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工资偏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_足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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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07-03-15;录用日期:2007-03-25

中图分类号:G 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000(2007)03-0218-04

职业化以来,职业球员工资过高和收入增长过快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到我国职业体育的可持续发展。面对职业球员工资过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局面,中国足协虽然几度颁布“限薪令”,但是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和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使得足协每次限薪行动均以失败告终。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工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我国职业运动员获得高工资的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工资机制的对策,为我国职业体育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1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为研究对象,以2005赛季我国部分中超和中甲足球俱乐部的职业运动员为主要调查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收集、整理并研读国内外关于职业体育俱乐部、职业运动员供求、运动员收入、运动员纳税、运动员工会、运动员后备力量培养、工资理论、工资制度等方面的文献资料。

1.2.2 调查法 (1)问卷调查法。针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劳动力市场及运动员工资等问题,本研究设计了职业运动员调查问卷和专家调查问卷。其中专家问卷发放35份,回收有效问卷32份,有效回收率91.43%;运动员问卷发放80份,回收有效问卷58份(其中中超球员24人,中甲球员34人),有效回收率72.50%。

为了确保调查结果的有效性,笔者请有关专家对两种调查问卷的内容效度和结构效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表明两份问卷效度都比较高,符合体育科研要求。为了检验调查结果的可靠性,本研究采取在第一轮调查结束20天后,对其中的16位专家进行重测,运用皮尔逊(Pearson)积差相关系数公式对两次调查结果进行相关分析,并进行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两次测量中的所有态度性问题的相关系数均大于0.8。考虑到对运动员重复调查的困难性,本研究采用折半法,运用克龙巴赫α系数对运动员问卷进行内部一致性检验,结果表明,克龙巴赫α系数为0.82。对两种调查问卷信效度检验结果表明,本研究调查结果符合体育科学研究要求。

(2)专家访谈法。针对俱乐部经营管理和球员工资等问题,笔者对部分中超、中甲足球俱乐部的经营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进行了电话访谈,获得了比较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1.2.3 数理统计法 本研究运用Excel2003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了统计处理。

2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高工资现状

传统上,我国把一次性支付的报酬称为“酬”,把以年计付的劳动报酬称为“薪”(如年薪、薪水、薪金),而把以月、日、小时等较小时间单位计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狭义的工资是指基本工资;广义的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奖金、津贴、分红等。本文采用广义工资的概念,将职业运动员工资界定为:职业运动员从所属俱乐部获得的一切训练和比赛活动的劳动报酬的货币形式(运动员从事商业代言、广告活动等收入除外)。一般而言,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训练津贴、出场费、奖金等构成。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高收入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职业足球领域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至于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工资是否过高,应该通过横向、纵向比较,并结合我国足球市场状况进行综合判断。从横向来看,由图1可以看出,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平均收入与人均收入差别非常悬殊,远远超过世界其它国家,而我国足球国家队的世界排名却比较靠后。这种现状显然不能为社会各界所理解和认同。从纵向来看,随着联赛如火如荼地开展,面对联赛初期火爆的球市和国外职业联赛成功的诱惑,商业资本开始大量涌入职业足球领域,这促使职业俱乐部投资的急剧飙升。

图1各国顶级足球联赛主力球员平均收入与人均收入比及国家队世界排名对比

注:灰色柱为球员收入与人均收入比,黑色柱为国家队世界排名;图中排名为2003年11月份国际足联排名。资料来源:http://www.gzfootball.net

然而,职业化以来,我国足球竞技水平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甚至比职业联赛前,运动员还缺少了一种不服输、刻苦训练的敬业精神。从职业足球市场来看,改革之初确实红火过几年,但自2000年以来许多地方的足球市场处于萧条期,绝大多数俱乐部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许多俱乐部因而多次转让易手。因此,纵横比较结果表明,现阶段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收入确实过高了。

3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高工资的成因分析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获得高工资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包括:职业足球运动员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供小于求;俱乐部追求“非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职业足球运动员人力资本具有专有性特征;职业足球运动员税收征管不力;职业足球运动员职业机会成本较高;职业足球联赛产品具有联合消费和规模经济特征等(见表1)。

3.1 职业足球俱乐部追求非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在分析职业运动员劳动力市场和工资决定时,是基于一个理论假设前提的,即职业运动员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然而,现实中,职业化初期个别俱乐部有着盈利的打算,但是由于俱乐部自身“造血”功能较弱,加上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干扰,使其经营目标背离了利润最大化原则。调查表明,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最直接的经营目标并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宣传企业品牌和树立企业形象。在这种经营目标的指导下,为了追求比赛成绩,俱乐部之间往往会“不择手段”地“互挖墙脚”,以争夺供给严重不足的明星球员。俱乐部间不惜血本的相互攀比行为,使得职业运动员(特别是明星球员)劳动力的“奢侈品”特征更加明显,进而导致职业运动员工资急剧攀升,使得职业运动员劳动力价格严重背离其实际价值。

3.2职业足球运动员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关系影响着职业运动员的工资。在职业化初期,一方面,随着职业联赛市场的不断发展,联赛规模不断扩大,俱乐部数量的增多,各俱乐部之间对职业运动员(尤其是高水平运动员)有着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足球后备力量培养不足,短期内我国高水平职业运动员供给极度匮乏,而高水平运动员劳动力供给短期内又缺乏弹性,更加剧了这种供求矛盾。其实,由于竞技体育运动竞争的特殊性,职业运动员的运动技能具有不完全替代性,尖子运动员永远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俱乐部并不能从数量上用一般球员来代替天才球员[1]。在这种供求矛盾下,各俱乐部为了获得国内少数高水平运动员,而通过提高工资或支付签字费和分配房子、汽车等方式变相提高工资来展开恶性竞争。随着部分主力球员工资的过快增长,年轻球员的工资也随之水涨船高。如图2所示,由于竞技体育对人才需求的特殊性,使得处于塔尖层的少数职业运动员总是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且短期内,高水平职业运动员劳动力供给是既定的,并不随工资的变化而变化。由于联赛规模扩大,俱乐部之间对高水平职业运动员的争夺比较激烈,使得职业运动员劳动力需求曲线由D[,1]上升到D[,2]而供给曲线S不变,则新的供求均衡点由E[,1]变为E[,2]工资水平也由W[,1]上升到W[,2]。

3.3 职业足球运动员人力资本具有专有性特征

所谓专有性资本,是指其一旦从企业中退出,将导致企业团队生产力下降、组织租金减少甚至企业组织的解体;换而言之,专有性资本是一个企业或组织的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基础,它们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到组织租金的大小或其他团队成员的价[2]。职业运动员有一般人没有的特殊运动技能,这种技能使得职业运动员劳动力成为一种难以替代的商品,对许多球队生产具有决定性。职业运动员正是凭借其特殊的运动技能,制约甚至决定着球队团队生产效果和效益,因此其人力资本具有专有性。职业运动生产的特殊性,使得俱乐部几乎不可能用更多的物质资本来代替人力资本而保持和提高产量。由于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是球队团队生产所必需的,而且又难以被替代的资本,使得职业运动员在劳动力市场上通常处于垄断地位,在市场交易时具有较强的谈判力量,并据此可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谈判来获得俱乐部组织租金。43.75%的受调查专家认为,职业运动员(尤其是主力球员)依靠其人力资本的专有权,在与俱乐部的谈判中具有优势地位,从而攫取垄断租金。

图2 供小于求引起职业运动员工资上涨

3.4 职业足球运动员税收征管不力

虽然我国将职业足球运动员作为高收入群体,并专门出台有关措施,从多方面对其纳税情况进行监控,但是效果却不明显。一方面,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纳税意识还较差。2001年武汉市地税局公布的专项检查结果表明,纳税意识最差的群体有演艺人员、体育明星、足球教练和足球运动员。另一方面,球员偷漏税现象比较严重。虽然目前还没有一家俱乐部和球员因偷漏税而受到刘晓庆那样的惩罚,但是鉴于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动辄过百万元甚至高达四五百万元的年收入早已是圈内外人尽皆知的事实,而到目前为止又未曾听说哪一家俱乐部或哪一名球员因此成为所在城市的“纳税大户”。此外,部分俱乐部在当地政府的干预和保护下,实行定额税,与当地税务部门达成“足额缴纳,年底返还”的协议,以瞒天过海手段来偷漏税款。

3.5 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职业机会成本较高

职业足球运动员除了需要支付较高的劳动力供给成本外,还要承担较高的机会成本。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机会成本,是指由于从事职业体育训练和比赛,而放弃的从事其他职业可能获得最高收益。由于竞技体育生产与服务的特性,使得职业足球运动员这一职业具有较高的机会成本。我国职业运动员的机会成本主要来源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成为职业运动员之前,他们一般要经过长达十几年的艰苦训练,在我国现有的训练体制下,多数职业运动员文化基础薄弱;二是,在成为职业运动员以前,运动员的家庭一般投资了数额不菲的金钱;三是,职业体育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几乎每名职业运动员都是伤痕累累,少数运动员因为伤残而丧失了劳动能力,甚至在国际体坛还发生过运动员在赛中或赛后猝死的事情;四是,职业足球属于吃“青春饭”的职业,退役之后,除了少数运动员可以成为教练外,大多数足球运动员由于文化基础薄弱,在二次就业时会遇到很多困难。长达十几年的艰苦训练、数额不菲的金钱投资、满身的伤病、二次就业的困难等共同构成职业运动员的机会成本。而在经济活动中,某种资源的机会成本越高、风险越大,其价格和收益就越大。因此,基于职业足球运动员的高机会成本的特点,他们获得高工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6 职业足球竞赛产品具有联合消费和规模经济特征

由于职业足球竞赛产品生产的特殊性,职业运动员的努力以及产生的成本在少数观众和大量观众面前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在既定的时空内足球竞赛产品的边际成本趋近于零。因此,职业足球竞赛产品具有联合消费和规模经济特征[1]。现代电视、网络等传媒技术的应用,使得职业足球运动员还可以同时为大量非现场观众服务。虽然单个消费者的支付并不高,但是由于共同消费和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得球队的总收益很高,因而职业足球运动员也可以分享到更多的组织租金。而其他很多职业领域内的从业者在同一时间内的服务对象往往很有限,即不存在共同消费和规模经济,因此,很难获得高工资。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投资职业足球也是造成职业运动员获得高工资的原因,依据是国有资产具有软约束性,造成国企负责人花钱大手大脚,拿国家的钱给运动员和教练员发工资丝毫不心痛,人为地造成运动员工资不能反映市场规律[3-4]。本文并不认同这种观点。首先,国企是否退出职业足球不应该用行政手段来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应该按市场规律来办。某些国有资本一直致力于中国足球的长远持续发展,在投入上以市场为标准,这样的企业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在本质上都具有逐利性。国有企业投资职业体育并不是本着“赔钱”的目的,也要追求利润。只不过在当前职业体育市场环境中,政企有时很难真正分开,特别是在“足球市长”和“足球省长”追求联赛成绩的要求下,俱乐部只能转而追求其他经营目标。再次,国家的钱也并不是可以随意乱花的,国企的行为要受到国资委的监管。国企投资职业体育也是要讲究成本与收益的,当其感到无利可图时便会退出,例如红塔、敖东等在经营职业俱乐部几年后都选择了退出。最后,在职业足球市场秩序紊乱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同样也会主动拉高球员工资和奖金,部分民营企业投资的俱乐部支付给运动员的工资是非常高的,如大连实德俱乐部。因此,国企介入职业体育并不是造成职业运动员获得高工资的根本原因,禁止国有企业介入职业足球领域是既无必要又无法律依据的。

4 完善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工资机制的应对策略

4.1 建立和完善职业足球运动员工资的市场形成机制

完善职业足球运动员工资机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促进运动员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职业体育改革需要建立和健全职业运动员劳动力市场,并使市场成为调节职业运动员劳动力资源的基础配置手段,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建立和完善职业足球运动员工资的市场机制。针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工资机制运行现状,71.88%受调查专家认为需要建立和完善职业运动员工资的市场形成机制。俱乐部应该根据其经营效益状况、运动员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运动员实际工作业绩以及职业联赛市场整体状况等,确定职业运动员的工资水平,形成俱乐部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确立市场机制在职业运动员工资水平决定中的基础作用[5]。而市场工资机制的形成,离不开市场体系的完善。当前我国职业运动员劳动力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市场主体不成熟,竞争机制和信息机制不完善,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调节作用,使得职业运动员工资与其价值相背离。因此,需要加强职业足球运动员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建设,完善职业运动员工资的市场形成机制。

4.2 妥善发挥政府的干预和调节作用

4.2.1 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严格实施工资限额政策 在我国职业体育市场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现阶段采取限薪政策具有必要性。调查表明,62.50%的专家认为现阶段中国足协有必要采取“限薪政策”,有81.25%的专家认为中国足协以往的“限薪行动”收效甚微。因此,中国足协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严格实施限薪政策。具体而言,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是成立资本联盟和球员工会,中国足协不参加任何一方,运动员工资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另一种是由中国足协作为裁判员,规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比例,并将这个比例以法规文本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使各俱乐部财务公开(至少在足协内部公开),并与审计、税务等部门联合,严格审查俱乐部收入和支出。此外,中国足协还可以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将俱乐部预算的球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交由足协来管理,在赛季结束后,足协根据对俱乐部财政监管和财务审计结果,如果俱乐部实际支付的工资没有超出中国足协规定的比例,中国足协把这部分工资归还俱乐部;如果俱乐部实际支付的工资超出规定的比例,则中国足协将其充公,作为职业联赛和青少年足球发展基金。

4.2.2 加强足球后备力量培养,促进职业运动员劳动力供求平衡 要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足球后备力量培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促进我国足球后备力量培养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改革竞技体育管理体制,转换足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职能;完善足球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深化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加强科学选材和科学训练,提高足球后备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率;深入挖掘足球项目的独特魅力和价值,增强广大青少年对足球运动的亲和力;完善业余训练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提高运动员文化水平和素养;加强俱乐部梯队建设,制定各种措施调动俱乐部积极性,确保对梯队的投入;积极开展不同年龄层次的足球联赛,提高足球后备力量的实战能力[6]。

4.2.3 加大职业运动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 通过税收调节个人收入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与途径。针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纳税现状,税务机关需要继续加强对职业运动员的税收征管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奖金、产品代言、广告行为以及非货币所得(房子、汽车)等方面所得的税收监管和征收力度。一方面,税务机关和俱乐部应加强税收宣传,并对俱乐部和运动员进行纳税辅导,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另一方面,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俱乐部要把各种补贴、津贴、福利性收入等全部纳入工资,使职业运动员收入货币化、公开化和规范化,以便加强对职业足球运动员个人所得税征缴的监控。

4.2.4 建立职业运动员工会组织,切实保障职业运动员合法权益 近几年,俱乐部欠薪的问题比较突出。中国足协虽然加大了对俱乐部欠薪行为的治理,但是俱乐部拖欠运动员工资的事情仍然时有发生,个别俱乐部拖欠运动员工资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我国没有职业运动员工会组织,当职业体育中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一般是寻求私下解决,或者由体育协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而体育协会往往又容易偏袒资方(俱乐部)。调查表明,79.3%受调查的足球运动员认为中国足协对球员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力;其中20.7%的运动员认为中国足协明显偏袒于俱乐部。调查表明,有62.51%的专家认为有必要建立职业运动员工会组织。“如果建立职业运动员工会组织”,81.25%的受调查球员表示“会参加”,另外18.75%的球员表示“不一定参加”,没有一名球员明确表示“不会参加”。建立独立的职业运动员工会组织,不仅可以促进职业运动员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也有利于运动员工资机制的完善。

4.3 改革俱乐部收入分配制度,促进激励机制创新

目前多数俱乐部实行的将球员工资(主要是奖金部分)同球队的整体绩效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度,具有一定的激励性和适用性,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比较容易导致个别球员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不利于激发球员个人的积极性。鉴于目前很多非体育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足球比赛结果的现状,我们需要对俱乐部现行的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以球队整体绩效为基础指标,另外增加球员个人绩效指标,并使球员个人绩效指标不受球队整体绩效影响,即不论球队比赛结果,完全根据球员个人表现(如上场时间、失误率、努力程度、贡献等)来确定。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激励球员更加努力比赛,进而增强比赛的激烈程度和观赏性,激发球迷热情,提高上座率,从而增加俱乐部经营收益。

另外,俱乐部可以尝试收益分享制度,把球员工资与俱乐部经营收入挂钩,使球员的切身利益与俱乐部经营绩效紧密联系起来;还可以积极探索职业运动员(尤其是主力球员)以其人力资本入股俱乐部的途径,以便有效地降低俱乐部的运营成本,缓解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力与资金之间的矛盾,为充分实现人力资本价值提供一种新的制度选择,避免和减少球员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

5 结论与建议

比较结果表明,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工资确实过高了,并成为阻碍我国职业足球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包括: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专有性;职业体育具有联合消费和规模经济特征;职业运动员职业机会成本较高;对职业运动员的税收征管不力;职业足球俱乐部追求“非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等等。针对这一现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运动员工资机制,以促进我国职业体育健康、有序地发展,我们需要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职业运动员工资市场形成机制,从宏观管理方面发挥政府干预与调节作用;从微观管理方面,完善俱乐部内部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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