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几种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种论文,表现形式论文,土地出让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政府以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
1.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例如,某市年初制定了《中共XX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域外企业来本市投资的项目,市级土地出让金留成部分可以以奖励方式返还给投资商”,文件规定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当年,但实际上下一年度政府又会继续给予优惠政策。一方面,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了投资;另一方面,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限为当年,一定程度上也规避了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2.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例如,1992至2002年,某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低价出让土地2宗面积21580平方米,减免土地出让金1741万多元;有关部门以复函形式,低价出让土地2宗面积2214平方米,减免土地出让金近170万元。
(二)以缓缴、缓征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表面看,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手续,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用地单位却采取故意拖欠的办法,长期拖欠应当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当地政府不仅不闻不问,还与用地单位达成默契,为拖欠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违规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对应征未征的土地出让金采取暗中缓征、不征的办法。例如,2007年,某市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给八家公司土地八宗,成交价格为97192万元。截至2008年末,八家公司实际只缴纳土地出让金16680万元,欠缴80512万元,扣除成本后,造成影响省级收入6396万多元,影响市级收入25584万多元。经审计发现,这些项目在没有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均已经开始建设施工。
又如,2007年,某市[2007141号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针对当地某地块开发项目提出“项目开工前所需各项手续,各部门要尽快办理,如开工前有关手续不能办复的可提前开工建设”。2008年1月,该市某商贸城有限公司以3320万多元的报价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牌挂成交确认书》要求该商贸城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3月22日以前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但经审计发现,该项目2007年已开工建设、成交确认书是后来补办的。截至2008年5月,该商贸城有限公司实际只缴纳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欠缴土地出让金1320万多元。
(三)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
“先征后返”即当地政府采取先征收然后再以某种理由向用地单位返还土地出让金或给予其他资金补助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例如,2006年12月,某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同意给予某省体育局建设亚冬会相关工程和职工住宅减免有关费用的答复函》文件精神,将市体育局冰上训练基地职工住宅部分竞拍所得8784平方米土地缴交的土地出让金1630多万元,扣除5%业务费、5%储备金及农业土地开发金171万多元后,返还给市体育局冰上训练基地1458万多元。
(四)采取降低地价的办法减免土地出让金。
主要是降低出让土地的级别,将一类地按二类地批,将好地按次地批,不执行最低限价的规定违规降价。例如,某市国土资源局为某公司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用途工业(七级),面积198876平方米,期限50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规定应收(已收)土地出让金626万多元(31.50元/平方米)。根据《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市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按最低限价62元/平方米计算,应收土地出让金1233万多元。造成合同出让价低于市政府规定最低限价,实际减免土地出让金607万多元。
降低地价出让土地这种隐蔽性违规动作背后往往都有政府领导的身影,而这些有关领导本身又不直接参与土地审批,等事情败露后,只能是土地出让的有关利益方和直接负责此事的人受到处罚,很难追究幕后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五)“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流失土地出让金。
政府为建造一个或几个工程项目,给企业一块地用于经营性开发,作为回报,企业为政府完成这些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的地方用土地换取道路,有的地方用土地换取防洪工程,还有的地方采用这种方式换取政府办公楼。“以土地换项目”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在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前,往往已经约定好一定的条件,为了选择到合适的用地单位,只能采取协议转让或者“暗箱操作”等方式。二是“以土地换项目”方式,不能准确的衡量“项目”和“土地”的“性价比”,极易出现“项目价值”低于“土地成本”的情况,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六)“以租代征”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
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以租代征”实质是规避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等多项申报审批程序,用地者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土地,项目建设可以迅速开工。与此同时,“以租代征”形式还逃避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各项费用。
(七)不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采取“暗箱操作”、“虚假挂牌”和低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4条明确规定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中明确“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然而,审计调查发现:某市低于基准地价7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49万亩,少征土地出让金26236万多元。
(八)其他减免方式。
除了以上几种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现象外,还存在着以未经评估的实物、房屋抵顶土地出让金;少收、不收以租赁方式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未批先用、批少多用;土地低价人股、少计国有股权等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方式。
二、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原因
(一)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策略,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长远利益,自行制定优惠政策,随意批准减免、缓征土地出让金。
(二)个别领导和工作人员为了给小团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反党纪国法,违规审批减免、缓征土地出让金。
(三)各级监管部门对供地和土地出让金管理方面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监督不够,查处不力。
三、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负面影响
(一)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违背了中央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向,影响了国家整体战略的实现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二)在我省,部分地方政府随意让利、减免、缓征、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影响了省级财政收入。违反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4]14号)第三条“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收入分成比例问题。从2004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金收入省与市州分成比例由3:7调整为2:8”的规定。
(三)供地和土地出让金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国有资源的流失,腐蚀了个别党员干部,影响了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为此,各级监管机关必须加大检查力度,对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更加严格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