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新境况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境况论文,合作社论文,农民论文,专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3月底,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55.23万家①,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农村综合改革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问题也不容忽视。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新问题,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抓住发展机遇、发挥应有功能以及推进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大有裨益。
一、合作社原则的背离: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缺失
按照国际合作社原则,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制度是维系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中国的现实情况是,某些合作社在登记注册时并未得到全体社员的认可,某些合作社的理事长甚至替社员出资且在出资总额方面虚报,目的是增加合作社的影响力。正如某合作社理事长LZH说道:该合作社采取以夫妻个人名义加入合作社的方式成立。合作社成立之初共有14个成员,出资额为2万元;但为了增强合作社的影响力,注册金额改为36万元。目前,入社农户达到32户,共70多个社员②。这种虚报合作社出资额的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存在,因为合作社注册时不需要验资。
一些合作社发起人或者合作社领导采取租借农民身份证等手段,以达到合作社登记注册或者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这一行为剥夺了这部分“社员”的知情权。社员是合作社赖以生存与发展的主体,这一地位是建立在“自愿”、“民主”、“公开”、“互助”、“关心他人”等合作社价值观的基础之上的,忽视社员主体地位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
此外,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增强影响力,顺利申请到涉农项目,虚增成员人数和合作社出资总额,这种做法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一是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攀比心理,并在合作社实力认知方面滋生“规模论”。第一次农业合作化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合作化后期的工作中掺杂了一些运动式的做法,即合作社的推进工作脱离了实际情况,甚至在一些地区刮起了“浮夸风”,结果是“规模论”抑或“速度论”等成为开展合作社运动的指导思想。历史证明,一蹴而就的“运动式”的合作社发展模式是不可取的。另外,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规定,合作社以所拥有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种规定使一些虚增出资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难以偿还相应债务的局面,进而引发金融风险。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的提升与其成员数量的增多并未同步进行。一般而言,成员数量的增多要求合作社管理水平同步跟进。而现实状况是,一些合作社盲目增加社员数量却忽视了合作社的组织设计、监督与管理等工作的提升。这使得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未获取“1+1>2”的合作效益。上述两种后果容易使公众对合作社的功能、诚信甚至发展前景产生怀疑,而且合作社主体的缺失也不利于其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二、合作社发展战略缺失与保障机制匮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网络与外部交往网络未能有效重构
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2004)在其交往行为理论中指出,行为者在自己的兴趣下追求权利或财富,追求虔诚和尊严等。行为者的目的包括功利性、价值性以及情感性因素,并通常被看作具体语境中的目的。换言之,这些行为是行为者主观意义的流露,行为者可以把主观意义与他们的行为紧密结合起来。将这一理论应用到合作社交往机制的构建方面,就要求合作社必须以诚信、共赢原则构建成员网络和外部交往网络,以此来确保合作社的相对稳定和合作社所应发挥的功能。合作社交往机制不健全会影响合作社组织功能的发挥以及合作社内外部的有效沟通,甚至还会阻滞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合作社+农户”这一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曾被认为是一种较有效率的模式。然而,在合作社的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社员违规现象。例如,有的合作社社员为了节省农业生产成本,违反合同规定,在有机产品种植基地使用除草剂。
有的合作社在与社员交往中并未采取合作共赢原则。这容易使社员对合作社的发展持观望态度,而且合作社成员易被边缘化。有的合作社在与社会外部主体交往时并未采取有效策略并实施有效沟通,造成社会对合作社认知度较低,合作社法人地位未得到真正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之际,重提农民专业合作社交往策略显得尤为重要。上述交往中诚信机制缺乏所引致的后果见图1所示。
图1 合作社成员网络和外部交往网络
图1中,社员关系网络中社员之间的非直线交往意味着社员交往中存在着一定的阻力,需要付出较多的交易成本。在合作社运行中,过于强调合作社自身发展的目的性而忽视社员与合作社的交往,社员就会成为“单向度的人”,从而使合作社在信息传递中面临信息失真或不对称的困境,这种现象会造成合作社“人的联合”色彩逐渐淡化以及社员对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逐渐漠视,久而久之社员被推移到合作社发展的非核心区域,即被边缘化,这与社员民主控制的合作社原则是相背离的。
外部相关主体会在合作社“走出去”过程中观望其行动趋向,当双方适合合作时会采取相应策略,反之将不合作或采取“冷酷策略”,即“一锤子买卖”。竞争者的进入是真实有效的,而合作社能否真正“走出去”则取决于合作社能否采取有效的策略以及沟通技巧如何(详见表1)。
当前,掌握合作社重要权力的核心成员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而其他社员之间的关系出现若即若离的状态。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合作社成员之间建构一种大致相等的“交往半径”,还需要合作社与外部相关主体之间也建构起这种“交往半径”。笔者暂且称之为“合作社交往半径理论”。该理论提出的依据为:合作社是一种内部成员诉求高度一致和本身交往环境友好开放的多功能组织,为了合作社的良好发展有必要维持合作社成员之间的良好关系以及与外部相关主体之间的长期关系。实践证明,合作社只有建构起合理的“交往半径”,才能实现组织发展的目标。然而,在合作社的实际运行中,经常出现合作社内部以及与外部相关主体未建构上述“交往半径”的现象,这势必影响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尚缺乏对所经营产业的科学论证和产品品牌的维护能力
与国外合作社发展路径不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过程中容易忽视其赖以依托的产业。合作社通常是在缺乏严密论证的情况下匆忙组建的,致使合作社经营与管理水平低下。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缺乏对品牌维护的信心和智慧,从而影响其品牌的可持续发展。当问到合作社产品品牌是否存在被假冒现象时,一位合作社理事长回答道:合作社会对假冒品牌的农户进行劝说,但最终只能任其发展,合作社无能为力。
领导科学理论认为,领导力就是影响力。合作社理事长对产品品牌维护的无能为力会影响到其他社员办好合作社的信念,同时会严重影响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一般而言,经济主体在塑造产品品牌后还担负着维护和创新品牌的责任。若作为产品品牌持有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认真维护其特色农产品品牌,消费者对特色农业、品牌农业的忠诚度及产品所在地的美誉度就会降低;此外,还存在特色农产品降低为普通农产品的可能性,这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和内部相关经济主体造成巨大损失,其最直接的负面效应就是经营该品牌的农户收入减少。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尚缺乏市场运行策略
在市场运行策略上,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传统产业经营中获取一定的收益,其成员也能参与合作社的相关事务中,民主管理等合作社原则也能得以体现。但是,此类合作社无法走上快速、健康的发展之路。原因何在?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依托的产业不明确或者现有产业并未得到优化,突出表现为合作社产品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按照产业经济学基本原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生产的产品首先应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判断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准之一就是其产品是否满足市场的需求变化。正如一些合作社理事长所说,他们合作社目前并没有经营何种产品的明确目标。这种情况下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先成立合作社后选择产业)在一定意义上属于“休眠合作社”③,很难成功引领成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多数合作社为非专业化生产。表2是笔者根据调研资料整理出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分布情况。
从表2可以看出,合作社主营业务并未按照“专业化”标准来经营,且合作社业务较综合。就果蔬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其业务范围甚广。此外,合作社的具体运行与管理也并未实行专业化分工,这将难以保证合作社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一些合作社在登记注册时标明的经营范围是种植业或林业。合作社力图通过这种“泛农业化”为自身发展提供空间,但这种做法会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营业务不明显。由于在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精力分散,这类合作社难以取得产业结构合理化所带来的高收益。
最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战略缺失。事实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亟须制定和实施EGT(即环境(environment)—目标(goal)—策略(tactics))发展战略。目前,多数合作社并未构造“环境—目标—策略”的多层次系统,并且许多合作社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缺失:一是分析整个合作社系统的外部环境及其发展规律;二是对合作社自身优势、劣势进行科学分析;三是确立合作社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合作社对以上三个方面的忽略会导致自身经营缺乏计划性、前瞻性和策略性。
日本学者富永健一(1984)曾经对企业目标形成机理进行过论述,他认为,现代企业的目标或者目标结构具有复数特点,其形成过程是“广义的协商—在此基础上由经营者确定目标结构—达到‘准解决状态’④—新的利害关系表面化……”Simon(1964)曾经分析过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理由,他认为,企业之所以没有四分五裂,是因为企业在不同阶段对目标采取逐次决策行动。本文可借此类逻辑来研究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在各个阶段所应采取的策略。世界合作社运动表明,合作社要在环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各阶段的发展目标,并且采取相应策略,这一点应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吻合。此外,合作社在不同阶段对目标采取逐次决策行动能够延长合作社的寿命,否则将缩短合作社的生命周期。
从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来看,公众对农民及农民组织的认识并未上升到行动层面。这将产生怎样的后果?法国学者弗朗索瓦·佩鲁(1987)曾经指出:“新兴国家在现有的条件下,如果不改革其经济与政策以使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团体成为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这些国家就不能巩固其地位。”实践证明,只有国家与农民合作社建立起一种共生关系,才有利于国家的快速、稳定发展。
三、政府公共服务缺失: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基层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公共服务的状态解析
为了解基层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笔者以问卷调查方式对山东省41个乡镇政府经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统计结果见表3~表5。
从表3中得知,65.85%的受访者认为,乡镇政府经管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规和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登记注册手续;58.54%的受访者认为,乡镇政府经管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集中于派人指导;其中,不到一半的受访者认为,乡镇政府经管部门为合作社提供了合作社培训和帮助合作社办理注册商标服务;不足40%的受访者认为,乡镇政府经管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协调贷款服务。
调查显示,乡镇政府经管部门目前难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及时有效的公共服务。表4和表5中的数据表明,多数受访者认为,乡镇政府经管部门为合作社服务的人员偏少。85%以上的受访者更是指出,每个乡镇政府经管部门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人员不足2人,甚至有的乡镇没有专门负责合作社服务的工作人员。在笔者调研的41个乡镇中,平均每个乡镇有27个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对农村公共服务需求较大,而服务供给方却很难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有限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职能定位
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以提供公共服务的角色存在。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等、靠、要”的心理作用下,完全寄希望于政府帮助自己解决问题,这种观念是不现实的。政府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应行使好“有限政府”的职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应该适度和适当。“有限政府”既能提高政府资源的配置效率,也能减少政府服务功能异化现象。⑤为了更好地促进合作社发展,政府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将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加强指导;三是加大培训力度;四是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五是为合作社发展创造条件,例如创办各种产品推介会、免费为合作社提供发展机会等。
(三)政府的服务取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求出发
为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笔者在新疆昌吉州、青海海东地区、山东临沂市分别选取10名、14名、26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进行了调查。调研结果如表6所示。在政府提供的服务中,合作社对信贷支持、帮助办理注册商标、解决技术问题、解决基础设施问题和培训社员等项服务需求较大。其中,寻求信贷支持服务的合作社比例为76%。因此,政府应加强对上述公共服务的提供,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公共服务。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进入新阶段。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抓住国家相关政策带来的机遇,积极调整发展战略,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因发展基础和合作社负责人领导能力等方面的不同,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为了使合作社真正成为联结农户与市场、农户与政府的桥梁,需要多方付出努力。
第一,政府需认真履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责。政府要加大农业政策和合作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安排好各级财政资金,更好地提升合作社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项目评审机制、评估机制和奖惩机制;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需求出发,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体系、指导体系和“普适性”的政策体系;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合作社注册验资的相关条款,避免合作社金融风险的发生。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加强自身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用足用好国家“三农”政策,并制定适宜的合作社发展规划,通过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来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本文主要观点曾在“2010(北京)东亚合作社论坛”上宣读和讨论。张晓山研究员、苑鹏研究员、国鲁来研究员、白石正彦教授等学者对部分观点提出了建议,在此表示感谢。感谢审稿人的评论与修改意见。同时,感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Mark Stanford博士有益的讨论。但是,文责自负。
①参见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和质量”,《农民日报》,2012年7月6日。
②存在一户多社员现象。
③“休眠合作社”是指已经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但并没有按照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主营业务真正开展活动的合作社。由于这类合作社类似于休眠期的动物,笔者将其比喻成“休眠合作社”。这类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现有的合作社总量。
④“准解决状态”是指在企业目标形成过程中,不同的利益攸关方尽力将自己的诉求纳入企业的发展目标,这种讨价还价的做法将延缓企业目标的确立。因此,暂时的妥协和回避使利益攸关方的对立关系得以缓和,也可以称作“对立的准解决”(quasi-resolution of conflict)。
⑤政府服务功能异化现象,是指一部分政府机构在实际运行中既扮演管理者的角色,也扮演经营者和服务者的角色,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条件下会造成政府行为的“公共性”不强。参见徐小青(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