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实践的合理社会价值观念——社会历史真理观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探析论文,真理论文,价值观念论文,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真理是一个崇高而神圣的观念。然而,在社会历史真理问题上,却长期存在着两种基本偏向:一些人根本否定社会历史真理,把社会历史认识仅仅看作是人们自己的“情感态度”、“需求愿望”、“一次性事件”意义的主观表达,而不承认其具有真理的意义(如现代西方一些哲学家);另外一些人虽然承认社会历史认识领域存在真理,但基本上是用传统自然科学认知真理观来解释社会历史真理,把它几近等同于自然科学真理(如以前苏联学者所制定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为代表的历史真理观)。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历史真理问题,便成为真理观领域一大难题,而问题的症结则在于对社会历史真理的形式、内容、本质、特点的理解和认识。
一、社会历史真理不仅仅是认知,主要是实践观念
真理首先是一个认识论的范畴。弄清社会历史认识的实际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是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历史真理的内容和形式的认识论前提。
社会历史认识是以社会历史过程为对象的认识。社会历史认识的内容和形式取决于社会历史过程本身的实际内容及其现实表现形式。在以往的哲学中,人们通常把人类社会的本质理解为某种客体的“社会物质世界”、“历史自然世界”,把历史发展过程视为是受某种所谓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运动规律”所支配的、“自然的客观事变行程”。由此谈到社会历史认识,自然也就把它看作是人对这种“社会物质世界”、“历史自然世界”、“客观物质运动规律”及“自然的客观事变行程”的直接反映和单纯认知。实际上这是一种自然主义的历史观点和直观反映论的认识观点。按照马克思的历史观点,人类社会是人的生活世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历史规律就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历史发展过程也就是主体实践活动过程。如果说社会历史认识是人们关于社会历史的认识,那么,这种认识就不应当仅仅是像上述直观反映论的认识观点所理解和解释的那样,而本应是人作为主体对人自身主体生活世界、人的实践活动过程及其主体实践活动规律的自我认识。
然而,对于社会历史认识不能单从认知意义上来理解,实际上它本身就是主体实践活动的实践观念。从总体上看,在社会历史活动中,人们既不是完成了认识之后再去实践,也不是实践完成之后再去认识,而是边实践、边认识,边认识、边实践。在实践中去认识,在认识中去实践;通过实践获得认识,以认识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意识,能够用来指导实践的认识理应是一种与实践活动本性相一致的实践认识。实践活动是一种改造旧世界、创造新世界的主体活动,是超越现实世界、追求理想世界的能动活动。因为“实践本性是一种创造活动的本性”,所以“认识本性……所表现的首先就应当是实践的本性”。(高清海:《突破真理论的传统狭隘视界》,《哲学研究》,1995年第8期,第18页)这就是说, 社会历史认识本身就是主体实践活动过程的一个必要构成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活动赖以进行并作为其导引的“观念图式”或“理念范型”。换句话说,社会历史认识决不单单是一种“事实认知”,就其实际内容及其表现形式而言,它是一种“实践观念”。
实践观念之不同于事实认知,其主要特点在于:它不仅仅是对既成对象既定本质的单纯反映、摹写和确认,而是在此基础上对人自身实践活动目的理想的一种预设、建构和创造;它不只是“认知理性”,而是“实践理性”;它不单是实践活动所需要的认识前提和基础,而且是用以直接指导实践活动进行的“计划”和“方案”;它不但是一种客体性意识,本质上是一种主体意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历史认识并不只是单纯的反映性的事实认知,而主要是以人的实践活动目的理想为核心的实践观念。
正因为社会历史认识主要是一种实践观念,所以,社会历史真理也就是一种实践真理。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 页)通常人们大都把马克思的这一重要论述仅仅理解为“关于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这里所谓“标准”实际指的是如何验证真理的途径和方式问题),其实,并不仅仅如此。马克思在这里实际上表达了一种与传统真理观根本不同的全新的真理观,即实践思维方式的真理观,更直接地说,它就是一种实践真理观。
实践真理观所理解的真理,即实践真理。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言,它就是一种具有现实性的实践活动观念。在实践真理中,内在地包含着对于客体对象自身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和认知,因而,它本身也就包含科学认知真理于其中。但是,实践真理决不等同于科学认知真理。在马克思看来,真理即人“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或者说,它是一种“自为的具有现实性的思维”。这也就是说,它是能够现实地加以实现的思维,是代表着人自己目的理想追求的思维,是能导引实践并通过实践把自己变为现实的思维观念。这样的思维观念只能是来自实践、表现实践、指导实践,与实践本性相一致,以实践的目的理想为其核心内容,以活动的“计划方案”为其现实表现形式的实践活动观念。科学认知真理对于实践活动来说,还仅仅是一种潜在的现实性,是形成实践观念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能通过实践现实地加以实现的、具有“此岸性”的现实性观念。因此,所谓实践真理首先就是一种具有现实性的、自为的实践活动观念,而决不只是对客体对象自在本性和自然规律的简单反映和单纯认知。这正如我国哲学家高清海教授所深刻指出的:“真理的本性所表现的首先就应当是实践的本性”,“人所追求的真理也不单纯是为了适应自然、认同客观,而是贯注人的理想追求的一个创造性目标”(《哲学研究》1995年第8期,第18、16页)。
二、社会历史真理是价值真理
社会历史真理作为实践真理,就其内在本质而言,它同时也就是一种价值真理。人类社会及其发展历史,作为一个主体生活世界、人的实践活动过程,本质上是人作为主体通过自身实践追求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的主体价值实践活动过程。这是社会历史真理之所以为价值真理的根本依据。
社会历史真理作为实践真理,它是一种实践观念;作为价值真理,它是一种价值观念。这一点首先是由社会历史真理的语言表达形式及其赖以生成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价值性质所决定的。任何认识和真理都总是要借助于一定语言形式、概念框架才能进行和表达,都总是处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特别是社会文化传统之中并受它们所制约。社会历史认识及其真理也不例外。社会历史条件并非纯粹的自然条件,作为人的实践活动所创造的一种社会存在,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存在;社会文化传统作为人们的目的理想和价值追求的表达、积淀和表现,更是直接渗透和包含着人们自己的价值意识、价值理想、价值标准和价值观念,实际上它就是一种价值系统和价值传统。社会历史条件及其社会文化传统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内涵和价值性质,通过一定的语言形式、观念形态和概念框架,决定和制约着社会历史认识及其真理必然是一种价值意识和价值观念,而决不可能完全“与价值无涉”。这正如美国哲学家普特南所指出的:“概念性资源……是由特定的文化提供的,它们的出现和普遍存在展现了有关那种文化乃至几乎每一种文化的利益和价值”,它们“会显露出关于我们价值系统的非常一般的事实,……依赖于并揭示了我们的整个价值系统”;“对于一个概念框架的选择必然反映出价值判断”。由此,“真理概念本身,就其内容而言,依赖于我们理性上的可接受性标准,而这些标准又依赖于我们的价值,并且以我们的价值为先决条件”。“真理深深地依赖着近来已被称作‘价值’的东西”(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7月版,第248、249、 262、266页,序言第4页)。自然科学真理尚且如此, 社会历史真理就更是如此。
如果说语言形式和概念框架及其社会历史条件制约作用的价值分析,多少还带有某种形式意义和外在性质,那么,认识对象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内容和价值本质对社会历史真理的决定和制约作用,则是内在的、必然的、实质性的。毫无疑问,社会历史真理是对客观存在的社会历史事实的某种反映和表现。但是,对社会历史事实决不可像旧唯物主义者那样,仅仅“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马克思语),本质上更应该从主体的、实践的、价值的观点来认识和把握。社会历史事实之所以区别于自然存在事实,其本质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主体事实”、“实践事实”、“价值事实”。主体事实是人作为主体的生活、存在和发展的事实;实践事实是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及其结果;价值事实既是一种主体事实,同时又是一种实践事实,它是人作为主体通过自身实践活动,追求、创造和实现自身价值的活动及其对象化表现。这就是说,社会历史事实作为社会历史过程本身,是上述三种事实的有机统一,它就是主体生活、存在和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主体实践活动来体现的,而主体实践活动实际上也就是主体追求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的活动过程。既然如此,那么,作为对社会历史事实反映和表现的社会历史真理,也就不可避免地使自己成为一种价值真理。
正像社会历史真理作为实践真理不能仅仅从认知意义上来解释一样,它作为价值真理,同样也不能单单作为一种价值事实反映和价值事实认知来理解,本质上它是主体实践活动的价值观念。实践活动是一种目的性活动。目的理想是人们实践活动的核心与灵魂,或者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 页)实践活动本身是主体价值实践过程。实践活动的目的理想实际上就是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价值理想。人类社会历史是人的价值实践活动过程,这就意味着它是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追求、创造和实现自己的价值理想及其价值目标的过程。如果说社会历史真理,在其内容形式上,表现为以人的实践活动目的理想为核心的实践活动观念,那么,就其内在本质来讲,它同时也就是以人的价值理想目标为核心内容的主体价值实践活动的价值观念。换句话说,社会历史真理也就是人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
作为一种价值理想目标和价值实践观念,社会历史真理本身是同时兼具客观认知和主观表达双重性质。一谈到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人们往往容易把它与人们主观追求和主观目的等同起来,现代西方一些哲学家更是把它(包括价值判断和价值陈述)直接等同于人们自己的主观情感和态度愿望。实际上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固然主要是人们价值追求及其目的理想的表达与表现,但它本身并不是脱离开人们自己所处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凭空产生的任意确立的。它们往往都是在正确地认知客观,恰当地理解主观,合理地了解和把握现实手段条件基础上所产生和形成的。因此,它们本身就是主客体、主客观、认知和表达的矛盾统一。人们都承认实践活动本身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矛盾统一,岂不知实践活动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它的目的本身首先是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体的“外在尺度”的有机统一。在二者的关系中,前者是通过后者才得以实现的,没有后者的统一也就没有前者的统一。所以,社会历史真理作为主体价值实践的价值理想目标和价值实践观念,其本身就是客观认知和主观表达、“外在尺度”和“内在尺度”的矛盾统一。换句话说,它本身是以客观认知、对“外在尺度”的了解为前提和基础,贯注进了人们主观目的和价值追求,体现了人们“内在尺度”之后所形成的主体实践活动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因而,社会历史真理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既不是对客体“外在尺度”的单纯反映,也不是对主体“内在尺度”的单纯表达,而是按照主体“实践尺度”所实现的二者的有机统一。
三、社会历史真理是正确合理的社会价值观念
社会历史真理,在更深层本质的意义上讲,它是一种以社会价值理想为核心的正确合理的社会价值观念。
这里所谓社会价值理想和社会价值观念,简单说,就是人们关于社会价值的理想和观念。但是,社会价值本身却不只是(像人们通常所理解和解释的那样)指现象对社会的意义,或个人作为客体对社会主体需要的满足,实际上,作为价值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它是价值在社会历史中的最高表现,是人的价值表现的一种最高形态,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种总体性价值。具体说来,社会价值虽然在不同矛盾关系中展现其不同层次的性质、特点、内容和本质,但其基本性质却是一种主体价值,是实现和表现人的主体本性的一种主体性价值。它的特殊本质在于它是区别于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的社会主体的价值,是相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主体价值,是人作为社会历史主体所追求、所创造、所实现的人类主体价值。其主要特点在于,它是一种社会主体生活价值(不同于个体生存价值)、社会理想性价值(超越具体现实性价值)、社会普遍价值(区别于个人群体的特殊具体价值)、社会客观价值(不同于人们的主观自觉价值)。社会价值的最高本质取决于人之为人的终极关怀价值、绝对目的性价值、主体“超生命价值”,而其实质内容则是人对人自身主体本质的追求、创造和实现。
人类社会生活世界在本质上首先是一个价值世界。社会价值在社会生活价值世界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对社会价值的追求和创造活动,不但是人和人类社会产生形成的最深刻根源,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最深层动因,而且是社会生活价值世界的最深层本质,是人的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和根本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社会生活世界实质上是一个社会价值世界,社会历史规律在根本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价值(生成实现、发展、演变)规律,历史发展过程的实质内容是社会价值的历史发展,而整个人类社会及其发展历史也就是通过人们对各种特殊具体价值的追求、创造和实现活动所表现的、人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社会价值实践活动过程。
社会历史真理之所以是一种社会价值理想和社会价值观念,其根据也就在于人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社会价值实践之中。社会历史真理属于一种社会历史认识。社会历史认识并非人站在社会历史过程之外,仅仅对社会历史客观现实世界的单纯外在的、特殊具体的反映认知,从历史的社会价值观点来看,它本身就是作为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内在本质的、社会主体的社会价值实践活动的必要构成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们社会价值实践的社会价值理想和社会价值观念,是人对自身社会价值实践活动的自我建构、自我认识和自我导引,是人作为社会主体对人自身社会价值实践的理论表现、观念表达和自我意识。既然如此,社会历史真理如果在其实际内容及其现实表现形式上说,它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实践目的和实践观念;在其一般本质意义上说,它是主体价值实践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那么,在更深层本质意义上说,它就是人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社会价值实践的社会价值理想和社会价值观念。
无论是作为实践观念和价值观念,还是作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历史真理本身却首先属于人的主观认识和价值意识的范畴(在广义上它们也都属于人的实践活动和主体价值实践的范畴)。并非人们关于社会历史实践活动的所有认识和观念意识都是社会历史真理,社会历史真理只属于那种正确合理的实践观念、价值观念和社会价值观念。这里就产生了社会历史真理的标准尺度和如何验证它的途径方式问题。
真理的标准尺度、验证真理的途径方式与真理自身的内容本质并非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孤立问题,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首先,三者之间并非完全等同。真理的内容本质是真理之所以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根据和根本性质;真理的标准尺度是真理之为真理的内在规定性,是确认什么是真理的准绳;验证真理的途径方式则是通过什么方式方法来察明和证实思想、认识、观念等是否真理的问题。换句话说,真理的内容本质是回答真理“为什么”是真理的问题,真理的标准尺度是说明“什么是”真理的问题;验证真理的途径方式则是解决“怎么样”验明和证实真理的问题。然而,三者之间又是内在统一的。真理的内容本质规定着真理的标准尺度,真理的标准尺度则决定着验证真理的途径方式。人们如何理解和界定真理的内容本质,也就怎样去确立真理的标准尺度;有什么样的真理标准尺度,也就有什么样的验证真理的途径方式。
社会历史真理是实践真理、价值真理、社会价值真理。与此相适应,它的内容本质,就是实践观念、价值观念、社会价值观念;它的标准尺度,就是人的实践观念与其实践活动的统一、主体价值观念与其价值实践的统一、社会主体的社会价值观念与其社会价值实践的统一;它的验证途径方式,则是人的实践活动、主体价值实践、社会主体的社会价值实践。按照这样一种理解,所谓社会历史真理,就是以实践真理标准为尺度的、通过人的实践活动途径方式所验证的、正确合理的实践观念,就是以价值真理标准为尺度的、通过主体价值实践途径方式所验证的、正确合理的价值观念,而就其更深层本质而言,它则是以社会价值真理标准为尺度的、通过社会主体的社会价值实践途径方式所验证的、正确合理的社会价值观念。
这里所谓“正确合理”,也是一种标准尺度。但它不是与真理的标准尺度不同的另外一种标准尺度,而就是真理的标准尺度的一种现实外在表现,是事实标准尺度与价值标准尺度相统一的、主体所自觉掌握的一种真理标准尺度。这即是说,社会历史真理无论是作为正确合理的实践观念、价值观念,还是作为正确合理的社会价值观念,都既要正确地反映客体对象的“外在尺度”,又要正确地表达主体自身的“内在尺度”;既要合客观世界必然规律之理,又要合主观世界自由规律之理。总起来说,就是要实现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观念与实践、外在尺度和内在尺度、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必然规律与自由规律的有机统一,就是要能够指导主体价值实践,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之上,既合实践活动规律之理,又合实践目的规律之理,并顺利地实现自身的目的理想和价值追求。
过去人们尽管也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实则只是验证真理的途径方式),但对真理内容本质的理解却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实际上是把主观对客观的符合、主体对客体的摹写、人对外部世界自在本性的确认,作为衡量真理的标准尺度,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真理的内容本质、真理的标准尺度与验证真理的途径方式之间不应有的差别、距离,甚至矛盾冲突。这种矛盾冲突所表现的实质上是实践真理观与科学认知真理观之间的分歧和对立。其症结在于人们往往是以科学认知真理来理解和解释社会历史真理。坚持科学认知真理观,很难彻底贯彻真理的实践标准及其实践验证途径;要坚持真理的实践标准及其实践验证途径,则必须坚持实践真理观。只有把社会历史真理按照其本性如实地看作是正确合理的实践观念、价值观念,特别是正确合理的社会价值观念,才能既消除真理的内容本质、标准尺度、验证途径之间不应有的矛盾和冲突,又能使社会历史真理与自然科学认知真理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同时也才能使社会历史真理成为符合社会历史自身内在本质特点的真正的社会历史真理。
四、主体本质实现的合理建构与正确表达
正确合理的社会价值观念——社会价值真理,代表着社会历史真理的最高表现形态,而就其实质内容而言,它也就是主体本质展现的真理,是人实现自身主体本质的正确合理的理想、目标和观念,是人作为社会历史主体对自身主体本质实现活动的合理建构与正确表达。
如前所述,社会价值的最高本质是人对人自身主体本质的追求、创造和实现。人类社会作为一个社会价值世界,是人的主体生活世界,是人创造和实现自身主体本质的世界;社会历史作为社会价值的历史发展,是人自身的发展历史,是人对自身主体本质的追求、创造、实现和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价值及其人的主体本质的发展也有其自身内在规律,有其历史必然性。但是,这种历史必然性、内在规律究竟是什么?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在社会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人们到底应当以什么作为自己的社会价值本位、中心和目标?人的主体本身实现和发展的理想目标怎样才能实现?这些问题都正是需要社会历史认识来解决的一些根本问题。认识落后个人的主体本质实现和发展的历史阶段,会犯“右”的错误,会延误人及其社会历史的发展进步(如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特别是近代历史);认识超越了人的主体本质实现和发展的历史阶段,又会犯“左”的错误,会使人自身的发展受到挫折(如我国的“文化大革命”)。显而易见,这样一些社会历史认识、社会价值观念、主体本质实现的理想目标都不可能成为社会历史真理。社会历史真理作为主体本质实现的真理,只能是人对自身主体本质实现活动的理想、目标和观念的合理建构和正确表达。马克思所提出的人及其社会发展的“三形态和三阶段说”,(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 页)既是对人的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的深刻揭示,又是对主体本质实现的社会价值理想、目标和观念的合理建构和正确表达,因而也是对社会历史真理最高形态的一种科学概括。
主体本质实现的真理作为社会历史真理的最高表现形态,它既不可能是社会历史某一具体方面、某一特殊领域的特殊具体真理,又不可能完全脱离开这些特殊具体真理而使自己变成某种空洞抽象的教条,按照其本性,它是在综合各种特殊具体真理的特殊性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总体性的综合真理,多种规定性的具体真理,最高理想性的现实真理。
社会历史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社会历史领域中所存在的具体真理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在科学研究领域中,存在着科学认知真理(其中包括自然科学真理、社会科学真理、思维科学真理等等);在工程技术领域中,存在着技术发明真理(包括技术规划真理、工程设计真理、技术操作真理等等);在伦理道德领域中,存在着道德规范真理(包括道德理想真理、道德评价真理等等);在艺术审美领域中,存在着艺术审美真理(包括艺术表现真理、审美判断真理等等);在精神信仰领域中,则存在着信仰信念真理(如合理的信仰、正确的信念等等)。
不同领域中的真理,有各自不同的内容本质、标准尺度、验证途径方式。但是,既然都是真理,它们之间又有其共性、普遍性、统一性。这是矛盾中的同一,差别中的一致,个性之中的共性,特殊之中的普遍。就它们的内容本质而言,所有真理几乎都是某种正确合理的理想观念,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又各有差别:科学认知真理是关于各种客体对象的认知理想观念;技术发明真理是关于人自身所需求的功用对象的实用理想观念;道德规范真理是关于人自身行为及其人和人之间伦理关系的道德理想观念;艺术审美真理是关于人自身精神追求和精神愉悦的艺术理想观念;而信仰信念真理则是关于人自身生活、存在、发展和完善的精神依托和未来形象的确信理想观念。就真理的标准尺度来说,尽管各种真理的具体标准尺度各有所不同,但其中都贯穿着一个“真”的标准:科学认知真理的标准是“真知”;技术发明真理的标准是“真利(益)”;道德规范真理的标准是“真善”;艺术审美真理的标准是“真美”;而信仰信念真理的标准则是“真圣”。再就验证真理的途径方式来讲,也同样是差别中存在统一:科学认知真理是科学观察、科学实验、逻辑证明等;技术发明真理是实用功利效益;道德规范真理是人际交往及道德实践;艺术审美真理是人的文化艺术实践和主体审美体验;而信仰信念真理则是人自身生存进取实践、升华提高实践及其发展完善实践。所有这些不同的验证途径方式,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人的现实活动。
社会历史真理在广义上包含着上述各种不同的特殊具体真理,但在其最高表现形态上,它又不等同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具体真理,也不等同于各种特殊具体真理的简单相加。这是因为,对于人的主体本质实现来说,它既不能仅仅依靠某一方面的特殊理想观念,同时又不能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特殊具体真理。在这个意义上说,各种特殊具体真理都不是某种彼此孤立存在的东西,实际上都是人的主体本质实现真理这一社会历史真理的最高表现形态的必要构成环节和不可缺少的有机构成部分。如果说,各种特殊具体真理都是一些特殊具体的理想观念,那么,主体本质实现的真理则是由这些特殊具体的真理观念有机统一所形成的人自身发展、主体本质实现的总体理想目标和总体价值观念。由此而言,社会历史真理在其最高本质意义上说,就是集“真知”、“真利”、“真善”、“真美”、“真圣”为一身的综合性的总体真理,是知、利、善、美、圣内在统一的社会历史哲学真理。人类社会以人为中心;“真理王国”以主体本质实现的真理为核心。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质上就是以主体本质实现真理为导引的人自身发展、人的主体本质实现过程。
标签:社会价值论文; 本质与现象论文; 科学思维论文; 客观与主观论文; 社会发展规律论文; 历史规律论文; 理想社会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认知过程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科学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