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主书初探_公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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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地方行政中县级制度的研究是唐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它是封建社会的基层政权,其官员则是“亲民官”,县级政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百姓的苦乐,甚至生死存亡。但长期以来学者们大都关注于藩镇、州府一级,对县级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相对薄弱,特别是对于县佐吏的研究更是少有涉及。就笔者所知,到目前为止,对县佐吏的研究仅日本砺波护先生《唐代的县尉》一文[1],对于唐代县级行政制度中颇为重要的县主簿一职,尚无学者进行专文论述。本文即以县主簿为研究对象,首先追述唐代以前县主簿的沿革,然后从唐代县主簿的设置、职掌、出身及迁转等几个方面,对县主簿一职进行考述。由于本人学力有限,难免有错漏之处,敬请师长和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唐代以前县主簿的沿革

主簿,“谓主诸簿目”[2](卷三三《职官十五》)。关于它的设置,顾炎武在《日知录·主簿》中说:“《周礼·司会》注:‘主计会之簿书。’疏云:‘簿书者,古有简策以记事,若在君前,以笏记事。后代用簿,簿,今手版。故云吏当持簿,簿则簿书也。’汉御史台有此官……而魏晋以下,则寺监以及州郡并多有之。”[3](卷二四,p858)他认为主簿作为官名是从汉代开始的。《辞源》在“主簿”条也说:“汉以后中央各机构及地方郡、县官府都设有主簿,负责文书簿籍,掌管印鉴,为掾史之首。”但更具体地说,作为县佐官的县主簿的设置应开始于东汉,在此前的史书中我们并没有发现有县主簿的记载。

《后汉书》载:“(陈留)县令陇西牛述好士知人,乃礼请延为廷掾,范丹为功曹,濮阳潜为主簿,常共言谈而已。”[4](卷四八《爰延传》)同书《仇览传》载:“(仇览)为蒲亭长……时考城令河内王涣,政尚严猛,闻览以德化人,署为主簿。”[4](卷七六《仇览传》)从这两则材料我们可以知道:县主簿一职在东汉时实已设置;县主簿是县令自调用的属吏,由县令自辟。但此时它的地位不高,不能与同是县佐吏的丞、尉相等同,故《后汉书·百官志》“县佐”条只载丞、尉而不载主簿。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对此的解释是:“(汉县)丞尉虽皆县佐,而各有印绶,簿独无。盖古者官府皆有主簿一官,上自三公及御史府,下至九寺五监,以至州郡县皆有之,所职者簿书,盖曹掾之流耳。……主簿之在汉,其视县令犹掾史之视使长,安得与丞尉等。”[5](卷六三《县丞附主簿县尉》)马端临的分析是十分精辟的,东汉时的县主簿被视为曹掾之流,地位十分卑微。

到了西晋时期,县主簿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不仅被写入了百官志,而且还雄居县佐官之首。据《晋书·百官志》载:“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有主簿、录事史、主记室史……贼捕掾等员。”[6](卷二四)但此时的县主簿仍为县令自调用。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隋朝才有了较大的改变,《文献通考·主簿》云:“主簿汉晋有之,自汉以来皆令长自调用,至于隋始置之。”[5](卷六三《职官十七》)马端临所云“始置之”乃是由中央任命之始的意思。据《事物纪原》卷六《主簿》条记载:“(主簿)汉有之,后汉缪彤仕县为主簿是也。”但其随后又引《续事始》云:“至隋大业中,诸县始置主簿,掌勾稽簿籍,纠正县内非违。”[7](卷六,p324)《续事始》所说“始置”也是指隋代县主簿由中央任命之始的意思。实际上这一过程在隋文帝时已经完成,据《隋书·百官志》载:“(隋文帝朝)县,置令、丞……主簿……及市令等员。”此时县主簿一职的设置已较为固定,并且完全由中央任命,禁止长官自辟。隋文帝开皇三年(583)还下令:在地方政府中“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每岁考殿最。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一迁。佐官以曹为名者,并改为司”[8](卷二八《百官下》)。开皇十四年(594)十一月壬戌又下诏:“制州县佐吏,三年一代,不得重任。”[8](卷二《帝纪第二·高祖下》)作为县佐吏重要一员的县主簿当然也在此限。至此,县主簿不仅由中央任命,而且有了固定的任期。此时,对他们的职掌范围也有了较明确的记载,“掌勾稽簿籍,纠正县内非违”[7](卷六,p324)。

总之,县主簿一职从东汉设置以来,地位不断提升和巩固,至于隋,最终完全由中央任命,成为县级地方行政制度中的重要官员。

二、唐代前、后期县主簿的设置及变动原因

唐沿隋制并有所创新,在县级地方行政机构中,县主簿仍是重要的佐官。我们要了解唐代县主簿的设置,首先要了解唐代县的分级划分。据《通典》记载,唐代的县大体可分成三大类:一是京都所治者谓之京县或赤县,是最高级别的县;二是位于京都附近,属于京兆、河南、太原等府所管辖的谓之畿县,是第二级别的县;三是普通县,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划分为望、紧、上、中、下五等。加上赤县(京县)、畿县,唐代的县一共分成七个等级。县主簿的设置根据县的等级,不同级别的县其主簿人数的设置并不相同,“大唐赤县置二人,他县各一人”。[2](卷三三《职官十五·县令》)而《唐六典》把唐代的县分为京、畿、上、中、中下、下六个等级,(注:关于唐代县等级划分及变动,参见赖青寿的《唐代州县等第稽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5年第2期)及翁俊雄的《唐代州县等级制度》(《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1年第1期》)。但无论是《通典》的七个等级,还是《大唐六典》、“两唐书”的六个等级,其差别主要在于普通县划分的等级不同,这对于我们对县主簿在县中员数设置的考察没有太大的影响,也非本题讨论的范围,因此不做深论。)并对县主簿的设置做了更为详细的记载:“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太原、晋阳六县……主簿二人,从八品上……;京兆、河南、太原诸县……主簿一人,正九品上……;诸州上县……主簿一人,正九品下……;诸州中县……主簿一人,从九品上……;诸州中下县……主簿一人,从九品上……;诸州下县……主簿一人,从九品上。”[9](卷三十)“两唐书”《官志》中的记载与《唐六典》同,实际上它们也与《通典》记载相同,即赤县(京县)二人,他县一人。但《官志》与《唐六典》详列了各级县中主簿的品秩,为我们做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方便。

但无论是《通典》还是《唐六典》与“两唐书”的《官志》,所记载的都只是唐代前期官职设置的一般情况。纵观整个唐代,政府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之中,县佐吏的设置人数也因时期或各地情况的不同而时有增减,故县主簿的设置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天宝八年(749),“昭应县更加簿、尉各一员”[10](卷六九《州府及县加减官》)。昭应县本非赤县,主簿应是一人,此时却增至二人。

到了唐后期,受安史之乱的打击,地方独立化加剧,州县改易时有发生,中央根据不同形势对县制进行了调整,受其影响,县主簿的设制也时有增废。唐代宗大历四年(769)三月诏:“长安、万年县丞各减一员,主簿一员。”[10](卷六九《州府及县加减官》)长安、万年本为赤县,主簿二人,到了大历四年却减去一员,只设一员。此后县主簿的设置变动最大的一次在唐德宗贞元时期。由于唐后期中央对地方控制的削弱,各地的税额锐减,唐政府难以维持庞大的支出,德宗贞元三年(787)五月下令:“诸县中等以上令一员,尉一员,下县令一员,京兆、河南府司隶判司及四赤县,丞县尉量留一半。……其诸赤县及畿县,每县留令一员……簿一员……余府准上等州县例。”[11](卷五,唐德宗《停省州县佐簿尉敕》)即废除赤县及畿县以外各县的主簿,赤县及畿县也仅留主簿一员。

但敕令颁布后,各地实行的情况并不一样,进而全国各县主簿减除也并不一致。同时由于主簿一职在县政中的重要作用,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也时有增设,员数也有不同。例如贞元五年(789)兴元府在上奏中称,“(留)南郑令,丞、簿两员、尉三员;城固、褒城县令、丞、簿各一员,尉各三员;金牛、三泉县令,丞、簿各两员”[10](卷六九《州府及县加减官》)。其中对主簿的设置就出现两种情况:城固、褒城县各一员;南郑、金牛、三泉各两员。此后唐宪宗、文宗朝在局部地区又时有变更,如元和十三年(818),“李师道平,承宗奉法逾谨,请当管四州……每县令一员,主簿一员,吏补授皆听朝旨”[12](卷一四二《王武俊附承宗传》)。元和十四年三月,“吏部奏请用郓、曹、濮等十二州县官员,其十二州……县置令、簿、尉各一员,待给复满日复旧,从之”[10](卷六九《州府及县加减官》)。唐文宗太和元年(827)五月,“邠宁观察使张君绪奏:当道新平、三水、永寿、宜禄等四县,请各置主簿一员”[10](卷六九《州府及县加减官》)。从这几则史料分析,县主簿的设置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差异,州府长官有权申请管内是否设置,但无论是增或减都必须上报中央。唐武宗会昌四年(844)六月十九日,吏部在上奏中说,“准敕,以税额数少,悉减佐官,今伏请依前,每县各置主簿一员。敕旨,依奏。诸处有佐官处,并不得援引此例”[10](卷六九《州府及县加减官》)。这才又在全国范围内的各县中“置主簿一员”。

纵观唐代主簿设置的上述变动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在总体上中央不断地裁减地方官员的数量,县主簿在县中的设置也不断地减少;二是在局部上,各地设置的人数并不平衡,有的地区人数在一定的时期甚至超过了唐前期,如在贞元五年南郑、金牛、三泉三县的主簿都设两员,而它们都非赤县,此时的员数已超过了前期。武宗以后各朝县主簿设置的变更由于史料缺乏,具体情况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从唐末的局势可以推断,主簿的设置无疑也是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

唐后期县主簿的设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化呢?其原因在于唐后期经过安史之乱的打击,地方独立化倾向加剧,唐中央的权威逐步丧失,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削弱,致使各地上交的赋税锐减,唐政府难以维持庞大的官费开支,不得不减少官员的设置以减低经费。对此,杨炎曾在一次上书中陈述道,至德以后,“河南、山东、荆襄、剑南有重兵处,皆厚自奉养,王赋所入无几”[12](卷一一八《杨炎传》)。加上各地的藩镇通过“借使”等名目不断挪用和截留两税的上供,且数额巨大,仅宪宗时期下令放免的元和二年(807)以前诸道“借使”及拖欠的财物就达“四百八十余万贯石端匹枚具手两等”。[13](卷六三《平淮西大赦文》)这就使得中央财力匮乏,导致了政府对官员的裁减,县主簿一职也难逃厄运。

再者,唐后期的削藩斗争以及藩镇之间为争夺人口与土地而进行的不断的军事冲突,也造成了战争地区州县的残破、户口的减少,使得该地区的政务减少,原先的官员设置显得相对较冗,这也是县中主要官员——主簿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战争又使得军费开支增加,统治者需要减官缩俸来弥补财政上的赤字。如贞元三年(787)五月,宰相张延赏在上书中就提出了“清减官员,收其俸禄,以资募士”[10](卷六九《州府及县加减官》)的建议,被德宗采纳,成为这年清减官员的直接原因。而与此不同的是藩镇在其所管区内可以“吏职之名,随人署置;俸给厚薄,由其增损”[12](卷一一八《杨炎传》)。州县官员也可以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任意进行设置,之后再报中央。前引元和十四年三月郓、曹、濮等十二州县官员的设置以及唐文宗太和元年五月邠宁观察使张君绪的奏请,都属这一情况。另外,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社会相对太平以及恢复生产的需要,在国家财政收入增加的基础上,中央也会增加官员的设置,如唐武宗会昌四年增设县主簿员数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这就使得中央对县中官员的设置时减时增,形成了唐后期县主簿设置不确定性的特点。

三、唐代县主簿的职掌及对县政的影响

对于县主簿的职掌,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看,直到隋朝,特别是唐代才有了明确的规定。而隋唐以前县主簿的职掌由于史料的缺乏,我们难以知道,但从其名称及其在县中较低的地位来看,可以推测他们在县中只是掌管文书一类的职能,即“省属抄目”。至于“付事勾稽”、“纠正县内非违”等职掌,当是隋代以后其在县中的地位得到提升以后的事了。

而唐代的县主簿是县令的总务属吏,“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监印,给纸笔、杂用之事”[9](卷三十)。这其中“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是县主簿的重要职掌。主簿的日常工作就是坐曹勾稽簿书,北京大学的王永兴教授在《唐勾检制研究》[14]一书中对唐代行政系统中的主簿勾检职能有全面的研究,但具体到县则言之简略。勾检制是唐代一项重要的制度,即勾检各级政府官吏行政中的“稽失”。县级地方行政机构中的勾官是录事和县主簿,其职责相当重大,故刘崇望在《授杨彦奉国县主簿尚殷美万岁县主簿制》中说:“主簿之官,大要在其勾稽,一同百里,不亦难乎!”[13](卷八一二)[15](卷四一五《卷—五《中书制诰》)在吐鲁番和敦煌文书中,发现许多文书上有朱书字、句和各种朱色标记,王永兴教授认为:“这些朱书字、句和各种朱色标记是勾司写的画的,是属于勾检制的资料……是实行勾检制的重要资料。”[14](《自序》)我们认为这一论断是十分正确的,这其中也有许多是县主簿勾检时所留下的痕迹。因此我们也从中明确了《唐六典》和“两唐书”中所记载的“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的职能,即是县主簿充当勾官的勾检职能。

县主簿勾检职能的履行主要就是勾稽县政府中出入的各种文书。唐代文书,又称文案或案,即各级官府每日处理的问题按程式记录的文件,这样的官文书是上级与下级以及同级之间互相沟通、联系的重要方式。县主簿的职责就是勾检县政府中出入的所有文书,其中包括文书的稽违和错办,只有经过主簿(按:县中录事也有勾检职能,但二者有何不同,尚待研究)勾检过的文书才能发出。因此主簿勾检职能的实施对县政的好坏也有相当大的影响:一则主簿勾检职能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县政府行政运作效率的高低。《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云:“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报。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狱案三十日。”[9](卷一)这就从制度上规定了官吏办事的时限,也促进了官吏办事的速度和效率。作为封建基层政权的县级官吏当然也不例外,县主簿对文案的勾检,一则保证了县级行政得以顺利进行,也促进了县政府办事的速度和效率的提高。二则可以部分地弥补县政府行政运作中的失误。在传统的人治社会中,行政失误在所难免,这就需要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来监督行政的运作。就县政府而言,除了御史及上级的监督外,县政内部主簿对县务的自行勾检,“纠正县内非违”,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唐律规定:“诸同职犯公罪者……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16](卷五,总四十条)即县政的违失,主簿等勾检之官应受连坐之责任。但同时又规定,同职犯公罪者:“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疏)议曰:应连坐者,长官以下,主典以上检、勾在案同判署者,一人觉举,余并得原。”[16](卷五,总四一条)这就把主簿对县务的勾检与自身的荣辱联系在了一起,有助于减少公事失误、廓清县政、弥补县政失误。

“监印”也是主簿重要的职掌,所谓的“监印”,是指“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考其事目,无或差谬,然后印之”。注云:“其印,每至夜……在外者,送当处长官处。”[9](卷一)即具体在县行政中,印钤由县主簿掌管以处理公务,而夜里则由县令掌管。而印钤的使用与否,也是政令发出前的一种审核,有助于监督县政中政令的签发与执行。

此外,作为县令总务属吏的主簿,还有辅佐县令治理本县政务的职责,如审理案件。一县之中,县令是最高的长官,在长官负责制的唐代社会,作为一县之长的县令,有主掌“平决狱讼”的职能。而主簿作为县佐吏的重要一员,也参与部分的司法事务。如《旧唐书·韩休传》载:“御史大夫王鉷犯法,籍没其家,洽兄(韩休子)浩为万年主簿,捕其资财,有所容隐,为京兆尹鲜于仲通所发,配流循州。”[12](卷九八)作为万年主簿的韩浩能参与没收王鉷资财的工作并能于中“容隐”资财,其权力应当不小。又见《新唐书·姚崇附曾孙合传》载:“奉先、冯翊二县民诉牛羊使夺其田,诏美原主簿朱俦覆按,猥以田归使,合劾发其私,以地还民。”[17](卷一二四)表明美原主簿朱俦具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职能。不仅此类民事案件,有时主簿还亲自参加审理刑事案件,如《新唐书·成汭传》中就记载了他调查过的一个案件:垫江县的贼人杀害了当地的县令,县中的主簿怀疑是县中“小史导之,讯不承”,这位主簿就将小史处以死刑。[17](卷一九○)以上几则史料充分说明了主簿的司法职能,这就部分地减轻了县主管的行政压力。

主簿还有在县学祭献先圣先师中行释奠之礼的职能。唐制各县皆设有县学,春秋二仲,天子视察太学,各级学校祭献先圣先师。在县学释奠中规定:“县学,令为初献,丞为亚献,博士既无品秩,请主簿及尉通为终献。”[12](卷二四《礼仪志四》)[2](卷五三《礼十三·吉十二·释典》)因而这也是主簿的职掌之一。

主簿还有在科举考试中充当州试、府试的试官的职能。《登科记考·凡例》记载:“乡贡进士由刺史送州者为州试,由京兆、河南、太原、凤翔、成都、江陵诸府送者为府试(略同州试)。皆差当府参军或属县主簿与尉为试官。”[18]

此外,“给纸笔、杂用之事”[9](卷三十)也是县主簿的职掌之一,此点较好理解,不再赘言。

总之,县主簿是县政中重要的一员,对于其重要性,乔谭在《会昌主簿厅壁记》中记道:“(主簿)虽务分官联,而我实纲纪,编王侯于尺籍,总豪华于任符,皆此之自阙。以简书近胥,以簿书诘盗,皆此自决。县大夫无能专达,野司寇仅成,咸在公之钤键。”[13](卷四五一)由此可见,县政中种种重要行政职能的推行,都和县主簿密切相关。这里我们还须注意的是,县主簿对县主管的专权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使之“无能专达”。这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县主管滥用手中的职权和行政失误而造成对县政的破坏,有利于清明县政。

四、县主簿出身的多样化与迁转的特殊性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县主簿的出身,即什么样出身的人才有资格选任为唐代县主簿呢?对此问题,有的学者稍有涉及,(注:任士英先生在《唐代“流外出身人”叙职考》(《烟台师范学院学报》1993年第1期)中说:县主簿、县尉等官是“流外出身人专任的职事官”,并在文章的结语中说:“由流外出身人专任的职事官,是其他的出身人不能染指的。”言外之意譬如科举等出身的人则不能担任县主簿。而叶炜先生在《隋和唐前期中央文官机构的文书胥吏》一文中却说:“这个结论是不完全正确的。……县主簿、县尉等只是存在有流外入流者任职的情况,但决不能说是‘其他的出身人不能染指的’。因为在墓志中,可以发现许多科举擢第后任县主簿、县尉者。”(见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第318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可以说叶先生的这一批评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然而遗憾的是二位先生的论文重点在于探讨流外官的问题,对于县主簿只是涉及到一点,并没有勾勒出县主簿出身的实际情况。)但是研究不够深入,没有揭示出这一集团出身的特点,有的甚至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为推动此问题研究的深入,我们收集了分散在“两唐书”、《全唐文》、《文苑英华》、《册府元龟》中的有关县主簿的史料,并将其中可考的54人次进行分类统计,在此基础上研究他们的出身。现将统计结果作表如下:

表1 唐代县主簿出身统计表

说明:表1和表2的史料来源,主要依据的是“两唐书”,辅之以《全唐文》、《文苑英华》及《册府元龟》中相关人物记载。所统计出的54人次在分类中均以备注的形式给出人名,以方便查对。

从统计表可以看出,县主簿的出身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说的都是流外出身,恰恰相反,其出身是多样化的。其中科举出身者(包括进士、明经、制举、秀才)最多,有30人,占总人数的55.6%。其他如门荫出身者5人,占9.3%;诣阙上书(注:也有学者认为是皇帝的褒奖与宠任,如王寿南先生即将之归为“君主之宠任”(《唐代文官任用制度之研究》,见《唐代政治史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孝义旌表出身者各2人,分别占3.7%。而流外出身者的比例并不高,只有2人,占总人数的3.7%,并且都集中在高宗以前。《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唐自武德起,“诸县置主簿,以流外为之”[17](卷四九)。《文献通考》也说,唐代县主簿“武德初以流外为之”,但是到了高宗以后就“始以为品官,吏部选授”。[5](卷六三《职官考十七》)。从我们的统计来看,说县主簿“武德初以流外居之”应当是可信的,但应该是从流外出身的人中选任,而不是通常所说的由流外官居掌。因为隋代的县主簿已是国家的品官,并由中央任命。

在我们的统计中,高宗以后任县主簿者就无流外入流者,但并不能就此认为这以后流外入流者就不能担任县主簿这一职务了。由于受我们统计的材料的影响(注:“两唐书”等传记材料所记载的人物大都是在历史上有过较大影响的人物,而大量像县主簿这样的低级官吏如果不升迁做更高品级的官,是很难载入史册的。),加上唐人重科举而轻吏道,也影响了他们的传记和墓志材料中对这一问题的记载,还很难说高宗以后全无流外入流出身者担任县主簿。尽管如此,但有一点我们是可以肯定的,即由流外入流出身者担任县主簿,并不是惟一的途径,他们的出身应该是多样化的。

在出身统计表中,科举出身者的比例高达55.6%,占总人数的一半多,他们当中大多数是科举入仕后直接担任县主簿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在于:其一,县主簿职司勾检职能。县主簿勾检县中每日大量的上行和下行文书,而文书内容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这就需要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作为保障,而科举出身者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科举制度讲究的是才学,科举出身者比其他出身者在素质构成特别是文化知识方面要高一些,这就使得科举出身者成为担任县主簿人选的首选,这也是我们统计中科举出身者比例非常高的原因。其二,这与唐代的叙阶之法也是分不开的。唐开元七年的《选举令》规定了秀才、明经及进士的科举入仕的叙阶之法:“诸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已下递降一等,至中上第,从八品下。明经降秀才三等。进士、明法甲第,从九品上,乙第降一等。若本荫高者,秀才、明经上第,加本荫四阶,已下递降一等。明经通二经以上,每一经加一阶,及官人通经者,后叙加经亦如之。”[19](p210)这即是说秀才出身者最优等正八品上叙,明经最优等降秀才三等叙,即从八品下叙,进士甲第,从九品上。不及最高等者,则“递降一等”叙阶。而县主簿的官阶,京县从八品上,畿县正九品上,其他各县从九品上。其品阶与进士、明经等人仕之阶大体相同,故而由进士、明经直接入仕充任的县主簿人数在表中的比例较高。

除了流外入流及科举出身外,统计中还有门荫、孝义旌表、诣阙上书三类出身。其门荫出身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都是经由他官迁转而来,门荫入仕后不能直接担任县主簿。如韩慎以门荫任建陵挽郎,后迁襄阳尉,再迁为温县主簿;[13](卷五九○《故温县主簿韩君墓志》)而崔仪甫则是以门荫任太庙斋郎,再转太平、乐阳二县主簿的。[12](卷一一九《崔义甫传》)这也反映了唐代对县主簿的重视。由孝义旌表门闾出身而任县主簿的人,在统计中有两人:贾言忠、宋思礼。他们都是因侍奉父母孝顺,得到统治者的褒奖而出任县主簿的。唐代的叙阶之法规定:“凡孝义旌表门闾者出身,从九品上叙。”[19](p.211)这也与普通县主簿的官阶相同,成为县主簿任者的又一个重要出身。至于诣阙上书即通过上书言事而获取官职的历朝都有,特别是在武则天当政时期,由此而做官的更是不少,在此就不赘述。

表2 唐代县主簿的迁转去向统计表

从我们的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唐代县主簿的出身具有多样性,而不是单一的科举入仕,或是流外入流。在唐代,无论是以我们统计中的何种途径获得出身之后,他们都有资格担任县主簿,而我们统计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而在这些出身中又以科举入仕者为重,反映出县主簿这一群体在唐代中下层官吏中的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政治素质。

其次,县主簿的迁转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县主簿虽然官阶比较低,但是它也是进士及第后的起家之官。担任县主簿的人,如果工作干得好,有人荐举,几经迁转,就可以到中央去做郎官、御史之类的官职,再出任州刺史。如果吏治出色的话,又可调回中央担任更高品秩的官职。例如韦夏卿“大历中与弟正卿俱应制举,同时策入高等,授高陵主簿。累迁刑部员外郎。时久旱蝗,诏于郎宫中选赤畿令,改奉天县令。以课最第一,转长安令。改吏部员外郎,转本司郎中,拜给事中。出为常州刺史……(后征为)吏部侍郎,转京兆尹、太子宾客,检校工部尚书、东都留守,迁太子少保。卒时年六十四,赠左仆射”[12](卷一六五)。所以唐代一些高级的文职官员,很多做过县主簿和县尉这样的小官。因而做县主簿备受士人的重视,是许多梦寐做大官之人很好的升迁途径。此外在县级地方行政机构内相互迁转也是县主簿升迁的重要去向。为明了唐代县主簿的升迁去向,我们根据相关史料进行分类统计如下: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除去史载不明的,县主簿的迁转去向可分为四类:(1)升迁为御史,包括监察御史、侍御史,此类共17人,占总数的31.5%;(2)言官类,如补阙、拾遗,共6人,占总数的11.1%;(3)县官吏,包括县令、县丞、县尉,此类10人,占总数的18.5%;(4)其他,这类人数较少,只有8人,其范围也比较广泛,没有什么规律可循。总之,从表中分析可以看出前三类最为重要,占了61%,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御史、补阙和抬遗等官的工作性质与县主簿相类似,他们都有监督行政运作、弥补行政失误的功能。同时县主簿在勾稽各类官文书的过程中,明了各级行政的运作及其利弊得失,他们了解基层的情况,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因而让他们升任御史、言官来监督行政运作十分合适。其二,县主簿长期参与县政工作并勾稽县政府中出入的所有文书,熟悉县政的各项工作,也有治理县务的经验,因而县官佐之间的相互迁转就成为县主簿迁转的又一重要途径。这也是我们统计中县主簿迁转为县官吏(县令、县丞、县尉)占重大比例的原因。

但无论是御史、言官,还是县官吏,都有十分光明的升迁前景。因此欧阳詹在所撰《同州韩城县厅壁记》中说:“自紧而上,簿、尉皆再三命已往而授,资历至之而至也。上县而下,则自解褐授,韩城既上县之最,簿、尉解褐之贵者唯三员,何其阙,非常年之有,或一员之阙,天下皆知之。”[15](卷八○六)“一员之阙”,天下都知道,主簿之官受人重视的程度可想而知了。

小结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县主簿是唐代县政中重要的一员,其设置前期比较稳定,赤县(京县)二人,他县一人;而后期则表现出不确定性的特点。他们所职掌的勾检、监印等职能对清明县政、弥补县行政的失误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县主簿的出身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无论是科举出身,还是门荫出身,抑或流外入流,一旦他们获得出身后都有资格出任县主簿。其迁转官职也具有特殊性,绝大部分是监察御史、侍御史、补阙、拾遗以及县官吏,包括县令、县丞、县尉等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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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主书初探_公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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