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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100(2005)01-0005-07
1984年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三大改革任务:国有企业改革、市场机制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在20年后的今天,我们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时候,必须高度重视和全面推进各类市场主体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主体问题的提出,首先,是从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引发的;但随后包括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产生的乡镇企业等都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应该说,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可以直接证明是真摘市场经济还是假搞市场经济、是改革还是改良的问题。只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能够自主活跃地扮演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的时候,市场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政府职能转变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的微观基础。因此,在当初提出的三大改革任务中,已经明确企业改革是关键和重点,实践证明它同时也是难点;所以,在世纪之交,仍然把它看作是改革的攻坚战。目前,可以说,除国有企业改革仍然需要深化外,其它传统公有制企业、新兴公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都需要思考改革与发展的问题。这是我们认定当前仍然需要把市场主体建设提到重要地位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
其次,市场主体不仅仅是企业,政府同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因为:一是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机构(可以说,国家或全民是所有者,政府是代理人),对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影响很大或较大;二是政府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需要直接与市场相联系;三是政府又是消费者,政府自身的购买行为也应该是在研究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上,以尽量节省纳税人的钱而自我约束;四是政府还是调节者,政府这个市场主体对其它市场主体所实施的调控能力与效果,都对市场有着其它主体所不可比拟的作用。但政府的市场主体的塑造问题,比起企业来说,迄今是落后了一截的。这不仅是外部对其认识不够,政府自身的认识也没有企业对自身作为市场主体的认识那么深。这是我们当前需要加强市场主体建设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
再次,随着改革的进程,我们产生了新的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这就是市场的中介组织。通常讲的中介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比如市场调查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另一种是中介组织,最重要的是各种行业协会、行业公会。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后面这类。在我国,许多行业组织活动不多,职能定位不清,没有发挥好应有作用。事实上,行业组织需要承担过去政府对企业不适当介入的但市场需要的组织引导和协调的职能。当前必须进一步凸显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充分肯定它们的市场主体地位,强化它们的市场主体的作用。这是我们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
最后,我们原来的事业单位,如今有的仍然认为自己与市场经济关系不大的,或者改革步伐相对滞后,比如某些高校,某些医院。随着我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有的事业单位或多或少在受到国际化的市场力量的冲击,可是我们自己思考了多少,准备得足够了没有?这同样是我们当前深化市场主体建设的一个关注点。
以上这几类重要的市场主体的建设,都应该得到加强。任何重要主体建设的欠缺,都可能影响整体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因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毕竟是一项系统工程。
二、企业的市场主体完善
企业是所有市场主体中最重要的部分,这是由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
完善企业市场主体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仍然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需要深化。在当前的深化改革中,我认为必须进一步认真研究和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中的比重问题。
有一种意见认为,国有经济应该从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还有一种意见则认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意味着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必须占主导或主体地位,我认为,这两种意见都失之偏颇。就第一种意见而言,他们一般也不反对国有经济仍然需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占有主导地位。于是,问题就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和竞争性领域是没有任何交叉的吗?比如,一般认为,金融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高科技、通讯、能源等,甚至粮食也关系国民经济命脉,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这些领域(包括原来垄断性的领域)几乎都在不同程度地开放,竞争机制也在逐渐强化,那么,它们是竞争性领域还是非竞争性领域?再者,竞争性总是和垄断性相对应的概念。如果根据对市场竞争状态的划分,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已经越来越萎缩,主要存在的是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竞争中有垄断,垄断中有竞争。在这样的市场格局中,单纯说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是说不过去的(是否同时要退出垄断?),也是无法严格操作的。就第二种意见而言,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指在社会总资产中的主体地位,而社会总资产的内涵不仅包括经营性领域的资产,也包括非经营性领域的资产(政府直接占有的和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以不能只限定在经营性资产中来看问题。况且,如果用发展的开放的观点看,公有制或共同所有制的形式是在发展的,包括某些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中生长起来的形式也是可以通过扬弃其资本主义色彩而为社会主义所用的(比如股份经济),而传统的公有制形式的改造和覆盖面的某种缩小并不直接等于公有制主体或国有制主导地位的下降,“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公有制”是以公有制本身的改革与发展为条件的。
主张坚持传统公有制和主张私有化的这两个对立方,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简单地把所有制形式归结为“非公即私”,好象一改变旧的公有制形式就是否定公有制而实行非公有制或私有,这是一种对社会所有制形式的形而上学的判断,也是漠视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根本利益的非对抗性。所以,我一直反对把传统公有制的改革说成是“私有化”或“去公有化”、“非公有化”之类;而主张“非传统公有制”不等于“非公有制”,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也不等于“私有化”。其实,“非公即私”论和曾有过的“非友即敌”、“非黑即白”论都同样是片面化、极端化的思维方式。所以我认为,在真正意义上的“非公有制”与实际上的“非传统公有制”之间有很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发展的空间,也就是有一大批企业将采取非传统公有制的形式但同时又并非“非公有制”,这甚至会成为今后我国占较大比重的所有制形式。
第二,关于“国退民进”的提法问题。
“国退民进”的提法,主要来自对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民营资本相应进入的考虑。我不主张国有经济彻底退出竞争性领域,因为这是一种不严谨的提法(其理由已在上文阐明)。但以往传统国有经济确实在一般生产经营领域比重过高,适当“退出”甚至较大幅度“退出”是需要的。因此,只要不是指完全退出,“国退民进”可以成为改革的一种方式。至于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应该区别三种基本情况:一是某些国有企业如果继续按传统体制运作下去,在占有国有资产的同时却不能带来效益甚至亏损,国家继续为其承担无限责任,将造成国有资产继续无偿被占用和资产及其收益继续无限流失的状况;把它们及时转制为非传统国有制或非国有制,是对国有资产的挽救。对此应该予以充分肯定,肯定这项改革的必要,就是肯定改革的大局。二是某些不必要保留或过多保留国有企业的行业,从全局出发,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而进行国有资本结构调整,让国有资本在更需要起作用的方面发挥作用。在一定限期内对这些国有企业进行所有权的转让,需要有一定限度的“让利”,这可能在微观上、战术上付出一定代价,但是有利于尽快完成国有资本的战略调整,从宏观上是利大于弊的,因而局部的代价是一种必要的“赎买”。“两利相遇取其重,两害相遇取其轻”,故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简单看成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确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在有的地方政府简单化的安排下,未经过市场化的方式.匆忙处理,其中有国有资产评估失准的问题,有“一卖了之”而不解决善后事宜的问题,甚至有幕后交易的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尽管不是主流,但也不是个别和偶然事件,是转型期的特殊现象,我们对其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因此,对此种现象进行必要的纠正甚至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完全应该的;当然,根本的问题是要通过加强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真正让企业的改革、改造与改组在市场上完成。对以上三种情况分别对待,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
另一方面,在国有经济有“退”的同时,应该有“进”。这种“进”,不仅包括对新兴领域或其它原先国有经济进入比较不足的领域,而且包括在企业层面,国有资本可以有目的地有选择地对有的进入国民经济重要和关键领域的大型民营企业适当入股的问题。所以,就这点而言,只强调“国退民进”是不能反映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的,而且这也是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在社会总资本(总资产)中的客观分工和结合所需要的。与此同时,在一些新的投资领域,也可以由国家和民间同时出资,“国进”与“民进”同时进行(当然二者比重应该按实际情况可各有侧重)。当前,产权多元的企业(“混合经济”)所占比重加大,这对于国有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是有利的;如果进一步减少国有独资企业的比重,反而可以更好实现同有经济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作用,提高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益和调控力。
此外,我们还必须清楚,国有企业是所有企业群体中的一部分;而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是平等竞争的主体,所以其它企业的市场身份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与否存在不可避免的影响。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民营企业不仅如前所述,不能简单认定为私有制企业,而且由于过去政策没有“一碗水端平”,现在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步上升期,在一定程度上政府不能满足于“一视同仁”的政策,还应该在一定时期对其发展有较多的鼓励和帮助。“矫枉过正”在这里是有需要的,不过正就不能矫枉,今天的矫枉过正是为了明天的公平竞争。
三、政府的市场主体塑造
政府作为市场主体,是因为政府也有配置资源、实现利益的要求。这些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作用之上,不是代行市场的职能,而是行市场之所不能、补市场之所不足、控市场之所过度。
政府作为市场主体身份的完善,在当前,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政资关系。前些时候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不仅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政府的市场主体的塑造以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完善必将具有重要的影响。我们知道,一国或地区经济的增长,主要依托于投资、消费与出口这三大支柱。无论在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条件下,无论在计划经济条件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投资领域介入的程度,往往比在消费和出口这两个领域更深一些。如果把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和企业、居民等其它市场主体作比较的话,政府的行为在投资领域表现最为充分,这既是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的最大掌握者或控制者所使然,也是由于投资对生产、消费及出口等具有重要引导和制约作用所必然。一方面,政府可以和其它的市场主体一样是直接的投资者,它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往往高于其在消费领域所占比重;另一方面,政府又对企业和社会的投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发挥引导、监管和调控作用。由此,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投资的重视程度几占政府行使经济职能的首位。
但是,对包括投资在内的任何事物而言,重视本身并不等于就有必然良好的方式和效果。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几乎包办全社会投资的效果明显不佳,从结构到质量和效益都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投资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我们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改革中,投资体制的改革亦必然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投资体制中政府的定位和作用看,投资体制改革对政府行为变革所提出的要求是这项改革的最重要的内容,而无论改革的要求有多么具体,本质上是要回答资源配置以政府为主体还是以市场为基础的问题,最终的落脚点当然是包括政府投资在内的全社会的投资效益如何提高。这里将涉及三方面的内容:政府的投资如何加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的服务如何更加完善;政府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如何更趋合理。
要深化和完成政府投资体制的改革,在实践中要抓好这样几个“关键词”:规范,培育,引导,完善。
规范,首要的是要合理界定政府的投资职能,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在这方面,必须解决过去政府投资范围过泛、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过大、投资依赖财政资金过多、投资决策失误情况时有发生等问题。今后,在投资范围上,政府的直接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在占社会总投资比重上应有所下降,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在资金来源及运用上,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减少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的比例,把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社会其它资金的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在减少和避免投资失误上,要尊重市场规律,引入市场机制,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从前期调研到立项、审批,从建设过程管理监控到完工验收,全方位全过程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并且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形成政府投资的自我约束机制。
培育,首先是对企业等投资主体的培育,如政府通过简化手续、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等途径,更好地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使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两眼首先盯着市场而不是盯着政府,并且对投资中发生的权责利和风险都能完全承担起来。其次,是对社会投资中介服务组织的培育,要改变过去中介组织覆盖不足和不作为、不规范作为等现象,使相关的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得更健全、更规范、更得力,更好地承担起政府转变职能中所释放出来的交给中介机构的职能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中所赋予其应该承担的职能。当然,说到底,是对市场机制要加强培育,把企业、行业及其中介、政府等的行为纳入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轨道上来。
引导,是政府对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方向、方式等的引导。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已经证明,单纯市场机制的作用会发生市场失灵的现象(当然,背离市场要求的政府政策也会发生政府失灵的现象)。政府在这里的作用不是取代市场,而是填补市场的缺陷或不足,运用一定的政策引导去加以防范(预警)和纠正投资盲目性。政府的引导,一是作用于投资的方向,包括在市场准入、行业结构、地区结构、规模结构等方面加以引导;二是作用于投资的方式,包括在融资渠道、投资组合、要素结构,以及在某些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引导的目的,从投资的来源看,是和鼓励社会投资的政策相结合的;从投资的效果看,是从宏观上促进社会资本更合适的投资组合。但值得说明的是,政府在进行引导的时候,不能忘记自己首先是市场的学生。
完善,是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对全社会投资活动的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政府应该把宏观调控看成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这种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需要各级政府有分工、有合作的,在有关投资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实现政府系统内部在纵向与横向方面的有效配合,因而不再是各级政府各自为政的;另一方面,它需要运用系统的相互匹配的手段,在多个角度、多种方式上加以综合运用。宏观调控还要加强预见性和透明度。预见性是建立在对投资信息充分把握的基础上的,是立足于对信息的动态观测和科学分析之上的,而不再是长官“拍脑袋”的。这种信息工程的完善也是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的一种“基本建设”。透明度对于宏观调控来说,是有利于使宏观调控举措的形成可以更加充分地接受社会的评价,减少和避免历史上有过的对计划经济宏观控制手段的回归或简单化的“一刀切”的调控方式的发生。
政资关系的正确处理,需要界定政府所支配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一种是保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资金,另一种是政府用于国民经济建设的资金。前者属于国家政府全权拥有和日常支付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而后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性质是所有权属于全民,政府是接受人民的委托而扮演代理人的角色,因此,以上对政府投资行为的改革与完善的要求,是对政府作为全民资产代理人的行为要求。
处理好政资关系,还有一个问题要引起重视,就是在对待不同实力的资本方面,政府要注意和市场的分工。一般而言,市场是“扶强”的,强势资本和强势投资者是不需要政府刻意照顾的。政府的责任是要在相当程度上保护和鼓励其他的投资者和支持中小资本的发展,因为它们在通常的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而中小资本的存在不仅对于防止垄断、维持竞争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而且是减少宏观经济风险、安排就业、提高社会整体效益的重要方面。所以,地方政府应该注意在支持中小资本的发展方面做得更多更好。
四、其它市场主体的确立
除企业政府外,其它主要的市场主体是中介组织、事业单位和居民,在此只讨论前两类。
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政府与市场的重要主体。随着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以行业协会等形式体现的中介组织越来越需要发展,并承担过去由政府承担的或未承担的某些职能,但其承担的方式不同于政府,而更多是做协调、组织、规范的工作。协调,包括对行业组织内部企业之间竞争与合作关系的协调,行业与政府关系的沟通、协调,行业与其它关联行业关系的协调等等;组织,包括组织行业应对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的变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组织应对贸易与投资所遇到的磨擦与纠纷,组织制定行业的生产标准与管理要求等等;规范,包括对行业内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监督,形成行业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等等。
目前我们的行业组织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市场主体地位未能充分显现,主要表现为“弱、软、散”。所谓“弱”,是弱小之意,指行业组织发展不充分,覆盖面不足。比如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领域、资源开发领域、部分流通领域(包括出口和服务领域)等是特别弱的;在行业组织还未成气候的情况下,加大了企业行使自主权和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难度,因此,必须尽快促进各个经济领域特别是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领域中的中介组织的建设。所谓“软”,是软弱,指行业组织有不少不起作用,很多协会(行业公会)充当了联谊会、俱乐部的角色,对行业内外不能产生强有力的深入行业业务的组织协调作用,比如在组织对外反倾销和应对来自国外的反倾销指控等问题上,行业组织的作用尚未有足够的体现。所以,当务之急是把行业组织“硬化”起来,赋予其更多实际功能,同时要适当淡化政府对企业与行业经济过程的介入,进一步释放政府原有的部分职能,使行业组织有事、有权、有责,成为有力的市场主体(但也要防止变成“二政府”)。所谓“散”,一是指组织机构有一定程度的散乱,有交叉、多头现象;二是指行业组织内部松散,活动少,加入者受行业组织的约束或帮助都少,行业组织的协调产生“失灵”。这就需要加强行业的科学整合和合理界定各层次的组织规范,完善行业内部的治理方式,真正形成行业的内部凝聚力与号召力,促进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形成。
附带提到的是,行业组织健全以后,不仅企业和企业家有了自己的组织,而且员工也可以通过行业健全自己的组织,比如现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没有组建工会组织的问题,可以通过行业来帮助和促进。同时,还应该加快改变按所有制形式组建行业组织的状况,因为它不适应企业层面产权复合化、市场化的情况,也不利于行业内部的良好合作与行为协调。
关于事业单位的市场主体建设,主要是要完善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自身体制与运行机制建设。在此,谨以公办高校和医院为代表谈点初步看法。
我国的体制改革以经济领域为重点,经过多年的摸索,提出了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该以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这对我们思考大学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在高等教育领域,是否也需要提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笔者对此持肯定的意见。这既是因为我国过去的大学管理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和具有强烈的行政机关属性,同时也由于大学也是国民经济中的一类基本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和市场主体。对高校作为高等教育行为主体的肯定与培育,是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运行基础,我们必须夯实这个基础。
当然,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是有区别的,这是由二者的社会功能的不同所决定的,但其共同点更应值得重视。现代公司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公司法人产权的形成与独立行使、有限责任制的确立和专家管理。现代大学制度也必须以法人地位的确立和专家管理以及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为特征。首先,如果说现代企业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法人产权的形成与独立行使,保障了企业经营的自主,那末,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大学作为法人实体的形成与独立行使,而且这不仅仅是法律条文上的明示,而应能真正成为高等教育实际运行的微观基础。其次,如果说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了聘用专家管理的制度,而专家(经理人)并不必然来自投资人(股东),更多的是产生于市场,那末,现代大学制度中的管理者们也应该是专家,专家也应该更多地来自于社会,来自于市场,而不要有过多的近亲繁殖。再次,如果说现代企业制度能够把政企关系界定清楚,使企业能够承担自身的责任并做到企业内部权责明确,那末,现代大学制度也需要政校分开,高校不再承担更多非高等教育自身的责任,并能够自主地在高校内部完善其管理体制。
在高校中,政府作为公办高校的主要出资人,要集中力量抓好若干所重点发展的大学,在这些大学的资源配置上、权限授予上给予更宽松的条件,使之率先按现代大学制度加强建设,发挥其对众多高校的示范作用;而对一般学校特别是中小型高校,则放手让其接受市场的检验,在检验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对不同高校的监管力度应该不同,对新校、小校,要严抓制度的规范、健全,其制度约束在一定时期较多地来自外部(政府及市场),对其实行“有限授权”管理,其中新办或新升格的高校还可由主管部门为之设一定的“辅导期”;而对于大校、老校,其自身制度的运行已趋成熟且具有独特性,因而来自于政府外部约束可放松和淡化,对其实行“充分授权”管理,更多地发挥其自身建立的内部制度的效用。进一步地说,如果把规范管理和扩大高校自主权结合起来,可采用“以大联小”、“以大带小”的方针,组合院校系列或集团,或者对新建立或新升格院校采取在一定时期内把它们给骨干高校“托管”的方式,加快小校、新校的规范化建设,同时也不至过多加重政府直接介入管理的负担。
医院和前述的高校一样,不像企业可以直接追求经济收益,其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肯定是在经济效益之上的,但它的市场主体地位也是确定无疑的。其向市场的付出,无论是通过政府拨款还是市场收费来补偿,无论是通过货币补偿还是社会道德评价和品牌声誉的增添,无论是民众评价、政府评价还是其它社会评价,接受的都是来自各市场主体的价值判断。
目前医院在把自己塑造为合适的市场主体的时候,最主要面临的是两大问题:一是医院的合理定位问题,二是医院的管理素质的提高问题。
医院的定位,当然要依据社会需求,依据社会需求就是依据市场需求。现代市场学已经确认市场就是顾客及其需求,所有求医者就是我们医院的顾客。我们可以把人们对医院的需求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救死扶伤的需求,二是锦上添花的需求。医院要把救死扶伤放在首位,以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最大的最重要的市场基础。如果医院在定位上以经济利益至上,乃至见死不救,就违背了社会对医院的基本期望,医院就失去生存发展的基础。锦上添花的需求,主要是对人的身体进行美化和优化的需求(如美容、矫牙、治秃等等),这部分是可以以适当赢利为导向的,可以按较完全的市场化取向来定位。政府对医院的改革,主要应该从完善医院的服务职能入手,改变计划经济给医院留下的行政机关作风,使之具有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能力的有活力的市场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应该借鉴企业管理的经验的。但同时医院(这里主要指公立医院)又不完全是企业,政府应该继续对医院有积极有效的投入(对于救死扶伤的部分),而不能以市场化改革为名减弱政府应该对社会负的责任,因为医疗产业毕竟具有很高的公益化产业的特色。我不主张每个医院都通过发展“锦上添花”的医疗项目来“养”救死扶伤的项目。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服务,该政府投入的就应投入,而对盈利性项目该收税的就收税,否则容易混淆医院的正确定位和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
关于医院的管理素质,主要是管理方法和管理者的问题。医院需要提高管理效益,首先在管理方法上要大量引入企业管理的方法,比如财务核算的方法,岗位责任制,客户服务体系,以至院长的年薪制问题。同时,方法的改进是以管理者的状况为依托的,因而管理者的素质问题也已愈显突出。目前我国医院院长们基本上是医疗专家出身的,往往是临床、管理“双肩挑”,管理中重医疗规律多,专业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总体较少,因此亟需把医院管理的职业化问题提到重要地位来考虑。其实不少事业单位在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一步深化时都面临相同的问题,政府和社会应该寻找提升传统事业单位管理素质的途径。目前已经开始有医院管理公司,通过委托这样的管理公司或者采取医院的集团化管理模式,以及培训医院管理人员、面向市场招聘管理者等,都应该是提升医院管理水平的可供研究与选择的方式,
收稿日期:200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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