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后,整个社会平均税负有所下降,但安装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施工企业,其税负有很大的变化。本文旨在讨论这种变化及应对方法。
关键词:安装企业;“营改增”;税负。
为什么要实行“营改增”
(一)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尽管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来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
(二)原有税制重复征税现象严重,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
(三)原有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业发展。
(四)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破坏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
实行“营改增”的好处:
(一)完善了中国流转税的税制
(二)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三)破解了混合销售、兼营造成的征管困境
基于以上原因,国家本着从大局出发、减轻整个社会税负、促进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让利于民的出发点,全面推行“营改增”。其中建筑行业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全面实行“营改增”。
实行新税制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率是11%,不论劳务和材料,实行一税制。在工程建设中,可抵扣的材料主要分为一般材料、设备17%,苗木8.8%,水泥及制品2.91%。这些都可以抵扣。安装企业在建筑行业中属于一个特殊的企业,因为其主要设备均材料为17%的税率,抵扣比例过大,会大于销项税额。为了便于说明和计算,我们取17%的增值税率和3%的营业税加以对比。
在“营改增”之前,实行的是增值税,税率为3%,以税前总价计算,其中税前总价包含了材料设备流通过程中的税费,为含税价;实行增值税后,统一按11%计取,其中材料设备为扣除流通过程中的税费,即为不含税价。
我们分两个方面加以对比
一、建设单位投资及税负:
第一个工程,假设一个安装工程,税前造价为1000万,其中安装材料设备费用650万(不含税价),
以两种计税方式对比:
营业税计算法:工程造价(350+650*1.17)*1.03=1143.815万元,
其中直接税负:(350+650*1.17)*0.03=33.315万元(不可抵扣),
实际税负:650*0.17+33.315=143.815万元(不可抵扣),
“营改增”计算法:工程造价(350+650)*1.11=1110万元,
其中税负:(350+650)*0.11=110万元(可以抵扣),
造价差值:1143.815-1110=33.815万元。
从以上数据看出,在这样一个费用结构的工程中,实行“营改增”后,建设单位总投资比之前减少了33.815万元,而且还有110万元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建设单位负担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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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工程,假设一个安装工程,税前造价为1000万,其中安装材料设备费用530万(不含税价),
营业税计算法:工程造价(470+530*1.17)*1.03=1122.803万元,
其中直接税负:(470+530*1.17)*0.03=32.703万元(不可抵扣),
实际税负:530*0.17+32.703=122.803万元(不可抵扣),
“营改增”计算法:工程造价(470+530)*1.11=1110万元,
其中税负:(470+530)*0.11=110万元(可以抵扣),
造价差值:1122.803-1110=12.803万元。
从以上数据看出,在这样一个费用结构的工程中,实行“营改增”后,建设单位总投资比之前减少了12.803万元,而且还有110万元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建设单位负担同样减少。
结过计算,只有当材料设备费用减少到一定比例(约37%)后,投资才基本不变。即使投资不变,但比之前多出来的11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对建设单位同样非常有利。投资减少的根本原因就是税额的减少。
二、安装企业收益及税负
计算之前,必须说明安装企业交税方法:营业税交纳方法,企业在税务机关开发票的同时,根据所开金额实时交纳;增值税的交纳方法,工程在税务机关登记时,预交2%作为预交税款,足额开具发票后如果抵扣低于2%,同样也需按2%交纳。
按照上面计算的两种工程例子,我们来分析安装企业的收益及税负。
第一个工程,假设一个安装工程,税前造价为1000万,其中安装材料设备费用650万(不含税价),
营业税计算法:工程造价(350+650*1.17)*1.03=1143.815万元,
其中营业税收入(向建设方收取):(470+530*1.17)*0.03=33.315万元,
应交税负:(350+650*1.17)*0.03=33.315万元,
安装企业在这一块的税负为0。
“营改增”计算法:工程造价(350+650)*1.11=1110万元,
其中增值税收入(向建设方收取):(350+650)*0.11=110万元,
应交税负:(350+650)*0.11=110万元
可抵扣税费:650*10.17=110.5万元,
从此点看,安装企业按理应该不用再向税务机关交税了。可实际并非如此,工程在税务机关登记时,预交工程造价的2%作为预交税款,如果抵扣后低于2%,也按2%收取,于是安装企业的实际税负为:
预交税费(最后转化为必交税费):1000*2%=20万元,
实交税费:110.5-110+20=20万元(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按最低2%计取)。
安装企业在这一块的税负为20万元。
经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实行“营改增”之前,税负是对穿对过,安装企业在这一块没有税负;在实行“营改增”后,安装企业的税负其实是增加了。
第二个工程,假设一个安装工程,税前造价为1000万,其中安装材料设备费用530万(不含税价),
营业税计算法:工程造价(470+530*1.17)*1.03=1122.803万元,
其中营业税收入(向建设方收取):(470+530*1.17)*0.03=32.703万元,
应交税负:(470+530*1.17)*0.03=32.703万元,
安装企业在这一块的税负为0。
“营改增”计算法:工程造价(470+530)*1.11=1110万元,
其中增值税收入(向建设方收取):(470+530)*0.11=110万元,
应交税负:(470+530)*0.11=110万元
可抵扣税费:530*0.17=90.1万元,
预交税费(最后转化为必交税费):1000*0.02=20万元,
实交税费:90.1+20=110.1万元。
安装企业在这一块的税负为0.1万元。
如果小于53%的比例,则收取的税费大于预交的税费,但大于的这部分需要补交,补交金额与大于的金额相等。税负收支平衡。
结论:实行营业税,安装企事业的营业税是对过,交多少收多少,税负为0;实行增值税,分两种情况,在临界点以下,安装企业可以做到税负为0,在临界点以上,安装企业会产生额外税负。
应对方法:材料设备所占比例,是减轻安装企业税负的关键(增值税17%的工程材料设备临界点比例大约在53%)。安装企业应对的最佳方法是实行总承包制,将土建、安装、装饰纳入一个统一的纳税体,因为土建的材料比例本身较低,且因其材料的性质,增值税税率较低,如木制品是8.8%,水泥河砂及其制品是2.91%,这些材料无论占多大比重,都是抵扣不完销项税的,可以为安装专业提供抵扣空间。其次就是如果能简易计税的,尽量按简易计税,这样虽然不能抵扣,但可以做到税负对过,不产生额外税负。
论文作者:高必海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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