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道德控制_市场经济论文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道德控制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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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润追求的最大化和利益占有的利己性是市场经济的道德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崭新的经济模式,从根本意义上说,就因为它是一种道德经济,道德是内在地通过市场主体行为和道德调控参与市场经济运作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参与市场的个体实行自我节制原则、诚实信用的道德契约原则,以及对市场经济总体运行的合目的性道德立法原则进行道德调控。

关键词 市场经济 道德经济 道德调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崭新的模式,它既要具体地存在运转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之中,不能不带上制度的特征;又要使社会的诸种本质特征内在地附着于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向、目标、轨迹,以及社会效果之中;既要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又是走向人类解放的一个前无古人的开拓过程。本文就以此为前提对市场经济的道德矛盾作些剖释,对市场经济的道德呼唤作些分析,对市场的道德调控作些设计,以求教于方家。

马克思说:“以交换价值和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是“以生产者的私人利益完全隔离和社会分工为前提的”。①可以说,利益分化和社会分工是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的前提。利益分化使利益的驱动构成市场经济行为的最原始动因和最直接动力,利润最大化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价值目标。而社会分工,则意味着只以对方的需要这一外来尺度来选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路径和方式,即是说,要使具有利益排它性的多元经济主体在广泛的社会分工中,结成系统的经济联系,只能通过市场机制、公平竞争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实现。这里蕴含了一个自由、平等的逻辑前提。凡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在同一时间、同一商品面前一律平等,市场只承认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承认人们所属的等级与他们的财产、特权。这不但使市场经济较自然经济创造了高得多的效率,而且实现了公平观的历史变革,正是在这个角度上,市场经济不但唤醒了人的主体意识,并且在具体的经济机制中升华了人格的尊严,重塑平等和自由、选择和责任的内在结构,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道德进步。

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这种公平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劳动雇佣关系的确立,暴露了这件公平外衣下的市场经济的不道德性。公平本是关于在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来的人与人关系的理想和道德范畴。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意味着给予每个人因其为人而应得的东西,其实质体现在“按需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原则上,却无法由市场经济本身的逻辑推导而来。因为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础的资本与劳动的分离,决定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只为资本增殖服务而不为共同富裕服务,它一方面,通过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价值决定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不断提高生产效率,追求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又不断地驱使着社会的两极分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追求与利益分配的独占性之间,表现为一种必然的、本质的对立或冲突,并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矛盾。

市场的失灵、失效或失败,都由此而来。市场的失灵、失效或失败尽管日益引起重视,但还只是从市场经济运行的功能机制本身这一单一视角来加以讨论,而未意识到市场的失灵、失效或失败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的失灵和缺陷。正是这一认识的局限性使得人们仍奢望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行及矫正,会带来社会公平,把一种健全的市场经济模式作为解决公平问题的唯一合理途径。在这里,道德的呼唤无济于事,凭着那只“无形的手”的指引,经济人追逐私利的过程也就是在提供社会公众最满意的产品和最恰当的配置、最有效地使用社会稀缺资源的过程,也是由自利追逐向社会福利增加的转化过程。正如斯密所说:每个人都在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他所考虑的并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的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②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总要达到的目的。”③倘若真能如此,利润最大化不仅成为唯一道德,市场经济也成为人类的至善了。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一个假定的健全的市场模式,让那只无形的手去描绘那幅美妙的图画。

第一,在假定的模式中,厂商的任何产品都是全体社会成员所需认购和所能认购的。事实上,利润最大化与利益分配利己性的矛盾使得众多无产者因无货币选票而不能充分参与市场,更谈不上社会大部分人的利益需求可以得到充分满足。市场经济固有的本性,决定它的生产只能为有货币选票的人生产,谁提供生产要素,谁就获得货币,反之,就得不到货币。这样,市场经济一方面必然把利益分配狭隘地集中为有产阶级的占有上,造成利益生产与利益享受、利益创造和利益占有的分离和对立;另一方面,必然造成庸俗的功利主义和非人道的道德冷漠,漠视无货币选票的人,尤其是漠视因各种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社会利益生产能力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

第二,在假定的模式中,利润增长的每一步骤都将会有利于社会。事实上,市场经济的利己禀性倒可能使利润增长的每一步骤都有害于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会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分离和对立,各个生产者个体的眼前的利益是自发分散的市场经济的原动力。这种个体的眼前的利益往往会和一个国家、社会的整体的长远利益发生矛盾,并涉及整个经济发展的模式、节奏、布局和社会效果。这种唯实不唯虚的市场经济本性,所导致的狭隘经验主义或利己主义会使增长利润的每一步骤都不可避免地造成损害社会的结果。(1)难以避免造成“外部不经济”,如企业生产造成环境污染,而市场价值取向容易使它自发地把治理环境这部分生产成本推给社会。(2)难以提供公众需要的公共产品和社会公共福利,因为它们在短期内难以提供高利润,如水利建设、国防、抗灾抢险等等。(3)因负需求的存在和引导,必然出现不利于社会进步和正常秩序的经济活动,如色情服务等。

第三,假定模式中的纯粹竞争也不存在。经济个体利润最大化的获取不一定靠提高效益来获得。市场经济的运作逻辑对人性中的贫婪天赋给予了系统培植,市场经济那只“看不见的手”可能诱发产生损人利己的思想,而不惜采用不道德的手段来牟取暴利。表现在生产中,通过压低工人工资、加大劳动强度、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等超经济的剥削手段来增加利润;在流通领域的企业、个人破坏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侵蚀产业利益甚至损害消费者利润,通过层层加价、轮番倒卖等手段获取暴利。其他如掺假、贿赂、逃税、价格冻结等等。在这个无数“边沁”构成的利益纷争的世界里,道德确实只是装装样子的道德,而与经济间的关系表现为外在的对抗性。

由此可见,任由那只“看不见的手”涂鸦,无法描绘出人类所向往的美景,就是西方思想家对市场经济的这一番光景也不是没有体会。经济学中的新旧历史学派及福利经济等学派,就曾试图拣回被斯密一脚踢开的道德,而主张建立一种规范经济学,主张把伦理学上的价值判断引入经济学体系中,用是非善恶标准来检讨经济行为的合理化,表现出对利润最大追求与利益分配独占之间矛盾的困惑和重建公平的努力。这无疑只是一付聊以自慰的安慰剂罢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崭新的经济模式,从根本意义上说,就因为它是一种道德经济。道德不再与其有外在的对抗性,而是内在地通过市场主体行为和道德调控参与市场经济运作的重要构成要素,表现在:(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道德本质上是一致的,正确理解的利益是两者统一的基础。(2)“看不见的手”和掌握手的“道德魂”是一体的,可以自觉修正和恢复市场的功能性缺陷和紊乱。(3)道德调控的原则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是共生的,道德既不是强加于市场经济的外在的既成模式,也不盲目顺从市场经济的自发运行,而是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或内在联系这种客观法则抽象和提升出来,并用这种属于市场经济内在规定的东西为约束和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性是其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性特征,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益性又是不同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体制性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全确立就有赖于制度性特征和体制性特征转换的实现。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诸多无序现象,正是这两类特征转换过程中人们不愿意迎接,但又成为现实灾害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研究和实践中,在注重体制性特征转换的同时忽略了制度性特征的转换。我们把这一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经济领域里的无序现象,归纳为三类:

1、“经济人”的单向度现象。首先,市场经济对社会分工的深化,将会引起人类个体能力的单向度发展,造成人的片面性。市场经济固有的竞争机制,决定了个人能力的片面提高和畸型发展才有利于生存,这种选择性使人们在竞争中必须放弃那些与市场需求无关的能力培养和潜能的激发,而对主体能力进行片面的塑造。这种负面影响在当前尤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教育对市场的过分依赖和迎合,偏离了自身应有的价值尺度和社会位置,只有能带来实在利益的知识和技术才有价值,学问成为经济工具,失去了应有的主动性和尊严性,教育的人文意义被简单地归结为经济效益。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物化现象。计划体制下,人的物欲受到压抑,人性受到扭曲,一旦市场经济开始发展,人的物欲也迅即膨胀起来,只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魂”的工程尚未建立,就只得由那只“看不见的手”把物质变成人的主宰,又进一步把金钱树为上帝,从而把人变成钱的仆人。由此产生的货币拜物教或拜金主义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已明显表现出来“赶海”浪潮、第二职业、炒股票、搞房地产等等,只要能赚钱,无所不用其极。同时,经济单位也把物质财富的增长作为唯一的目的,而把人当作获取利润的工具,不但忽视了人的全面发展,而且对社会带来消极危害,如带来污染,破坏人的生存条件。

2.经济行为的不规范现象。杜尔凯将失范注释为“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两种制度特征、两种体制特征的并存、交替、更迭,造成规范内容的冲突和衔接的脱钩,引发了大量的失范行为。表现为:(1)失规范的行为。一方面,市场经济替代计划经济,使得原有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道德规范,由于失去了它所附著的客体,而变得黯然无色;另一方面,面对突如其来的市场经济的某些新的领域,又一时无法促成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从而使大量经济行为处于既不受旧的规范的约束,又无新法可以规范的真空状态,即所谓的“游戏已经开始,规则尚未制定”。如证券市场中,操纵股市、私下交易、挪用股金等。(2)规范冲突的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尚处在形成时期,还会因实践本身的发展而变化,因而还不能视为确定的状态。市场经济在西方已经历几百年的磨难与整合,形成了确定的完整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这两种状态下的社会化经济实践。因而,在其新规范文化建设过程中,不但受到传统经济体制道德现象的抗拒,又要面临外来规范性文化是否适应的挑战,这种不同规范体系的并存、冲突,主要表现为市场经济规范与计划经济规范的冲突、资本主义规范文化与社会主义规范文化的冲突。规范的冲突,必然造成经济行为的两重性,如单一计划经济的中央指令性,促使与之相应的企业的道德规范是“服从”、“听从指挥”,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效益成为最大的价值目标和最高规范。两者并存冲突的结局便是企业的各种短期行为、逃税行为和投机行为。(3)规范虚置的行为。现行的规范因不合时宜,两难以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因而造成规范的虚置。有三种虚置的情况,一是传统体制下的已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规范,未被新的道德规范完全替代,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二是脱离阶段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实际,用过分超前的道德理想来规范现行的经济行为,处于可望不可及的状态。三是从西方市场经济移植过来的规范,因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中国传统文化,造成南橘北枳,难以本土化而被虚置。在规范虚置的情况下,人们难以甘心情愿地接受约束,此时,“平静和谐就只是假象,紊乱和不满就会在暗中滋长。表面上被控制住的物欲随时可能烘发出来”,⑤其事例举不胜举,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就是一个极其典型的事例。

3.利益分配不公现象。市场经济的建立一方面使社会资源得到高效率的配置,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又难以解决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大量的经济无序现象发生在分配领域。在社会分配格局发生新的分化和组合中,一方面,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尚未完全打破,分配的合理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和不合理的现象。体现为,一是违反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主要表现是:权力资本化现象,如“地下经济”的泛滥、权钱交易、官商不分;“体脑倒挂”现象,导致高智能的脑力劳动者的流失,精神生产力的萎缩;价格欺诈和暴利现象,暴利盘剥、欺行霸市、囤积居奇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既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格格不入,也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背道而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其二是违背共同富裕原则,两极分化日趋严重。市场本身有一种崇尚强者、漠视弱者的倾向,如果我们陶醉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无视弱者因此付出的代价,让利益过多的向高收入者倾斜,那么,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将会丧失广泛的群众基础。既然市场的自发调节无法改变这种畸轻畸重的代价分布状况,就应有一种公平的理性来警醒并抑制过度的物欲膨胀的贫富悬殊。

读了下列统计资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这种有违初衷的两极分化的趋势的担忧和重视。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1992年底,我国居民银行储蓄存款余额达11545亿元,比改革开放前的存款增长54倍,其中,八亿农民的存款仅占26%,三亿多城镇居民的存款占33%,而占全国人口不到3%的城乡个体户的存款却占28%。另据一项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居民的大规模抽样,在评价社会生产状况的14个调查项目中,居民对收入分配状况不满意的人数比例占62%,居最为不满意项目的第三位。在问卷所列的11类职业中,收入水平的评分是个体劳动者和企业负责人位次最靠前,排位最靠后的是工人和中学教师。⑥

分配公平与否属价值的主观范畴,但分配不公,与是当前客观存在的反映,并愈来愈成为效率追求的绊脚石。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无疑,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分配不公现象绝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必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结果,也是通向人类解放的必由之路,它不但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而且将能够提供一种无愧于人的本性和尊严的劳动和经济生活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这样一种人道的或道德的市场经济。它的道德调控本身就是寓于其运行机制的基本功能之一,其功能的实现将意味着市场缺陷的避免和克服,其道德调控的可操作性根据就在于,它不但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利益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市场行为的一定确定性,也为其提供了微观基础。

依据市场经济文化结构及其实质内涵,我们概括出道德调控的三大原则:

1.以自我节制原则对经济个体的道德调控。考察市场经济中自我节制原则,必须从商品经济特有的生产和交换的动态结构中进行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个体,都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而经济主体利益最大化,只有在相互节制中才能得以实现。这就要求经济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都要不断地调节和制约自己的行为方式,为自己的决策的结果承担完全责任。同时,要根据外界的评价、要求和自身行为的结果,不断反省和调整自己的不符合社会要求和自身利益的心理和行为。

自我节制具体体现为生产的节制和消责的节制。所谓生产的节制,是指把生产的规模与速度保持在人类和自然容许的范围之内,即应以不损害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然的和谐完整为前提。无节制的生产状态,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获得了充分的体现。只有在变私有制为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目的不再是攫取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而是为了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生产的节制才有可能实现,才可能抑制它的消极因素,约束它的作用范围,规导它作用的方向,减少并消除因经济增长而造成的人的物化和自然的破坏。所谓消费的节制,是指消费应适应于本国生产的发展水平,适应于本国自然资源的消费状况。对每个消费者而言,消费应控制在合法收入的界限内,对整个国家而言,一定时期的消费要与生产的发展相适应。因此,就要求有合理的消费水平、合理的消费结构、合理的消费方式、合理的消费习惯。生产节制和消费节制是问题的一体两面,它消除了生产和消费的非理性的一面,从而避免了因非理性的引导而造成的市场失灵。我们说的自我节制,是以肯定经济主体的自利动机为前提的,因而节制也有一个“度”的界线,这个“度”就是对经济个体调控的内在尺度,既在满足自身的利益追求中,以不损人不损己为上下边界。换句话说,就是为经济个体的自利最大化提供一个立足的空间。同时,自我节制又是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个体的内在克制,它不是来自外部而是作为意识的内在意向在个体的意愿和要求的基础上实现的。可见,自我节制原则的建立旨在使道德规范与经济生活之间建立一种富有弹性的、动态平衡机制。唯其如此,经济主体才能从自身的生产和消费的节制原则中扩充自己的人格,并在这原则的独特结构中寻找人生的意义和生活的目标。舍此,整个道德调控模式的建立就失去落脚点。难免成为空中楼阁。

2.以诚实信用的道德契约原则,对发生经济交往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的道德调控。现实经济秩序和利益的关系,对经济主体来说表现为他必须生存于其中的、不可变更的事物秩序,经济主体要实现效益最大化就必须介入这种关系体系,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现实,因此,市场经济就不但以独特的形式培养和选择它所需要的经济主体,并要造就它所需要的规范准则。这正是我们以诚实信用的道德契约原则进行道德调控的根本所在。它与自身节制所调控的对象不同,它的对象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非独立的经济主体,而是多个经济主体的聚合,其调控模式也非单一的完整模式,而具有多元性特征。我们把其调控的对象分为对外和对内两种关系,对外关系包括:(1)与其他经济主体的关系,其调节规范应为“信”,即信守诺言,忠实于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信”的含义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荣誉,精湛的技术和技能;完善的质量和服务。(2)对国家、社会的关系:其调节规范应为“用”,即任何经济主体都要直接间接地为他人服务,为社会承担义务,能为国家、社会所用。对内关系是指经济单位对内部所属的一切团体和个人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可以概括为“诚”,即以诚待人,表现出对下属各经济主体平等地位的尊重。这些规范都直接调节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目的仍是追求和维护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现实功利,因而它还不是本来道德涵义上的道德调控,更着重于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训练。但正是通过这训练,才真正实现从纯经济领域的纯利性向道德领域的非功利性的转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调控。

3.对市场经济总体运行的合目的性道德立法的调控。所谓道德立法,就是通过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国家意志的一整套完整的经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来给予所有经济主体以相同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的模式和能力。可分为二层次,第一层次,是以道德为核心的、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论证和伦理提升。因此,它不仅仅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中“公道”的寻找,而是不断寻求现实经济生活的未来发展的合理性,其主要功能是价值导向功能,即在社会的有意义的价值世界中确立市场经济的为人的价值,从而使集体主义和社会公正原则现实化,引导人们自觉地把商品价值看作人的经济价值的历史形态,并在自己的生产活动中不断探索和创造出能引导人们向共产主义价值观过渡的新型生活方式,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低到高,由不完善到完善地发展。第二层次,是与技术立法相重叠,并体现其根本原则和根本理念等内容。它以贯彻一定的国家经济政策为目的,从经济交往、契约关系中排除一切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人民利益的东西,因而具有保护性功能。包括:(1)外部经济效益的保护。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典型的外部经济负效益,市场机制无能为力,需要道德立法的判断和调节:(2)对公平竞争的保护。市场不能自动消除垄断,市场本身也无法避免投机行为,市场调节的局限性,使得市场总是带有自发性的特征,容易导致无序、混乱,因而需要道德立法限制垄断,保护和鼓励竞争;(3)对社会公平的保护。市场只能在等价交换的意义上体现机会均等的平等精神,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其自发作用的结果,必然是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因而需要通过道德立法来调控,在保持个人收入的合理差别的同时,防止分配不公的滋生和发展。

合目的的道德立法调控所实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不再只体现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准则,而是最终归宿于一种从现有到应有的更高指向的秩序,一种由外在回归内存的更深刻的秩序。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就会由一种视听言行上的守法变成品性、意向的自愿使然,由对市场法律惩罚的恐惧而不敢为,转变由信念推动的主动不为。这才是本来意义的道德调控,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内涵。

道德调控的三大原则,是逻辑连贯和相互生成的关系,是一个从人性自利前提出发的逻辑深化过程,从人性自利中引申出规则,从规范操练中实现价值观的自约,其中道德契约调控层次,居于道德调控体系中中介枢纽地位,它不但把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合理性升化为价值合理性,使之体现在道德立法上,同时还把道德立法颁布的道德命令落实于经济于个体之上,从而完成道德调控的过程。

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调控体系是由行政、法律、经济、道德的调控组成的有机体系,道德调控既要独立发挥调控功能,又必须在与其他调控手段的相互依赖中才最终得以实现。但无论怎样,没有道德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化,就会失去“魂魂”。

收稿日期:1994-11-28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

②③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第252页。

④[美]杰克·D·道格拉斯等《越轨社会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3页。

⑤[法]杜尔凯姆《自杀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10页。

⑥《改革的社会承受力研究》,载《管理世界》199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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