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制度的危机——太平天国战争对安徽田赋征收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太平天国论文,田赋论文,安徽论文,危机论文,战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2)03-0023-10
太平天国战争对晚清社会形成了巨大冲击,而以安徽等省尤甚;田赋则是以农立国的中国封建王朝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太平天国战争对安徽田赋制度的影响至今尚无专文论述。通过这一不无典型意义的个案研究,或可从田赋的角度由点及面地反映出传统社会秩序在中国近代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加速离析,而太平天国农民战争的打击恰是促进这一离析过程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一
1853年2月,太平军一举攻占安徽省府安庆,从此一直到1864年2月清军收复绩溪的11年中,安徽全省相继沦为战场。南部有太平军与清军反复争夺,北部则是清军与捻军、太平军、小股农民军以及苗沛霖的团练混战。据不完全统计,11年中安徽59州县中的55州县共有340次被各方军队攻占的确切记载。其中被反政府军攻占182次,被清军攻占158次。55州县平均每州县被攻占6.2次。被攻占次数在10次以上的州县依次为建德(16次)、黟县(15次)、绩溪(15次)、泾县(15次)、石埭(13次)、霍山(13次)、英山(12次)、祁门(11次)、婺源(11次)、休宁(10次)等10个。从地区上看,遭兵最频繁的是徽州府,所属6县共被攻占66次,平均每县11次。其下依次为六安州、池州府、和州、宁国府、庐州府、广德州、太平府、滁州、安庆府、凤阳府、颍州府、泗州。其所属州县被攻占的平均次数依次为10.7次、8.7次、8.5次、7次、6.4次、5.5次、5次、4.7次、4次、3次、2.5次、2.5次(注:据《安徽通志稿·大事记稿》统计,民国廿二年修。)。
可见,安徽在太平天国战争期间遭兵既广且烈,而皖南遭兵情形又比皖北严重。这是当时其他各省都难以比拟的。“皖省完善地方十不获一,村庄镇市焚掠全空”(注:福济等:《奏报皖省被扰情形并请饬催接应军饷折》,《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咸丰四年二月十一日)。)。许多地区“终日不过行人,百里不见炊烟”(注: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21,第77页。),“环视数百里内,蒿莱弥望,炊烟几绝”(注:唐训方:《唐中丞遗集》条教,第6页。)。
清朝在安徽的统治也趋于瓦解。安庆之役,巡抚蒋文庆被杀。清廷以李嘉端补授,迁安徽省治于皖中要地庐州。同年11月底的舒城一战,李嘉端又被撤职。清廷以江忠源继之。1854年1月,太平军又破庐州,江忠源自杀,清政府在安徽的政权机构已难以稳定设置,继江忠源之后任安徽巡抚的福济、翁同书等长期只能随军流动。在此情形之下,正常的田赋征收自然停止,临淮等地皖军只能靠清廷调拨军饷维持。1853年9月29日,李嘉端奏报钱粮难以催解,请求户部拨饷银20万两(注:李嘉端:《奏请饬部再拨饷银二十万两片》,《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咸丰三年八月二十七日)。)。1854年3月9日,福济正式奏请缓征田赋:“安徽叠被滋扰,失事之地较多,……前藩司刘裕鉁正在查办间,而省城已于十二月失陷,从前文卷荡然无存。……至兵火之际,不易催科……惟有仰恳天恩,俯准将咸丰三年应征钱粮展限缓办,俾藩司汇齐卷宗,细心核办催征”(注:福济:《奏请将咸丰三年应征钱粮展限缓办折》,《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咸丰四年二月十一日)。)。从此一直到1864年,安徽的田赋制度陷于废弛,改行某些临时性的捐摊或地区性的权宜征收。
1861年,曾国藩的湘军攻入安徽,首先控制了安庆周围数县及皖南部分州县,为筹措军饷,在其占领区设立“公局”,实行“亩捐”,“按亩捐钱,以绅士经理其事,民捐民办,从不报销”(注:曾国藩:《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21;《曾文正公批牍》,台湾华文书局影印《中华文史丛书》之六十五,第604页。)。亩捐是为支应兵差而设,其征收无定数,又不报销,经手的绅士便视粮户强弱任意加派,“欺寡吞弱”,中饱自肥。结果“征求无度,百姓苦之”(注:曾国藩:《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批牍》,第604页。)。
鉴于亩捐弊病严重,导致民怨沸腾,咸丰十一年八月,清军攻占安庆后,曾国藩立即督同司道出示,停止亩捐。新创“抵征”之法,即“以亩捐之法,参用正供之意,查明各处熟田,按亩捐钱四百文,给予县印串票,以抵正赋,名曰抵征”。这实际是借鉴厘金征收的方法对亩捐进行改造。用曾国藩自己的话说:“欲暗行亩捐之实,不得不先改亩捐之名,欲除亩捐之弊,不得不参用厘金之法”。抵征和亩捐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由绅士经手,征收都是按亩摊派。但抵征法较之亩捐法在全流程中有若干重大改革:额限上,采取定额征收,规定一个按亩捐钱400文的定数以防止经手的绅董任意加派;征收手续上,仿照厘卡的做法颁行三联串票,票上“注明抵某年丁漕正供字样”,于花户完纳后裁给,一存县,一投省,一发给花户收执(注:曾国藩:《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批牍》,第607页。)。支出手续上,抵征规定“一切收支动用官为报销”,并定局绅坐支限制,不许其“浮食浪费”(注:《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批牍》,第607页;民国《歙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影印本,第449页。)。监督检查上,抵征实行每月发收数榜,将所收花户钱粮榜示通衢,委派外省外府公正委员为查征委员,随时调查官吏办理抵征之弊(注:《批牍》,第605页。)。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要将田赋征收的决定权与支配权收归政府,使绅董的作用只是“襄办清查粮亩和经手征收田赋”(注:《报销安徽省抵征总数疏》,《批牍》,第607页;民国《歙县志》,第448页。)。抵征于同治元年开始在安庆各属县试行,同治二年推广至皖南部分州县(注:民国《歙县志》,第447页。)。抵征每亩征钱400文,按当时的银价合银1钱5分有零,仍高于战前每亩约征银1钱2分3厘的正赋额(注:民国《歙县志》,第448页。)。但抵征毕竟确定了一个纳赋标准,是重新确立制度化田赋征收的一种尝试,这比之于任意加派的亩捐是个进步。但是由于政府对土地和户口的变化情况无法掌握,只能处于依赖地方绅董征收田赋的被动地位。地方绅董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互相隐匿应征田亩。有些有势绅董甚至“以抵征为贸易”,公开向一般小粮户索贿,然后为其隐匿应征田亩(注:《批牍》,第611页。)。
二
1864年,安徽境内的战争平息,清政府急于“规复旧制”,下令重建田赋制度。表面看来这是要废除各种战时的征赋措施,恢复制度化的田赋征收,分别地丁和漕粮,按款造报,以便稽考。但实际上其根本用意有二:其一是在安徽遭战争严重破坏的情况下,用“规复旧制”为幌子恢复田赋征收旧额。其二是用“规复旧制”的名义夺回战争中旁落于地方的财权,重建中央集权的田赋征收制度。但物移事非,遭到重重阻难,首当其中的便是作为田赋征收制度基础的人、地要素的变动。
人户的变动。由于资料的缺损,太平天国战争造成的安徽人口损失的具体数字说法不一(注:如王育民和张爱民就分别有2154.1万人和2000万左右的不同估计(王育民:《中国人口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9页;张爱民:《近代安徽的人口变迁》,《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笔者的推算结果如下:1852年,皖省人口为3765万人(注: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26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此后的数据长期阙如,直到1892年才有新的统计,为20596988人。到1902年,又增至23672614人(注:《安徽通志稿·民政考稿》,户口,第11页。)。安徽战争基本平息是1864年。1892到1902年,安徽人口年均增长率为14‰。按这一增长率推算,1864年安徽人口总数只有13955358人,比1852年的人口数减少了23694642人。就是说即使不考虑战争期间自然出生的人口,安徽在太平天国战争期间也损失了23694642人,占战前安徽总人口的62.9%。
考虑到上面的计算方式偏于粗糙,笔者又依据安徽部分州县战争前后的人口变化来估算全省在战争中损失人口的比例,进而推算损失的人口。结果十分令人吃惊。
注:④同治《颍上县志》卷3,台湾成文出版社影印本,第179页。
⑤光绪《寿州志》卷7,台湾成文出版社影印本,第371页。
⑥光绪《广德州志》卷16,第14-16页。
⑦光绪《宣城县志》卷7,台湾成文出版社影印本,第326页。
⑧民国《歙县志》卷3,第439页。
⑨同治《祁门县志》卷13,台湾成文出版社影印本,第478页。
⑩光绪《舒城县志》卷12,第2页。
(11)光绪《青阳县志》卷10,第3页。
(12)光绪《泗虹县志》卷5,第2-3页。
(13)同治《黟县三志》卷9,第1页。
上表中笔者对各州县战前人口的修正是依据各时期安徽全省人口平均增长率(注:据严中平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附录《清代乾嘉道咸同光六朝人口统计表》计算。)推算各州县1852年的人口,将颍上和舒城的丁数换算为口数是按较为通用的1:5的丁口比。对各州县战后人口的修正是统一用14‰的人口增长率(即1892-1902年间安徽全省人口年均增长率)推算出各州县1865年的人口,广德战前和颍上战后的人口数字未作修正。
修正后的数字显示:10州县人口损失率在90%以上的有3个,人口损失率在80%以上的有6个。10州县战后总人口比战前总人口减少7357419人,是战前总人口的82.1%。如果以此作为安徽全省战时人口的损失率,那么安徽在战争期间应损失30910650人(以1852年的3765万人为基数)。考虑到这里的人口损失率是以近似抽样的方式计算出的,难免会存在偏差,再加上上述两种对安徽人口损失数的估计都在事实上将逃离乡土的幸存者计入,这就存在夸大人口损失数字的因素(注:笔者认为逃离乡土的幸存者只占极少的一部分,至多不会超过200万。限于篇幅,笔者无法在此展开论述,只想指出四点理由:第一,至今还没有资料能表明安徽太平天国期间有大规模的人口外流;第二,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使大多数人不愿逃离乡土;第三,落后的交通和经济条件限制了大多数人的外逃;第四,战争迅速爆发并席卷数省使许多人终究无处可逃,即使逃离乡土,也很难幸存下来。据此可以认定上文估计的安徽人口损失数字主要是战争期间因被杀、饥馑、疾病、瘟疫等原因死亡的人口。)。所以笔者反复推算比较后认为:将太平天国战争期间安徽因各种原因死亡的人口定在2200万至2800万人之间应该比较接近历史事实。
土地的变动。战争期间,安徽全省田地荒芜。广德,自咸丰十年易手到同治三年收复的4年里,清军与太平军来回争夺,田地全部抛荒。战后该地大量招徕外地客民前来开垦。但直到光绪五年,还有荒地172785亩,占该州原额田地的27.4%(注:光绪《广德州志》卷16,第22页。)。建德,一直到1896年还有荒地11413亩,占该县原额田地的15%(注:《建德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据宣统二年刊本影印,第388页。)。凤阳,“咸丰八年城陷,原额田地皆荒。自十年春克复后,渐次开垦,光绪九年止,计已垦里地熟田地2230顷13亩……未垦荒田地1102顷33亩”(注:光绪《凤阳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影印本,第483页。),荒地依然相当于熟田的1/2。下表是笔者对光绪年间安徽全省土地抛荒情况的统计:
注:①据《德宗实录》卷10,第9页,安徽巡抚裕禄奏报。
②据《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三辑,第648页,安徽巡抚陈彝奏折推算。
③据《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27上,第30页,安徽巡抚福润奏折推算。
④《安徽通志稿·民政考稿》卷10,第37页。
⑤据前引裕禄奏报和《安徽通志稿》,安徽原额田总数为38214100亩。
表中所列荒地亩数只是安徽巡抚奏销时的帐面数字,这在征解田赋时可以合法地缓征。这个数字只能反映安徽战后土地抛荒严重的大致情况,至于安徽战后土地实际荒熟情况,由于没进行彻底清丈,一直是一本糊涂帐。
人地关系的变动。战时战后,皖省地权变动极其剧烈,到处出现户非原主,地非原业的情况。光绪九年,巡抚裕禄奏报:“自兵燹之后,该处土民百不存一,而外来客民则十倍于土民而不止。田亩经界变改旧形,客民择肥而开,务成片段,致有一家而兼有昔时数姓之田,数人而分一家旧日之业。纷杂错乱,莫可究诘”(注:《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29,第1页。)。这段话一方面反映了太平天国后安徽土地所有权的巨大变动,另一方面反映了土地占有关系上两种相反的趋势,在自耕农数量增加,土地趋向分散,即“数人而分一家旧日之业”的同时,出现豪强地主势力膨胀,土地趋向集中,即“一家而兼有昔时数姓之田”的趋势。
皖南在太平天国战争中是太平军与清军争夺最为激烈的地区,许多地方土著居民百不存一,出现大量无主荒地。在此情形下,许多原来的佃农利用时机占留耕地;另有大批客民战后涌入皖南,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原来无地或少地者,也纷纷占垦无主荒地,并团结起来和清政府以及残存的土著地主斗争,迫其让步,承认客民可以通过价买的方式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或获得开垦土地的永佃权。通过以上途径,许多原来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取得了全部或部分土地所有权。局部地区的自耕农和永佃制有所增加。
在皖中、皖北各州县,土地集中的趋向更为明显。农民战争失败后,地主阶级在封建政权的保护下卷土重来,疯狂地反攻倒算。清政府奉行土地有原业主归主,无原业主归公的政策,竭力维护地主土地所有制,剥夺农民无偿占垦荒地的合法性。另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太平天国战争中,固然有大批地主、官僚被杀或逃亡,但是以淮军为代表的军功地主的势力迅速崛起,这批新兴的军事将领在战争中大发横财,面对战后安徽人口凋零、土地贬值的机会,无不巧取豪夺。这批新兴军功地主阶层不仅在本乡大肆兼并土地,还纷纷跨地区买田置业。皖东的全椒县“兵乱后本邑户口凋零,合肥富户多在此置业,种田农夫亦多合肥人,通县管业之户无一乱前文契者”(注:《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卷2,第28页。)。这里的“合肥富户”当多指因战争暴发的淮军将领。“合肥富户”在其他州县如含山、六安、舒城、霍山等地兼并土地的记载也有很多(注:《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卷2,第28页;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一),第182页。)。这一切都说明淮军将领在战后兼并土地规模之大。
在以淮军将领为主的军功地主迅速崛起的同时,安徽有科名或捐纳身份的士绅地主也在太平天国战争中迅速膨胀。战前,安徽有功名的“正途”、“异途”绅士共53713人,绅士及其家庭成员人数占该省总人口的0.7%。战时,清政府为筹措军费,广开捐例,鼓励民间捐输,结果导致战后绅士的总人数达到72282人,绅士及其家庭成员人数占安徽总人口的1.7%(注: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页。)。这一迅速膨胀的绅士阶层自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政治特权谋取经济利益,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便是乘战后地籍混乱之机攘夺土地。
需要指出的是,太平天国战争后,以淮系军功地主为主的新地主集团的土地兼并活动是在清朝政府力量削弱,对农村土地、户口失去控制的背景下进行的。其土地兼并不仅规模大,而且隐漏特别严重。如巡抚福润所陈:“兵燹后鳞册既失,版籍不清,绅族豪宗交相侵占,以多报少,以熟报荒,地方官明知之不敢过问”(注:福润:《奏陈变通清赋办法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27。)。来安县令张奎光个中诡秘说得更详细:“(来安)粮赋缺额甚多,计算荒册,田亩亦缺额甚巨……追究其故,首在寄庄。寄庄者何?乃系本省作宦文武大臣并邻省殷实有势力之户,因来邑圩田膏腴,争相购买,且必择初垦未经入册升科或田多粮少者并庄价买。多有田种四五百石,至少百余石不等,其入册不过七、八十石,报熟完粮又须七折八折……若以其全熟,责令报垦,明虽饬词诱延,暗中送访,蜚语撤调随之,后任有鉴前车,不事过问矣。”(注:《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续编,卷1,第6页。)这些“本省作宦文武大臣”兼并土地的气魄之大也让人吃惊,竟是“并庄价买”,这就要求买田者不仅要有钱,还要有势了。他们在买田时之所以要选择“初垦未经入册或田多粮少者”,无非是想让这些土地永不入册,成为隐田。这一切,都导致了安徽战时战后人地关系的极度混乱和地权变动的极其剧烈。“自经兵燹,十室九空,田归富户,富者益富,贫者益贫。”(注:光绪《庐江县志》卷2,第4页,转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一),第175页。)人与地之间的关系变化旋又牵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化,农村的两极分化愈发厉害。
三
正因为人、地关系的巨变是“规复旧制”的最大障碍,所以清理土地必然成为战后清政府重建田赋制度的关键。
关于土地清理,清廷在太平天国起义被完全镇压下去之前已经在筹议。先是御史吕序程上奏请求朝廷下令各省督抚于新收复的地区清查“逆产”及荒废地亩,安置难民降众。清廷据此于同治二年十一月下旨令各省督抚妥议办理章程,并对之定了两条原则:第一,关于“逆产”,查明入官;第二,关于荒废地亩,有原业主的,让原业主认领,尚未查得原业主的,暂行造册登记,由官府代管(注:《穆宗实录》同治二年十一月下,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6册,第811页。)。安徽奉旨后,即由总理善后局会同布政司,综合廷旨和江督曾国藩、皖抚乔松年等各方意见“再三申覆”,最终于同治四年议定了八条章程,成为安徽战后土地清理的纲领,主要内容为:确立土地清理的宗旨是查清荒熟、明确产权,确立征收依据,以免“赋额空悬”。原则是土地有主者归主,无主者归公。并对“逆产”的区分,无主荒田的招垦和买卖,认领土地的期限和手续以及降众难民的安置等均作了详细规定(注:《安徽通志稿·财政考稿》卷10,第30-37页。)。
该政策中,“逆产”没收入官的规定是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其在安徽战后的土地清理中不占重要地位。这是由于起义农民本无多少“逆产”可供没收。巡抚乔松年有奏:“皖省荒田甚多,逆产则甚少,盖匪徒皆无业之民,其匪首之逆产皆系攘夺得之……其实系本犯首逆自置之产乃可入官,现在查办未竣,其数约计无多”(注:乔松年:《遵旨覆陈片》,《乔勤恪公奏议》卷7。)。
可见,土地清理的首要之义是确定土地的归属权,在这方面,可以说是相当棘手。安徽战后人少地多、土地大量抛荒,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占垦了许多土地,这些土地大多是无主荒地,有的则是原来的地主已经破产,无力经营的。农民虽然在事实上占有了这些土地,但清政府的土地清理政策却不承认农民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政府先是让农民“认主交租”。因为赋从租出,只有农民向“业主”交租,政府才有田赋可征。对于无主土地,其所有权归清政府所有,政府不仅要直接向农民征收田赋,还要以业主的身份向农民收取租息。“认主交租”政策实行后,各地豪绅劣棍纷纷冒充业主,“皆以空言指认,毫无证凭,冒混诡托,情伪百出”(注:裕禄:《办理皖省垦务片》,《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29。)。农民辛辛苦苦开垦出的土地纷纷被讹夺,垦荒农民转眼变成了佃农,许多农民只好“弃田转徙”。
农民当然不愿自己辛苦开垦的土地被夺,在有大批垦荒客民聚集的皖南,许多客民聚众进行武装反抗。同治九年,“广德等州县,客民麇集,劫夺频闻,强占田宅,并造有会馆,私藏军器,动辄聚众。”(注:《清穆宗实录》卷295,第33页;《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一),第170页。)清政府谕令曾国藩、张之万、英翰、杨昌濬等东南各省督抚派员弹压。在武装反抗被镇压后,许多垦民采取消极抵抗的方法,拒不向地主交租。赋从租出,地主收不上租,空有认田之名,却无力交纳政府的田赋。这种现象也以地主势力相对较弱的皖南较为普遍。对于这种分散而广泛的消极反抗,政府也感到没有办法。为了避免“租既无收,粮亦无著,终必课赋虚悬”的局面,清政府又实行令垦民交价承买土地的政策。
按照光绪九年的官方定价:“每熟田一亩定以本洋一元四角,熟地七角,荒田二角”,垦户承买土地,“有主者价皆给主,无主者以价给公”。此次,清政府对地主认田的条件放得特别宽,规定“如查系五服以内者,无论有无契据,皆准其承认”。又规定对于族中的祭田、学田,只要“取其邻佑切结,亦准酌留”(注:裕禄:《办理皖省垦务片》。)。在清政府,本想通过让垦民交价买田明确土地产权。这样既使政府的田赋征收有了着落,又可解决土客纠纷,还可通过向垦民出卖无主土地为政府获取一笔收入。而种田农民要想取得所垦土地的所有权就必须出钱购买,这还是对垦民土地产权的剥夺。由于认田条件放得太宽,于是“狡黠之徒唆讼论以图渔利,豪强之族挟势力而冀兼并”,他们“或于水道要口,或于肥饶田亩指为祭田、学田认清酌留”。只要是好田,地主就想方设法霸占,不让垦民购买。表面看来清政府规定的田价不是很高,但在当时人少地多,地价低贱的情况下,此定价并不算低,办理土地清理的委员、书役又对垦荒客民百般刁难,其实际规定的田价常常要高于市价许多。经过长期战乱,农民早已倾家荡产,衣食无着,哪里还有钱购田置地。垦民无法承买土地,有钱有势的人乘机以低价大肆兼并土地。如宣城就规定:“如垦民不愿交价承买,就要按年交租,在租种期间,如有人出价购买,‘仍听卖给他人,不准把持霸占’。垦民不但没有地权,也没有佃耕权”(注: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下),第754页。)。
土地清理的另一要义是清查土地的荒熟情况。战后,安徽各州县对土地荒熟的清查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进行全面的清丈,重新编造鱼鳞图册。由于这种做法费用高,工作量大,只有少数州县这么做了,而最终取得成功的又似乎只有建平、宁国等极有限的几个州县。其成功的条件不具普遍意义。如建平县“竭数年之力”才将全县荒熟田地山场查清,“一律统丈,编列字号,缮造鱼鳞册籍两份”(注:《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续编,卷1,第5页。)。建平清丈的成功主要原因是主持者得人,在10多年的时间里,历任县官既能始终如一地紧抓清丈,维持清丈工作的连续性;又能照顾到民力,不急于求成,终告完成。这在当时的政治制度下不能不说是奇迹。更多的州县清丈都是虎头蛇尾,敷衍了事。如皖南的黟县于同治三年奉文清丈田亩,于同治五年才付诸实施,旋即官吏又很快“怯于轇輵烦难”,不顾该县“兵燹后荒秽滋甚”的事实而“胧报无荒”,于同治七年停止清丈(注:《黟县三志》卷9,第2页;《黟县四志》卷9,第9页。)。又如贵池县,刚开始时也“曾经荒熟统丈”,但当发现“缺额甚多”时,地方官“虑干部诘”,竟“仍以原额无亏详报,而将所缺归入荒缓之内”(注:《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续编,卷1,第2页。)。
另一种方法是安徽大多数州县采用的,即沿袭原先查亩的做法,由官吏和地方绅董或册书合作清查土地,随手编造鱼鳞册或大块田册。这种所谓“清查”自无多少真实性可言。庐州府属各州县的经办人员只“速图竣事,弗加深求”,根本没有“履亩丈量”,结果虽都编造了鱼鳞册,但土地荒熟不分,毫不可信(注:《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卷1,第17页。)。还有一些州县为了省事,干脆不查,霍山“自咸丰乱后,田粮档案全失。上宪屡檄清查,官民便于省事,一以兵燹所剩里甲粮册以附乱前道光二十三年之成额,于是赋一定而田不符,弊端不可究诘矣”(注:光绪《霍山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影印本,第263页。)。
土地清理政策的本意是要扶植遭农民起义沉重打击的地主阶级重整旧业,重建田赋征收,恢复封建旧秩序。但是该政策却严重脱离了安徽的实际。首先,安徽旧地主集团在太平天国战争中遭毁灭性打击,其成员不是被杀就是破产,已无法经营其曾经占有的土地。维护“原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在安徽不仅毫无意义,而且剥夺了无地、少地农民无偿占垦土地的权利,不利于荒地的垦复和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其次,要想弄清荒熟情形,维护原业主的产权,非进行彻底的清丈不可,但全面清丈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在战后安徽民穷财尽的情况下,这是不可能的。再有,维护原主产权的政策存在一个重要的技术性障碍,就是战争使官府的土地簿册和私人的契据毁失殆尽,业主认田往往无任何凭据。若允许取具保结认领,又难以防范民间互结冒领无主之地。官府要防范冒认盗占,又会为经办人员提供贪索的借口。最终还是有钱有势者照样肆无忌惮地冒认、兼并土地,贫弱之户虽是真正业主也备受刁难。最后,地方官的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的官僚作风也决定了战后的土地清理难以取得成效。官员迫于上宪的压力和自身的考成,谎报本地的土地荒熟情况已查清。至于下一步的田赋征收工作,各州县只好继续弄虚作假,欺瞒遮掩。有的将缺额田赋全部报入荒缓,有的将之报入灾蠲、灾缓,有的则将之均摊于已开征的田亩上。总之是移东补西,挪缓就急,百计弥缝。只待其在本地的短暂任期一结束,便万事大吉。后任官员接手后,只有继续欺骗下去。于是终清之世,安徽的土地产权和荒熟情形一直混乱不明,各地的田赋征收自行其是,完全没有一定之章。
还应看到,清政府重建安徽田赋制度从根底上就有问题。它片面地关注恢复田赋征收旧额,却忽略了田赋征收的物质基础——生产的恢复发展。这种急于科敛的政策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发展,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忽视农田水利建设,造成农业生产低落。战后,由于清政府一心想着如何增加财政收入,大小官吏只知一味搜刮农民,遂导致安徽的水利事业严重荒废,水旱灾害频繁。这种情况连当时的官方奏报也不避讳。光绪二十二年,安徽巡抚福润奏:“安省自被兵后,凡旧制之塘堰沟渠,湖汊圩堤久多废而不治,遂至旱涝偶至,灾歉频仍。”这种情况导致“田赋因之未复,民困亦未克苏”(注:福润:《陈报安徽清赋情形原请留款用人恳仍照办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27下。),“安徽虽平三十年,然至今物力尤艰,元气未复。”(注:福润:《奏陈变通清赋办法疏》。)水利失修、灾害频繁造成安徽农业生产的长期低落。
第二,大量荒田难以垦复,甚至垦而复荒。由于清政府顽固坚持荒地有主归主,无主归公,禁止农民自由占垦荒地,于是出现一方面大量荒地迟迟不能垦复,另一方面大量贫苦农民无地可耕的现象。垦荒需要巨大的投入,在开始几年,收成又极低。但清政府却不管这些,荒地“一经具认,即须完粮派捐。”(注:马新贻:《招垦荒田拟办理章程折》,《马端敏公奏议》卷7,同治八年五月十四日。)在这种情况下,垦户遇到丰年,所得“抵工本外,仅敷完粮,若遇歉收,更须赔贴”。于是一些垦荒农民往往采取弃耕的方式进行反抗,在收获后“席卷而逃”,弃地“远飏他乡”(注:《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卷2,第9页。),使土地重又抛荒。一些农民干脆“春种秋收,虚来实返,地非本户,册无户名,直与行窃相同,官吏无从究诘”(注:福润:《奏陈变通清赋办法疏》。)。对于地主来说,佃户弃耕逃走不仅使他们收不到租,还使他们的土地“无佃可招,废于半途,以虚粮为子孙累”(注:沈葆桢:《垦荒未便刻期从事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29。)。于是普通的田地业主往往不敢轻易认领荒地,招佃开垦。甚至有的业主因“田本瘠硗,垦种所入不敷工资,水利未兴,……必至空赔粮课,愿将此业废弃者”(注:《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上)卷1,第1页。)。
第三,农民日益贫困破产,农村经济趋于崩溃。例如在安徽贵池县,光绪年间,全县4.5万余家粮户中穷窘不能自存的不下3万家(注:王源翰:《贵池清赋刍言》卷下,第6页。)。战后安徽田赋征收中庞大的民欠数目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普通农民的贫困。当贫苦农民实在无法再拖欠的时候,为了逃避债主逼债,官吏追索,便只有逃亡,沦为流民。官吏为了自身的考成,往往将逃亡农民的田赋摊加到其他粮户的头上,这进一步加快了更多农民的破产。在这种混乱无章的恶性循环中,安徽农村经济日益趋向于崩溃。
农业生产低落,农民日益贫困破产,使安徽的田赋征收陷于困境,清政府“规复旧制”、重建田赋征收制度的目标更无法实现。
四
战后,安徽田赋征收陷于无制度可循的混乱状态,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以熟作荒。长期的战争造成安徽田地大面积抛荒,战后荒地的垦复工作进展缓慢,土地清查工作又一直没能有效开展,土地的荒熟情况不明。于是贪官污吏乘机多报所属荒地的面积。按照清朝的田赋征收事例,荒缺银数可以合法地奏销。官吏虚报荒数既可将虚报实征的田赋银贪入私囊,又能巧避考成,所以官吏往往“视吃荒之多寡为缺分之肥瘠”(注:《厘剔官吏经征钱粮积弊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6。)。为官者不正,下面的人便有恃无恐。“绅族豪宗”“交相侵占,以多报少,以熟报荒”,一般平民则“习见之而相率效尤”,纷纷欺隐荒田亩数(注:《厘剔官吏经征钱粮积弊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6。)。书吏、粮差人等不敢惹“绅族豪宗”,却乘机抓住一般平民的把柄进行敲诈,得到好处则为之欺隐。天长日久,田地情形日益混乱。混乱的背后是一批数目庞大的既得利益者。于是一般地方官“明知之而不敢过问”,即或偶尔有一、二勇于任事的官吏想清理一下积弊,但往往“未收核实清理之效,先蹈办理不善之咎”,很快便被撤职或调走。于是后任引以为戒,再没人敢从事清理了。官吏吃荒和粮户以熟报荒是安徽战后几十年册列荒数居高不下、钱粮短征的一个重要原因。到1895年,安徽上报的荒地还有6万顷以上,是战前安徽额田的1/6强。其中固然有大量确实未能垦复的荒地,但欺隐的情况也是极其严重的。庐州知府便承认:“合肥幅员最广,册立荒田三千九百余顷,其实乡间并无大段荒田,弊在匿熟作荒”(注:《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卷1,第17页。)。
捏报灾情。借报灾的名义侵吞田赋是另一突出弊端。战争中,安徽水利遭到严重破坏。战后,清政府又忽视水利的修复,以至安徽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水、旱、虫、雹连年成灾。官吏乘机以报灾为名自肥。他们“或无岁不报,或轮年开报”,称之为“例灾”。甚至预捏灾情,等到朝廷蠲免、缓征的旨意下来,州县已向粮户“勒限严追完缴”。虽然按规定州县官应将朝廷蠲缓旨意“誊黄”张贴,让粮户知道蠲缓情况。但官吏大多不按规定张贴,即使偶尔张贴,也是语意含混,以至“究竟某庄某图蠲缓若干,民间概无由知”。于是“蠲免者立入私囊,缓征者逾时又请豁除”(注:《厘剔官吏经征钱粮积弊疏》。)。上行下效,书吏、豪绅也都视报灾为一肥肉,称之为“吃灾”。在芜湖,只要给书办银5两,书办便将其名列入灾册。“灾户”有上、中、下等之别。上等“吃灾”,不仅不出钱,还要将灾转卖他人谋利;中等“分灾”,一旦分吃不均,便上控州县匿灾。州县和书办做贼心虚,只好满足他们的要求。于是势力户“视秋灾为应得之常例”(注:《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卷3,第1页。)。下等“受灾”,一般小民即使真正遭灾,也必须出灾费才能入灾册。结果“无钱者虽真灾而仍须完粮,有势者既免粮而且食灾费。”(注:《厘剔官吏经征钱粮积弊疏》。)。
拖欠不完。安徽战后的民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小粮户的确无力输纳,拖欠钱粮。由于清政府战后急于科敛,忽视农业生产的恢复,使农业生产力迟迟达不到战前的水平,农民负担能力下降;加上战后田赋征收混乱,普通农民的负担相对加重。例如皖南贵池县,田赋由书保包收。书保将粮户依强弱定出不同等级,对其征收田赋时,每正额一石折制钱八、九千文至一万四、五千文不等。有的小粮户已经交纳,保书仍“匿账重征”(注:王源瀚:《贵池清赋刍言》卷上,《贵池清丈议并序》,转引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下),第829页。)。所以许多小粮户实在无力输纳,只好拖欠钱粮或者破产流亡。另一类民欠则是势力户抗税不交,拖欠钱粮。这在太平天国后的安徽是一种很突出的现象,在当时官方的文书里一再提及。1895年,安徽一知府揭示此弊:“强豪之隐占,患在清丈开垦之时,其弊犹易厘剔;强豪之抗粮,患在清丈开垦之后,其弊难于杜绝。闻各县粮课最多之富绅,每遇开征,任意包封一元宝交县,谓本年应完之粮即以此数了结,无论亏欠多少,概置不理,州县力弱,何敢与之为难,故必预捏灾荒为腾挪缓征之计。”(注:《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卷1,第1页。)
从上面的情况可以发现,太平天国战争后,安徽田赋征收中的舞弊有两个重要特点:一、舞弊人员的广泛性。粮户(无论是豪绅地主还是普通小民)想方设法对官府隐瞒自己占有的土地,逃避赋税。官吏、册书和豪绅结成三位一体的中饱集团,大肆侵吞田赋。二、手段的公开化、合法化。田赋征收人员中饱私囊无外乎向粮户多收和向政府少报两种途径。在战前田赋征收制度未被破坏的情况下,其手段如私加火耗、仓耗,勒折浮收,需索礼钱、规费等,主要是加重民间的田赋负担,还不敢轻易侵蚀政府的正赋收入。战后,安徽田赋征收失去制度约束,于是在舞弊参加者范围扩大的同时,舞弊手段开始公开化、合法化。政府的正赋收入被大肆侵吞,田赋实收额严重短少。
田赋征收的无序造成严重后果。在无制可循的混乱中,得利的是中间阶层——官吏、册书和地方势力户,受害的是上下两头——普通农民和政府。对于普通农民来说,在有序的封建制度中,虽受政府的控制和剥削,但同时也受到它的保护,免遭地方恶势力的任意贪索。太平天国后,安徽旧有的田赋征收制度崩溃,政府对农民的控制松弛了。但由于新的田赋征收制度迟迟不能建立,田赋征收陷于无制度可循的混乱状态。贪官污吏和地方豪绅等遂得以肆意瞒上欺下,向农民转嫁田赋负担,小自耕农在种种苛剥下日趋破产,社会矛盾势必又逐渐激化。
对于清政府来说,田赋收入巨减,造成财政收支的危机。同治三年,清政府批令安徽开征丁漕。当年开征的只有皖北10州县和安庆周围数县。在当时战火刚熄、民生凋蔽的情况下,实际收数极其有限。同治四年,清政府宣布将安徽全省59州县同治元年以前的未征田赋全部蠲免。同时又将同治元年至三年未开征各州县田赋蠲免。从同治五年至光绪元年,安徽几乎每年都要蠲免或缓征田赋,其涉及的州县少则一、二十个,多至40个。而且相当多的州县是全境蠲缓(注:光绪《安徽通志》卷83,《蠲赈》。)。连续的蠲缓导致安徽每年田赋征收都严重缺额,这种情形到了光绪年间依然没有多少好转。光绪十一年,户部详列安徽各项田赋缺额情况:荒缺40余万两之多,灾缓40万两上下,民欠10余万两,杂税短征7万余两,总计每年少征银100余万两(注:《户部山西司奏稿》卷8,《中国史学丛书续编》,台湾学生书局1976年版,第2223页。)。按安徽每年额征田赋正耗银1777375两计算(注:光绪《安徽通志》卷69,第20页。),每年田赋缺额约占额征总额的56%。光绪十二年,安徽钱粮缺额约117万两。光绪十三年和十四年的钱粮缺额分别为1078857两和1077248两(注:据《宫中档光绪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1973年版,第三辑,第648、803页,第四辑,第290页,安徽巡抚陈彝奏折计算。)。光绪十四至二十年,仅荒缺和灾缓两项合计就达450余万两(注:福润:《奏陈变通清赋办法疏》。),平均每年短征64.3万两。如果再将每年因灾豁免和民欠钱粮计入,则每年田赋缺额总数依然不会低于100万两。光绪十一年,户部列举各省赋税短征情况,安徽高居榜首,“核近年赋税短征之多,以安徽及江苏之江宁为最,苏州、江西次之,河南又次之。查安徽地丁额征起运银一百四十余万两,内除荒田未征,该年缓征及民欠未完银八十万两,止完银六十余万两,所收不及五分。”户部哀叹“地丁等款以入抵出不敷甚巨”(注:《厘剔官吏经征钱粮积弊疏》。)。
概言之,19世纪50-60年代,安徽作为两大阶级殊死搏斗的重要战场,经历了史无前例的战争洗礼。原有的封建国家机器和统治势力遭到沉重打击,社会生产力也在长期的混战中遭到严重的破坏。作为封建财政基础的田赋征收制度因之在战争中崩溃。面对安徽战后户口凋零,土地荒芜的残破局面,清政府的首要任务应是与民休息,恢复发展生产,然后才谈得上进行各种制度建设。但清政府却计不出此,反以“规复旧制”为口号,企图重建田赋征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结果,作为重建田赋征收制度关键的土地清理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严重阻碍了安徽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清政府重建安徽田赋征收制度的努力被证明是失败的。以淮系为主的新军功地主集团利用种种经济的和超经济的手段大肆兼并土地,并和官吏、册书一起利用田赋征收制度崩溃,中央政府控制力减弱的机会,以各种合法借口和非法手段在田赋征收中营私舞弊,结果是导致政府财政的危机和社会矛盾的激化。相信,安徽的情况虽有其地区特色,但也不会是孤立的,与同一时期其它省区的情况(特别是太平天国战区)或有类似之处。
经济生活是一个社会存在的基础,而财政是一个政权存在的经济基础。太平天国战争对安徽农业经济的冲击和对田赋征收制度的摧毁表明:在局部地区,传统社会秩序和清政府的统治基础已面临崩溃的危险。只是因为商品经济(主要由对外通商而引起)的发展和新财政来源(厘金和关税)的开辟,清政府得以暂时度过危机。也正因如此,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开始逐渐走上以近代西方工业社会为取向的“近代化”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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