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初步设想_地方税论文

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初步设想_地方税论文

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初步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我国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当前我国地方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税体系建设缺乏科学依据。

目前,尚无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收基本法》和统领地方税体系的《地方税通则》。难以从法律高度对我国地方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主管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解释权、各级税务机关职责等重大问题,作出科学、明确的规定。使地方税体系乃至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依据和规范,抑制了地方政府加强税收管理的积极性。

2.地方税范围界定不规范,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虽然按税种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在税种和收入的划分上尚存在界限不清和欠科学的问题。

其一,总体上将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为地方税,作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将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归中央及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税划归地方,这种多元交叉重叠划分的方法违背了国际分税制的规范标准,不仅与建立统一市场经济,实行政企分开的要求相悖,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以确定收入归属,甚至发生混税、混库现象。其二,税种划出的功能配置欠缺,对收入职能考虑得较,多,对调节职能考虑得较少,不利于各级政府职能的实现。如,资源税的功能是调剂区域间资源条件的差异,使不同地区能在大体均衡的资源条件下开展竞争。但目前,除海洋石油资源外,均划归地方税收入,忽略了该税较强的经济调节功能。

3.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合理,缺乏名副其实的主体税种。

现行地方税由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等16个税种组成,虽然税种不少,但除营业税外,其他地方各税均为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收入不稳定、征收成本高的小税种,收入规模偏小,难以满足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目前,我国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偏低。考察实行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国家,地方税一般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30%-50%,如1992年美国为33%,巴西为47%,印度为33%,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地方政府职能更多,不仅承担维持本地区机构运转所需经费,而且还要承担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现行的地方税收入规模难以满足地方事权的需要。由于收入小于支出,一些地方政府便通过征收基金,收缴费用等手段扩大收入来源,出现了不规范、不统一甚至不合法的收费现象,导致出现纳税人虽然在税收负担上相对较轻,但在综合税费负担上却较重的现象。这一不合理的“倒挂”现象,一方面削弱了企业的纳税意识;另一方面违背了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原则,使得中性税收原则在地方税建设中得不到贯彻和体现。同时,地方性收费也使税基受到冲击,不利于新税制的正常运行。

4.现行地方税制内外有别,不统一。

目前,内资企业适用内资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不仅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间平等竞争,也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也不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而且,由于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比国内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国内假“三资”企业越来越多,地方税收流失越来越严重。另外,真正与外商嫁接成“三资”企业的内地企业,大部分是国内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由于企业性质的变更,享受所得税优惠,使地方税收大量减少而萎缩,地方财力更趋困难。

5.税制改革不到位,地方税税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完善、不规范,过旧、过老的问题,有些应开未开税种,留下税收真空。

(1)地方税体系的有些税种,仍然沿用50年代出台的税法,如:农业税沿用1950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等。

(2)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严重滞后,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

(3)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等税尚未开证。

二、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初步设想

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完善我国现有的地方税制。根据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划分原则,属于地方政府的税种应是税基分布均匀,税基流动性小,不易转嫁的税收。从各国的分税制实践来看,土地税和房产税等均由地方政府征收,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改革的总体思路可如此确定:

1.对宏观经济不发生直接影响的税种。

根据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分工,中央政府肩负着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使命,涉及到全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手段,都应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握和控制。因此,凡是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全局性、战略性影响的税种,如关税、消费税等,都由中央政府掌握,划为中央税。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职能,运用经济手段以调控区域经济运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对一些调节地方经济的,中央政府在客观上不具备或没有必要去直接掌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这样,地方政府既可把它作为财政收入的来源,又可灵活运用其职能来调节地方经济。

2.税源分散,其形成环节不易掌握的税种。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中央既然肩负着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使命,就需要坚实的财力作后盾。为了保证中央政府职能的实现和加强宏观调控的能力,很显然,在国家财政收入体系中税源稳定、且占据重要地位的税种应划为中央税。其余那些税源分散、且税源形成环节不易掌握的税种,应划为地方税。

3.收入的用途带有明显的地方区域性和受益性的税种。

每一级地方政府都要发展地方工农业生产,建立企业网点及各种服务设施,发展教育、卫生、保健和福利事业,创办必要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这就需要一定的资金,而征收地方税是筹措这些资金的主要手段。所以,地方税种的确立要注意支出的区域性或受益性问题,只有将支出带有明显区域性与受益性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才能使地方税做到征收有据,支出有益,充分体现其浓厚的地方性特色。

4.税源的形成带有明显的地方区域性的税种。

凡税源的形成与地方政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密切相关联的税种.如营业税;或者与地方政府主观努力,积极开拓财源的行为有内在联系的税种,如资源税;或与地方原有的历史条件、地理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税种,如屠宰税,把这些方面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有利于鼓励地方积极开拓税源与挖潜税源潜力,为地方提供稳定增长的财源,加速地方经济的发展。

5.针对地方特种经营行为而开征的调节税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地方的多种经营方式与经营行为都会伴随出现,这对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繁荣地方经济,无疑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基于一些特种经营行为已超过国家原有对商品流转课税的税种范围,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特种经营行为开征一些新的税种予以调节。

6.历史上的惯用地方税种。

对历史上的惯用地方税种如房产税、屠宰税、印花税等,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在税源的挖掘,收入的预测和征收管理方面,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纳税人对此也有良好的适应心理,容易接受。因此,世界各国在地方税种的选择上对历史惯例都比较重视,往往把此类税种划为地方税。

为此,笔者对完善地方税制提出如下初步设想:

(1)重新界定中央税和地方税

与现行部种划分相比较,设想主要作如下调整:

①将增值税共享比例由75:25改为60:40。

②将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划为中央税。

③将企业所得税划为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地方财政分享。

④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地方税划转为中央税。

⑤将所有的城建税划归地方,由地方负责征收。

⑥将资源税由共享税划为中央税。

(2)统一内外有别的地方税制

为了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和适应WTO的新形势,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实行统一的税率及统一的优惠,实行国民待遇。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运用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分别并入适用于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3)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

改革的方向是改变该税的附加税地位,改变计税依据,扩大征税范围,把现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面向所有地区、企业及个人征收,计税依据由依附三税计征改为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其它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实行等级差别税率计征,使该税成为独立的地方税种。

(4)修订农业税制

一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应分别立法,成立两个独立的税种,以适应税源的变化。

(5)开征新税种

①开征社会保障税。市场机制加剧企业竞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包括企业的兼并制度、用工制度、破产制度。这就要求尽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为了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应比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开征社会保障税。

②开征遗产税与赠予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个人财富的积累,开征两税已势在必行,这对于合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抑制社会成员间的收入过分悬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都有着积极意义。

③开征证券交易税。随着市场经济和股份制的迅速发展,应开征证券交易税,以合理调节收入,鼓励投资,限制投机,强化证券交易管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6)实行费改税

目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失控,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从资金所有权上着手,实行费改税,利用税收手段解决预算外资金问题。对于一些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的、普遍的收费项目,可以改费为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统一上缴财政金库。这样做既可以解决当前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项目杂乱,乱收费乱摊派严重的问题,又可接受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保证专项资金专项使用,增加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如: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等。为确保地方税完整,应比照世界通行的做法制订《税收基本法》和《地方税通则》,用法律形式规范中央与地方在地方税上的各自管理权限,对地方税收的立法权、收入规模、可开征的税种、可调控的税率范围、征管制度等重大问题作出规定,以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标签:;  ;  ;  ;  ;  ;  ;  ;  ;  ;  

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初步设想_地方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