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契约的实质和经济意义:一个马克思主义的说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契约论文,实质论文,意义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从科斯的企业契约谈起
长期以来,以瓦尔拉斯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一直把企业看作在给定的制度条件下从技术角度实现最小成本(生产成本)的形式,这严重阻碍了人们对企业问题的研究。直到科斯发表那篇关于企业性质的重要论文,情况才开始改变。在论文中,科斯把企业看作各种要素所有者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达成的契约,指出企业的形成就是用“一个契约代替一系列契约”,用“一个长期契约代替一些短期契约”〔1〕。可见, 科斯眼中的企业,是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从社会角度实现最小成本(交易成本)的形式。科斯企业理论的提出,为企业问题的研究开辟了新天地。
但是,科斯企业理论也给人们留下了一个最大疑问:企业契约同市场上的普通契约有何不同?或者说,企业契约所反映的关系同一般市场契约所反映的关系有何区别?
张五常教授是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来回答这一问题的。他认为,企业并非为取代“市场”而设立,“企业的发展可以看作产品市场被要素市场所代替”;或者说市场交易包括工业品和消费品,而“企业交易”包括生产要素〔2〕,反映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张五常的解答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这不仅因为在这个问题的说明上“张五常与科斯毫无不同”〔3〕,而且在于普通市场契约也包含要素交易契约, 把企业契约界定为要素交易契约并不能划清它与普通市场契约的界限。
与张五常不同,张维迎博士是根据契约是否包含不确定因素来区分这两种契约的。他指出,普通的市场契约“准确地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各种状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而企业契约则不能做到这一点〔4〕。据此, 普通的市场契约被称为完备契约,企业契约则被称为不完备契约。应当承认,这种解释确实抓住了企业契约的一个重大特征,下面我们就会看到,认识这一特征,对研究科斯所说的“原型企业”(the archetype of the firm)〔5〕即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本质有重要意义。但也应看到,这种观点对企业契约的把握仍是浅层的。人们有理由问:既然企业契约是一种处理契约当事人关系的形式;那么,哪些特殊当事人的加入使这种契约产生了普通契约所没有的事前不确定特征(威廉姆森曾指出:“契约的不完备性问题源于事前而不一定是事后的不确定因素。”〔6 〕这段论述为我们进一步区分不完备契约与完备契约,更好地理解张维迎的观点提供了帮助)?这些契约当事人的哪些要求没有、也不可能写入企业契约?如果不能回答这些问题,“不完备契约说”就仍是个不完备的假说,因为我们仅知道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仍不知企业为何物,就如同仅知道婚约是不完备契约仍不知婚约为何物一样。
相对而言,周其仁博士的命题即企业契约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似乎更接近于问题的答案。在有关论文〔7〕中, 周其仁从说明人力资本的“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这一产权特征入手,论述了企业契约的不确定性(企业契约不能事前讲清人力资源的运用情况),得出“市场的企业合约之所以特别,就是因为在企业合约中包含了人力资本”的结论。显然,同“不完备契约说”相比,周其仁的观点是深刻的,它已隐含了如下判断:普通市场契约反映的是各个商品生产者之间及其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企业契约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它反映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不确定性只是这种关系在企业契约上的表象特征。
然而,周其仁的观点也存在着重大缺陷,最主要一点,就在于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我们看到的都是资本雇用劳动,却很少看到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其主体部分是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同人力资本所有者(其主体部分是工人)平等签订的“合约”;或者说,这种观点实在缺少经验资料的支撑。后面的论述将证明,即使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力量也是非对称的。正是这种状态,否定了二者平等博弈和签约的可能。
总之,企业契约的形成和企业制度安排不是由人的主观意愿决定的,而是由历史和规律的力量决定的。当我们排除几种不现实、不科学的契约安排后,正确的答案就将呈现在面前。
二、企业契约的实质
企业契约实际上是工人通过同资本家签约,将自己的财产卖给后者而形成的契约。这种契约就是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产生的前提。为了组成企业,资本家之间也要订立某些要素交易契约;然而,这些契约是完备契约,因而不是企业契约的核心部分,严格地说,它们就不是企业契约。下面需要研究的是,通过企业契约,工人把自己的什么财产卖给了资本家?工人为什么必须把这种财产卖给资本家?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解决企业契约之谜。
在新制度经济学乃至新古典学派的文献中,一般都认为工人(借用它们的术语,也可称为人力资本所有者)提供了劳务或服务。于是,是否应认为工人向资本家出卖了劳务(服务)?
什么是劳务(服务)?它与劳动有何区别?弄清这个问题,是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对这个问题,新古典经济学家和新制度经济学家大都是回避的。科斯在1937年其论文的第5部分曾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但并没给人以满意的答案。不仅如此,他又在1988年的论文中否定了这种有益的尝试〔8〕。真正科学地回答这个问题的是马克思。 他指出:“服务无非是某种使用价值发挥效用,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商品还是劳动。”〔9〕这就是说,当劳动直接作为使用价值发挥作用时, 这种劳动就表现为劳务(服务)。例如,当企业某一电源插座损坏后,资本家可以雇用一个电工从事包括修插座在内的一系列电力设备的修护工作,也可聘请一个电工专门修理这个插座。当资本家采用后种办法时,他实际上就同这个独立的电工订立了一个购买劳务的契约。这个契约可以说明交易双方的一切权力、责任和义务,没有任何不确定内容。按照前面已达成的共识,完全可以把它排除在企业契约之外,由此形成的关系,象普通消费者聘请电工修插座一样,只是由一般商品交换所形成的普通的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当资本家采用前种办法,情况就不同了。这时,契约可以规定一切与电工的具体劳动(工作地点、条件和方式等)、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有关的内容,但有一点是无法规定的,即无法规定电工维修多少“插座”,以怎样的劳动强度去维修“插座”,或进一步说,它无法规定劳动本身即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实际支出。正是在这点上,契约的事前不确定性或不完备性才充分体现出来。只有这种契约,才是真正的企业契约。
企业契约为什么无法规定劳动强度?其原因在于,在劳资双方签约时,劳动并不存在;并且,劳动强度本身就是不确定因素,它的支出情况,是由劳动者的生理条件、技术水平、劳动条件、意识形态和他(她)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及其所处的经济、政治地位等一系列不确定变量决定的。从广义上讲,劳动强度是劳动者自身及其周围一切自然、经济、政治和社会变量的函数。从狭义上讲,各种经济变量在劳动强度的支出上显然起着决定作用;而在资本主义企业内,契约当事人即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力量的对比又居核心地位。所以,劳动强度是一个典型的事前不确定因素,是根本无法写入企业契约的。
同时,正因为劳动强度是一种在交易前不存在、不确定的因素,所以,劳动不是商品,工人向资本家出卖的不是劳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阐述了劳动不是商品的理由,其中最主要一点就是劳动在出卖前并不存在,具有不确定性〔10〕。直到现在,我们仍没有发现一种在成交前对于交易双方都具有不确定性的商品。由此出发,我们进一步看到,企业内的直接劳动交换不是商品交换(因为这时劳资双方的交换已经结束),这正是权威机制取代市场机制在企业内部配置资源的最直接原因〔11〕;反过来,企业权威机制的存在又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前面的结论:资本家从工人那里买到的,既不是劳务,也不是劳动。
劳动不是商品,但劳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是谁也不能否定的。然而,市场经济通行的“天赋人权”原则又排除了利用奴隶制度和依附制度占有劳动者并最终占有劳动的可能。通过购买劳动力来占有劳动,就成为资本家的唯一选择。在劳资双方订立契约时,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确定的,价值也是确定的,因此劳动力才能作为商品出卖。但是,“它的使用价值只是在以后的力的表现中才实现”〔12〕,这就使契约在规定了一切可以规定的内容之后仍要留下一个“漏洞”,使契约成为一种不完备契约。因此,从本质上看,企业契约就是这样一个由工人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时所达成的契约。在说明企业起源即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产生时,企业契约也只能是这样一种契约。资本雇佣劳动的制度,就是以这种特殊的市场契约为前提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为什么必须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并“理性”地接受雇佣劳动制,而不是与资本家达成一个平等互利的“合约”?这的确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对此,新制度经济学家和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都有所涉及,但都没有从根本上加以回答。例如,萨缪尔森曾依据边际生产力论提出“在竞争的模型中资本雇佣劳动或劳动雇佣资本并无差别”,然后指出在现实中之所以资本雇佣劳动,只是因为在市场上资本比劳动更为稀缺〔13〕。又如,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利用监督成本理论提出了说明资本雇佣劳动的团队生产理论(阿尔钦、德姆塞茨)〔14〕和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张维迎)〔15〕,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只不过是各产权主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和谈判实力与技巧的反映(杨瑞龙、周业安)〔16〕。
实际上,如果深入到社会经济结构的最深层面,就会看到这个重大问题的答案是极其简单的。这就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果工人不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他就得不到生活资料,也就不能生存。对此,从西斯蒙等到马克思都有精辟的说明〔17〕,一些现代西方学者也有精彩的论述。例如,在批评弗里德曼的“每一次交易都是严格自愿”的命题时,麦克弗森(C.B.Macpherson)就曾指出:保证充分自愿交换的背景条件“不是自由地不进入某种特殊的交换,而是自由地不进入所有的交换。”“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没有生产资料,他们不能自己组织生产,因此他们不能自由地不进入交换,……这就是强制。”〔18〕这是工人必须出卖劳动力的根本原因。而资本家则可凭借手中的生产资料自己组织生产,并凭借由此得到的物质资料去维持再生产和生活。可见,在企业契约订立之前,参加博弈的各产权主体就已经不平等了,工人就已经比资本家矮了三分。这是一种由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对称而导致的竞争力量的不对称。在它的威慑下,工人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并接受资本对自己的统治。
总之,即使我们肯定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每个经济主体都有独立的财产权(资本家拥有资本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工人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即使我们抽象掉“血腥立法”〔19〕对工人的强制和相对过剩人口对工人的压力(鲍威尔斯正确指出,相对过剩人口使工人成为一种非稀缺投入〔20〕),由生产资料私有制造成的资本家的“优势”和工人的“劣势”就已经把工人的命运确定了。在肯定各种产权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强调生产资料私有权在各种私有财产权和市场竞争及生产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重大区别。
三、企业契约的经济意义
论证资本主义经济中的非对称所有制关系并以此为基础说明劳动力成为商品,是马克思揭示企业契约起源和经济意义的最重要的逻辑前提。沿着这一逻辑进一步分析,马克思便得出这一企业契约的实施是形成资本主义企业,对于企业组织者即资本家来说,这种企业的经济意义是获得剩余价值的结论。如果我们分别比照瓦尔拉斯和科斯的企业模型,就可以看到,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而言,资本主义企业只不过是在给定的社会生产力域的条件下利用资本关系实现剩余价值最大化的形式。
对于上述结论,新制度学派肯定是不会同意的。究其原因,首先在于他们不会同意这个结论的逻辑前提。
实际上,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中阐述劳务和劳动的区别时,已经意识到企业契约反映的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这已接近于马克思主义的有关论述。但在1988年的论文中他又否定了这种认识,并把它看作“我的论文(指1937年论文——引者注)主要弱点之一”。具体理由有两个:第一,它对企业给出了一幅不完整的图画,因为它没有考察和反映“企业组织者通过购得(acquring)、租凭(leasing)或借入(borrowing)来指挥资本(设备或资金)的使用”所形成的关系。第二,它误导了人们的注意力, “使经济学家趋于忽视企业的主要活动——经营商务(running a business);而这已导致淹没《企业的性质》一文的核心思想:企业内生产要素的协调活动的成本与能够带来同一结果的市场交易或由其他企业承担的运营手段(means of operations )的成本的比较。”〔21〕
科斯上述思想的表达方式是自我批评式的,但所表达的思想却不仅限于自我批评。他实际上是批评了把企业契约看作是不平等关系所结成契约的思想,宣扬了企业的经济意义在于节约交易费用的主张。
我们认为,科斯的“自我批评”是很难成立的。第一,为了组织企业,各资本家及其代理人之间也要订立某些契约以购得、租赁或借入设备或资金,但正如已指出的,这类契约并不是不完备契约,因而不是企业契约,不应纳入企业契约本质关系的研究范围。第二,以交易费用理论解释企业的起源和经济意义,是很难自圆其说的。下面,我们重点讨论第二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理解,交易费用是指创立、改变或使用某一制度的成本〔22〕,而制度实质上是界定、规范和处理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契约。所以,交易费用有理由被我们引申为界定、规范和处理人际利益关系的成本。新制度经济学一般把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费用分为市场交易费用和企业运营费用,由此这两部分费用也可以被分别理解为利用市场制度和企业制度来界定、规范和处理人们在市场或企业中利益关系所需的费用。看到制度特别是市场制度并非“无摩擦的世界”,其运转也需耗费资源,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高明之处,也是对现代经济学的贡献。现在的问题是,在企业产生之前,市场交易费用是由何种关系招致而来?这种关系同企业契约的形成有无直接联系?
据戴哈尔曼的概括,市场交易费用主要由准备契约的成本(C[,p] )、达成契约的成本(C[,c])和监督实施契约的成本(C[,m])3 部分费用构成〔23〕。显然,在企业产生之前,这种完全意义的市场交易费用(C[,p]+C[,c]+C[,m])只能是由小商品经济中的交换关系, 即小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小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引起的。但是,这种性质的商品交换已出现几千年了,耗费的市场交易费用已多得难以数计,但我们在近代之前为什么没有见过科斯所说的企业?是否那时的交易者未曾意识到交易活动本身也需要费用?其实不然。历史上逐渐形成的空间上(集市)和时间上(节假日或约定日)集中交易的现象,以及某些商品集散地的形成,不正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结果吗?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只有市场的边际交易成本大于企业内部的边际运营成本,企业才能产生并扩大。根据这一逻辑,是否应认为那时的市场交易费用太小,不足以保证企业产生?问题是,怎样证明在近代市场交易费用又突然大到足以支持企业产生的程度?事实上,在同一时间内一个小商品生产者的市场交易费用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大于一个企业内部的运营费用的。是否由于若干小商品生产者进一步成熟,产生由个人理性到集体理性的升华,从而自觉地利用企业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并增加个人收入?这有可能。因为,由于规模效应,企业组成以后的市场交易费用(FTC[,S] )有可能小于企业组成前加总的原来由个人分别支付的市场交易费用(ΣITC[,s])。然而这也不能支持科斯在1937年论文中的结论。 因为从实践上看,这种由小生产者组织的企业只能是合作社而不是新制度经济学家通常所指的古典资本主义企业;更重要的是,从理论上看,这时每个成员收入的增量(△AR)主要是来自企业用相对较少的市场交易费用取代了原来较多的相关费用,即FTC[,s]<ΣITC[,S],△AR=(ΣITC[,S]-FTC[,s]/n),(式中,n代表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数,它等于组织企业的小商品生产者的人数。这里同新制度学派一样,抽象掉了企业规模扩大对降低生产费用、增加边际收益的影响),而不是来自用较少的企业内部运营费用取代了原来较多的市场交易费用。总之,研究表明,以小商品经济的交换关系为基础的市场交易费用同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产生并没有直接联系,我们尚不能用上述特定含义的市场交易费用解释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产生和经济意义。
然而,当我们把由于小商品生产者分化而形成的工人和资本家的交换关系引入研究框架,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在这种交易中,工人出卖劳动力是为了得到维持其生存的工资,资本家支付工资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价值的增殖额,这已显示了企业产生的必然性和经济意义。诚然,双方达成企业契约也要耗费市场交易费用(下面将要指出,这种费用已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交易费用),通过企业契约,用一个长期契约取代一系列短期契约,也可以节约双方的市场交易费用。但这只是为了获得剩余价值而组织企业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并且,企业契约的期限、它所雇佣劳动力的多少,从而能够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数量,也是由资本家资本的数量和榨取剩余价值的需要决定的。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交易费用理论的第一个缺陷: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只是资本主义企业的结果,而不是象科斯所说的那样是它的原因。实际上,在资本主义企业中,效率——不论是生产效率,还是制度效率——都是作为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手段和结果出现的,因而它们都要受到这一目标的制约。颠倒效率和利益的因果关系,是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共同的特点。
如果我们循着企业契约反映的特殊经济关系继续探索,就会发现,由这种关系招致的市场交易费用同维系普通交易所需的费用有重大区别:前者只包括准备契约的成本(C[,p])和达成契约的成本(C[,c]),不包括监督实施契约的成本(C[,m]), 因而它只是非完全意义的市场交易费用了。因为,就普通市场交易而言,它花费的C[,p]、C[,c]和C[,m]都是要在市场上支出的;而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易所花费的C[,m]却不可能在市场上支出,它必须发生“后移”,在企业中支出。而这时,市场交易活动已经结束,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开始,C[,m] 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新制度经济学家所概括的企业内部运营费用之中了(弗鲁伯斯等人曾指出,企业内部运营费用由“用于组织企业内部活动的信息的成本、使用监督职能的成本和维系企业内部联系的成本”构成〔24〕)”。这种区别进一步表明,企业契约的确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它所反映的关系确实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由此,我们又看到交易费用理论的第二个缺陷:离开经济关系的特殊性而抽象地谈论交易费用。新制度经济学家曾抱怨新古典经济学过于抽象(overly abstract)〔25〕;现在, 我们也有理由抱怨新制度经济学犯了同样的错误。这一错误是交易费用理论流于“泛化”和“简单化”的根本原因,也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不能科学地说明资本主义企业性质和内部结构的重要原因。
当我们把目光转向资本主义企业内部,就会发现,为了实施企业契约即保证资本主义企业运营而耗费的交易费用,也明显地带有阶级属性:首先,企业契约双方即工人和资本家都耗费了交易费用。其次,工人耗费[如工人同资本家的斗争。金蒂斯就曾指出:工人反抗资本的“一个通常形式就是死扣章程(working to rules)”,即反对资本家不兑现已达成的契约而随意提供恶劣的劳动条件或降低福利]〔26〕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劳动力的过多支出,以便在正常状态下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并保证以后在体力、健康和精神正常的状态下劳动〔27〕;而资本家耗费(如支出监督工资等)的目的则是为了从劳动力中榨取更多的剩余劳动。几百年来,为了监督实施企业契约,劳资双方都付出了沉重的交易费用。同时,他们也都得到了各自的回报:工人得到了自身的生存和某种程度的发展,资本家则得到了由物化剩余劳动构成的巨额社会财富。但是,这是一种极不平等的回报。150 多年来西方国家中持续发展的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合作制经济,就是对这种不平等的否定;近年来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某些变革(如利润分享、雇员参与管理和雇员持股计划等)则是由工人的反抗而造成的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边际调整。而所有这一切又证明,新制度经济学只给予交易费用以肤浅和片面的关注。
四、简短的结语
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一样,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也是以企业制度、特别是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所反映的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的。通过研究,新制度学派揭示的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某些特征,如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契约订立和实施过程中的博弈性,契约实施形成的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套住”效应等,对认识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本质、内部矛盾和变迁都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的缺陷,它把上述特征全部置于平等、对称的资本关系之上,认为在企业契约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平等,那也只是外生的(如当事人先天智力和体力的不平等)、后发的(企业契约实施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前提)、阶段性的(博弈一方力量和技巧的暂时短缺)和非对抗的(非根本利益矛盾,鲍威尔斯指出,新制度经济学家实际上是把霍布斯利用国家调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理论运用到企业结构的分析中,所以称新制度经济学家为新霍布斯主义者〔28〕)。所以,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不仅是肤浅的,不严谨的,而且难以得到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历史和现实的证明。
马克思主义是以社会基本矛盾学说和以此为基础的阶级学说为指导研究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它的研究表明,在历史逐渐形成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一方面承认了劳动者对自己人身和劳动能力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以资本形式重新肯定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支配地位,从而构成一种不对称的所有制关系,资本主义企业制度就是这种不对称的所有制关系及由此决定的不对称的阶级关系的产物。资本主义企业还在其内部固化和深化了这种不对称关系,它的目标、行为、内部结构等都是由这种不对称的关系决定的。因此,马克思主义企业理论为资本主义企业的本质、内部矛盾和演变规律提供了一个深刻、系统、一致和可证明的说明。它仍应成为研究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理论基础。
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学说、阶级学说和实事求是的根本方法重新界定交易费用范畴,是正确运用这个范畴的前提和关键。把重新界定的交易费用范畴引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可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
注释:
〔1〕Ronald Coase,1937,The Nature of the Firm,Origins,Evolution,and Development.Edited by Oliver E.Williamson,Sidney G.Winte,Oxford University 1991 Press.
〔2〕张五常,1983:《企业的契约性质》, 《企业制度与企业组织》,第241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7〕周其仁,1996:《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4〕张维迎,1996:《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一代理关系》, 《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5〕〔8〕〔21〕Ronald Coase,1988,The Nature of the Firm:Influence,The Nature of the Firm,Origins,Evolution,andDevelopment.Edited by Oliver E.Williamson,Sidney G. Winte,Oxford University 1991 Press.
〔6〕奥利弗·威廉姆森,1971:《生产的纵向一体化: 市场失灵的考察》,《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第9页,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9〕〔10〕〔12〕〔17〕〔19〕〔27〕马克思,1867 :《资本论》第1卷,第218页、第585—587页、第197页、第196—197页、 第802—803页、第261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1〕〔26〕Herbert Gintis,1976,The Nature of LaborExchange and the Theory of Capitalist Production,Review of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Summer 1976,8(2),36—54.
〔13〕Paul SamueLson,1957,Wage and Interest:A ModernDissection of Marxian economic Model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December 1957,47,884—912.
〔14〕Armen A.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1972,Production,Information Costs,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AmericanEconomic Review,1972,62,779—795.
〔15〕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6〕杨瑞龙、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18〕Crawford B.Macphenson,1973,Democratic Theory,Oxford,Clarendon Press,P.146.
〔20〕〔28〕Samuel Bowles,1985,The Production Process ina Competitive Economy:Walrasion,Neo—Hobb—essian,and MarxianModel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March 1985,75,16—36.
〔22〕〔24〕〔25〕E.G.Furuboth and R.Richter,1991,The NewInstitutional Economics:An Assessment,The New InstitutionalEconomics,A Collection of Articles from the Journal of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P.8.10.1,Texas A.& M.University Press.
〔23〕C.J.,Dahlman,1979,The Problem of Externality,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22,1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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