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奴婢杂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奴婢论文,长沙论文,所见论文,楼吴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877.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6)06-0001-06
魏晋南北朝时期畜奴之风甚盛,拥有成百上千奴婢者不乏其人。作为封建剥削的补充手段,地主阶级保留了相当多的奴隶制残余。但是,对比本时期各个时段正史中有关奴婢的记载,三国时期少于两晋南北朝,吴国又少于魏蜀两国。通观《三国志·吴书》,明确为“奴”、为“婢”的记载,仅此数见:1.《吴主传》载,孙权晚年比较迷信,派人去请一位叫王表的神,王表有一婢“名纺绩”,“所历山川,辄遣婢与其神相闻”。2.《孙皓传》载,其“后宫数千,而采择无已”。3.《孙韶传》载,妫览等杀丹阳太守孙翊作乱,掳掠孙翊的“婢妾”;孙翊的夫人徐氏招引亲信“与诸婢罗住户内”,伺机平乱。4.《韩当传》注引《吴书》载,韩综叛吴降晋时,“所幸婢妾,皆赐予亲近”。5.《陆凯传》载其奏议:“先帝时,后宫列女,及诸织络,数不满百”;而孙皓时“织络及诸徒坐,乃有千数”;而且“中宫万数”。6.《诸葛恪传》注引《搜神记》载,诸葛恪被杀时,其妻曾与“使婢”有一段是否嗅到房中血腥味的对话。上述记载充其量只能说明:其一,官僚贵族大都拥有婢妾,宫室是女奴最集中的地方,人数最多时竟然“万数”;其中除织络作坊“千数”女奴进行手工生产外,其余均为家内劳动。其二,吴国维持着两汉以来籍没为奴的律令。其三,极少见到“奴”,似乎“婢”的数量远远超过“奴”。尽管《抱朴子·外篇·吴失篇》谈到以顾、陆、朱、张为首的吴姓士族大都“僮仆成军”,但是由于三国时期正是依附民走向合法化的关键时期,孙权推行的复客、赐客制及殊其门户制等措施便是其先河,已与奴婢相差无几。与此同时,奴婢向依附民转化也已显露端倪,并将发展成为难以逆转的历史趋势,两者身份地位正在逐步接近。《孙策传》注引《江表传》中将许贡的“客”称为“奴客”,正是此类现象的反映。因此,把成军的“僮仆”释读为奴婢固然未尝不可,释读为依附民也无可厚非。
吴国奴婢的情况究竟如何?《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①中有关奴婢的简牍,在一些方面补充了正史的不足,虽然不能再现吴国奴婢全貌,但对照《三国志·吴书》,或多或少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粗略统计,《竹简(壹)》中属于奴婢或载有奴婢的简牍约52枚,官私奴婢均有。首先来看私奴婢。私奴婢有两类。一类是封建政府严格控制的手工工匠,在简文中被称作“师”或“佐”的人所拥有,是师佐籍的组成部分,仅简6708和6621两枚(详见下文)。一类是普通民户所拥有,有简499、2868、2924、2926等48枚,被称作“户下奴”或“户下婢”,是户籍的组成部分。除简7637为两奴一简,简4141和简7667为和主人子女合简外,其余都是一人一简,总计49人,年龄最小的8岁(简2868),最大的75岁(简9273),分别为奴24人,婢25人,性别比例基本一致,和《三国志·吴书》见婢不见奴的记载大不相同。现略引数简如下:
□户下奴右长六尺 户下奴进长五尺(简7637)
户下婢小长五尺(简499)
隆户下奴成年廿二(简9092)
□户下奴有年廿四,苦腹心病(简9304)
唐户下婢思年卌八(简9197)
绍户下婢易年廿三,刑左足(简9168)
户下婢思年六十二,踵两足(简9107)
上引7简表明,户籍简中的奴婢简有两种格式,前2简只写奴婢的身高,没有年龄。这类简共5枚,计3奴3婢。后5简有年龄,若肢体残缺,有异于常人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劳动者则必须简洁写明,但不写身高。这种差别是由于编造户籍的年份不同因而要求不同造成的呢?还是吴国户籍本来就有几种造成的呢?恐怕都有可能,都难以排除,需要进一步探索。因为据《竹简(壹)》附录二《纪年索引》,本部分简牍的时间跨度为中平二年至嘉禾六年,即公元185年至237年,共52年,只算吴国的纪年,也有15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只有一次编造户籍,或者期间不进行户籍整理,似乎有些说不通②。
不管两种格式有多大差别,户主名、与户主的关系(即“户下”二字)、性别、是奴还是婢、奴婢名这几项是户籍简中奴婢简不可或缺的内容。简499没有户主名是由于断简,断掉的恰恰是上半部分,很可能是与其主人家属的合简,或者与简7637一样,是两个奴婢一简。当然任何事物都难免有所例外。简9107既非断简又非缺文,笔者以为,极有可能是编造户籍时偶然疏漏造成的。
需要指出,后一种格式,除与户主关系项和户主的家属有别外,其他方面并无区别。如果说这样书写主人的家属,是封建政府为了便于控制劳动入手、确保赋役的话,那么有关奴婢的后一种格式,对于户主而言,就是封建政府承认奴婢是其私有财产,并确保户主对其奴婢占有的体现。同时,也与奴婢可以买卖有密切关系。《隋书·食货志》载,此时大件商品买卖必须书写券契。鉴于大件商品种类繁多,各类商品的券契现今难以确知,但《北史·孟信传》中卖牛的记载多少提供了一点信息:“及去官,居贫无食。唯有一牛,其兄子卖之,拟供薪米。券契已讫,市法应知牛主所在。信适从外来,见买牛人,方知其卖也。因告之曰:‘此牛先来有病,小用便发,君不须也。’杖其兄子二十。买牛人嗟异良久,呼信曰:‘孟公,但见与牛,未必须其力也。’苦请不得,乃罢。”可见,即便买牛,券契中也应有其原主的地址、姓名,也得说明是否身体正常;那么奴婢作为特殊的大件商品,在户籍中明确其属主,以及身体是否有异于常人、是否在壮劳力年龄,也就理所必然。
在48枚私奴婢的简牍中,14枚因缺文、断简或前述偶然现象而不见户主名字,其余都有户主名。他们占有奴婢的数量大体是:护、孪、孙、尊、司、马、阳、统、唐、营、桓、苌、宗13人,各占有奴一个或婢一个。隆、彝、祥、祚各占有奴婢两个,温和颜各占有三个,绍最多,占有七个。看来普通民户若占有奴婢,以一家一个较普通,也不乏两个或两个以上者。由于同姓名特别是同名的原因,除简7636是两奴合简,可以断言该户主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奴婢外,其他户主可否确认,是有疑问的。陈爽先生在《走马楼吴简所见奴婢户籍及相关问题》[1]一文中,据温、祥、祚、绍四家户内口食人数多于一般人家的现象,推论他们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奴婢。笔者以为这一推论相当谨慎,具有较大的可信性③。值得注意的是,这四位户主缴纳的赀赋都是“五十”:
右绍家口食十一人 訾五十(简8897)
[整理者注:“右”上原有墨笔点记]
右温家口食十二人訾五十(简9024)
右祥家口食七人中訾五十(简9145)
[整理者注:简中“中”为朱笔]
右祚家口食九人訾五十(简9349)
简中“訾”是赀赋,“五十”是缴纳的钱数。粗略统计,《竹简(壹)》中,缴纳赀赋数额明确的约有354枚,其中“五千”2枚,“一千”3枚,“三百”1枚,“二百”17枚,“一百”20枚,“五十”310枚,“二十”1枚。“五十”者占总数的87.5%。比照“訾五千”和“訾一千”,其差距不可以道里计,与“訾三百”、“訾二百”及“訾一百”比也有两倍或两倍以上差距,说他们是赀产不丰的普通人家,大概不会错。
魏晋南北朝时期人口稀少,具有专门技艺的手工工匠更为稀缺,汉魏之际尤其突出。为满足统治阶级对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和军国物资的需要,为国计民生,各割据势力都力求控制具有专长的手工工匠,凡掳掠到人口,大都把普通人群和手工工匠区分开来,对工匠们进行单独管理,“百工”和“百工户”之类名称应运而生。如《三国志·吴书·孙策传》注引《江表传》载,孙策击败袁术后,“得术百工及鼓吹、部曲三万余人”,便属此等状况。各割据势力非但在俘虏人口中将手工工匠和普通人群区分开来,还力图将散在民间的手工工匠网罗殆尽。吴国晚期,仅从交趾郡征发的工匠便多达千余人,全部送至建业;永安二年(公元259年)吕兴领导的交趾起义便是以此为导火线爆发的。封建政府对被征发和集中的手工工匠的管理和统治极为严厉,工匠被征发时,其父母、妻子、兄弟、子侄等也同时被征发、被集中;工匠的技艺是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相袭的,也就是说,他们世代难以摆脱百工和百工户的地位。工匠并非被固着于某一地点劳作,而是根据封建政府的需要而调遣,所以一旦沦落为百工或百工户,实质上就已成为封建政府控制的依附民。这类百工和百工户,在《竹简(壹)》中被称作“师”或“佐”,师佐籍就是为控制他们而建立的。上述状况在师佐籍中几乎都有所反映。鉴于有些师佐是从民间征发来的,他们原来是普通民户,可以拥有奴婢,随着他们被征发、被集中,其奴婢也和其父母妻儿等一样,也同时被征发集中起来,但所有权却没有改变。《竹简(壹)》中有关师佐奴婢的简牍仅见2枚,也可能是3枚,今全部引录如下:
右见师佐廿一人,兄弟妻子及奴七十八人,合九十九人。(简6708)
广奴德年十岁见(简6621)
□奴客年卅三见(简5905)
简6708是长沙郡临湘县某一作坊或某一场合师佐的总简,简文中的“奴”显然属于21位师佐中的某些位,“合九十九人”这个总数也显然包括奴在内。这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了前引户籍简中“口食”数中应包括奴婢在内,尽管这里“奴”的主人不明确。和户籍简一样,当落实到具体人物时,师佐及其家属、奴婢大都是一人一简。由《竹简(壹)》附录一《人名索引》可以看到,凡其中出现的人名,全部是单名,因此简6621“广奴德”的诠释应是师佐“广”的“奴”,名“德”。之所以说简6621是师佐简,是因为师佐及其家属的简牍书写格式和普通民户不同。普通民户的家属一般只要写明户主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名字、年龄、有无异常之处便可,师佐的家属则须在简牍的最后写明在何处、或将被调遣之类的状况,如在师佐服役所在地,则写“见”字;如师佐已调遣外地,其家属暂未随行,则写“留”字;留行的家属最终还是要送往师佐所在地,则写明“今见送”;师佐若无家属,则须注明“单身”;死亡则需注明“物故”等等,其家属亦须如此④。因此,断言简6621是师佐籍中的一枚,“德”是师佐“广”的奴隶,也是据此。简5905同样是师佐籍中的一枚,名“客”的奴隶的主人因缺文而不可知。和户籍简中奴婢称作“户下奴”、“户下婢”不同,师佐占有的奴婢只见有奴,未见有婢,因此其奴婢是像官奴婢一样在简文中统称“生口”而不分性别统称为“奴”呢?还是有性别的区分呢?这个问题目前只能存疑。
资产不丰的普通民户往往拥有奴婢,有的甚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身份地位实质上已是官府依附民的师佐有时也拥有奴婢,虽不多见,毕竟是有。那么皇亲国戚、达官贵人、士族地主和富豪之家拥有大量奴婢,当然也就不在话下。吴国蓄奴之风甚盛,并不次于两晋南北朝,应该可以论定。此时南方流行“奴执耕稼,婢典炊爨”[2](《蜀书》卷15《杨戏传》注引《襄阳记》,p.1083)和“耕当问奴,织当访婢”[3](卷77《沈庆之传》,p.1999)的民谚;北方也是如此,“耕当问田奴,绢则问织婢”[4](卷43《邢峦传》,p.1583)。而均田制度明确规定,奴从耕、婢从织者可以和平民一样受田,缴纳少于平民的田租户调。所以奴婢是从事生产的。富豪官僚家的奴婢尚且如此,对于资产不丰的平民来说,仅有的一两个奴婢还只用于家内劳动,那是说不过去的。后文中官奴婢用于屯田,也为私奴婢从事生产提供了旁证。
此时私奴婢的来源大致有四。一是其父祖遗留。奴婢是私有财产,后代当然有权继承父祖的遗产。史籍中对此记载较多,此处无须列举。二是买卖。两汉时奴婢和马牛羊一样可以买卖,并且受封建律令保护,王莽斥责“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阑”[5](卷99中《王莽传》,p.4110),企图取消奴婢买卖,但实施不久便宣告废除,以致东汉魏晋奴婢买卖依然如故。《隋书·食货志》:“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三国志·吴书》中虽未见到奴婢买卖,但《陆凯传》载其奏议:“民力困穷,鬻卖儿子,调赋相仍,日以疲极。”既然子女可以被卖为奴,奴婢买卖当然也是允许并受封建律令保护的。三是奴产子。封建时代身份地位是固定的,变易极其困难,奴婢不经特殊手续永远是奴婢,其子女被称作“奴产子”。对于只有一个奴婢的民户这种现象不可能发生,但对于拥有数个奴婢,特别是富贵人家,应该是较为普遍的。四是封建政府的赏赐或是从敌方、从少数民族掠夺。一般民户不可能如此,这主要是达官贵人和军事将领们攫取奴婢的手法之一。
有必要就“户下奴”和“户下婢”进行分析。私奴婢何时载入主人户籍,这在学术界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汉代除宗室、公主、食封贵族之家的奴婢外,豪富之家和普通民户的奴婢已载入主人户籍[6]。由于史无明文,此说仅据云梦秦简和居延汉简,是结合文献记载推理出来的结论,难成定论。另一种意见认为,北魏实施均田制度后才开始载入其主人户籍[7](《奴婢上户籍始于北魏》,pp.77-78)。此说有敦煌文书斯613号西魏大统十三年(547年)《邓延天富等户户籍计帐残卷》及若干吐鲁番出土文书为证。在长沙走马楼竹简没公开前,此说应是资料最可靠、最扎实因而也最可信的观点。但《竹简(壹)》的问世却证明,至少在吴国初年,私奴婢已经载入其主人户籍了。最能证明吴国初年私奴婢已载入户籍的,是两枚他们和主人家属合简的简牍:
孙子男□年六岁 孙户下奴土长六尺(简4141)
巴女弟思年九岁 司户下婢汝长五尺(简7667)
既然奴婢在户籍中可以和其主人的家属合简,那么前述绍、温、祥、祚四家如果确实拥有奴婢的话,其口食数包括奴婢在内,应该是无可怀疑的。令人感兴趣的是,历来被认为王褒“游戏之作”的《僮约》,在汉宣帝神爵三年(公元前59年)已使用了“户下奴”的提法:
神爵三年正月十五日,资中男子王子渊从成都安志里女子杨惠买亡夫时户下髯奴便,决贾万五千。奴当从百役使,不得有二言。⑤
《僮约》中“户下髯奴便”和《竹简(壹)》在格式上的区别,在于前者将奴婢特征写在“奴”前面,后者则写在后面。前者出于写作需要,后者则是官方文书,两者并无实质差异。因此,笔者同意陈爽先生的结论:“‘户下奴’和‘户下婢’应当是两汉至孙吴时期私奴婢在官方或正式文书中的称谓。”[1]也即是说,西汉时期私奴婢已经载入户籍了。需要指出的是,梁启超先生早在1922年就说过:“在汉人文中,蔡邕极有名之十余篇碑诔,其价值乃不敌王褒之一篇游戏滑稽的《僮约》……后者乃描述当时社会一部分实况,而求诸并时之著作,竟无一篇足以为偶也。”[8](第四章《说史料》,p.58)虽然这是在评价《僮约》的史料价值,难以实指和展开;但笔者认为,“乃描述当时社会一部分实况”所指极广,似乎包括私奴婢载入户籍在内。
与私奴婢被称作“户下婢”、“户下奴”不同,《竹简(壹)》中统称官奴婢为“生口”,在“生口”名下再区分性别。这样的简牍有两枚,也可能是3枚或多一点。引录如下:
□人为生口□屯事对封府督邮
入敉交谢进所备生口大女万汝钱八,子五百*嘉禾二年七月十四日大女谢汝付主库吏殷连受(简2844)
右……口送诸屯(简1620)
吴国统治年间,曾数次掀起屯田高潮。长沙郡和临湘县屯田规模如何?怎样进行?有多少地块屯田?简文中看不出。但是,从“郡屯田掾”(简1129)、“都尉屯田吏”(简2837)、“屯田司马”(简2159)、“大田中部督邮”(简4459)、“屯田掾”(简7081)、“屯田帅”(简8842)之类屯田官吏的名称,从“屯佃民”(简7018、简6627)、“屯田兵”(简2682)等屯田上直接劳动者的名称,以及他们必须缴纳“屯田限米”(简1928)等,可以断言,这里既有民屯,也有军屯。区女丘(简6282)是军屯所在地之一,“大屯”是简文中所见到的最大军屯区,因为这里有许多“将吏”,给他们的粮食一次就有“米一万三千卅六斛”(简1737),另一次是“一万三千六百七十三斛”(简2304)。“石下丘”也有屯田(简8842),是民屯还是军屯难以确认。鉴此可以判断,简1002中的“屯”应是屯田所在地。这是一封公文,由兵曹史出具,大体意思应该是将“生口”送往某屯从事屯田,表明官奴婢是从事生产的。由此推测,简1620也属同类性质,但由于缺文过多,难以确认。
简2844相当特殊。简中“大女万汝”及其子是“生口”,所谓“谢进所备”当是属于谢进管理。但“钱七百六十八,子五百”作何解呢?是他们的身价?王仲荦先生指出,奴婢的价格一直相当高,两汉时在150石至250石谷之间;西晋时石崇买了一个名叫宜勤的奴隶,用了一百匹绢[7](pp.52-53)。文物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嘉禾四年田家莂解题”中指出,嘉禾四年(公元235年)一斗米=2尺布=160钱。“大女”在《竹简(壹)》中系指15岁以上已婚成年妇女。768钱不到5斗米,500钱不过3斗多米,正在壮劳力年龄的女奴和尚未成年的男奴只值这点钱,显然说不通。魏晋南北朝时期,雇佣劳动比较多见,通常是按日计酬或干完活后计酬,三国时期也是如此。如焦先,“饥则出为人客作,饱食而已”,“不取其直”。“欲食则为人赁作,人以衣衣之,乃使限功受直,足得一食辄去,人欲多与,终不肯取”[2](《魏书》卷11《管宁传》注引《高士传》p.364)。扈累“颇行佣作以裨粮,粮尽复出,人与不取”[2](《魏书》卷11《管宁传》注引《魏略》,p.365)。有关雇佣劳动,在《竹简(壹)》中同样可以看到:
“禾”指稻谷,今天湖南一带还保持这一称呼。简中“夫”的涵义是“工夫”、“夫日”。吕思勉先生在诠释“十夫客”中“夫”字的涵义时指出:“溯其源,则夫指人力,工亦为功,谓一人一日之作。”[9](p.1039)上引3简的意思是“某某干了两天活,得到一斛禾的报酬”;被雇佣者既有大男,也有某某师和大女,这说明在临湘县雇佣劳动还是比较常见的。鉴此,笔者对简2844的理解是:有位名叫谢汝的妇女,向主管官奴婢的谢进雇佣了官婢万汝及其子(奴产子),雇佣价是万汝768钱,其子500钱,已付给主库吏殷连。如果这个理解无误,那么没有进行屯田的“生口”也并非闲着无事,若官府无活可干,可以让他人雇去使用。总之,官奴婢是要干活的,是封建政府的财富来源之一。万汝及其子干的是什么活,简文无载,笔者在这里就不勉强猜测了。
官奴婢的来源一是奴产子,如简2844万汝之子就是例证。二是籍没。在吴国,最著名的事例是大士族张温在出使蜀国时称美蜀国,孙权恼恨,将其罚为“厮吏”,其三个姐妹也遭“录夺”,被逼配嫁[2](《吴书》卷12《张温传》及该传注引《文士传》,p.1331,p.1334)。这类情况在《竹简(壹)》中也偶有所见:“章言府没入□□□□”(简1043)。尽管此简是将“大女”“没入”还是将大女的土地财产“没入”难以判断,但没入制度在临湘县还在推行着是确定无疑的。三是战争掠夺。其实“生口”这一名称已经表明,战争的俘掠是官奴婢的主要来源。由于《吴书》中没有出现“生口”这类词汇和名称,陆逊讨伐山越时,凡有俘获,“强者为兵,羸者补户”[2](《吴书》卷13《陆逊传》,p.1344);诸葛恪讨伐山越时,“乃移书四部属城长吏,令各保其疆界,明立部伍,其从化平民,悉令屯居”[2](《吴书》卷19《诸葛恪传》,p.1431)。笔者曾认为吴国处置俘掠人口不外乎如此,现在看来,这种认识较为片面,还有不少战俘,特别是对南方少数民族战争俘获的战俘,大都是被没为生口了。《吴主传》、《孙皎传》、《顾雍传》、《陆逊传》、《吕岱传》、《潘濬传》、《陆凯传》等有关斩获、俘虏等的记载,特别是“斩首获生”中的“生”字,是可以诠释为生口的。在局面基本稳定后,这种俘掠还在进行,如《孙皎传》载:“皎尝遣兵侯获魏边将吏美女以进皎。”而将领们也往往以此邀功请赏,所以全琮对其部下说:“今分兵捕民,得失相半,岂可谓全哉?纵有所获,犹不足以弱敌而副国望也。”[2](《吴书》卷15《全琮传》,pp.1382-1383)其实前引《诸葛恪传》的命令已经表明,此前各郡对山越的处置并非“悉令屯居”,陆逊也只是在推行“强者为兵,羸者补户”后,才取得“宿恶荡除,所过肃清”的绩效。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已经有不少山越被杀害、被捕获、或是没为生口了。
收稿日期:2005-11-01
注释:
①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下文简称《竹简(壹)》。本文引文凡出自此书者,除夹注简号外,不再出注。
②一个名“绍”的人在这本简牍中出现三次的状况多少可为此提供一点佐证:
右绍家口食十一人(简4112)
右绍家口食十一人……(简9231)
右绍家口食十一人訾五十(简8897)
(整理者注:“右”上原有墨笔点记。)
在《竹简(壹)》中,同姓名特别是同名者相当多,尤其是女性。以婢为名者达52人次,以妾为名者87人次,以汝为名者115人次,以奴为名者66人次,男性中以奴为名者也有7人次;但这三枚名“绍”的简主都是户主,家内都有11口人,未免过于凑巧。笔者以为,推断三简简主为同一人,大概不会有错。
③粗略统计,《竹简(壹)》中确切记载户内口食数的简牍约430枚,也即430户。其中三口之家最多,有107户;四口之家次之,为96户;两者几近总数的一半。一至六口之家计有345户,占总数的80.23%强。七口以上人家仅85户,不到总数的20%。户内口食数在七口或七口以上是少数,可以论定。
④参见韩树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师佐籍考》,载《吴简研究》(第一辑),武汉崇文书局2004年版。在师佐籍简中,经常能见到“屯将行”三字,就此,韩文写道:“不知是何含意,难道是将要去屯田之意吗?”愚意认为,此处的“屯”不能作“屯田”理解,否则与师佐的身份技艺世代相袭有冲突。“屯”的基本涵义之一是“屯聚”。鉴此,笔者对这三字的理解是:这些人“已被集中起来即将遣行”。未知当否,仅供参考。
⑤参见《太平御览》卷598《文部·契券》,中华书局1985年10月版第2693页。王褒《僮约》有几个版本,最早见于《艺文类聚》卷35,文字较简略。《初学记》卷19《奴婢·约》字数与此处所引大致相同,但个别文字有异,如“王子渊”作“王子泉”,看来是唐人避李渊之讳;“奴便”后多一“了”字;“决贾万五千”句中“贾”作“卖”字;等等。对比之下,笔者以为《御览》更为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