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市场化进程的时空特征分析_二级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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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7-7588(2007)01-0043-05

1 引言

在当前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农地资源的过度损失以及建设用地的低效利用已日益成为整个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1,2]。据统计,1986年~2002年,每年约有16.84×10[4]hm[2]的耕地转变为非农利用;根据有关部门对北京等31个国内特大城市占地规模的分析,1995年这些城市的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已达2.29[3],城市用地增长不仅明显高于人口增长,也大大超出了美国(1.58)、印度(1.62)和南美(1.25)等地的水平[4]。

究竟如何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已有的经验来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无疑是一条有效的途径。自1987年深圳市探索性地引入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随着土地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升,其对土地配置效率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明显的促进作用[5]。根据黄贤金等人的新近研究,假设从1987年开始没有实施土地出让制度,2004年的GDP总量将比目前的实际值减少3.8%①。可见,土地市场的发展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系统评价和分析我国的土地市场化程度及其时空变化特征,以便更好地理解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土地资源的配置状况,掌握未来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方向,并期望为政府通过土地市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2 土地市场化程度的评价

在经典的西方经济理论中,市场被界定为一种制度或机制,通过这种制度或机制可以集合特定商品、服务以及资源的买方(需求方)和卖方(供给方)[6]。从这一概念来看,土地市场显然是一种特定的商品市场。人们进入土地市场,无非是为了寻找到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价格以使交易成功[7]。因此,对于土地市场化程度的衡量可以从土地市场交易的角度展开。从我国的实际来看,土地市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经过近20年的渐进改革,我国的土地市场已初步形成为一个“三级层次结构”,包括农地征购市场、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二级市场[8]。一般而言,由于农地征购市场属于政府行为,因此本文仅通过分析土地一、二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来反映土地市场化进程。

2.1 评价模型的设定

对于土地市场化程度的衡量,主要参考曲福田等人的分析思路[9]。其中土地一级市场由于涉及到计划和市场两种配置方式,因此对其主要是从土地交易结构方面来反映市场化程度;而土地二级市场由于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自由交易,相对接近于完全的市场化机制,因此对其主要是从土地市场的活跃程度来反映市场化进程。总的测算模型:

2.2 数据来源与权重确定

上述测定我国土地市场化程度的模型中所需的二级市场土地交易以及土地划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地块数据主要取自1999年~2003年的《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其中二级市场土地交易数据为年报中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数据,具体为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地块数总和。之所以选择1999年以来的数据考察土地市场化进程,一是由于我国实施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土地的市场化改革经历了多次政策波动,直到1998年以后才进入了一个持续、稳定的发展阶段;二是考虑到相关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收集便利等方面的因素和条件。

在权重的确定方面,由于普遍认为土地二级市场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市场,因此其权重可直接赋值为1;对于土地一级市场上各种出让方式的市场化权重,这里主要依据其出让价格与正常市场价格的相对值来确定。具体地,考虑到划拨是一种典型的土地资源计划配置方式,且基本为无偿获取,因此在评价土地市场化程度时定义其权重为0。另外,根据对近年来全国土地市场交易情况的分析,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平均价格约为正常市场价格的20%左右;招标、拍卖和挂牌的价格则与正常市场价格相近。因此,这里定义协议出让的权重为0.2,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权重为1。

2.3 评价结果

根据前面的方法,我们分别测算了1999年~2003年全国和各省区(港、澳、台地区由于缺乏相关数据未测算)的土地市场化程度值。具体如表1所示。为便于后面的具体分析,表中也分别列出了各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土地市场化程度值以及1999年~2003年5年间全国、各省区和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市场化程度的平均值。

3 土地市场化进程的时序特征分析

从上述土地市场化程度的评价结果中不难发现,除了小部分省区(如河北、吉林、山东等)的土地市场化程度出现波动外,近年来全国的土地市场化进程表现为显著的快速发展态势(图1)。从1999年的75.39%上升至2003年的89.98%,增幅高达近20%。不仅如此,根据图1所示的变化趋势还可以判断出,上述增幅呈递增态势:前两年的年均增速为4%左右,而后两年的这一增速则提高到了5%以上。对此,我们还初步拟合出一条反映土地市场化程度(LM)随不同年份(Y)而变化的最佳曲线(如下式)。显然,从这一三次曲线的变化规律不难推算出,未来我国的土地市场化进程仍将呈现不断加快的发展势头。

图1 1999年~2003年我国土地市场化进程

Fig.1 China's land marketization form 1999 to 2003

从我国不同地带的土地市场化进程趋势来看,其与全国层面的变化略有差异。众所周知,东、中、西部代表着我国经济发展的3个不同层级。虽然从全国层面来看,土地的市场化进程表现为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在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带,上述趋势有着各不相同的特征。首先,对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而言,土地市场化进程表现为稳中有升的趋势,特别是近两年土地市场化发展较为平稳;其次,对于经济较发达的中部地区而言,土地市场化进程表现为波动发展的态势,特别是2001和2002年的2年中,土地市场化程度均要低于2000年的水平;再次,对于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而言,土地市场化进程表现为一定的递增趋势,这一点在2001年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尤为明显。

此外,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区域土地市场化发展差异的变化趋势,我们还进一步测算了历年各省区间土地市场化程度的变异系数。该变异系数是各省区土地市场化程度的标准差与平均值的比值。通过计算得知,1999年~2003年我国省区间土地市场化发展的变异系数依次为:0.259、0.233、0.230、0.198和0.114。可见,在这些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土地市场化发展的区间差异正在逐步缩小。

4 土地市场化进程的空间特征分析

我国的土地市场化进程除表现出一定的时序变化特征外,还具有明显的空间分布规律。在将1999年~2003年各省区土地市场化程度值进行平均后,我们将其分成5个层级:①LM≥90%为高市场化水平;②80%≤LM<90%为较高市场化水平;③70%≤LM<80%为中等市场化水平;④60%≤LM<70%为较低市场化水平;⑤LM<60%为低市场化水平。从分级的结果来看,高市场化水平的省区为黑龙江、上海、广东和海南;较高市场化水平的省区包括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广西、重庆和四川;中等市场化水平的省区有河北、内蒙古、安徽、江西、湖南和云南;较低市场化水平的省区包括天津、山东、湖北、贵州、西藏、陕西、青海和宁夏;低市场化水平的省区是北京、甘肃和新疆(图2)。总体而言,全国各省区的土地市场化程度分布基本表现为由东至西不断降低的趋势(图1)。在东部沿海地区,除了部分省区外,土地的市场化程度均处于较高以上水平;而西部大部分省区的土地市场化水平均则相对较低。

图2 全国土地市场化程度分级

Fig.2 Hierachical chart of levels of land marketization in all Provinces

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土地市场化程度的空间分布也表现出一些与经济发展规律不相协调的特征,主要包括:一方面北京、天津和山东等发达地区的土地市场化程度处于全国的较低水平。这可能是由于近年来这些地区以划拨为主的公益性用地出让比重相对较高,且整个土地二级市场规模相对较小等因素导致的。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②,1999年~2003年的5年间,北京、天津和山东等地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量仅占其总交易量的50%左右;另一方面,山西、河南、广西、四川和重庆等地虽然地处西部,但其土地市场化水平处于全国的较高水平。究其原因,虽然这些地区土地一级市场中交易的市场化程度并不是很高,但是由于该发展期内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规模普遍较大,因此使得整个地区的土地市场化程度也相对较高。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上述各地区近5年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模均占到了其土地市场交易总量的75%左右,其中广西和重庆更是达到了80%以上。

5 结论与讨论

本文系统评价了1999年~2003年我国(包括各个省区)的土地市场化进程,并进一步分析了这些年我国土地市场化进程的时空变化特征。从研究的结果来看,无论是在时序变化方面,还是在空间布局方面,目前的土地市场化进程都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特征。首先,从总体变化趋势来看,全国(包括各省区)的土地市场化进程呈快速发展态势,而区域之间的市场化发展差异则在逐步降低;其次,从空间分布特征来看,土地市场化进程由东至西在不同地区表现为逐步降低的趋势,这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区域特征是相吻合的。再次,由于受到部分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以及土地市场交易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土地市场化进程在不同区域内部也表现出一些独特的发展差异:主要是东部发达地区的北京、天津和山东等地的土地市场化水平相对较低;而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广西、四川和重庆等地则相对较高。

当然,通过对近年来我国土地市场化进程的科学评价和时空特征分析,也为今后我国土地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益启示。一方面,作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之一,土地市场的快速发展不仅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也有助于促进整个区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从长远来看,加快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土地市场化进程无疑能够促进这些地区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的经济差距。另一方面,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为进一步提升区域土地市场化水平,我们不仅需要逐步减少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范围、扩大土地出让的市场化比重;而且还应该鼓励土地二级市场的发展,促进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自由交易和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

收稿日期:2006-07-25;修订日期:2006-09-01

注释:

①黄贤金等:《土地出让基金制度研究》,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政中心研究报告,2006年.

②参见历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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