尊重,行使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由于党组织普遍重视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又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的独立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都有了较大的增强,从而促使他们要求在党内加强自身的主体性地位,激发起他们在党内进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的强烈愿望,增强了他们作为党组织主体的主人翁意识;还由于近几年党员结构的更新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年轻党员大大增加,广大党员的政治文化素质也有了较大的提高。2003年寒假期间的补充调查问卷显示被调查的713名党员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369人,占总数的51.8%;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380人,占总数的54.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68人,占总数的51.6%。这些条件,为党内民主的进一步开展和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保障,在党员的文化素质和民主能力方面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因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党内民主的深入开展,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保障意识逐步得到加强,行使、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调查中我们发现,2510名被调查的党员在回答“您了解党员有哪些民主权利吗”这一问题时,回答“了解”和“基本了解”的共2230人,占总数89%。在2003年寒假期间的补充调查中,在问及“您认为参与党内事务,既是党员的权利又是党员的义务吗”时,713名党员中有607人回答是“是”,占总数的85%。在被调查的2510名党员中,有54%的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加过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有21%的党员在各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过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文章,有59%的党员对各级党组织的工作提出过意见和建议,有40%的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批评过其他党员,有17%的党员揭发、检举过党组织违法乱纪的事实,有49%的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时,曾经向党组织提出过请求帮助的要求。上述情况,反映了广大党员对党组织的信任,表现出广大党员积极行使维护自身民主权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表现

通过调查,我们也警醒地发现,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甚至是十分严重的问题。不仅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加深化细致,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必须实行的强制性,而且现有规章条例的落实情况也有许多令人堪忧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加大改进的力度,以适应发展党内民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要求。

1.党员民主参与权保障过程中存在着会议不能定期召开、党内言路不畅的问题

关于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党员参加党的会议,是党员享有和行使其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各级党组织没有特殊情况,应适时地定期召开党的各种会议,否则就是忽视和侵犯党员参加会议的权利。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不能定期召开党的各种会议。全国各行业的2510名党员在回答“您所在党组织定期召开党的各种会议吗”时,回答“定期召开”的仅有1434人,占总数的57%。回答“不定期召开”的849人,占总数的33.8%。回答“几乎不开”和不开的150人,占总数的6%(另有77人弃权)。

关于阅读党内文件的权利。党员有权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以便及时了解各级党组织的政策和指示,及时了解和领会党的意图,更好地在群众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党组织应根据文件的传达范围,及时组织有关党员进行学习,凡应传达到全体党员的文件,党组织必须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传达。调查显示,尽管大多数党员能较为及时地阅读到党的有关文件,但许多党员阅读党内文件的渠道是通过公开的报刊和其他媒体,而不是事先在党内知道的。在问及“应当传达到全体党员的文件,您所在党组织是否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传达”时,1075名企业党员中有161名回答“不能”,占总数的15%。

关于参与政策讨论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论,让党员早知道。”[3]

党员这一权利的实施,既可以集思广益,使党的领导机关更好地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集中全党的聪明才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在内容上不断得到补充、修正和完善,又可以通过参与讨论,使党员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领会,提高广大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历史证明,我们党的历史上几次在政策上犯严重错误的深层原因之一,就是“一言堂”和个人专断的错误做法堵死了广大党员参与政策讨论的正常渠道,使党的政策制定成了少数领导人的闭门设计和主观臆造。

调查结果显示,党员参与党的政策讨论的情况虽然已大为改善,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2510名被调查的党员在回答“您在党的会议上参加过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吗”时,回答“没有参加过”的1048人,占总数的41.8%。在回答“您在各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过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文章吗”时,回答“没有发表过”的1829人,占总数的72.9%。《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规定,在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相当多的党员不明确这项权利,在回答“您以个人身份投送稿件是否须经所在党组织审阅和批准”时,回答“是”的党员953名,占总数的38%,另有293名党员不置可否,放弃回答这一问题。

关于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员和党组织的关系应该是一种鱼水相亲、血肉相连的关系,党员在党组织中应当有一种主人翁的意识,对党组织畅所欲言,经常对党组织的各方面工作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建议和倡议。这项权利的实施,对于发挥党员的首创精神,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个别单位仍存在着党内言路不畅的情况,党内生活存在种种禁忌,严重束缚了党员在党内的“言论自由权”,使党内生活死气沉沉,缺乏生机和活力。在对“您是否对各级党组织的工作提出过建议和倡议”做出回答的2326名党员中,有888名党员回答“否”,占总数的38.2%。在回答“您认为您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有没有被党组织采纳的可能”的998名企业党员中,有244名回答“没有可能”,占总数的24.4%。

2.党员民主决策权保障过程中存在着徒有形式、随声附和、有名无实的问题

关于重大问题的表决权。党内的重大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发展前途。为了保证决策科学,必须按照所有党员的表决权一律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等表决方式做出慎重的决定。民主决策权是发挥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决策民主化是决策科学化的有力保证,也是正确的决策得到广大党员拥护和贯彻的前提和动力。凡应经过党员民主表决来决定的问题,如果不提交到党的会议由党员来表决,或限制、阻挠党员行使表决权,都是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做法。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党组织内部关于重大问题的决策存在着缺乏民主的情况,一些单位在决策中虽然也搞了民主的形式,但却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我们对党政机关578名党员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回答“在党组织做出某项重大决策时,您能充分行使表决权吗”时,回答“不能”的116人,占总数的20.1%。我们对企业单位1075名党员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回答“您在党员会上做出重要决定的同意意见是真实的同意还是随声附和”时,回答“随声附和”的305人,占总数的28.4%。

关于声明和提出保留不同意见权。《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一权利的实施既可以保证全党同志团结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又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党员对保留不同意见这项权利,仍有或多或少的顾虑,一些党员有不讲原则地“随大流”和附和领导干部意见的倾向。我们对2510名党员的调查中,在回答“您是否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声明过保留不同意见”时,有685名党员回答“声明过”,仅占总数的27.3%。

3.民主监督权保障过程中存在着不讲原则、不易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关于党内批评权。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有权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形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意见必须及时给予答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制止和干涉批评者,更不准进行打击报复。党内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组织和党员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发现、克服缺点错误的有效手段。

调查中我们发现,党内批评的开展存在着不普遍、不深入的现象,一些党员习惯于做“老好人”,不讲党性原则地维持党内“一团和气”,有的批评不痛不痒、流于形式,起不到当头棒喝、一针见血,促使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发现缺点错误、痛改缺点错误的警示威力。在回答“您在党的会议上,批评过其他党员吗”的373名农村党员中,回答“有”的134人,仅占总数的35.9%。

关于揭发检举权。党员有权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各级党组织必须支持和保护党员行使揭发检举权。党员享有这一权利,对于切实实施党内监督,对于遏制和打击党内某些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消极腐败现象,构筑党内反腐“防火墙”,保持党的纯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党员的揭发检举权在实施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一些党员因揭发检举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屡有发生。在回答这一类问题时,被调查党员的弃权率最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类问题的敏感性,也反映了党员揭发检举权的实施确实触到了某些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分子的痛处,反映了党内反腐败斗争尖锐和激烈的程度。例如,在回答“您没有揭发、检举某些党员和党组织违法乱纪的事实主要是因为什么”时,2510名党员中弃权的党员有1118人,占总数的44.5%。在回答“您有没有揭发检举过某些党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的1075名企业党员中,回答“有”的168人,仅占总数的15.6%。

关于要求罢免撤换权。党员有权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但在“党章”和有关条例中没有规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法和程序,在实际中难以落实。在回答“您有没有要求撤换或罢免不称职的干部”的2510名党员中,回答“有”的616人,占总数的24.5%。

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撤换权,是党员民主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党的监督关键在于党内监督,在于广大党员能否享有并有效实施上述监督权利。我们说党要管党,应该是让每一个党员都管党,只有每一个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筑成一道堵死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现象大肆泛滥的牢不可破的闸坝。

4.民主选举权保障过程中存在着选举流于形式、走过场、意志不能充分表达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名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享有充分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了党的干部的权力来自和决定于广大党员的信任和支持,保证了党的干部要对广大党员负责,对党的事业负责,而不是仅仅对个别上级领导负责。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党员的选举权在形式上基本可以得到保证。但问题在于,由于上级的内定、推荐和暗示等干预行为,一些党员在选举中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一些单位的选举流于形式、走了过场。在回答“党内选举时,您能否充分地行使选举权”的1014名企业党员中,回答“不能”的184人,占总数的18.1%。在回答“您所在单位党的干部的选举是民主选举,还是走形式”的577名党政机关党员中,回答“走形式”的147人,占总数的25.5%。此外,事实上党内仍有许多职务不是经过选举而是由上级任命和委派的,党内选举的范围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

5.民主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权保障过程中存在着个别领导责任心差、督察不力、挫伤党员积极性的问题

关于接受培训权。党员有权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党组织也有责任创造条件,有组织地对党员进行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单位对党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做得是比较好的,但也有少数单位的党组织忽视这项工作,对党员缺乏关心和教育,致使一些党员对党组织缺乏信赖和依靠。在回答“近年来您是否参加过党的集中教育和培训”时,1022名企业单位党员中有379人回答“否”,占总数的37.1%;617名党政机关单位党员中回答“否”的220人,占总数的35.7%。

关于请求党组织帮助解决问题权。党员在政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这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关心和党员对组织的信赖。调查发现,部分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漠不关心,一些党员有问题也不向党组织提出。在回答“您在政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时,是否向党组织提出过请求帮助解决的要求”时,各行各业2510名党员中,回答“没提过”的872人,占总数的34.7%。在问及“您所在党组织是否曾经帮助您解决了您在政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遇到的重要问题”时,894名企业党员中,有235名回答“没有帮助”,占总数的26.3%。

关于申辩和辩护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和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为他作证和辩护。党员享有这项权利,可以使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鉴定和处分时,能够充分听到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作到恰如其分,不出差错,尽量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党员认为这项权利基本上可以得到保障,但一些单位的党组织也存在个别领导意气用事、草率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关于申诉和控告权。党员对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时,有权逐级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各级党组织给以及时的负责的答复,各级党组织应对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给出负责的答复,不得无故或借故拖延、积压和推诿。这一规定有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下情,改进工作,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督察和监管力度,可以防止、避免冤假错案和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一些上级党组织对党员群众的申诉和控告,没有给予及时的令人满意的答复,个别党组织存在着将党员的申诉、控告信转到被告组织或被告人手中的现象,致使申诉、控告人受到刁难和打击,影响了党员对党组织的信赖感,挫伤了党员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侵害党员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的行为。调查显示,在曾经提出申诉意见的380名企业党员中,对党组织的答复意见表示“不满意”的有51人,占总数的13.4%。在曾经提出过控告意见的81名农村党员中,对党组织的答复意见表示“不满意”的有11人,占总数的13.6%。

三、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根源及其对策

1.针对部分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意识淡薄的现状,必须高度重视党员民主权利保障问题,并大力开展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教育和培训

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侵蚀和长期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制约,我国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十分淡薄,正如邓小平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1](P332)同时,由于长期处于战争环境和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我们党长期以来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偏重于强调集中统一,而往往忽视了党内民主政治的建设,邓小平还说:“我们过去对民主宜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1](P176)这些情况制约和影响了我们在党内开展党员民主权利宣传教育活动的效果,影响了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意识的提高。

调查中我们发现,党员民主习惯匮乏、民主权利保障意识淡薄是很普遍、很严重的现象。在被调查的2510名党员回答“十五大修改的新党章中规定党员应有几项民主权利”时,弃权的385人,占总数的15.3%。答错的398人,占总数的15.9%,二者合起来占总数的31.2%。在被调查的2 510名党员回答“您了解党员享有哪些民主权利”时,弃权和回答“不了解”或“不大了解”的共280人,占总数的11.25%。这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部分党员对“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漠不关心、不甚了解,更谈不上行使这些民主权利。

一部分党员民主权利意识淡薄,除了个人不注意学习,党组织也缺乏必要的宣传教育之外,也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责任意识有关。长期的执政环境,使部分党的领导干部淡化了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意识,而强化了个人权利意识和特权意识,逐步疏远、脱离了群众党员,丧失了民主作风。个别领导人甚至存在剥夺党员民主权利、压制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在这样的单位,即使党员不了解自己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也会慑于某些领导人的压力,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放弃自己的权利。我们在调查问卷中,有一项问道:“您在批评、揭发、检举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违法行为时,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吗?”被调查的2510名党员中,弃权者969人,高达总数的38.6%,回答“担心”的372人,占总数的14.8%,另有637人回答“有点担心”,占总数的25.4%,回答“不担心”的仅有532人,只占总数的21.1%。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令人深感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落实有着很大的困难和阻力。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问题,不像反腐败斗争那样引人注目,容易引起全党广泛关注和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但党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和根治的深层原因,正在于党内民主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党内民主这道“防火墙”没有充分发挥出“防毒”、“杀毒”功能。而党内民主的顺利开展,又仰仗和依赖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个关键,没有党内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就没有真正的党内民主,而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党的先进性。我们务必使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充分认识到,党的事业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党员是党内事务的主体和党组织的主人。共产党先进性的实现,党内民主的实现,有赖于全体党员民主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程度,决定和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同志要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警醒地看到党员民主权利保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高度重视党员民主权利保障问题,以适应我们党进一步解决两大历史性课题,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要求。

2.针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制度条例有不尽完善、不便操作的问题,应结合实际和工作要求抓紧修改和完善

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开展党内民主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制定和颁布了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关于党员八项民主权利在内的一系列重要的规章、条例,有力地推进了党内民主的开展,也为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屏障。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这方面的制度体系尚有一些不够完善、不够健全的地方,使其无法充分地发挥出制度体系的整体作用和功能,不能充分地保证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党内民主得到顺利开展。

首先,这表现在对党内民主的原则性规定较多,但保障这些原则规定得以实现的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定却不够充分、不够明确。例如,虽然规定了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又规定党内有的职务可以推荐、任命,而没有具体明确地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推荐、任命,什么情况下不能由上级推荐、任命,什么情况下必须由党员或代表直接选举产生,怎样逐渐扩大党内民主直选的范围等。又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了党员有权要求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但没有具体明确地规定,党员的要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有真正的罢免效力,能否通过党员投票表决的形式决定是否对干部进行罢免撤换等。

其次,表现在对党员应享有的民主权利的正面规定较多,但保障这些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和追究损害党员民主权利行为的防范、惩处措施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如上级党组织将党员的揭发检举信转给被揭发检举人,致使该党员受到打击报复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规定应予党纪处分。但并没有详细规定具体应受到怎样的处罚,由哪个党组织负责做出处罚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还规定,党组织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或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的,应该追究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处分。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免受个别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阻挠和侵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具体如何落实和贯彻,也应制定出更为细致可行的实施细则。

再次,表现在我们虽然基本上规定了党员民主权利的内容和实施程序,而对党员民主权利是否得以保障的督导、检查方面,没有做出制度性的规定和硬性要求。我们现在解决问题的方法,只能是在运行程序出了问题,党员进行揭发、控告以后再进行查处,而没有建立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如何,党内民主开展情况如何,是否落实《党章》、条例的规定,是否存在问题等状况的日常性、常规性督导、检查机制。因而不能达到预防在先、功在平时,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邓小平曾经指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P333)。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进一步强调指出:“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4](P172)针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制度条例有不尽完善、不够细致、不便操作的问题,应结合实际和工作要求抓紧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具体细致,更加完善有力,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规章制度应有的强制性,为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提供更加有效、更加有力的制度保证。

3.针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规章、条例贯彻落实中存在着不重实效、流于形式、贯彻不力等弊端,必须加大落实力度、严肃执行规章条例

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是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主体力量。能否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是一名党员是否具有高度政治觉悟的体现,是衡量一名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然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党员缺乏行使党员民主权利的积极性、自觉性、主动性,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情况漠不关心。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在部分党员中出现了重视物质利益、轻视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觉悟提高的现象,他们经常不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逃避组织生活,很少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党内讨论有关问题时随大流、附和领导或多数人的意见,做“老好人”,主动放弃作为一名党员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对713人进行的补充调查问卷中,在回答“您认为参与党内事务只是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事情吗”时,回答“是”的58人,占总数的8%。

制度要靠人去落实和执行,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各种规章条例,主要依靠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人去带头执行、率先垂范,并严肃认真地组织落实。因此,各级党组织领导人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情况,对于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情况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一部分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政治素质低下、党性不强、个人专断、家长作风严重,不仅不能严格落实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各种规章条例,反而成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主要阻力和障碍。这些领导唯我独尊,喜欢搞“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拉帮结派,搞小团体,限制党员的民主权利,打击报复持不同意见和进行揭发检举的党员。在回答“您单位党组织‘一把手’有没有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个人专断、‘一言堂’的情况”的713人中,回答“有”的64人,占总数的9%。在回答“您所在党组织的负责人有无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时,回答“有”的25人,占总数的4%。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仅是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更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落实和执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各种规章条例,不能只靠党员和干部的自觉,还要依靠各级党组织的力量,特别是依靠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在维护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机构对下级党组织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监督不严、处罚不力的现象。1994年颁布试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第四章中专门规定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的办法,并强调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很少专门就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给予某些党员或干部专项处分,一些党组织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没有受到上级机关的检查。更有甚者,个别上级机关不仅没有严厉查处下级机关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而且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规定,对来自下级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不做答复,甚至将其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严重侵犯了党员民主权利。我们的补充调查问卷显示,在回答“您单位党员的检举、控告材料是否有未得到上级机关答复的现象”的713人中,回答“有”的71人,占总数的近10%,在回答“您单位党员的检举、控告材料有无被上级机关转给您单位的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现象”的713人中,回答“有”的28人,约占总数的4%。

针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规章、条例贯彻落实中存在弊端,必须加大落实力度、严格执行规章条例。一方面要加强对广大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教育学习和培训,提高广大党员自觉行使和维护民主权利的意识和能力,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行使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不仅是一个党员的权利,更是一个党员的应尽义务,是衡量一个共产党员、一名干部合格与否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大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监督检查机关的工作力度,各级党组织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摒弃忽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观念,增强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意识,懂得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和规定,养成维护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习惯和风气,严格遵守党员民主扭利保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而上级党组织和各级党的监督检查机关要铁面无私,严格履行职责,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党员权利保障情况进行常规性检查,并组织党员反映情况、进行评议,严肃查处任何干扰、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章和各项制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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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调查与思考_党员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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