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中对洛克自由观的修正与推进
苏爱玲
摘要: 罗尔斯在洛克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了自由主义理论,形成更为完善的规范自由观。国内学界在讨论罗尔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修正时,更多的是关注他对功利主义的驳斥,或是对照伯林的两种自由观加以界定,或是关注其理论背后的根本来源以及由此带来的误读后果。本文主要关注的是罗尔斯《正义论》中自由的特有内涵,一是在道德法则和自由规范上的突破,二是树立正义原则,突出自由的优先性和基本自由的序列,藉此成功回应功利主义的挑战。
关键词: 自由;道德法则;限制;优先性
在政治哲学领域,自由的含义大体上如密尔所言,“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即那个与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信条不巧恰相对立的东西),而是公民自由或曰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1〕罗尔斯和洛克理解的自由,同样不是形而上的意志自由,而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自由,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不可让予的自由。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值得捍卫,但不可滥用,需要规范和引导,受到一定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一、在何种意义上谈论自由——道德法则之非宗教性
无论是罗尔斯还是洛克,都一致认同自由对所有人平等,并不可让予。洛克式的自由主要有三个层面:与奴役状态相对;自由不可侵犯,不可让予;自由不是随心所欲,一定是在自然法范围内的。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费尽心思破除了菲尔默“人生而服从”的主张,把人从君权的至高无上中解救出来,树立了人生而自由的信条。他拒绝君权神授理论导致的奴役状态,把自由给予每一个人,这就是自然法则的含义。自然法则内在地赋予了人以自由,同时也对人作出了限制。罗尔斯大加赞赏洛克确立的自然法则:每个人生来就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并且他将之合理地解读为正义原则,自然法则即体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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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主要驳斥的是菲尔默的“人生而服从”观点,既然君主拥有神赋的绝对权力,那么就意味着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洛克坚持认为,所谓我们天生就是奴隶,我们除了继续做奴隶之外,再没有别的办法,这种主张是十分荒唐的,菲尔默作为绝对君权的拥护者,认为这出自《圣经》的明示。洛克不敌视《圣经》,更没有彻底摒弃上帝的神圣性,他恰恰也是从《圣经》出发的,特别指出“我在《圣经》或在理性中都找不到这样的说法”。〔2〕上帝从未给出明确的指示,说明人的奴隶地位是生命的印记。奴役即受压迫受摆布的人生境地,显然,这里自由和奴役相对立,自由即外部压制解除,自主自立的人生境地。洛克废除了人的奴役境况,那么人在获取生而即有的自由后,是否会走向混乱无序呢?洛克这里讲的自由不是形而上的意志自由,也不是随心所欲的状态。他回应了这一质疑,指出自由并非各人乐意怎样就怎样,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完全依个人的意志行动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那种自由,并不因为人有了天赋自由,自然状态就一定走向无序。“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随意放弃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他人类。”〔2〕上帝将自然法明明白白地揭示给人类,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同等地享有自保权和惩罚权,并承担对他人的义务。个人拥有处理他的自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没有毁灭自身或任何其他生物的自由。除了上帝外,我们自己以及其他人都无权处置任何人包括自身,当且仅当有人破坏了自然法,不遵从自然理性,意图侵犯他人的生命与财产时,自然状态中的审判权和惩治权才能奏效。
洛克将自然法的颁布和最终决定权都交与上帝,上帝作为最高的存在,可以为人的理性所认识,因而自然法则也可以为人的理性所发现。无论在自然状态中,还是在社会状态中,自由都应当是在法律范围之内方可行使。不过我们可以看到,洛克提出的自然法根源仍在上帝那里,人的理性只是被动接受上帝之光,这也就意味着,自然法一开始就限制了人的自由,这种限制非人心中主动生发,而是依托上帝的存在而来。洛克称自己的这一观点为奇怪的学说,他也不得不承认如果自然法是外加于人的,难免受到破坏。与其说洛克是出于审慎,不如说他是对人性抱有非常悲观的态度。他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后,很可能难以做到合法有效的治理,一方面他主张权力的分割,防止新型家长制出现;另一方面,如果自然法得不到维护,那么我们宁可退回到自然状态。洛克尤其担心公共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毋宁说这是上帝退场后,他对人类自治能力的极度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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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虽然高度认同洛克对自由的诉求,自由的获得极大地解放了人类,但他拒绝用上帝来证明道德法则。“相反,假如存在着信仰上帝存在的证明,那么它依赖于道德的需要。像康德一样,罗尔斯相信,假如上帝因道德而为我们所需,那么它将为了向我们提供如下确信而存在,正义社会和正义世界的实际可行的乌托邦是可能的。”〔3〕事实上,罗尔斯接受了康德对人性的解释,“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当他的行为原则是作为对他的本性的可能是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地行动”。〔4〕他认为,道德法则必须是依据人的需要而存在,即使上帝也要受制于道德法则,如果上帝可以任意妄为,任由恶行泛滥,那么这种基督教的上帝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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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罗尔斯否认上帝赋予道德以合理性,而是将道德法则的终极价值交给人类自身,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在他的原初状态中,既不像霍布斯那样把人降格为自私自利的,具有高度工具理性;也不像洛克那样把人抬高为天然温和友善的,依自然法行事;而是通过无知之幕,清除了一切现实的经验因素,把人看成合理的理性人,由此所确立出正义原则。他的人性论假设否定了人只是自私自利的,而是主张人天然就有注重合作的倾向。如果说洛克的自然法还带有自然神论的浓厚色彩,罗尔斯则更强调道德法则的非宗教性。
罗尔斯批评基督教的道德只是一种专断,因其放弃了缺乏宗教信念的群体。他质疑正统基督教的教义,“这样一个值得尊敬的上帝为什么会存在,他创造了人类,人类的意志是天生败坏的,人类注定要犯下大大小小的罪恶。罗尔斯也认为这样的上帝是没有意义的,他回应祷告者而有选择地干预尘世,甚至只回应信奉基督教的祷告者”。〔3〕正统的基督教教义完全剥夺了人的自由自主。显然,不同于正统的基督教教义中的上帝,洛克推崇的上帝赋予每个人同等的自由,拒绝让一个人天然臣服于任何其他人,是人类终极善的来源。因为上帝的存在,自然法一方面维护每个人的自我保存权,不受外来的侵犯,同时要求人在足以保存自身时,也要担负起保存他人的责任。虽然洛克主张的自由承认人一定程度的自主,然而其根源依然不能脱离上帝。对此,罗尔斯认为,“假如上帝被理解为善的,值得尊敬的,那么道德和价值必定具有上帝意志之外的起源”。〔3〕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指出了困扰洛克终生的难题,如果上帝被看成是全善的,那么上帝也必受制于一定的自然法,不可随意改变自然法,自然法似乎就拥有了独立于上帝的合理性,即有了异于上帝的来源。
可见,他们的政治社会图景均建基于对人性的把握上,尽管洛克描绘了一幅和平的人类社会自然图景,但他对人性的悲观态度由此可见一斑;罗尔斯则吸收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将人看成自由平等的理性人,对人性抱有充分的信心。
二、自由之优先性的意义——自由仅因其自身而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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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史公曰:诗有之:“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乡往之。余读孔氏书,想见其为人。鲁,观仲尼庙堂车服礼器,诸生以时习礼其家,余祗回留之不能去云。天下君王至于贤人众矣,当时则荣,没则已焉。孔子布衣,传十余世,学者宗之。自天子王侯,中国言“六艺”者折中于夫子,可谓至圣矣!
罗尔斯认同洛克对自由诉求的内在逻辑,“自由总是可以参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解释的: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4〕在什么情形下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由的呢?“当个人摆脱某些限制而做(或不做)某事,并同时受到保护而免受其他人的侵犯时,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自由地做或不做某事的。”〔4〕这种自由要求对人的保护,不受制于他人,不只是停留在信念上,而是落实在行为上。罗尔斯这里似乎强调自由是约束的解除,那么自由是否可以随心所欲呢?出于何种理由来阻止自由的滥用呢?不同于洛克之自由是出于上帝赋予的自我保存的天然权利(当然这里的人为的法律不可违背自然法),罗尔斯指出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受到限制,他拒绝出于不合理的理由而压制自由,哪怕是宗教或某些有意义的价值理由。
首先,我们需要重申一下正义的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罗尔斯主张的自由是最广泛的平等自由,对所有人都开放,他是从制度层面来理解正义和自由的,这一点沿袭了契约论的传统。洛克指出,人的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不可让予,包括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他的自由同时涵盖了权利和义务,每个人有任意处置自己的生命、财产的自由,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动。但不同于霍布斯,任何人都没有随意侵犯他人生命和财产的自由。他的自由是与战争状态、奴役状态相对的,给了人反对外来侵犯的天然权利,“免受这种强力的压制,是自我保存的唯一保障,而理性促使我把那想要夺去我的作为自保屏藩的自由的人,当作危害我的生存的敌人看待;因此,凡是图谋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处于战争状态”。〔2〕我们可以看到,洛克的自由涵盖了人的自主行动,也包含了生命和财产的自由,这种自由权利学说比功利主义思想更接近正义。
在罗尔斯复兴契约论之前,西方世界的主流道德学说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者认为人都是趋利避苦,追求幸福善好的,当然功利主义的幸福范围较广,不限于物质上的,并且幸福是可以量化兑换的。他们主张善的最大化,实现了最大范围的善即达到了正义。罗尔斯批评功利主义没有正确地对待自由和权利,将正当与善混为一谈,他将自由置于优先地位,受到了功利主义者不小的挑战,如何重新为契约论正言,是罗尔斯需要解决的难题。
综上,与洛克相比,罗尔斯的基本自由思想更加重视平等,也对自由的诉求作出更为明晰的划分。自由优先的意义一是肯定出于自由本身而对自由的合理规制,一是拒绝对自由的过度限制或者错误压制。并且他的基本自由不是就某一具体自由而言,而是始终将基本自由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而受到限制,这是他在《正义论》中一直坚持的核心思想。没有一种基本自由是绝对优先的,除非会招致更大的不正义,自由才能被限制。也许现实社会中永远难以达到绝对的正义,但罗尔斯认为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自由优先性的诉求。对于所有的理性人来说,如果存在一项能为他们共同接受的原则,那一定是平等的自由原则,他们一定不会愿意接受更低的自由,我们只要了解这一点就足够了。
罗尔斯非常明确地指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受到限制”。〔4〕罗尔斯说的自由指的是一系列的基本自由,自由的优先性一是指基本自由的缺失不可弥补,二是基本自由相对于其他性质的自由或社会价值更值得我们追求。
再次,在罗尔斯列出的几项基本自由中,他只认为政治自由的价值应该对每个人都平等。他批评了洛克对个人政治自由的限制,因洛克将参与政治的权利与实际的经济地位联系起来,他认为这是一种虽然平等但不那么广泛的自由观,这种做法违背了洛克自己的初衷,有违正义的承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学说能够证明或者允许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的不平等。例如投票权受到财产权资格的限制。他设想的宪法是阶级国家的宪法;也就是说政治统治权只能由那些拥有一定数量之财产的人来行使。”〔5〕罗尔斯拒绝接受等级制国家,主张更为平等的政治自由,倡导一人一票的原则,认为完善的政治自由才是适合民主制国家的。他相信通过限制经济自由有助于政治自由的实现。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洛克的自由范围相对含混,也非常重视财产权,即人的自我保存的条件。他尤为强调,如果在社会状态中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得不到维护,那么我们宁可退回到自然状态,至少自然状态中个人持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即使有种种不便。罗尔斯认为,洛克的学说并不要求有实际存在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更多的是一种理论设定,根本意图在于强调自由之不可让予。不过他没有将财产自由列为基本自由之中,相对于洛克,罗尔斯更强调存在一些基本自由,如良心的自由、政治自由等。他否决了财产上的绝对自由,同时部分接受了功利主义对利益的要求,将平等的因素放入正义观之中,即正义的第二原则:差异原则。在罗尔斯看来,经济自由不值得过分推崇,绝对的经济自由会带来不可预见的垄断行为,因而会剥夺经济境遇差的群体(即他所提及的“最少受惠者”)改变自身的机会。
三、捍卫自由优先性的理据——自由与自由的价值之分
洛克理论中对自由的限制有一定的宗教根基,罗尔斯是如何摒弃的呢?他用了一个常见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就明智的、有益的讨论来说,某些秩序的规则是必需的。如果大家不接受探究和争论的合理程序,言论自由就失去了它的价值。这种情况下,在秩序规则和限制言论内容的规则之间作出区分是十分重要的。虽然秩序规则限制了我们的自由,因为我们不能想说就说,但我们需要它们来使我们从言论自由中获益”。〔4〕他提到自由需要“保护”,既是保护就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完全不受任何约束的人,保护也无从谈起,限制自由只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由本身的价值。比如在动物园里,游客可以自由地观赏动物,不受其他人的侵扰和妨碍,但这种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破坏园区环境,毁坏建筑或者折磨动物,也不能在危险区任意妄为。否则,这种自由不会有任何积极意义。
我们之所以恪守法律,放弃最大限度的自由,只是为了提升社会效用,如果规范性的自由甚至有损利益,那么自由就显得微不足道。并且对于那些生活十分困苦,没有受到教育的人来说,自由对他们来说意义何在?尤其在左翼思想家看来,罗尔斯主张平等的自由是空洞的,穷人非常愿意放弃基本自由,来换取改变现状的实际利益。类似地,重视整体的功利主义会赞成为了多数群体的幸福而牺牲少数个体的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也不反对个人为获取一些实际的利益放弃自由。自由在功利主义者眼中,并不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绝对优先。
罗尔斯并未全然否定密尔代表的功利主义从利益的角度来论证自由制度的合理性,自由制度可以带来种种良好功效,激发人的潜能,推进人类文明进程,人类总是更喜欢更愿意在自由的制度下生活。缺乏自由的人,在面临困境时会自然产生对自由的诉求,而已经拥有自由的人又不会轻易放弃自由。但是他认为密尔证明了“在有利的条件下,一种相当程度的自由是追求合理价值的一个先决条件”,〔4〕但是并没有证明面向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密尔倡导的自由始终是为现实的善好服务的,自由本身不具有崇高的独立地位。罗尔斯清楚地看到了用自由的价值来证明自由会走向一个误区:扼杀自由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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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承认,自由要变得有价值需要一些外在的条件,需要一些能力与之匹配,他认为这些人并不是不需要基本自由,平等的基本自由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自由带来的价值多样性。他通过区分自由和自由的价值来回应这种质疑,“自由表现为平等公民权的整个自由体系,而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价值是与他们在自由体系所规定的框架内促进他们目标的能力成比例的”。〔4〕问题在于这些不理想的境遇影响了自由的价值,阻碍了自由带来的各种好处。“作为平等自由的自由,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在此不会产生对较小的自由的补偿问题。但是自由的价值对每个人来说却是不一样的,有些人具有较大的权威和财富,因此,具有达到他们目的的更多的手段。然而,较少的价值的自由是得到了补偿的。”〔4〕基本自由的缺失不能通过其他社会价值替代补偿,自由只因其本身可贵。
更为严重的是,密尔给出的限制自由的条件是不损害他人,只要没有损害他人,那么做任何事便都无可非议。“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是以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身之善的自由,只要我们没有企图剥夺别人的这种自由,也不去阻止他们追求自由的努力。”〔1〕密尔看似给予了每一个体同等的地位,但也给出了合理侵犯每一个体的理由,并且难逃放任个人自由的嫌疑,他的理论后果会接受个人对自身的残害,潜在地去除了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很大的张力。出于对基本自由和正义的重视,罗尔斯绝不接受如此宽泛的自由。罗尔斯认为,个人通过放弃基本自由来获取利益,是有违正义的,他强调“对较少的自由价值的补偿和对不平等自由的补偿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4〕拒绝牺牲规范自由观来获取自由带来的好处。
四、总结
在回应各方的批评意见后,罗尔斯对他的自由观做了一些修正,最终变得比较复杂,不过他的核心原则并未改变。他在《正义论》中要求“最为广泛的自由”,自由的优先性一方面是对功利主义的驳斥,另一方面是对洛克自由观的修正。根据他的两条正义原则,功利主义错误地对待了自由,洛克的自由观又对平等有所忽视,显得不够广泛。本文着重强调了在与自由相关的道德法则问题上,罗尔斯的主张与洛克等自然神论者不同,带有强烈的非宗教性。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罗尔斯对自由和自由价值的区分,指出功利主义从利益出发来证明自由带来的误区和危险,有效地维护了自由的优先地位,大大丰富了我们对自由的认识。尽管哈特指责罗尔斯自由优先性的论据不够充分,是一种近乎教条式的优先性,在后来的著作中,罗尔斯也吸纳了限制自由的新因素:公共理性。但我们仍可以看到,罗尔斯拒绝对自由的任何不合理限制,他所言自由之平等意义,不是均分的福利平等,而是公平的机会平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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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dification and Development towards JohnLocke's Conception of Liberty in Justice of John Rawls
Su Ailing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Locke, Rawls vigorously promotes the liberal theory, and builds a formation of a more perfect standard view of freedom.When discussing Rawls’revision of classical liberalism,the domestic academic circle paid more attention to his refutation of utilitarianism,or defined it in comparison with Berlin’s two views of freedom, or paid attention to the fundamental source behind his theory and the resulting misinterpretation.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the special connotation of freedom in Rawls’theory of justice.First,it is a breakthrough in the moral law and the norms of freedom.Second, it sets up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and highlights the priority of freedom and the sequence of basic freedom,thereby successfully responds to the challenge of utilitarianism.
Key words: freedom,moral law,restrictions,priority
中图分类号 B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547(2019)10-0052-06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16AZX013)的阶段性成果,并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作者简介] 苏爱玲,复旦大学哲学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白 沙
标签:自由论文; 道德法则论文; 限制论文; 优先性论文;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