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自然科学是如何可能的_人性论文

人类自然科学是如何可能的_人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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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学观念史》一书的结束语题为“人的消解”,其中谈到“宗教人”、“存在人”、“自然人”、“理性人”、“文化人”、“心理人”和“生物人”等在西方流行了二千年的人学观念,一个个被后现代主义所消解。我的最后结论是:“后现代主义者试图消解历史上一个个关于人自身的观念,但他们消解不了‘人的问题’。这就是人学的未来,‘人’的观念史还要继续写下去。”(注:赵敦华主编:《西方人学观念史》,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504页。)在《人学理论与历史》丛书的首发式上,有专家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人学的出路何在?未来的人学究竟如何写?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现在可以作出这样的回答:未来的人学将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历史科学相统一的人性科学。人性科学要依赖现有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现有的基础上对人性进行专门的研究。由此提出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在现有科学的研究对象中,是否能够抽象出“人性”这一新的研究对象?现有科学中的哪些研究成果,可以提供研究人性的材料、观点和方法?这些问题的实质是:人性科学何以可能?本文将从科学研究对象和现有的科学基础之间的互动关系入手,回答这一问题。

“人性”概念的逻辑学、生物学和社会学的意义

顾名思义,“人性”是人类特性的总称。但如果仔细琢磨,“总称”却是有异议的,它涉及到个体与类之间两种不同的逻辑关系。一是特殊与普遍的关系,即,个人的特征是特殊的,人性是从特殊性中概括出的普遍性;二是个别与全体的关系,即,个人的特征是元素,人性是全部元素的集合。“人性”的普遍概念(general concept)和共同概念(common concept)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传统的“人性”概念是普遍概念,如西方人长期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当作人的经典定义;中国古代的人性论,不管孟子所说“性善”,还是荀子所说“性恶”都是一种普遍概括。普遍概念是对个体的相似特征的概括,以比较和区别为前提,在众多个体的众多特征中抽象出一些相似的特征作为普遍性,而舍弃另一些相似和不相似的特征。“人性”的普遍概念的外延不能包括所有个人的特征。比如,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理性”是只适用于希腊人的特征,不包括希腊人以外的“野蛮人”的特征。孟子说,没有“恻隐之心”等“四端”的人实质上不是人(“非人也”),因为他们没有人性。(注:参阅《孟子·公孙丑上》。)同样,把“罪”或“恶”当作普遍的人性,也不能包含现实中所有的个人,如基督教所说的“原罪”不适用于获得了上帝恩典的“选民”,荀子所说的“恶”不适用于“化性起伪”的圣人。

历史上并非没有关于人性的共同概念,比如,柏拉图认为,“人是无毛的两脚动物”。(注:柏拉图关于人的定义蕴涵于他对政治家的定义:政治家是“一群无毛的两脚动物的管理者”,参阅柏拉图《政治家篇》,261c~268a。)这一定义适用于所有的个人,因为“无毛”和“两脚直立”是共同概念。亚里士多德反驳说,这些概念没有指示人的本质,“无毛的两脚动物”不是说明人的本质的定义。(注:参阅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39a35~b5,1040a15~28。)再如,与孟子同时的告子说:“食色,性也”,“食”和“色”也是关于人性的共同概念。孟子也反驳说,这一说法没有区别“人性”与“犬之性”、“牛之性”的本质差异。(注:《孟子·告子上》。)亚里士多德和孟子对“共同人性”的反驳说明,中西传统的“人性”概念是表示人的本质的普遍概念,传统的人性论是以本质论为特征的形而上学的一部分。

传统人性论混淆了“人性”和“人的本质”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所要阐明的人性实际上只是从一部分人的特征中概括出来的本质,如家族血统、种姓、民族性、某些道德属性和阶级性等。这些本质特征曾被不同的学说分别当作普遍的人性,没有这些本质特征也就没有人性,这无异于剥夺了另一些人的做人资格,或把一部分人置于另一部分人之上的优越地位。这样的人性论在方法上以偏概全,在理论上为社会等级制度产生的歧视和偏见服务,在实践上多次造成有害后果。与近代以来的科学相比,这些人性论属于前科学的学说,在现代条件下,它们作为非科学的意识形态而继续存在。

前科学的生物学也属于形而上学的本质论,与“血统论”和种族主义的人性论有着密切联系。达尔文的进化论使生物学成为科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达尔文摆脱了本质论的形而上学的思辨,“物种”不再是生物个体的普遍本质,而是具有相同适应特征的个体的群体。“群体”的共同特征构成了“物种”的生物学意义。

生物学中所说的“种”是一个共同概念,指这样一些个体的集合,它们之间的交配能够产生有生育能力的后代。地球上所有现存的人类群体,不管外表差异和文化差异,彼此都可以婚配生育,产生有生育能力的后代,因此,现在地球上所有的人都属于同一人种。

生物学中所说的“群体”指“孟德尔式群体”,即服从孟德尔遗传规律的群体。孟德尔遗传规律是关于基因组合的统计学规律,而服从统计学规律的基因组合的一个前提性条件是,同种个体之间必须能够自由交配。因此,自由交配是划分物种的一个基本限定,个体能够自由交配的范围内,同一物种的个体的基因组成有大致相同的频率,每一物种有着相对稳定的基因库。人种的形成经过了不同的进化阶段,在距今3万多年前,地球上只剩下现代智人这个唯一的人种,其基因库已由前两年完成的“人类基因组”工程所测定。(注:参阅理查德·利基《人类的起源》,吴汝康等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版。)

自然界中的同一物种的个体之间不能自由交配的主要障碍是地理上的隔绝,在不同地理区域,分布着同一物种的不同群体。人类的群体最早也是由于地理上的障碍而造成的,现代智人从非洲起源以后,最早迁移到世界不同地区的群体由于互不来往通婚,形成了相对独立的黑种人、白种人、黄种人和红种人等各种不同群体。但这些不同的群体既不是人种中的不同“种族”,也不是现代智人以下的亚种。生活在世界各地的现代智人有着共同的基因库,他们之间外表上的差别并不代表基因库的重大差异。基因分析告诉我们的事实是,只有全人类的基因库,而没有“白人基因库”,“黄种人基因库”或“黑人基因库”。控制肤色的基因只有5对左右,在一个人拥有的3万多对基因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没有任何理由把不同肤色的人群归于不同的人种或亚种。分子遗传学的基因分析表明,不同“种族”之间只有10%左右的基因差异。(注:R.C.Lewontin," The apportionment of human diversity" ,in Evolutionary Biology,vol.6,ed.by T.Dobzhansky,Plenum Press,New York,1972,pp.381~398.)就是说,“种族”内的个体差异要比“种族”之间的差异大得多。

人类最早的群体形成之后,无一例外地组成了社会,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文化习俗。社会文化的因素是阻碍个人间自由婚配的主要障碍。这些障碍包括:社会等级(如印度不同“种姓”之间不能通婚),宗教信仰(如一些教派禁止其成员与其他教派的成员结婚),意识形态(如政敌之间不通婚)以及文化风俗习惯(如属于不同文化传统的家庭之间一般不通婚,现代社会中教育水平相差很大的人之间也很少通婚),等等。

由于自然界中生物群体与人类的社会群体的不同的形成机制,人类群体于是也有生物学意义与社会学意义之分。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群体与其他物种的群体一样,指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婚配生育的个体的集合。社会学意义上的群体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既可被限定为民族、族群,也可被限定为社会等级、阶级、阶层,还可被限定为宗教派别、政治团体、职业集团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利益集团。按照不同标准划分的社会群体有重叠交叉关系,如某一民族在某一社会中,往往处于一定的等级或阶级地位,往往有着共同的宗教信仰和政治主张,甚至从事相同的或相互关联的职业。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需要从民族、宗教、经济、政治等各种层面和角度进行分析。

群体的社会学意义是复杂的,但它与生物学意义之间的联系更为复杂。社会群体内部实行自由婚配,社会群体之间却往往缺乏婚配的自由。但是,社会群体之间在婚配上的障碍是否影响到人类生物群体的基因频率?如果存在着这样的影响,不同的基因频率是否影响到人类群体的社会行为?对于这样一些问题,有两种极端的答案,一个极端完全否认这样的影响的存在,认为人的社会属性和行为与生物特征(可遗传的性状)无关;另一个极端把这样的影响视为决定性的作用,认为人的社会行为属于基因的表现型,在很大程度上被基因型和“自然选择”的相互作用所决定。在这两个极端之间,还存在着一系列不同程度的中间立场。

解决有无共同人性的问题的四个推理

人类群体的社会学意义与生物学意义有无联系的问题还引起了另一个问题:有无共同的人性?从历史上看,人类群体的社会学意义与“社会性”的观念有关,而人类群体的生物学意义与“人的生物性”的观念有关。一般来说,赞成人的社会性与生物性有联系的人同意“共同人性”说,而不同意把人的社会性与生物性联系在一起的人则否定“共同人性”说。这两个问题的两种不同答案之间的关联,实际上是以下两个逻辑推理。

推理一:

前提1:人性包括社会性和生物性两个方面;

前提2:人的生物性有着比较明显的共同特征,而社会性则表现出复杂的差异;

前提3:生物性对社会性具有决定性影响;

结论:存在着共同人性。

推理二:

前提1、2同上;

前提3:生物性对社会性没有什么影响;

结论:无共同人性的可能。

历史上关于人性的各种学说,都蕴涵着推理一的论证。前述亚里士多德和孟子的观点和基督教的“原罪说”,都是蕴涵着推理一的人性论。

历史上的形形色色的种族主义是一个例外。种族主义是推理一和推理二的结合。它把前提2修改为:不同的种族有不同的生物性;再通过推理一的前提3,得到了推理二“没有共同人性”的结论,但作了一个重要的补充:“只有不同种族的人性”。社会达尔文主义不像种族主义那样明目张胆地修改前提2,但对前提2作了一个补充:人性由先进种族所体现,再按照推理一,得出了“有先进种族所代表的共同人性”的结论。这里的“先进种族”实际指西方民族的白种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结论实际上与种族主义并无区别。

现代哲学和科学共同批判传统的形而上学,同时也抛弃了传统的人性论,得出了“无共同人性的可能”的结论。推导出这一结论的推理二只改变了推理一的前提3,认为人类的生物性对人的社会性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从而得出了“不同类型的社会有不同的人性、没有全人类共同的人性”的结论。

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社会生物学改变了把人性等同于人的本质的传统观念。一些社会生物学家认为,人类也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群体,“人性”表示这一群体可遗传的特征总和的集合概念,可用人类的基因库来衡量;因此,人性是最后可用基因加以解释的生物性。他们还认为,社会性不是与生物性相分离的本质,只是人的社会行为模式,最后也可用基因的表型加以解释。(注:参阅威尔逊《论人性》,方展画、周丹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6页。)人类的生物性相同而社会性不同的反差最终也可用基因型和表现型的差别来解释,即,人类各个群体的基因型虽然基本相同,但在不同的选择压力下,在“基因—文化的协同进化”过程中,各群体的基因表型的频率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社会行为模式。(注:参阅威尔逊《论契合:知识的统合》,田铭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60~261、3页。)社会生物性的人性论实际上是以下一个推理。

推理三:

前提1:人性是人类可遗传的生物性;

前提2:人类各群体的生物性的基因型基本相同;但基因的表型各不相同,因此产生不同的社会行为模式;

前提3:人类生物性的基因型决定了社会行为的基因表型的性质和变化范围;

结论:存在着共同的人性。

从形式上看,推理三与推理一除了前提1不同,其余两个前提的意思相近,结论也一样。但如果以为人类社会生物学没有表达比传统人性论更多的东西,那就低估了社会生物学抛弃本质论的“人性”观念的根本变革。人类社会生物学把“人性”、“生物性”和“社会性”等在传统上表示人的本质的概念,都转化成表示生物群体特征的集合概念。从理论上说,这些集合概念不但起着规定群体一般性质的定性作用,而且可用基因频率来衡量,最终可被转变成群体遗传学的定量的概念或公式。能否用自然科学的精确的、定量的概念和公式来表达人性论,这是很可疑的。推理三的前提2和3把人的社会行为模式归结为人类基因的表型,这是未经证明的假设,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不可能被经验证据所证明的错误的假设。人类社会生物学引起的激烈争论,大多围绕这一假设而展开。

20世纪兴起的进化心理学家也把人性视为人类进化过程中形成的生物特性,但避开了把人类的生物性归结为基因型、把人的社会行为归结为基因的表型的“强推理”。他们提出的人性论是用心理机制代替基因型和基因表型、用社会行为的直接心理动因代替基因学的终结解释的“弱推理”,其推理形式如下。

推理四:

前提1:人性是人类可遗传的心理机制;

前提2:从早期人类遗传至今的先天的心理机制是人类共同的,不同群体因适应不同的、变化了的进化环境,采取不同的后天反应模式;

前提3:因环境因素刺激而出现的后天的心理反应也受先天的心理机制的决定性影响;

结论:存在着共同的人性。(注:参阅The Adopted Mind,ed.by J.H.Barkow,etc.,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

推理四虽然弱化了推理三的科学主义的还原论的强度,但仍然有还原论的假设。第一,早期人类的社会行为的心理动因是否能够被归结为某种固定的心理机制;第二,这一心理机制是否能够以生物遗传的方式世代传递;第三,心理反应的后天模式是否受这一先天的固定心理机制的影响。从个人大脑发育史来看,后天的环境因素对人的社会行为的心理动因的影响似乎更大。

对以上关于有无共同人性的四种推理,总的评价是:第一,推理一、二采用了前科学的本质论的“人性”概念,两者关于生物性与社会性关系的争论是科学不能解决的;结论:蕴涵着这两种推理的人性论是非科学的。第二,推理三、四以“人性”概念的生物学意义为基础,但它们关于人的社会行为或心理反应模式的生物学基础的假设,却是现有科学难以证明的;结论:蕴涵着推理三、四的人性论尚未成为科学。

“人性”概念的科学含义

对人性的研究能否成为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在现有科学的基础上,改进推理三、四。我们说,这两个推理关于人的社会行为受基因或先天心理机制控制的假设,是现有科学难以证明的;并且,将来的科学发展也不大可能证明这样的假设。哪怕是最简单的社会行为也是诸多复杂因素共同参与造成的后果,这些因素不大可能全被量化成数学模型的参数。即使未来的科学真的能够在生物化学的层次上,精确地描述人的神经、腺体、肌肉和感官活动,那时也不能完全解释人的心理活动和社会行为的性质、原因和后果。因此,我们不能指望未来科学的成果可以为推理三、四提供更多的科学证据。

改进推理三、四的方向,不是尽量满足自然科学的严格性、精确性和分析、量化的标准,而是弱化这些标准和还原论的解释。推理四已经弱化了推理三中还原论的“强推理”,但推理四中仍然有还原论的假设,需要继续弱化。然而,弱化要有一定的底线。在现代条件下,不能离开科学的基础研究人性;否则,倒退到前科学、非科学的人性论,是没有出路的。

人性论的科学底线是达尔文的进化论的“自然选择”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人类在选择压力下形成的适应特征,即是人性。“自然选择”是对个体的选择作用,而不是“群体选择”,因此,被“自然选择”所保留的这些适应特征是人类的每一个体都具有的,“人性”是一个共同概念,而不是通过个体间差异的比较而概括出来的普遍概念,更不是表示人的类本质的抽象概念。“在选择压力下形成的人类适应特征”和“人类的每一个体都具有”是关于人性的科学概念的两个最低限度的规定性。

这两个最低限度的规定性分别肯定了人性在种系进化过程中的自然形成以及在个体发育过程中的自然禀赋。“人性”的传统观念指人的自然本性。因此,西文用human nature表示“人的本性”,“本性”和“自然”是同一个词;古代汉语的“性”与“生”同,表示与生俱有的自然禀赋。词源学虽然透露了“人性”的“自然本性”的基本含义,但只有达尔文的进化论才能揭示“人性”概念基本含义的科学性。

人的生物性是一种自然本性,但却不能反过来说,人的自然本性是生物性。“人性”的最低限度的规定性不包括人的生物性,因为生物学研究的有普遍意义的生物特征是可遗传的特征,即,通过基因复制的途径世代遗传的特征。为了避免把人性还原为基因的特征,最好不要把人的生物性归属于“人性”的范畴。这样尤其可以避免把人的社会行为归结为基因遗传的还原论。

人的社会行为或心理机制是不是可遗传的特征?这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未来的科学也不大可能解决这一问题。现在已知的人类的遗传特征一般都是生理的结构、功能和过程。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人的社会行为方式也是可遗传的,或者被遗传特征所决定。

如果人的社会行为或心理机制不是遗传特征,也不被遗传特征所决定,那么,人类的所有个体如何可能有共同的人性呢?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可遗传的特征”与“自然形成的特征”的关系:生物遗传只是形成人类的适应特征的一种自然方式,但不是唯一的自然方式。“自然”不等于“先天”或“天赋”。人的社会行为或心理机制是通过生物遗传(“天赋”)以外的自然方式,后天形成的适应特征。在大致相同的后天环境中,如果面临着大致相同的选择压力,有着相同的遗传特征的个体,可以自然地形成一些共同的适应特征。在此意义上,我们把人类共同的心理机制和社会行为模式归属于人的自然本性,并把它理解为人性的主要部分。

人类的心理机制和社会行为模式这两个人性的要素,不是相互分离的。如劳伦兹所说,动物的行为模式有“内在释放机制”,每一种模式化的行为都是由一系列的从神经到肌肉固定的传导活动所完成。(注:K.Z.Lorenz,The Foundations of Ethology,Springer-Verlag,New York,1981.)行为模式的适应价值越大,则内在的释放机制越复杂,比如,哺养后代的行为模式比笑或哭有着更为复杂的内在释放机制。人的社会行为模式所需要的内在释放机制最为复杂,它就是以人的大脑中枢神经系统为基础的人类心理机制。需要注意的是,人类的心理机制与社会行为模式不是一一对应的。正如进化心理学所指出的那样,人类的心理机制是相对固定的,在几百万年的“进化适应的环境”中形成,至今没有根本的变化。人类的心理机制有相当大的弹性,可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以不同的方式,释放不同的社会行为。这些社会行为具有不同程度的适应性,有些适应性较高,有些较低。在“自然选择”(包括社会环境的选择)的压力下,适应性较高的社会行为被保留,适应性较低的则被淘汰。人类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文化传统或文明有着不同适应性的社会行为的固定模式,它们有的已经消亡,有的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不一定意味着承载这些文化传统或文明的社会群体中的个体,也随之消亡或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这些个体能够调整自己的心理机制,找到相应的适应环境的行为模式,他们或者创造新的文化,或者在另一文化传统中生存。

进化心理学认为人类的心理机制是可遗传的共同特征,这却是一个不必要的假设。即使不通过生物遗传的途径,在后天的个体发育过程中,人的大脑也照样可以“嵌入”共同的心理机制。这是因为,人类教育后代的环境、过程、方法和基本内容是大致相同的。与史前时代相比,自然环境和人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和分化。但是,不同社会群体都在比较小的环境和熟悉的人际关系中,教育儿童,父母和长辈的言传身教有重要影响。教育的内容无非是语言能力、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本训练,训练的基本过程和方法也大致相同。比如,人类传授语言的方式是大致相同的。在大脑发育的较早阶段,语言区的神经元的连接增多,最适宜学习语词的联结。乔姆斯基用天赋的、内在的生成转换语法来解释这一事实。(注:参阅N.Chomsky,Rules and Representation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0.)但是,这里“天赋”的意思只能被理解为后天实现的“自然禀赋”,而不是“与生俱有”的意思。否则的话,在母体中只完成了大脑发育的1/4的婴儿大脑里,大多数的神经连接还没有形成,何来“生成转换”的内在功能呢?反之,如果在神经连接迅速形成的时候,没有相应的外在的语言联结,这些神经连接所具有的生成转换功能也不会形成内在的“语法”。按照我们的解释,“生成转换语法”属于人类共同的心理机制,与其他心理机制一样,是在早年的学习和大脑发育这两个同步的自然过程中形成的。

以上说明了“人性”的四个要素:(1)自然特征:在“自然选择”压力下形成的适应特征;(2)心理特征:这些适应特征主要是个人发育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心理机制;(3)社会特征:这种心理机制与一定的社会行为模式相对应,并驱动适应的、或不适应的社会行为;(4)人类共同特征:人类的每一个体所具有的自然禀赋。

第五种推理

上面从人类成功地生存和繁衍这一基本事实出发,按照“自然选择”的科学原理,探讨了“人性”概念的科学的含义。以下将换一个角度,用分析的方法,逐步推导出共同人性的结论。

推理五

前提1:人性是在选择压力下自然形成的人类适应特征,包括心理机制和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行为模式;

前提2:人类的心理机制是相对固定的,有较大弹性;社会行为模式的适应程度却有相当大的不同;

前提3:一些社会行为模式在选择压力下的变化和人类心理机制的固定不变是相互对应的人类适应特征;

结论:存在着共同的人性。

这一推理与前面四个都不同。前提1与推理三、四的前提1一样,改变了把人性视为人类本质的抽象普遍性(如推理一、二的前提1所示),而把“人性”作为表示个体适应特征总和的集合概念。但与推理三、四不同的是,推理五不把人的生物性或可遗传性当作适应特征的必要条件,而是在更宽泛的意义上,用先天的或后天获得的自然特征作为人性的标志。

推理五的前提2和前面四个推理的前提2一样,都是为了区分人性中“一”与“多”、“变”与“不变”的因素。但不采用“生物性”与“社会性”(推理一、二)、“基因型”与“表现型”(推理三),以及“先天”与“后天”(推理四)等区分,而是采用了“心理机制”与“社会行为模式”的区分。这两者不能在人的具体活动中区别开来,因为心理机制是作为行为模式的“内在的释放机制”而存在的,人类的心理机制与社会行为模式的联系尤为密切。但是,两者却因适应性上的差异而区别开来。

长期进化过程所形成的人类心理机制对环境的适应是相对稳定的,有较大伸缩性,能够以不变的方式承受不同的、变化的外部环境刺激,其反应方式也不随环境中具体对象的改变而改变。例如,在史前时代和文明社会中,威胁人们生命的对象大不一样,但人类对生命威胁的心理反应却有着固定不变的机制。进化心理学从人类种系进化的角度,对人类心理机制的恒久性(“不变”)和共同性(“一”)作了很多研究;从个人大脑发育和意识发生史的角度,也可以说明人类个体心理机制的自然形成和共同性。

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行为模式的适应性是不稳定的,有程度高低的差别。史前人类行为模式体现在考古学发掘出来的不同类型的文化遗迹中,如“文化”体现了东非“直立人”的社会行为模式,“文化”体现了尼安德特人的社会行为模式,“文化”体现了西欧地区的现代智人的社会行为模式,“仰韶文化”和“大汶口文化”等体现了中国境内的现代智人的某些分支的社会行为模式,等等。在农业—畜牧业革命以后,不同类型的文明体现了更大规模和范围的社会行为机制。但不管一个文化或文明传统持续时间多么久远,它也不能恒久不变;不管它扩展范围有多大,也没有包含全人类。相对于人类社会的行为模式而言,人类心理机制是恒久的,共同的。

推理五的前提3与前面四个推理的前提3一样,也是对人性的“不变”与“变”、“一”和“多”因素之间关系作出规定,最后得出有无共同人性的结论。推理二的前提3认为,“不变”和“一”的因素不能解释“变”和“多”的因素,不同社会的不同成员有不同的人性特征,得出了“没有共同人性”的结论。推理五与推理一、三、四一样,都认为“不变”和“一”的因素能够解释“变”和“多”的因素,因此得出“存在着共同人性”的结论。但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推理一、三、四借助因果决定论的解释,认为“不变”和“一”的因素分别是“变”和“多”的因素的原因,或认为,前者对后者有决定性影响。这是希腊哲学和近代科学传统的解释模式。传统的人性论固然与这一解释模式相一致,社会生物学也没有摆脱同样的解释模式,如威尔逊所说,他深受“爱奥尼亚魅力”的吸引。(注:参阅威尔逊《论契合:知识的统合》,田铭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60~261、3页。)我们知道,从爱奥尼亚的希腊哲学开始,西方思想家就一直在寻求“多中的一”、“变中的不变”的真理。“本原”、“本质”、“原因”和“人性”都被看作是这样的真理。

推理五的前提3不再用因果决定论处理“不变”与“变”、“一”和“多”的关系,而把它们解释为松散的对应关系。人类共同的、固定的心理机制与不同群体的多样的、变化的社会行为模式相对应,两者的对应既不是因果联系,也不是一一对应的逻辑关系,而是在不同环境的选择压力下形成的适应性,它服从进化论的科学解释。

人类心理机制与社会行为模式之间的对应关系是一种解释学的循环。一方面,我们需要用人类心理机制来解释人的社会行为如何形成模式、如何变化的过程。不管人类社会的行为模式有多少差异,它们总是指向一个共同的、固定的心理机制,人类心理机制可以解释人类社会行为模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一定的社会行为模式来解释人类心理模式的现实性和可检验性。人类心理机制虽然是内在的,但却不是隐秘的;它不是隐秘的,不仅仅是因为它是神经生理学和生物化学的研究对象,而且是因为可以从人类社会行为模式来追寻它的踪迹。人类心理机制和社会行为模式相互解释的对应关系证明了这样的结论:人类共同的、固定的心理机制和与之相对应的多样的、变化的社会行为模式是每一个人类个体都具有的适应性特征,这就是共同的人性。

推理五和前四个推理实际上有着相同的思路:前提1是关于人性的定义,前提2对人性中的共同和不同的因素作出区别,前提3指出不同的因素中有(或没有)共同的因素,最后得出有(或没有)共同人性的结论。推理五用不同的概念系统实现了这些步骤,因此与其他四个推理根本不同。

支持推理五的现有的科学基础

与前四个推理的前提一样,推理五的前提也是假设。它们的区别在于:推理一、二的前提是用前科学的概念表述的非科学命题;推理三、四的前提虽然是用科学的概念表述的命题,但这些命题却超出了现有科学所能提供的证据范围,并且未来科学也不大可能提供所需要的证据;推理五的前提既是用科学概念表述的命题,又能够在现有科学和未来科学的发展中获得所需要的证据。只有推理五使得人性科学成为可能。

人性科学的可能性现在尚未实现;就是说,现有科学中还没有一门专门的人性科学。我们说,推理五使人性科学成为可能,意思是说,推理五能够把各门科学中相关的证据和结论综合在一起,逐步证明各个前提,使关于人性的研究成为一个科学的推理系统。以下,我们将具体地说明,推理五的各个前提能够从现有科学的哪些领域,获得哪些方面的支持?

人类考古学证明了人类进化的同源性,人类的共同祖先是生活在五百万至二百万年前的非洲的南方古猿;现在所有生活在地球上的人都属于同一人种——现代智人。现代智人很可能也起源于非洲。人类的同源性解释了人类为什么具有共同的基因库,回答了所有人为什么具有相同的遗传特征——身体构造、发育过程和生理功能。这些相同的遗传特征是人类心理机制和社会行为模式的生物学基础。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考古学提出了用考古材料重建史前生活的主张,要求对早期人类社会和文化的特征做出科学的解释。新考古学揭示出石器时代遗物所处的生活世界,用生态环境的压力和人类的适应性反应解释群体的行为模式。80年代兴起的进化心理学进一步研究在早期人类进化的适应环境中形成的人类心理机制。这些科学领域的新成果告诉我们关于人类社会行为模式和心理机制的起源、性质和相互关系的知识。这也是前提1关于人性的起源、性质和组成的假设所需要的科学证据。

在人类跨入文明门槛前后的一段历史时期,人类群体及其社会行为模式开始高度分化。人类考古学、生态学、民族学等学科回答了人类社会和文化为什么在这一时期高度分化以及如何分化等问题。人类文化学通过对现存的原始部落的田野调查,对分化所产生的社会行为模式的多样性和历史轨迹做了详细的描述和分析。文化人类学和神话学、比较宗教学和比较语言学等学科交叉在一起,对复杂、多样的文化习俗背后的心理模式和思维方式做了大量的探讨。这些领域的研究方法不一样,得出的观点和结论也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但其中有很多材料,可以用来阐明和支持前提2关于人类心理机制的共同性的假设。

至于前提3关于共同的心理机制与不同的社会行为模式之间的对应关系的假设,需要在历史研究和行为科学这两大领域寻找证据。在历史学、观念史和哲学史领域,关于不同传统的共时性研究和同一文明的历时性研究的研究成果不少,但大多缺乏行为科学的理论视野。行为科学包括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在这一领域,关于个人与社会、行为与心理模式的研究很多,但大多局限于个案研究,而缺乏长期的、大范围的历史视野。虽然没有多少现成的证据,但经过综合和解释,这两大领域的很多材料可以转换成支持前提3的证据。

在不同的学科领域,人性科学所能获得的支持也不同:考古学、生态学和体质人类学能够提供较多的证据;文化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民族学、神话学、比较宗教学和比较语言学能够提供一些间接的证据;而在历史学、观念史和哲学史等领域,现在所能提供的是有待解释的历史素材。严格地说,不同领域的这些成果还不能成为人性科学的证据,因为它们有各自不同的研究方法、不同的理论解释和不同的结论。只有当它们能够被综合在人性科学的推理系统之中,经过重新解释,才能转换成相互衔接的证据。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综合”、“解释”和“转换”?不同领域的成果如何衔接?这些都是未来的人性科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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