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利润转移税的构想与论证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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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作为政府调节资本市场的一种手段,受到从政府到学术界、从券商到股民的高度关注。我国是否应该征收资本利得税的争论,其焦点集中于征收资本利得税对于资本市场作用的不同后果、征税的公平性及其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相对优劣等方面。其争论的过程与结果都表明,资本利得税是一柄“双刃剑”,政府无论是否征收资本利得税,都会受到非议。那么,政府在这一问题上,能否找到一种能受到最大多数人所拥护的方法呢?为此,我们设计了一种对于传统的资本利得税进行改良和创新的税收新方案——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

一、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的基本设想

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是以投资者所转移的证券

投资收益额为征税依据的一种税收。该税种可以全部是政府所选择的特定证券投资者为纳税人,按照“无利得者不纳税;利得多者多纳税;利得少者少纳税”和“不转移利得者不纳税;转移利得少者少纳税;转移利得多者多纳税”的原则,在股民从投资账户上转移净收益(资金)时由股民所投资的证券公司(或交易所)代征代缴。其计征方法为,当股民从投资账户上抽出净收益(资金)时,先计算其证券投资的净收益(为其投资账户上的股票市值与现金余额之和,减去其投资账户上的净投资额后的差额),若净收益大于股民从投资账户上所抽出的资金,表明其从投资账户上所抽出的资金额完全属于对证券投资净收益的转移,按其从投资账户上所抽出的资金额计税。若净收益小于股民从投资账户上所抽出的资金额,则股民从投资账户上所抽出的全部资金中,只有其相当于投资净收益部分才属于对证券投资净收益的转移,因而按所其计算的净收益额计税;而股民从投资账户上所抽出的全部资金中大于其投资净收益的差额部分属于冲减投资,不予征税,但要相应冲减股民在投资账户上的投资额。该税收在股民投资账户的整个存续期间无限期的连续累进计征。

二、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的税收征管例证

下面举例说明该税种的基本计征方法:

(1)股民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将初始投资10万元投入股市,建立了投资账户。经过一段时间的投资后,因为投资结果不同,其投资账户的资金额发生了不同变化,可计算股民甲、乙、丙、丁四人的投资净收益如下表(单位:万元):

假如某日股民甲、乙、丙、丁四人均从其资金账户转移出资金3万元,则其税基的计算与纳税后原始投资的变化计算如下:

甲:税基为3万元;原始投资不变,仍然为10万元。

乙:税基为3万元;原始投资不变,仍然为10万元。

丙:税基为2万元;原始投资减少1万元,余额为9万元。

丁:税基为零(即暂不征收)。原始投资减少3万元,余额为7万元。

对于股民甲、乙、丙,均由证券公司(或交易所)以其从证券投资所转移的净收益为税基,采用累进税率代征代缴。

(2)经过一段时间后,股民甲、乙、丙、丁四人因投资结果不同,且甲还增加了5万元的投资,其投资账户的资金额发生了变化,可计算股民甲、乙、丙、丁四人的投资净收益如下表(单位:万元)。

假如某日股民甲、乙、丙、丁四人均从其资金账户转移出资金2万元,则其税基、应纳税额的连续计算方法,纳税后原始投资的变化计算如下:

甲:税基为5万元;

应纳税额=5×适用税率-以前转移净收益的累计已纳税额;

原始投资不变,仍然为10万元。

乙:税基为零(即暂不征收)。净投资减少2万元,改变为8万元。

丙:税基为4(2+2)万元;原始投资减少1万元,余额为9万元。

应纳税额=4×适用税率-以前转移净收益已纳税额累计;

原始投资不变,仍然为10万元。

丁:税基为2万元;原始投资不变,仍然为7万元。

对于股民甲、丙、丁,均由证券公司(或交易所)以其从证券投资所转移的净收益为税基,采用累进税率代征代缴。

(3)又经过一段时间后,股民甲、乙、丙、丁四人因投资结果不同,其投资账户的资金额再次发生了变化,可计算股民的投资净收益如下表(单位:万元)。

假如甲、乙、丙、丁四人均将其投资账户的资金全部变现转出,则其税基、应纳税额的连续计算如下:

甲:税基为16万元[(5+21-15)+5];

应纳税额=16×适用税率-以前转移净收益的累计已纳税额;

净投资变为零。

乙:税基为13万元[(3+15-8)+3];

应纳税额=13×适用税率-以前转移净收益的累计已纳税额;

净投资变为零。

丙:税基为3万元[(0+8-9)+4];

应纳税额=3×适用税率-以前转移净收益的累计已纳税额;

净投资变为零。

丁:税基为14万元[(3+16-7)+2];

应纳税额=14×适用税率-以前转移净收益的累计已纳税额;

净投资变为零。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此时股民甲、乙、丙、丁的相关纳税资料,均由证券公司(或交易所)和税务机关继续保存,并在其重新投入资金后转移净收益时连续进行计算征收。

(4)又经过一段时间后,股民甲、乙、丙、丁再次各向其投资账户注入资金10万元,则其资金账户的有关纳税资料的延续如表4(单位:万元)。

上述资料,将是税务机关对股民甲、乙、丙、丁进行持续征税,亦即证券公司(或交易所)进行代征代缴时计税的基本依据。

三、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的税收创新意义

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是一个创新税种。相对于当前世界各国所征收的资本利得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而言,有着一定优越性,它不仅不会导致二级市场下滑,而且有利于股市的持续稳定发展,并能更好的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1.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作为一个创新税种,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是一个“中庸”性的创新型税种,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有关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税收难题,因而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2.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相对于资本利得税的优点。一是可以较好的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据报道,今年初有人在股市转让其所持有的被解禁的“非流通股”,收益可观,若不对之课征相应的收益税,则有失税收的公平性。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二是有助于股票市场稳定。特别是对于那些在证券市场上投资大、且获得了较大收益的投资者而言,能起到有效抑制投资者从证券市场上转移资金的作用,从而有利于股市的稳定。三是可以促进资源更为有效地配置。合理的税收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并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本利得予以征税和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措施还会抑制资本在短期内的快速流动,从而避免其带来的消极影响,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步前进。四是在开征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后,可消除人们担心开征资本利得税的隐忧,完全解除资本利得税这一“股市杀手”对股市的潜在威胁,为股市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3.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优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如果说资本利得税是我国股市的潜在杀手或威胁,证券交易印花税则是我国股市的现实杀手。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股市的沉浮,无不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相关。与证券交易印花税相比较,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除具有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优点外,还主要具有以下优点:

(1)在一定程度上能消除股市因税收上的原因而发生剧烈震荡。在征收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的情况下,因实行“无利得者不纳税;利得多者多纳税;利得少者少纳税”和“不转移利得者不纳税;转移利得少者少纳税;转移利得多者多纳税”的税收原则,因而即使国家调整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的税率,也不会构成对投资者的现实税收威胁,从而也不会导致投资者急速的卖出股票或转移资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股市因税收原因而发生剧烈震荡的情况。

(2)作为以流转额为课征对象的印花税,是一种“听最少鹅叫”的税种,也是一种与传统的“产品税”相类似的、较为古老和落后的税种。它与发展商品货币经济存在一定的矛盾,在税收的公平性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较为明显。

(3)开征证券投资利得转移税,取消证券投资印花税,可消除人们担心调整印花税的隐忧,亦可以完全解除印花税这一“股市杀手”的潜在威胁,为股市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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