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中国家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金融在一国经济增长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研究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著作却很少分析金融的作用。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以麦金农(Mckinnon,R)和肖(Shaw,E)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领域做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深化理论。他们严密地论证了金融深化与储蓄、就业与经济增长的正向关系,深刻地指出“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危害,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是因为存在着金融压抑现象,因此主张发展中国家以金融自由化的方式实现金融深化,促进经济增长。
“金融压抑”是指政府利用金融管制,利率限制和配给信贷等非市场机制手段来管理金融部门。根据麦金农和肖的观点,如果政府过份干预金融市场,实行管制的金融政策,不但不能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而且会使金融市场特别是国内资本市场发生扭曲,利率和汇率不足以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发生“金融压抑”现象。金融压抑现象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严格的利率管制、高额存款准备金、信贷配给、本币汇率高估等。金融抑制现象的出现不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的目标和主观愿望,而是其管制和干预金融的必然结果,致使金融体系的实际规模缩小,实际增长率降低,从而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
金融深化论进一步指出凯恩斯主义忽视通货膨胀的恶劣影响,主张通货膨胀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甚至有助于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通货膨胀论是完全错误的,其根源在于他们未能对名义货币量与实际货币量,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正确加以区分。基于这种认识,金融深化论认为,金融与经济完全可以在物价稳定的环境中同时发展并相互促进,发展中国家应该放弃金融压抑政策,实行金融深化改革。
麦金农和肖针对受到金融压抑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以下主要的改革策略和方案:(1)放开利率,摈弃政府干扰,改由市场供求机制决定均衡利率;(2)消除银行的垄断,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融资效率;(3)消除信贷配给,让资金从低效率达项目流向高使用收益的项目;(4)进行税制改革,增加税收的弹性,使政府收入随国民收入同步增长;(5)改革利率制度,实现浮动汇率制度。
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被认为是在发展经济学和金融理论领域的重大突破。之后,经济学家卡普尔(Kapur,1976)、马西森(Mathieson,1980)等人基于麦金农和肖的分析框架,相继提出了一些逻辑严密,论证规范的模型,对金融深化理论进行了扩展,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该理论逐步发展成为发展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金融深化理论提出后得到了许多经济学家的支持,这其中包括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一大批经济学家为代表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极力附和。
(二)
政府干预金融行业由来已久,这不仅是为了维持国内金融稳定和保护公众不遭受意外损失,而且是为了抑制财富的集中和垄断,增加财政收入来源。历史上,很难找到一个没有国有金融机构或金融行业不受干预的国家。
发展中国家大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政治经济的独立逐步建立起来的,以落后的生产力为基础。发展中国家在其形成与发展的初期,由于经济低下,金融体系欠发达,资金极为有限,为迅速地把落后的农业经济转变为现代工业经济,把有限的资金资源导向优先发展的部门,大幅度地提高人均国民生产水平,政府对货币金融体系进行严格的管制,普遍建立起以抑制为特征的货币金融体制,并实施封闭的、计划指令性的进口替代工业发展战略。这种发展战略不仅不给金融体系以独立的资源配置要素的地位,反而通过利率管制和信贷配给人为地扭曲资本和外汇价格,使金融体系处于“金融压抑”状态。这样,储蓄不足、资本匮乏与金融压抑、资本低效率配置并存,使许多发展中国家陷入贫困恶性循环之中。
在发展中国家金融压抑的政策下,各金融机构为逃避政府的管制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造成资金利用成本持续上升。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压抑的负面效应表现的日益突出。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经济往来日益增长,金融国际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国际和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个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或金融监管当局再不能将本国的货币金融体系与其他国家彼此分离地位加以控制了,其各种金融管制措施也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不放松金融管制便没有出路。此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利率自由化就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经济稳定计划的一项基本要求,而金融深化理论的产生,也为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先后走上了金融自由化的改革之路。
拉美国家较大规模的金融自由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90年代上半期达到高潮。拉美国家的金融自由化首先是在智利、阿根廷和乌拉圭等南锥体国家进行的。在战后至70年代中期,这些国家的经济普遍落后于其他拉美国家,人均收入年均增长率仅为1.5%,其他拉美国家则为3.4%。70年代中期,它们在拉美地区GNP中所占的比重从1/3下降到不足1/4。南锥体国家实施的金融自由化主要包括:建立国内资本市场,放开利率;大幅度减少或取消对信贷的限制;降低进入金融部门的壁垒;降低银行准备金要求;对一些国有银行实施私有化;允许在国内开设存款账户以及逐步放松对外资流入和流出的限制等。在实施中,上述措施的积极成效和消极影响都非常突出:第一,金融中介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大幅度上升,储蓄和信贷迅速增加;第二,资本流入量(包括外债)增长幅度很大;第三,利率快速上升,如在1975至1981年期间,智利的实际利率高达41%;第四,资产价格欠稳定;第五,由于政府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管制,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业务。
20世纪80年代后期,拉美国家掀起了第二次金融自由化,这次涉及的国家更多。此前,拉美的“金融压抑”是司空见惯的:控制利率,用各种手段将信贷配置到具体部门,政府直接参与金融活动。由于缺乏一种以可靠信息和客观的风险衡量标准为基础的、具有连贯性的管理框架以及审慎的监督规则,金融活动只能通过前后不一致的行政调控手段来加以控制。在实施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拉美国家普遍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放松对利率的管制;(2)取消或减少政府对银行放贷(尤其是定向放贷)的管制;(3)降低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要求;(4)对国有银行实行私有化。
在亚洲,发展中国家实施金融自由化的时间也不尽相同。韩国的金融自由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自20世纪60年代初,韩国政府确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外向型发展模式以来,政府干预代替市场调节,将韩国的有效资源集中于主导产业的发展。政府在金融领域的直接干预表现在:(1)通过低利率优惠贷款和指令性贷款等政策性融资,来直接干预金融部门的资金分配。(2)通过规定所谓信贷上限和统一的存贷利率干预货币政策的实施。这些金融管制和干预措施虽然对韩国产业重建和经济起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造成金融的扭曲与滞后。随着韩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取消金融管制度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1981年初,韩国政府颁布了十年金融改革计划,随后又出台了许多金融自由化的措施,并逐步放松金融管制。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逐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私有化;(2)减少对银行经营的干预,给予银行更大的自主权;(3)降低市场准入限制,并促进金融服务多样化;(4)放松对绝大多数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利率限制。在金融改革的实施过程中,除了第一项执行的较为彻底外,其余措施进展缓慢。每当韩国宏观经济发展受到冲击时,金融自由化政策就会出现反复。
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韩国政府在1993年推出了在5年内实施一系列内容庞大、范围广泛的金融改革计划,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取消利率管制,实现商业存贷款、短期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银行定息债券利率自由化;(2)改革政策性融资制度;(3)逐步完善货币工具的使用;(4)开放资本账户。在国内金融市场和利率完全自由化后,开放证券投资,发展外汇市场,逐步实现韩元汇率市场化,至1997年实现韩元自由兑换。
印度尼西亚的金融自由化始于1982年。在此之前,国有银行的存贷款利率都由政府确定。而且中央银行对那些为重点部门提供贷款的银行在资金上给予优惠。政府控制存贷款利率上限的目的与印度尼西亚在70年代遇到的石油“繁荣”有关。当时,印度尼西亚除了因石油价格上升而获得巨额收入以外,还引进了大量外资。这一切都对印度尼西亚的国内消费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加重了通货膨胀压力。因此,政府通过限制利率来控制信贷的增长和货币供应量。然而,由于利率上限受到控制,占银行体系70%的国有银行失去了动员国内资金的积极性,也使存贷款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与此同时,较低的存款利率、资本项目的开放、稳定的汇率和信贷上限的控制,促使银行将剩余资金转移到国外,导致大量资本外流。1982年石油价格的下跌使印度尼西亚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此后不久政府就宣布了金融改革计划。该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对国有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上限的控制,并鼓励这些银行放贷。其结果造成银行之间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利率开始上升。
1988年印度尼西亚开始实施金融自由化的第二阶段。金融改革的重点是:(1)降低进入金融部门的壁垒,放松对本国银行开设分行和外国银行进入国内的大多数限制。(2)允许公共部门实体将不超过50%的存款存入非国有银行。(3)允许非银行机构办理定期存款业务。(4)允许银行和非银行在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放松对租赁业、保险业、风险资本、消费信贷和证券业的管制。(5)将银行准备金要求从15%降低到2%。上述改革措施为银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泰国的金融自由化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金融自由化正式起步以前,政府有关部门对金融部门是否能够参与自由化进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做出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是否已经从传统的家族式过渡到现代企业制度;大多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是否已提高;它们的资产组合质量是否已改进;盈利率是否已提高。此外,政府在金融自由化进程开始前后制定了多个法规和条例。
泰国的金融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1990和1992年取消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上限;(2)外汇交易逐步被放开,首先是经常项目,然后是资本项目;(3)允许两业银行和金融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尤其是允许金融公司经营以前只能由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如外汇交易);(4)发展离岸银行业务,以便把泰国建设成东南亚地区的金融中心。
以上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实施金融自由化都是以扩大本国经济开放和消除“金融压抑”为出发点和目标的。其金融自由化主要集中在价格的自由化、业务经营自由化、市场准入自由化和流动资本自由化四个方面。
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初期,“金融压抑”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能使政府在市场尚未发育以前有效地控制资源配置,为经济起飞创造条件。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和市场体制的日益健全,“金融压抑”的弊端则越来越明显,其中最大的弊端就是金融机构的效益得不到提高,从而限制了金融部门的发展,对经济起飞构成了“瓶颈”(江时学,2001)。所以,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目标都是为了消除“金融压抑”。
金融自由化使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金融压抑”,带来了本国的经济增长。然而,金融自由化也使一些发展中国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
(三)
在全球化趋势加速发展的今天,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加入开放的世界经济体系来获得较高的投资率、较快的增长和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金融自由化是必不可少的,它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经济利益,但同时,也使一些发展中国家付出来惨痛的代价。20世纪末发展中国家相继爆发的金融危机,不仅加剧了一些经济学家们对金融自由化利弊进行的激烈争论,而且更使那些正在或准备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对金融深化理论产生了怀疑。对于金融自由化,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是:第一,进行金融自由化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条二,金融自由化方式的选择;第三,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对金融业的放松管制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金融自由化就像其他方面的自由化一样经常伴随着危机的爆发或者引发危机。一方面,一种形式的经济危机导致许多国家实行金融自由化,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国家又经常遭受随之而来的更为有害的经济危机。世界银行的专家(Gerard Caprio等,2002)认为,形成这样的循环,部分是因为自由化的环境使过去信贷分配制度的无效率和失败得以暴露,部分是因为自由化过程中操作不当,特别是没有改善银行业初始的脆弱状况,以及没有能迅速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框架。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学家德米尔哥-昆特(Demirg Kunt)和德特拉贾凯(Detragiache)对全球53个国家,1980-1995年间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危机相关性所作的分析,实施自由化的金融体系更容易发生银行危机,而那些制度环境较为健全的国家例外。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国内外许多经济学家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认为金融自由化的过度实行、实施顺序错误以及条件的不具备等等都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实践表明: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其金融基础设施越健全、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腐败行为越少,该国的金融自由化对金融体系的影响越小,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金融自由化则会增强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大量的相关分析证明,一个国家过快地推行金融自由化,往往会引起该国宏观经济的不稳定,使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增强。过度的金融自由化是发生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诱因。
过度的金融自由化是指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速度过快,脱离了本国实际经济的发展;第二,金融资产的增幅在短期内增长过度,金融机构急剧膨胀;第三,金融管制放松的程度过大,缺乏适度的谨慎管理;第四,在国内初始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迅速放开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资本项目下的货币自由兑换。
一些发展中国家过度的金融自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相关率过高。金融相关率是指金融产值总量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它表明一国金融自由化的程度。通常这一比例是在一定范围内,过高的金融相关率反映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过度,金融资产中的泡沫成分过大。亚洲金融危机之前,发达国家的金融相关率平均值在250左右,而韩国则高达436,泰国也接近300。
第二,私人部门所获得到信贷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重。这一指标反映银行信贷对私人部门的支持程度和一国的私有化进程。如果这一指标过大,表明私有化的进程过快。决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没有实施金融自由化之前,这一比例远远小于发达国家,反映出发展中国家的私有化程度低,银行对私人部门的支持程度较小。在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普遍对银行及其金融部门实现私有化改造,使这一比例迅速提高,1995年与1980年相比,泰国由27.5%增加到88.7%,韩国由36.2%上升到55.7%,印度尼西亚由8.1%上升到49.1%。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指标远远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
第三,商业银行信贷总额占国内信贷总额的比例偏大。这一比例表明商业银行总额在国内信贷总额中的比重和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程度。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银行体系越发达,该比例也相应越高。1996年,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为93%,中等收入国家为74%-84%,而泰国却高达97%。这表明泰国的金融机构资产业务过度扩张,金融超前发展的速度过快。
第四,快速推进货币可自由兑换进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普遍实施一步到位的货币可自由兑换方式,即在没有实现经常项目的可自由兑换之前,或经常项目的自由兑换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就完全放开货币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开放本国的资本市场。
在过度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家,其金融政策往往陷入这样一个误区:金融自由化能够消除金融压抑,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只有实施金融自由化,就能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而这些国家忽视了金融自由化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时间,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时也忽视了即使是自由化的金融体系也不能自动的防范任何风险。特别是资本在制度框架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自由流动,会存在许多制度性的不适应带来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并不能通过防范加以解决,只有通过制度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实践还表明:金融自由化必须以充分有效的监管为条件和保障。特别是,监管对于处于开放条件下的金融业更为重要,在开放的环境中,宏观经济稳定与金融稳定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发展中国家自由化初始,金融监管制度、手段和法律体系往往不适应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有效的市场决策所需要的金融监管和法律框架均存在严重缺陷。许多发展中国家自由化从分别封闭到开放的转型时期,由于没有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因此为经济危机埋下了隐患。
金融自由化对建立富于竞争的、有效的金融体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必要的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在确保金融体系完全稳定的条件下,高效的金融体系的效能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否则自由化的金融体系只能在短期内获得正效应,其长期效应则具有不确定性(Leightner and lovell,1998)。在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下的金融自由化,往往会与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相联系。不仅如此,从长期来看,金融自由化的负效应会逐步显现,不断吞噬金融自由化短期的正效应。
对于任何一个希望完全分享经济增长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建立一个实质性的金融自由化体系是唯一可行的出路。但在实践中,金融自由化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能改善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本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又会加剧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而金融体系的脆弱会引发危机,促使经济衰退。发展中国家应该采取渐进式的金融自由化,在实施中把握好“度”。只有适度的金融自由化才能更好地发挥金融自由化的正面效应,减少其负面效应,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获得稳定可持续地发展。
总之,在金融自由化的道路上,发展中国家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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