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计算机为代表的高科技工具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刑诉法将电子证据列为新的证据种类。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的应用逐步开展,本文对电子证据协查和鉴定在检察实务应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与对策,进行简单的探讨和阐述。
关键词:电子证据;检察实务;刑诉法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定义为: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化数据交换等产生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其定义为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二、电子证据在检察实务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电子数据本身易丢失、易篡改
电子数据易丢失性是指电子数据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极有可能被修改,包括删除、病毒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因此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提取证据的失真;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数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用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电子数据的存储形式及介质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它很容易被伪造、篡改,并且很难察觉伪造、篡改。比如:签名的模仿,图章的仿造,痕迹的故意制造等,稍有疏忽、甚至是高度相似的,都有可能被伪造。
(二)相关法律不完善导致实务工作的困难展开
第一,电子证据相关法律不健全,尚未形成完整体系。我国关于证据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的时间不长,且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单行证据法,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渊源主要依附于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然而这三大诉讼法中没有对电子证据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比如《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以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制定的规则中,虽然有针对性的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范,如鉴定规则和勘验规则,但是其中的条款过于简单笼统,而且各个执法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思想,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形成不了体系。
第二,检察机关缺少具体工作细则,无法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检察机关自开展电子证据应用以来,检察机关现有的检察细则大部分都处于讨论阶段,没有明确的法条。正是由于缺乏规则,所以在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应用工作缺乏有效指导,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实属无奈。所以,尽快出台相应的规则,即是完善电子数据法律的需求,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第三、无有效的法则规章支持导致部门之间沟通困难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与技术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沟通。电子数据应用是一项跨部门的整体工作,而不是单单依靠一个部门就可以完成的,该项工作是办案部门提出要求,技术部门根据要求开展技术应用,工作的最终结果是提供侦破案件的线索或定案的证据。既然是一项跨部门的工作,就需要供需双方的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加强沟通是最好的一条途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办案人员与技术人员沟通不够,双方在“你要做什么”和“我需要怎么做”的理解上存在模糊,造成部门间沟通不畅的原因有多种,如缺乏主动沟通意识、没有相关形式的沟通机会、部门领导没有起到带头作用等等,究其原因,是缺乏相关完善的法律机制。
三、电子证据在检察完善方面的思考
(一)制定电子数据的取证制度,完善电子数据的程序性规定
1.统一法律文书。由于电子证据易篡改和易灭失的特性,应依法收集、存储、传递、出示电子数据证据,并载明其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等,必要时需配备见证人员以证明记录电子证据来源和形成时间、地点、方式等使用保管情况。
2.增加对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条款。可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十四条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及物证、书证之外的其他证据。对于收集电子数据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则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对于采取非法方式或手段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对证据予以排除。
(二)加强人才培养建设
1.在检察人员招录环节,由于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技术人员往往只有1-2名,因此在以后的公务员录用工作中,提高对优秀侦查技术专业人员的招录比例,吸纳更多专业对口、熟练掌握电子数据运用的人才到检察队伍中来。
2.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合作。技术人员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往往在案件进行时,对于案件并不十分清楚,缺少针对性、因此,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应提前配合,说明案情及重点,以期及时捕捉证据形成完整有力的证据链。
(三)学习经验与配合,加大资金投入
在我国,公安机关在电子数据侦查方而起步的较早,经验也较为丰富,可向做的比较好的公安机关取经,比如哪些设备好用、哪些设备取证价值高、以及取证的经验教训等。同时,结合自身条件,配置专业设备和软件,对于常用的设备如手机定位系统、数据恢复软件、远程取证系统、网络取证等应予以补齐,对于先进的稀缺设备可以向其他机关互借互补,对于大型的电子数据恢复实验室可以由市一级设立,各县院共同使用。
(四)响应时代潮流,充分运用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交流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将电子数据上升到法律层而,保证了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有法可依,大大提高了侦破效率,侦查人员只有适应时代进步的要求,转变传统的侦查方式,才能让电子数据更好的为办案实践服务。电子证据在检察实务中的重要性,所出现的问题应尽快实现,才能凸显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国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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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彭长凤(1991.10-),女,安徽人,硕士研究生,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论文作者:彭长凤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2
标签:证据论文; 电子论文; 数据论文; 检察机关论文; 工作论文; 部门论文; 实务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