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障碍及对策_个人信用论文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障碍及对策_个人信用论文

制约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的阻碍因素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因素论文,信用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1999)06—0013—06

消费信用是现代信用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引导消费、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增长已从生产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如何适应形势,推行一套行之有效的消费信用制度,从而启动消费,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一个崭新而又艰巨的课题。

一、消费信用的形式及产生的必然性

消费信用是工商企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以商品、货币或劳务的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用。它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早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商人向消费者用赊销的方式出售商品,就有了消费信用。进入资本主义时期,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用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消费信用最常见的形式有三种:

1.赊帐。主要用于日常零星的购买,是零售商对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即以延期付款方式销售。在西方发达国家,赊账一般采用信用卡方式进行。即由银行或其它机构发给消费者信用卡,消费者可凭卡在约定单位购买商品或作其他支付,定期结算清偿。

2.分期付款。多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如汽车、家具、房屋等。分期付款一般属于中期信用。消费者先付一部分货款,然后按合同分期加息支付其余货款。在货款付清之前,消费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卖者。

3.消费信贷。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采取信用放款或抵押放款的方式,对消费者发放贷款。按照接受贷款的对象不同,消费信贷可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两种方式。买方信贷是对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发放贷款;卖方信贷是以分期付款单证作抵押,对销售消费品的企业发放贷款。按照不同用途可分为汽车信贷、住宅信贷、教育和学资信贷、小额生活信贷、度假旅行信贷等。消费信贷一般为中长期信贷,是消费信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本文所分析的我国的消费信用主要就是针对消费信贷而言的。

消费信用作为现代信用的一种主要形式,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商品供给大于商品需求的必然选择。它能极大地发挥消费对生产的促进作用。近十几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信用规模之大,发展之快,范围之广,已成为银行扩大盈利、企业促进生产和经营、个人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据统计,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已占商业银行贷款的20%至30%。商品零售额中有一半以上是通过信用交易进行的。在法国1/4家庭靠银行贷款买房子,美国70%、德国60%、日本50%的汽车销售是通过分期付款信贷进行的。

我国在50年代,商业部门曾利用消费信用,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某些商品,银行也开办过“小额抵押贷款”,办理城市居民小额生活贷款,消费信用开始萌芽。在文化大革命中,消费信用被完全扼杀了。改革开放初期,消费信用有所恢复,1983年对部分高档消费品曾实行过“提前付货,分期收款”。建行、工商行开办了少量住房贷款,但规模极小。原因是自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的初期,供给不足一直是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所有的经济政策都是从刺激社会总供给出发,消费这根再生产的链条被扭曲和忽略了。近两年来,随着生产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供给的不断丰富,供给不足的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商品由供给不足变为供大于求,经济增长从生产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市场疲软,有效需求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成了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消费信用成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从而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措施。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鼓励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确定全年全国发放住房贷款1000亿元,并修订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999年初,试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有条件的商业银行经批准开办消费信贷业务,鼓励商业银行试办一些消费贷款新品种。1999年3月3日,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个人消费信贷的品种范围和贷款规模。这些政策措施的推出,将开创我国消费信用的新局面,对国计民生的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二、制约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的阻碍因素

目前,消费信用作为一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政府、银行、企业对它都寄予厚望,但在实际运作中,消费信用还未真正形成气候,广大消费者对此是观望的多,行动的少,叫好而不叫座,其根源在于我国目前还存在着诸多制约消费信用发展的阻碍因素。

1.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较低,后顾之忧多,消费预期低迷。

居民家庭承贷能力即经济承受能力较低,是制约我国消费信用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居民家庭户均金融资产增长迅猛,但对于住房、汽车等高档商品而言,其收入水平和金融资产还是难以承受的。1998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25元,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160元。在城镇居民家庭中,扣除日用消费性支出后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如果能够全部用于偿付消费信贷,能承受10万元以上消费信贷的高收入家庭占10%,能承受5—10万元消费信贷的次高收入家庭占30%,能承受5万元以下消费信贷的中等收入家庭占20%,还有30%的居民家庭由于收入偏低,尚不具备消费信贷的承受能力。而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仅相当于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40%,因而其能够承受消费信贷的能力更低。此外,国家让利“补偿”改革前实行“高积累、低消费”政策形成的“欠账”已基本结束,从而使近几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放慢;经济结构调整,带来大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使社会成员的消费变得更加谨慎;医疗、养老、教育等关系到居民生活水平的各项改革的推行,使居民现期消费减缩。这些因素造成了我国居民收入预期普遍不高,消费预期低迷。再加上社会分配差距的拉大,20%的家庭占有了80%的居民储蓄,导致有钱的人该买的都买了,没钱的人想买又买不起,严重限制了消费信用的推行。

2.供需结构失衡,高档商品价格过高,供给性阻碍严重。

长期以来,我国“重生产、轻消费”,造成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不能很好地衔接起来,供需结构失衡。一方面,市场上绝大部分商品供大于求,消费不振,物价平稳甚至有所回落,许多企业开工不足,造成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大量便宜的“大路货”没人要,而人们真正需要的商品又迟迟不能问世,要么长期依赖进口,形成“内需外购”,购买力外流,要么潜在的购买力始终不能转化为现实的消费需求,造成有效供给不足。这些供需障碍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长期以来,商家很少考虑农民的现实消费水准和购买力特点,只是把城镇消费品简单地送往农村,甚至把农村看作是处理某些滞销产品的场所。真正为各地农村和农民设计的,适合农村市场的产品比重极小,广大的农村市场没有得到应有的开拓。还有,近几年来,我国居民的消费需求已从几百元的老三件,几千元、上万元的新三件过渡到数万元、几十万元的住房、汽车、教育等上面来了。但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月收入1500元左右,日常生活消费支出1100元左右,能够用于储蓄的为400元, 这样的收入水平和户均储蓄来面对价值高达十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住房、汽车等高值商品,其承受贷款进行负债消费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以价值20万元的经济适用房计算,首期付款6万元、贷款14万元, 贷款期为10年,按现行住房贷款利率计算,则贷款人每月需还贷1400元,由此可见,过高的价格下,一般城市居民家庭不具备承受负债消费的经济基础,更不用讲农村居民了。

3.个人信用难以把握,消费信贷门槛加高。

向消费者提供各种信用,对银行、厂商来讲,最关心的是借款人有无偿还能力,因而对消费者的信用调查变得至关重要。但在我国,消费信用的风险防范机制极为薄弱。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而且居民收入中有许多无帐可查的灰色收入,银行、厂商难以确定消费者的真实收入和承贷能力。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加之个人资信调查也未启动,商业银行对于个人信用难以把握。此外,我国还缺乏使消费信用健康发展的担保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我国已有的担保法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申请信贷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由于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滞后等原因,抵押的住房产权难以变现,不能为银行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个人消费信用在没有个人信用基础的情况下推行,银行为了化解风险,不得不加高消费信贷的门槛,手续随之繁琐,中间环节随之增多,费用也随之加高。以住房贷款申请为例,就要收贷款资格调查费,费用是购房款的3‰—6‰,抵押房产价值评估和登记费,费用为房产价值的11‰,有的还要购买综合保障费(没有第三担保的贷款人),费用为抵押物价值的2%—9%,此外,还要交纳贷款合同公证费等。所有这些对消费信用的推行都极为不利。

4.短缺经济下的各种限制尚未取消,收费过多过滥,基础设施未能跟上。

目前,在短缺经济环境下制定的限制居民消费的种种规定尚未取消,还存在诸如高额的购车附加费,摩托车牌照费,电话初装费,车辆定期检测费,城市扩容费等短缺经济下规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各种收费过多过滥,是推广消费信用的重要制约因素。以住、行为例,各方面都把住房和汽车当唐僧肉,对住房的收费多达几百种,在汽车的零售价中,各种价外收费约占30%—40%。这是造成目前房价和轿车价格过高的重要原因。此外,基础设施的瓶颈抑制了消费者的有效需求。在城市建设中规划滞后,缺乏停车场,城市输变电设施老化等等;在农村不少地方,由于水、电、路和其它相关条件的限制,使诸如洗衣机、电视机、收录机和部分农用机无用武之地,从而对开拓农村市场带来了前提性或基础性的困难。

5.传统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

作为一个短缺经济下高储蓄的国家,我国居民养成了量入为出,省吃俭用,先攒钱、后消费的消费习惯。人们的观念是“无债一身轻”,认为借钱消费是“寅吃卯粮”、“打肿脸充胖子”,把适度消费和勤俭节约对立起来。在生产与消费的关系上,往往重生产、轻消费,把消费和生产对立起来。这些传统的东西,同先消费后支付的现代信用消费观念是背道而驰的。可见要使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农民接受“明天的钱今天花”的观念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

三、推行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消费信用利国利民,要使其健康有效地发展起来,则任重而道远,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明确消费信用政策指向性,有针对性地扩大消费需求。

我国现有条件下,开办消费信用不能一哄而上,遍地开花,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扩大消费信用的规模。具体地讲,在地域的选择上,应以东部为主,以中西部经济相对发达的大中城市为主。因为经济发达的地区,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较高,未来的偿债能力相对较强。在消费群体的选择上,应重点引导具有稳定的中等以上收入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有较好预期消费倾向的青年消费群体,通过制定有关配套激励措施,着重启动这部分居民的消费活动。在消费领域的选择上,应根据上述重点消费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和主要消费倾向,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开发除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以外的如教育助学贷款,文化旅游贷款等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此外,还必须关注一个十分重要且有很大潜力的消费市场——农村市场。从农村看,彩电、冰箱等耐用消费品正处于普及阶段,是开展消费信用的最佳时机,农机、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也完全可以用信贷的方式销售。可以预计,今后农村的消费信贷发展前景一定十分广阔。

2.借鉴西方国家经验,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是开展消费信用的基础。而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则是一项非常庞大繁复的工程,我们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西方各国在个人信用制度方面,普遍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个人信用实码制将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一人一码,可以很方便地提供每个人的信用情况。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的联网技术是分不开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必须加强电子化联网建设。有的国家还实行了个人信用记录商业化,以保证个人信用的公开、透明和有约束力。例如美国有三家大型公司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记录、收集查询业务。信用记录公司先购买客户的信用原始记录存入电脑数据库,当银行或信用卡公司需要给新客户开户贷款和开立信用帐户时,可从信用记录公司购买客户的信用资料,以判断是否给客户提供有关服务。目前,我国由于银行实行个人银行存单凭证和收入现金化,使银行难以对个人资产、收入和到期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因此,正在蕴酿推出储蓄实名制,要求个人或法人在银行储蓄存款时,要用真实姓名填写身份证号码,或提供法人名称及纳税注册号。我们还建议建立个人帐户,在现已部分实行的个人工资帐号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财务制度,把现金的支取改为以个人银行帐户为基础、统一由指定银行支取的方式,建立对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价的专业性机构,对这类机构的注册资格、法律形式和责任业务制定相应的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3.培植多类型、多层次的消费信用体系。

拥有一个有效的、成熟的消费信用体系,是消费信用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消费信用发达的国家,开展消费信贷的主体很多,包括商业银行、商家、信用合作社、销售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机构提供各种各样的消费信贷,它们之间为了争夺市场而开展竞争,使消费者得到了便捷的、全方位的服务。有的发达国家,还拥有一批第二层次的消费信贷机构,它们不直接为消费者服务,而是从多方面入手,提供给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第一层次的信贷机构长期、稳定的资金,以保证第一层次消费信贷机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目前,在我国,提供消费信贷的主体过于集中,基本限于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介入很少,应积极鼓励支持更多的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开展这项业务,塑造一种竞争性的体系。在能提供消费信贷服务的银行和商家有限的情况下,要大力扶持各类消费信用合作社。在城镇,可成立更多的住房合作社,它是以居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社、公益团体,为成员提供包括住房建造、购买、装修在内的资金支持,从而帮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拥有自己的住房。在农村,可以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大力扶持形式灵活的消费信用合作社,给农民提供住房和耐用消费品的消费信贷。同时,也可对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使它在消费信贷的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此外,可由政府成立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专门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也可尝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将住房抵押保险与人寿保险相结合。总之,应从多方面入手,培植多类型、多层次的消费信贷体系以有助于消费信用的广泛开展。

4.政府积极参与,搞好配套改革,创造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

消费信用的推行,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的积极参与下,抓好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为消费信用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首先,必须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我国过去一直采用“低工资、高就业”的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实行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供给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社会保障体系走向社会化,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居民经济上的压力。所以要扩大内需,推行消费信用,必须在政府的倡导下,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激活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其次,要彻底解决乱收费的问题。要堵住各种地方性摊派费用的缺口,通过费改税,把流失在各个环节的收费作为税收收进国库,增加国家进行行业支持的经济实力。作为消费信用推行的重头——住房和汽车,一方面应进一步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坚决、彻底停止福利分房,实现住房的货币化分配;另一方面应想方设法降低高不可攀的房价,改革现行地价的收取方法,实行房价、地价的分流。为促进汽车消费,要改变目前汽车消费中税费负担过重的状况。除费改税外,还要对现行的公车消费体制进行改革。此外,要推广“住”、“行”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要跟上,道路、停车场、供电等设施必须相配套。尤其是要挖掘农村消费市场的潜力,当前重点是要加强农村电网的改造,保障农村地区的电力供应,改变农村电价过高的状况,实现城乡电价的统一,使农民买得起用得起,从而有力地推动农村整个消费市场的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除了国家直接投资外,还可发行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向社会融资,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不足,从而为消费信用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此外,发展消费信用,必须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不断提高其经济承受能力,从源头上促进消费增长。还必须改变传统观念,引导居民从无债消费转变为适度负债消费,学会“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总之,必须多管齐下,多法并举,采用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从而推动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

收稿日期:199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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