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旅游现象看中国旅游制度创新(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旅游论文,制度创新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黑车、黑导”与市场运行制度
在短线旅游市场上,“黑车、黑导”现象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黑车、黑导”现象,仅仅从旅游市场的现实出发,从市场治理整顿角度来认识是不够的,更要从我国旅游产业转型以及旅游市场运行制度来思考。我们知道,旅游产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它是以旅游活动为中心而形成的一个要素与资源配置性的产业,其要素与资源配置方式以及运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旅行社为主体的“点线旅游”经济体系;一种是以旅游目的地散客服务中心为主体的“板块旅游”经济体系。在“点线旅游”经济体系下,旅游产业运行是以旅行社的经济活动为核心的,由旅行社将不同地区的景点、景区以及相关旅游设施、旅游服务通过旅行社的组织串联在一起,最终形成旅行社的产品,以旅行社产品为中心对各项旅游资源和服务性资源进行配置,形成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供给的一体化。因此,在这种旅游产业运行方式下,旅行社成为旅游产业的龙头行业,离开了旅行社的运作,旅游产业的经济活动是无法进行的。在“板块旅游”经济体系下,旅游产业运行是以旅游客源地的旅游代理商和目的地的散客服务中心为核心的,由旅行代理商和散客服务中心将不同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旅游服务进行有效的配置,最终形成旅游产业的经济体系。
在“点线旅游”运行方式下,“黑车、黑导”是难以形成的。因为,在这种种市场运行方式下,旅游者的出游过程是通过旅行社企业的内部服务流程的外部化的控制实现的。旅游者从其出发地到旅游目的地的各种旅游活动是通过客源地的组团社以及目的地的接团社所构成的旅游服务体系来完成的。所以说,在我国旅游发展初期,在“点线旅游”主宰市场下,“黑车、黑导”是不存在的。“黑车、黑导”现象的出现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旅游需求散客化的出现;二是“板块旅游”运行方式的缺失。如果旅游者的出游不通过旅行社组织,而是自行安排其旅游日程、选择旅游目的地,同时,在旅游目的地没有构建体系齐全的散客服务体系,那么,“黑车、黑导”必然存在。
当我们了解了“黑车、黑导”这一现象存在的条件时,要解决或杜绝此现象,仅从旅游市场整顿入手是不行的,要治本,就必须从治理的角度出发,建立旅游市场运行制度,也就是在我国要建立起两个不同的旅游产业运行方式,一个是“点线旅游”运行方式,一个是“板块旅游”运行方式,就目前我国旅游市场发展现状来说,建立“板块旅游”运行方式及运行制度是杜绝“黑车、黑导”现象的制度设计。
“板块旅游”运行方式的组织是有两个重点构成的,一是客源地的各种旅游代理商,如机票代理商、车票代理商、酒店代理商,这些代理商是解决客源地的非组织的旅游者前往不同的旅游目的地的旅行需要的。二是旅游目的地的散客服务体系的构建,服务体系是一个是围绕旅游者在目的地旅游所需并涵盖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的综合性社会经济活动,在旅游者旅行过程和在旅游目的地停留过程中,旅游活动的实现需要社会众多行业和部门提供各种相关的旅游服务和支撑服务,这就形成了旅游部门服务系统和社会支持保障系统构成的庞大复杂的旅游服务系统。
散客是主导未来旅游市场的游客主体,传统的依靠几个主管部门独立运作的团队接待体系日益不能满足个性化的散客服务需求,如何将过去以立足接待团队为主的方式调整到建立完善的散客接待服务体系,是城市型旅游目的地未来旅游发展的重心。在散客为主的旅游模式下,散客接待需要构建全社会的整体运作机制,实现旅游信息服务、旅游消费服务、旅游保障服务等各方面的服务投入,要求各旅游企业和政府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沟通,共同营造便利、舒适、友好的旅游大环境。其中,旅游信息服务系统、旅游预订服务系统、旅游消费服务系统和旅游保障服务系统是散客服务体系的四大主要子系统,除了提供基本的六要素服务外,完善齐备的各类服务设施和支撑服务项目,是构建散客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元素。
二、“零负团费”与市场组织制度
所谓“零团费”,就是国内组团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的现金只够往返交通和签证的费用,在旅行目的地的吃、住、行和景点门票等费用、旅行社的利润都没有计入报价;“负团费”是指接待社在不收接待费用的情况下,还要向组团社支付“人头佣金”。
“零负团费”的产生,取决于客源地与目的地经济性质决定的旅行社市场支配能力上的差别。在“点线旅游”运行方式下,旅游市场的支配力是以客源组织者为重心的。不同的旅行社所处的旅游空间不同,在旅游业务职能上各有不同。如果一个旅游地区,它既是一个旅游目的地同时也是一个客源地,如北京、上海、广州、大连这样的地区,那么处于这些地区的旅行社,它的旅游业务会形成双向业务,组团业务和接团业务是并存在这些地区的旅行社,对于这些地区的旅行社来说,接团与组团业务是平衡的,它的市场议价能力较强,市场支配力较大,即使在其接团业务中,由于有强大的组团业务作为支撑,“零团费、负团费”是难以出现的;如果旅行社所处的地区仅仅是一个旅游目的地,如黄山、海南、桂林这样的地区,它的旅游业务仅仅是单项接团业务,使得这些旅行社在与客源地的组团社进行业务往来时,因接团量远远大于输出客源量而缺乏议价能力和市场支配力,为了维持其生计,不得不接受这种“零团费、负团费”不平等的市场交易关系,
在“零团费、负团费”市场交易关系下,表面上是组团社侵害了接团社的经济利益,其实不然。由于存在着成本转移,真正受害者是旅游的主体——旅游者。在“零团费、负团费”潜规则下,接团社为转嫁风险,将旅游团“卖”给司机和导游,即旅行社将旅游团进行发包,包团的导游,司机除向旅行社交纳“人头费”外,还必须自行承担游客在桂林的食,宿,行,景点门票等费用以及倒贴给组团社的费用,这就出现了旅游市场的另一种经济现象,“买团、卖团”。为了弥补接团承担的费用以及获得一定的收益,“买团”者只能想方设法增加游客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从中收取价格与收入的回扣,这就又出现了另一种旅游市场经济现象,“回扣、佣金”,在这个旅游食物链中,旅游者便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所有这些都是由于“零团费、负团费”这种“经济怪圈”决定的。
“零负团费”不仅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地接社和导游,也已经给旅游业带来深重灾难,特别不利于旅游业良性健康发展。为遏制低价竞争,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一些地方的旅游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通过公约协商确定来桂旅游团地接价格和有关规定,以契约方式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各种抵制战役从未停止,但都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以上分析,可以清楚地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是建立在三个条件上的,一是由客源地和目的地决定的旅游市场支配地位的差别;二是空间上的旅游产业战略联盟与产权联系的缺位;三是旅行社产品经营与市场经营专业化缺失。因此,要完全解决“零团费、负团费”这种经济怪圈,从市场交易关系的治理仅仅是治标,治本就必须从旅游产业组织制度创新入手。从旅游产业组织形式来说,从单体企业组织向链条企业组织转向,既是旅游服务企业供给内容的内在要求,也是旅游经济全球化在旅游企业组织形式的表现。现代旅游企业的竞争主要表现在链条上的竞争。旅游链条企业有两种不同组织形式,一种是旅行组织的企业链条化,它是通过旅行社企业的组织将组团业务和地接业务的企业内部化实现的,一种是旅游活动的企业一体化,它是将旅游活动所需的各种服务,通过企业内部或者战略联盟来完成。无论是什么形式的链条旅游企业,其重心是对旅游需求客源或者是旅游供给资源的控制,它涉及旅游企业在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的地域扩张问题,其目标是实现链条型集团化发展。链条型集团化经营是世界旅游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它是以旅游活动为中心通过一系列跨行业并购和战略联盟得到不断发展壮大的。从经济的有效性来说,链条型旅游企业集团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通过追求范围效应提高旅游产业的竞争能力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国家要通过制度设计,促使旅游批发商与旅游代理商和旅游零售商形成战略联盟,鼓励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经营。随着我国旅游市场容量的扩大,旅行社向旅游批发商、代理商和零售商演变,未来旅行社要实现按不同的市场职能进入分工,最终形成大型旅行社通过并购和重组实现集团化、中型旅行社通过市场细分实现专业化、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制实现网络化的发展格局。真正形成同一市场下的专业分工经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