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对发展中国家的非适用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适用性论文,德国论文,发展中国家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进入90年代以来,在东、西德统一、尤其是在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变更的背景下,联邦德国原先在其西部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受到了广泛的注意,作为一种社会和经济秩序,这个模式对其他国家的适用性问题,也在联邦德国引发了大量的讨论。冷战结束后,不但东欧国家走上了市场经济道路,而且第三世界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同样转向了市场经济。他们也面临着在市场经济的范围内,选择和建立某种新秩序新制度的问题。在德国关于德国模式对他国意义的讨论中,很多讨论者认为,德国模式不但适用于东欧国家,而且也适用于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Fasbender/Holthus,1990;Borrmann等,1990)。
不过,本文试图表明的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很低,德国市场经济模式应用到这些国家,对它们可能没有很大好处。其实,生产力水平本身便是区别东欧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某种意义上,东欧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已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工业化,象俄国、捷克等国家或地区,工业化程度甚至相当高。但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可是,这一客观事实在德国模式适用性的讨论里,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实际上,在有关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文献中,生产力与经济模式的关系很少被触及。因此,本文同时试图表明,特定的生产力水平也是建立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前提条件之一。
一、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定义
为了具体地讨论本文提出的问题,我们首先应当对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是,这里我们立即遇到了困难。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德语文献内有各种各样的定义,但似乎还没有一种被大部分学者公认的定义。假设说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介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之间的一种经济形式,那么,把自由的市场经济和集权的计划经济作为一柄标尺的两端,德国经济制度显然将落于靠近市场经济一侧的区间内。根据这个理由,比较适合本文问题的定义,可能是温舍(wuensche)在研究艾哈德(Erhard)经济思想时提出来的一个自由市场经济指向的概念。温舍认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被社会内每个成员所接受的市场经济形式(Wuensche,1986)。在他的定义里,作为市场经济限定词的所谓“社会”,指的是“为了使市场经济设想为社会内每一个人都能接受,而需要的所有额外的因素”(Wuensche,1986)。显然,在这里,他对“社会”的理解比通常所说的“社会政策”要宽,也远远超越了经济的领域。假如我们把它局限在经济领域,那么,社会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能够得到社会每个成员承认的市场经济。为此,社会市场经济就需要具备一些额外因素。对于一个社会市场经济来说,它所需要的最起码的额外的经济因素是什么,这些因素最起码要达到的限度在哪里?对这些问题,也许可以从否定的意义上来回答:它至少必须在中期里使每个人都能避免经济上的坏处;或者从肯定的意义上说,它应当使每个人能得到经济上的好处,也就是艾哈德所宣称的“全体人民的富裕”(Erhard,1957)。不过,这些说法都欠精确,不能用来分析问题。
当然,关于一种经济形式的可接受性,人们可以提出许许多多准则。本文把问题局限于社会市场经济对生产力还不很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的适用性上,在这个范围内,似乎可以把可接受性准则定为:
社会市场经济是一个由国家保证每个个人在暂时性困难状态下仍然能够实现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市场经济。
这个定义有四个要点:
1)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属于市场经济制度,所以,纯粹的市场经济范围所包含的一切概念,除了在定义中所限制的,也适用于社会市场经济。
2)国家保证。它意味着在这个经济制度下,将出现一定的国家机构,即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定义的要求。
3)国家保证的个人生活水平,是个人生活的基本需求。用德国学者通常的语言来说,是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水平。
4)暂时性困难状态。它的含义是,在这种状态下,一个人凭自己的努力,不再能够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暂时性则表示,第一,这种状态不是经常出现的现象;第二,它不是个体希望出现的状态。
依据上述定义,社会市场经济虽然很难被每个社会成员接受,但有可能被社会内绝大部分成员所接受。首先,那些在自由竞争中丧失了全部收入、财产、遗产和工作的人,有希望也有权利从国家那里得到继续生活所需要的帮助,他们反对这个制度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其次,那些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市场竞争的人,例如残疾人等,能够从国家那里获得虽然简朴、但是有保障的生活,经济制度也很可能为他们接受。再次,由于国家保障的个人生活水平较低,由于国家保障仅仅是个人在耗尽了自身所有力量,但仍然不能经济自立之后所选择的最后一种生存可能,所以,市场竞争中的赢者以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能够改善自身生活的人,也很有可能接受这个制度。
这里,我们实际上假定了一种市场经济的纯粹模式,并用它来比较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在纯粹的市场经济里,起作用的将仅仅是能力原则。谁的能力强,谁就将获得一切;谁的能力弱,谁就将失去一切。而判断能力强弱的唯一场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在市场竞争中连最后一块银元都失去的人,如果不能迅速地重新回到市场,那就等于在经济上被判了死刑。物竞天择这一中文用语,反映了中国自古以来那种“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的哲学思想,考虑了能力和命运两个方面。但不管哪个方面的作用更重要,在纯粹的市场经济里,胜者对败者都不负有道义责任。这一模式,就是通常所说的曼彻斯特资本主义,是早期社会达尔文主义者鼓吹的经济制度。而在社会市场经济里,胜者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了对负者的某种道义责任,即保证负者在丧失经济上重起(短期或长期)的所有可能性时,仍然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在韦伯意义上的理性资本主义内,这样的保证将通过国家的正式制度来实现。
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
1.从历史角度论证的观点。
在认为社会市场经济模式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中,有一种看法直接从生产力水平出发,通过比较二战刚刚结束时的德国与现时的发展中国家,来论证德国模式的普遍意义。不可否认,二战结束后的几年里,德国处于一个今天难以想象的经济灾难内。正如迪尔(Duerr)在论证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对它国适用性时所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生活水平,完全能够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相比。一些发展中国家当前的饥饿和日常用品的短缺,还没有当时的德国那样严重。德国的有形资本,大部分被战争摧毁或者被盟军撤除了。当然,德国当时的教育水平和拥有的经济经历,比今天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要强得多”(Duerr,1991)。
迪尔的这种比较,虽然不能说完全没有意义,但作为他在此处的论据,是不恰当的。40年代后半期,德国经历的饥饿、日用品短缺和资本短缺,可能确实与当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情形类似,甚至于更严重。但我们应当注意,德国当时的形势,是执行了一种灾难性的国家政策的结果,所以只具有短期性质。在近、现代史上,不管是人为的还是自然的灾难,都可能把一个社会的生产能力几乎完全毁灭。但是,历史表明,再大的灾难,其后果都会很快被克服,社会很快就能恢复到灾难前的生产水平,并可能发展得更好。艾哈德本人谈到德国的复兴时就曾经使用过“火灰中飞出金凤凰”来表示这一点(Erhard,1957)。显然,经济灾难的后果及其消除,与经济的落后及其发展,是两回事。所以,我们不应当把短期经济灾难的后果一般化,以便和长期的经济落后相比较。可以说,没有任何经济制度,不管它是纯粹的还是社会的市场经济,可能在5年或10年内,把一个发展中国家从贫困和短缺中解救出来。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相对)贫困和短缺,是历史演变的结果,并构成了发展中国家当前所处的历史阶段的基本现象。这个阶段的时间维度,要以年代甚至世纪计算的。根据马克思的看法,这一阶段将以市场经济为特征,人们也许可以加快这一阶段的发展,但绝对不能跳跃它(马克思,1867/1975)。而战后德国的经济困境,仅仅是一个暂时性的短期现象。消除这一困境所应用的方法以至于经济制度,与发展中国家为消除自己的长期贫困所需要的方法以至于经济制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2.从理论角度论证的观点。
德国学者在最近几年里提出的论证社会市场经济模式适用性的理论性观点,几乎都可以回溯到路德维希·艾哈德和阿尔弗雷德·米勒—阿马克1972年的著作中去。后两人在德国被公认为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之父。他们于1972年共同研究了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对它国的适用性问题,并得出结论:“社会市场经济概念能够用于发展中国家”(Erhard/Mueller-Armack,1972)。他们的论证可以总结如下:
1)当今的发展中国家在它们开始现代化之前,其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较为类似,而与计划经济相差较远。
2)市场经济的原则与一个经济体系的成熟程度无关。
3)市场经济消除了封建制度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为每个人的发展开辟了天地。
4)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社会制度和政治秩序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这四个关于市场经济的论点,无疑都是成立的。但对我们要研究的社会市场经济来说,他们的论点却不十分切合。如果我们仔细地考察他们的论点,就会发现,这些论点,比较适合于说明一般的市场经济模式对发展中国家的适用性,而不太适合于说明市场经济的某一特殊形式的适用性。对一个经济不发达、政治上还带有封建烙印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艾哈德和米勒—阿马克对市场经济(而非社会市场经济)的论证,是有一定说服力的。尤其是他们的第二个论点,强调市场经济制度与生产力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度无关,穷国同样能够建立这一制度。但这个论点,似乎不能直接用于社会市场经济。从历史上看,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出现,大大地迟于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市场经济出现的时间。这在所有工业国里都不例外。这一事实至少意味着,社会市场经济可能是市场经济在经济发展比较成熟时的表现形式。因此,从理论上看,对社会市场经济的论证,显然应当有比上述四个论点更多的、直接与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相联系的理由。
事实上,在两位作者的著作里,除了在章节的题目中出现“社会市场经济”一词外,他们几乎没用这个词汇。社会政策或者市场经济的社会方面,他们也几乎一字未提。这两位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之父,在他们的其他著作里,为了说明社会市场经济的必要性,曾大量抨击了纯粹的市场经济在社会方面的无效和由此产生的经济丑恶面。可是,在他们讨论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对发展中国家适用性时,对此却几乎没有提及。这一作法令人惊讶。它也许只能解释为,两位作者对发展中国家所谈的,其实不是社会市场经济,而是一般的市场经济。应当指出的是,在艾哈德和米勒—阿马克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西方国家的时代潮流,正好是反对市场经济,倡导计划经济的。那时,艾哈德在社会上的形象,是反面形象。人们相信,他的思想早已过时(Walter,1986)。而艾哈德等自由主义者则很可能是顶着这股思潮,用当时的潮流尚可接受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名义,来宣传一般的市场经济原理和其广泛的适用性。至于从自由主义角度,明确地从理论上论证社会市场经济模式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在德语文献中似乎还不存在。
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模式
如同对社会市场经济一样,我们也使用经济模式来抽象地考察发展中国家。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模型虽然很多,但在与我们定义的社会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模型中,最有影响的,大约可数刘易斯的劳动市场模型。这个模型假定,在发展中国家里,相对于资本来说,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因此,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市场上,简单劳动的工资不会很高。按照边际生产率的工资理论,工资应当等同于工人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当劳动供给超过劳动需求时,企业将降低自己的工资开价,也降低预期的劳动边际生产率。如果劳动者足够多,工资将会降低到简单劳动者的生存水平。这一生存工资,过去在研究西欧国家经济发展的斯密和李嘉图那里,被称为“自然工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研究当今发展中国家的刘易斯称作“制度工资”(刘易斯,1954/1984)。这个工资可以用下图描绘。
在图内,企业根据劳动供给(S)和需求(D)两条线的交点,来决定所雇佣的工人量。企业把这一期的利润再投入到下一期生产中。这样,企业将在下一期增加对劳动的需求。但由于劳动供给过大,企业不需要提高工资开价,就能雇到足够的工人。这一点显然适用于有着剩余劳动的整个经济发展过程OP。因此,尽管经济的发展会逐渐减少剩余劳动,但工资在发展过程中将始终保持在生存水平E上。只有从P点向右,劳动变成了短缺商品,一个企业要增雇工人,只有用高于原先水平的工资开价,把其他企业的工人吸引过来才行,工资才会上升。不过,它意味着,此时的经济,已经不再是发展中的经济,而是一个工业化的经济了(刘易斯,1954/1984)。
上图清楚地表明了工资在发展过程中的特征。首先,它的量是生存水平。因为劳动供给过大,工资不可能高于这个水平;因为工人要用工资维持正常的生活,它又不能低于这个水平。其次,工资不是纯粹用经济因素即边际生产率决定的。边际生产率尽管也有作用,但生存要求扮演了关键的角色。而生存要求之所以能扮演这样的角色,又是因为经济以外的或者历史地给定的条件,例如历史决定的劳动和资本之间对劳动不利的技术比例。从这两个特征中我们又可以引申出第三个特征,即工资在整个发展过程的稳定性(胡景北,1994/1995)。
应当说,发展中国家工资的这三大特征,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相吻合的。实际上,只有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完全竞争的劳动市场,这些特征才能充分地表现出来。我们分析一下这些特征。就第一个特征而言,它意味着达不到某个最低价格,劳动所有者就不会出卖自己的商品。这一点,乍看上去和市场经济的供求均衡原理有冲突。在市场上,不应当出现最低的出价,双方都应该接受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正好能够出清市场的价格。但是,第一,在刘易斯模式里,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有组织的行动,不违反竞争市场的规则。第二,劳动市场的买方,也有一个最高出价,这就是预期的劳动边际生产率。若供给价格高于这一点,企业就不会购买商品,市场也就不能出清。但显然,几乎没有人认为,买方的最高出价,违背了市场原则。第三,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承认,在资本市场上,若资本的价格达不到某个最低水平,资本所有者就不会把资本贷出。那么,按照一致性原则,人们就很难否定,劳动市场的供给方也持有同样的要求。第四,在我们所考虑的具有最高或最低出价的市场内,供求双方实现自己最低要求的方式,是选择进入还是退出市场。我们知道,市场退出的自由,和市场进入的自由一样,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用市场退出的方式使市场价格保持在某种“较高”的水平上,和用市场进入的方式使市场价格保持在某种“较高”水平上的做法一样,是市场和价格发挥作用的基本机制。它与在市场内用非自由竞争的手法实现某种价格的方式,具有本质的差别:前者与市场经济原则是一致的,后者则违反市场经济原则。
发展中国家工资的第二个特征,也不违背市场经济原则。首先,工资尽管不是依据边际原理决定的,但它同样是竞争或市场机制的结果。第二,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把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理解为历史现象,我们就不能否定正好在市场经济出现的那个时点上,历史所具有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会因为市场经济的出现而消失,反而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在几乎所有具有古老文明的国度里,现代市场经济都出现于资本、劳动比例恰巧很不利于后者的时点上。而在新开发的国家里,现代市场经济的起点上的要素比例却比较有利于劳动。由于现有要素比例对要素价格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人们便不能不从这样的比例出发来研究价格和市场。所以,除非我们否认在现有要素比例的初始条件下能够出现市场经济,否则,我们就很难把初始条件对竞争的影响,看成是对市场经济原则的损害。
工资的第三个特征是从前两个特征中推导出来的,因此,它也不违反市场原则。如果初始条件给定,供给方退出劳动市场的人不是足够多,工资就不会升到生存水平之上;如果退出的人不是足够少,工资也不能降到生存水平之下。这样,在这一初始条件消失之前,工资就可能稳定在生存水平点。
四、市场机制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在发展中国家的矛盾
现在我们考察,在一个实行纯粹市场经济、工资按照生存水平决定的发展中国家里,如果引入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会产生什么结果。
1.国家保证基本生活水平。
根据社会市场经济的定义,国家将保证个人在暂时性的困难状态下仍然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准。什么是基本生活水准呢?它可以定义为“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水准(Zacher,1997)。但至少它不能低于维持人口或者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所必须的生活水准。在后一个水准上,劳动力在数量上将不增加也不减少,在质量即人力资本上将不提高亦不下降。如果把简单劳动力的人力资本看成劳动力的最低质量,那么,简单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准就是其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水准。这样的水准,也能够称之为生存水准,因为按照定义,在这个水准之下,简单劳动力就会由于贫困造成的过早死亡或者过少生育而减少。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社会市场经济概念中的基本生活水准,和发展经济学里的生存水平联系起来。
对发展中国家,我们考虑下述几种情况:
a)劳动市场的供求形势,正好使得供给方的所有人都能在生存工资上得到就业。此时,每个人至少都得到了基本生活水准。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人会陷入困难状态,国家的保证失去了必要性。市场自身已经能够做到的东西,国家便没有必要去保证,所以,新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对发展中国家没有明显的意义。
b)一部分劳动者不能为市场吸收,或者说退出市场。应当说,这是发展中国家的一般状况。按照古典经济学家的看法,这些得不到就业的社会成员将不能正常地实现自身的简单再生产,也就是说,他们将较早地死亡,较少地生育后代。在李嘉图理论里,经过一个周期,劳动供给就将少于劳动需求。在康替龙和马尔萨斯的学说内,长期中人口会减少,长期劳动供给将接近于劳动需求。所以,这些退出劳动市场的人将逐渐消失。
与古典经济学相反,现代发展经济学没有明确说明,退出劳动市场的人,去哪里了。但是现代发展经济学把一个经济体系区别为两个部门,即现代部门和传统或者农业部门。没有得到现代部门就业机会的人,可能全部集中在农业部门。如果他们在农业部门再得不到就业机会的话,他们便完全退出了市场。显然,这些退出市场的社会成员,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准。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市场经济本身不再能保证每个人依靠自身力量来实现基本生活需求,国家出面担保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便有了必要性。基本生活需求或者生存水准属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是他发挥自己能力和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如果一个人经过努力,还不能实现自己的生存,国家就有责任来帮助他。在我们的例子里,如果一个社会成员愿意接受生存工资,但仍然不能获得就业,国家对他的支持,也就成了他维持自身再生产的最后可能。
虽然在发展中国家里存在着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必要性,可是,如果国家为这些退出市场的人提供或补充至相当于生存工资的基本生活,那么,那些通过就业才仅仅取得生存工资的人,将不再愿意就业。他们可能宁愿失业,以便领取国家发放的相当于生存工资的补助。因此,经济体系中会有更多的人退出劳动市场。这样,一方面工资会由于进入劳动市场的卖者的减少而不适当地上升,另一方面失业也会不适当地上升,两者将严重干扰市场机制。发展到极端,每个社会成员都愿意成为失业者,经济活动就完全停顿下来。所以,在发展中国家,即使经济体系里的劳动供给,不是恰好等于劳动需求,而是大于劳动需求,一部分劳动者需要从外部或者国家取得生活补助,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却不能够实行。否则的话,市场机制就会扭曲,甚至会被排除。而一个扭曲或者排除了市场机制的经济模式,亦不再能够成为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2.低于生存水平的国家补助。
为了保证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又减少失业者的痛苦,国家当然可以向失业者提供若干生活补助。通过国家补助,失业者的状态有所好转,但与生存水准仍然有一段明显的差距。这就使得社会成员仍然希望获得就业机会,以得到生存水准以上的生活。
现代的市场经济观念,并不排除上述的国家救济政策。它完全能够承认这项政策。对本文来说,问题仅仅在于,一个经济体系实行这样的救济政策,不能表明它实行了社会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有自己的标准。经济体系内每个个体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是社会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之一。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英国则早在200年前,就开始实施给极端贫困者若干补助的政策。但在经济学研究中,几乎没有人认为他们那时已成为“社会市场经济”或者“福利国家”。同样,发展中国家如果仅仅实行不能使救济接受者达到基本生活水准的救济政策,它也不能自称为“社会市场经济”或者“福利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对发展中国家,至少不存在现实的适用性。
3.国家保证一部分人的基本生活。
发展中国家里常见的情况是,当劳动市场的供给明显大于需求时,国家并不保证所有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也不对所有失业者发放少量补助,而是保证一部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这部分得到保证的人,一般是城市居民。不管城市居民在各国是如何确定的,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里,城市居民在取得国家补助、享受国家福利方面,似乎总是有着天经地义的优先权。由于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也跻身于城市人之列,所以,他们在考虑社会市场经济模式问题时,往往主要考虑在城市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考虑的是对一部分人先实行新的制度。
但是,国家对一部分人提供的生活保障,与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完全是两回事。社会市场经济的前提是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前提是市场参与者平等。这里的平等,也许首先是参与者的人身平等和权利平等。只有如此,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才会平等,竞争产生的市场价格才能正确地反映出资源的价值,把参与者从人身和权利上区别为两个等级,一个等级可以获得国家保障的基本生活水准,另一个等级不能够,这种作法,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产物。它与平等原则根本对立,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实现了市场经济制度,它也是不完全的;而社会市场经济更是无从谈起。所以,对这些发展中国家来说,要解决的问题还不是建立社会市场经济,而是消除等级差别,完善市场经济。因此,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使用非经济的制度方法,保障一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而对另一部分人置之不顾,或者只给予明显低于前一部分人水平的保障,这个国家是谈不上社会市场经济的。
五、结语
只要大量劳动力和少量资本并存这个条件还存在,刘易斯模型还适用,或者说发展中国家在这个意义上还是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成长为发达国家,以保障社会内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为基本内容之一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就很难应用到发展中国家,如果发展中国家要建立这个模式,它就可能付出劳动市场扭曲的代价。纯粹从经济角度观察,这样的代价可能过大;同时,付出这一代价所建立的模式,亦很难成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希望的社会市场经济。因此,从根本上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
另一方面,本文的论证隐含了一个命题,生产力是建立某种经济模式的前提。具体地说,现代市场经济产生以后,生产力是建立某一特定市场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一。由于德国学者讨论德国应当建立什么样的经济制度时,出现在他们视野里的,主要是政治和经济的自由与民主,是经济增长和大众参与,是消除专制和战争的根源。德国的生产力是否允许德国建立某种经济制度的问题,对他们来说,是不存在的。当讨论的议题局限在德国国内时,忽视生产力因素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把议题扩大到生产力水平很低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对建立特定经济制度的意义,以及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需要比一般市场经济形式更高的生产力水平的命题,就突出地显示出来,我们也才可能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
社会市场经济可能是一种同时被市场竞争的胜者和败者都接受的经济制度。发展中国家如果不能建立这种制度,它可能建立的其他市场经济制度,也许不能被很多社会成员所接受。例如,愿意接受生存工资,但仍然得不到就业机会的人,将生活在不能维持自身简单再生产的贫困状态里。这些人显然不会接受市场经济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即使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这个制度也不是很稳定的。
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制度在社会成员中的可接受性,是实行市场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重要任务。直接使贫困阶层受惠的建设项目和减贫援助,便是履行这一任务的重要措施。在这方面,还有许多措施和可能性值得探讨。另一方面,本文对发展中国家的考察,建立在刘易斯模型的基础上。从理论上说,我们也许可以设想,刘易斯模型可能不一定是解释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唯一模型。即使存在着过剩的劳动力,发展中国家也不一定没有可能,建立起不同于刘易斯模型描述的市场结构,从而建立起一种通过市场经济,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在生存工资甚至更高工资上得到就业的经济制度。这样的制度,显然符合社会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显然能够被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接受。不过,对这一设想的探讨,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注释:
本文的写作获得了德国路德维希·艾哈德基金会(Ludwig-Erhard-Stiftung)的资助。该基金会学者Kulbach,Lambert,Schirmer和Wuensche于1997年8月在德国波恩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诸学者于1997年9月在北京、出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50年与中国经济改革—'97中德经济研讨会”的诸学者于1997年10月在武汉对本文初稿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本文仍然存在的一切错误,由作者负责。如果本文的结论与艾哈德基金会的目标不直接相应的话,作者表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