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意义下的结构与建构:辩证统一_社会学论文

社会学意义下的结构与建构:辩证统一_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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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3-0090-06

“结构”(Structure)与“建构”(Construction)①在社会学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自从托克维尔(Tocqueville)首次提出社会结构一词以来②,“结构”在社会学领域一直是关注的焦点之一。众多社会学家丰富和发展了这个概念,如马克思(Marx)、斯宾塞(Spencer)、杜克海姆(Durkheim)、滕尼斯(Tonnies)等。帕森斯(Parsons)的结构功能主义和列维-斯特劳斯(Levi Strauss)的结构主义将其推到一个新的高潮。“建构”相对而言出现的稍晚。直到20世纪60年代伯格(Berger)和卢克曼(Luckmann)的《现实的社会建构》一书出版才逐渐热门起来。但其社会学的渊源甚长,从韦伯(Weber)的社会行动理论,到舒茨(Schutz)的现象学社会学,到加芬克尔(Garfinkel)的民俗学方法论,一直都可追寻到“建构”的影子。很多人认为这两者是矛盾对立的,其实不然,他们之间实际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结构

西方社会学家所用的结构指的是独立于具有主动性的个人并对个人有制约力的外部整体环境,在这种情形下,西方社会学家一般用sociatal structure(而非social structure)来泛指所有的结构性环境,其所包含的内容不仅包括群体结构,也包括组织结构、社区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制度结构、意识形态结构,具体如家庭、宗教、法律、经济体系以及阶级等都可以是“结构”的一部分③。西方社会学的结构主义流派(structuralism)所指的“结构”即是这种广泛意义上的外部宏观环境。

大多数社会学家都是整体论者,即认为整体大于各项之和(即1+1>2),如社会学领域的结构派、部分功能主义学派,马克思学派都是整体论的具体形式。他们都认为社会现象不应该简单用构成该社会现象的个人总合去解释(或者说还原为个人行为),而是应该从宏观结构的角度分析社会问题。在其看来,结构对个人有着不可忽视的约束力,个人在宏观结构面前显得孱弱无比,根本无反抗之力。个人的行为,不管是正常行为还是非正常行为,都可以用结构的因素来解释。结构在社会成员的生活中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米尔斯(Mills)在《社会学的想象力》④一书中,提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视野与权力观被局限于工作、家庭及邻居等细微事物,而忽视了周边的环境。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具有把个人生活与看似毫无联系的宏观社会结构联系起来的能力,即社会学的想象力。在他看来,很多个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社会问题,或者说是由社会力量造成的。这里,米尔斯的社会学想象力概念有个基本前提,就是社会中存在着某种宏观结构,这种宏观结构对个人有约束力。

众所周知,社会学自诞生以后,逐渐分为宏观流派和微观流派。典型的宏观学派如前面所述的结构论,功能主义论,冲突学派等。微观学派则如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戈夫曼(Goffman)的戏剧论、加芬克尔的常人方法论、爱默生(Emerson)和布劳(Blau)的交换论以及符号互动论。微观社会学流派讲究从个人层次去解释和分析社会现象。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即使是这些微观社会学理论流派,最终也或多或少的把微观层次的互动置于宏观结构的背景之下,换言之,微观互动受制于宏观结构。

比如,米德(Mead)一直被认为是微观社会学的鼻祖之一,但他从未忽视过宏观结构对于个人的重要性。即使是“自我”这样一个微观术语,他都强调了其社会性。他把自我分为两部分,“主我”和“客我”。其中“客我”为个人所接受的社会性规范、宗旨、姿态的总和。换言之,“客我”是自我中的社会成分;而“主我”则是个人对社会的即时反应。“主我”和“客我”之间的关系就像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一样。“主我”的冲动性不得不受“客我”的限制,这点与弗洛伊德的“自我”(ego)与“本我”(id)的关系类似。那么这个“客我”是怎么发展出来的?米德提出了自我发展三阶段说,即准备阶段、扮演阶段、游戏阶段。在第三个阶段,儿童学会在各种情景中担任多种角色,并遇到“概括化他人”(即社会期待),从中学会从他人的角度看待自己。显然,米德将自我置于宏观结构中去考虑,宏观结构使得自我发展成熟。在某种意义上,所谓的自我只不过是宏观结构的一个缩影。

与米德类似,库利(Cooley)继承发展了詹姆斯(James)的自我概念,而且也将社会宏观结构摆在了自我的前面。他通过“镜中我”这个概念论证了结构的重要性⑤。在他看来,自我(如形象、感觉、态度等)是通过在与其他社会成员互动过程中体会他人对自己的评价而获得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姿态就似一面镜子,我们可以从中看到自己。当看到自己在其他社会成员心目中的形象后,自己的行为肯定会受到影响。如果形象是正面的,之前的行为会得到加强;如果形象是负面的,之前的行为就会减弱。这里其他社会成员的姿态就代表了社会中存在的结构性因素。

戈夫曼的戏剧论源于微观视野,但最终也不得不诉诸于宏观结构。在《日常生活的自我呈现》⑥中,戈夫曼认为社会从来都不是同质化的,相反每个人都在不同环境中进行社会互动,因此他必须对行动发生的环境进行了解和判断,这个具体环境对他而言就是个舞台,而每个社会成员就是舞台上的一个演员。但是戈夫曼同时也强调演员还需要一个停车场和斗篷,言下之意,舞台之意外面还有个更大的社会环境。在《框架分析》⑦中,他更明确地分析了个人是如何受宏观结构的影响,意在对社会结构或社会形式做出更概括化的结论。他把宏观结构比喻为相框,而个人比喻为相片。为了拿稳相片,他必须拿住相框。正是因为如此,戈夫曼从不高调地把现象学或后现代主义作为自己的方法论取向,倒是经常强调社会总是排在第一位⑧。

20世纪50年代霍曼斯(Homans)提出来了着眼于个人层次上交换行为的行为主义社会交换论⑨。其理论特别强调个人在人际交往中的动机和目的,对此,布劳(Blau)认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不能完全还原为个人心理状态或个人行为,相反宏观结构是由有相互联系的群体所构成⑩,因此他在继承霍曼斯交换理论核心命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宏观结构下的社会交换,认为具有不同类别参数和等级参数的群体依照共同价值进行社会交换,并经历“吸引—竞争—分化—整合”的过程。在其晚年,布劳在《机会结构》一书中论证了职业异质性增加了不同社会阶层成员的互动机会,从而阐述了社会结构如何影响个人的社会生活(11)。正是因为觉得来自于宏观结构的约束力是如此之强,布劳可以说在晚期实际上抛弃了交换论。

微观社会学的另一个主要分支符号互动论也或多或少地承认了宏观结构对个人的影响力。众所周知,符号互动论分为两大学派,以布鲁默(Blumer)为首的芝加哥学派和以库恩(Kuhn)为首的爱荷华学派。爱荷华学派认为社会结构是在社会互动中形成的,但宏观结构具有稳定性,并对互动具有制约性(12)。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结构在社会学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宏观社会学家(结构派、功能主义学派、冲突学派等)一直强调结构先于个人,高于个人,影响着个人,个人的自主性、能动性、自由意志在结构面前显得很无力。微观社会学家(库利、米德、戏剧论、交换理论、符号互动论等)着眼于社会世界的细微行动、个人层次,但是也因为结构的不可避免、结构的强大以及结构的强制性,他们还是不得不把个人的行动放置于结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学家所言的“结构”具有杜克海姆所指的“社会事实”特征,即集体性,外在性,和强迫性。

二、建构

西方社会学一直在强调宏观结构的重要性,但并非完全视个人为结构的玩偶。个人其实对结构也有着作用力,这就是建构。说到建构,学者的第一反应是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onism)。当西方社会学家在用“建构”这个术语时,其所指的并非认识论意义上的建构,而是指社会成员“创造”或“促成”了某类社会现象,如性别、社会地位、阶级、道德、种族、宗教等,但这类社会现象或社会现实又以外在的、客观的特征出现在世人面前。因此,建构论暗示着没有所谓的超越历史时空的规律,因为每个社会或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社会成员参与建构,这点与本质论(essentialism)有着天壤之别。本文所探讨的即社会学家平常所使用的建构,而非方法论或认识论意义上的社会建构论。

伯格和卢克曼在《现实的社会建构》一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构一词。他们从微观到宏观,解释了个人之间的互动如何影响社会宏观结构,这个影响的过程就是建构。首先,个人之间进行互动,久而久之,双方对彼此都非常熟悉与了解,从而对对方的行动产生类型化(typification),之后这些类型化(或固化的行为)会逐渐习惯化(habitualized)为双方在与对方互动时的相互角色(reciprocal roles),当相互角色日常化之后,他们之间独特的互动形式就制度化了(institutionalized),之后,知识(包括什么是社会现实)随之被完美建构。因为社会成员的互动是永久存在的,因此社会中不停的产生类型化,再不停地被制度化,所以,社会现实不是静止的,而是永远处于动态过程中。

显然,微观意义上的个人能动性(西方社会学所用的术语为agency)(13)在社会学领域同样占据着重要位置。社会学界把这种个人能动性归为自反性(reflexivity)。为什么会有自反性?很简单,人作为高智商动物,有思想性,因此对自己的行动会有反思,并在反思的基础上调整或改进自己的行动。正如吉登斯所总结,自反性意味着“思想与行动之间不断的互相折射”(14)。自反性远非一个新兴社会学词汇,远在20世纪20年代,汤玛斯(Thomas)就有个著名论断,“假若人界定情境为真的,它们就会有真的后果”(15)。在此基础上,默顿(Merton)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一书中提出的自我实现预言理论(Self-fulfilling prophecy)进一步论证了个人能动性的作用。他认为基于个人情景定义之上的自我预言(即个人主观意识或曰个人能动性)可以改变或加强其行为,从而导致预言的实现。如果预言基于正确的情景定义,并对当事人行为产生影响,进而促使预言的实现(即正预言);如果预言基于错误的情景定义,而最后真的促成预言的实现(即负预言),最后的结果可能会令人啼笑皆非(16)。波普尔(Popper)从哲学角度提出的“俄狄浦斯效应”(即社会历史领域中的预期影响被预期事物的现象)讲的也是同样的道理(17)。吉登斯曾这样总结,“人们关于社会世界,关于他们自己,他们的未来以及他们的生活条件的观念,不仅仅是关于一个独立既予之世界的观念而已,它们不断地进入它们所描述的世界里。当它们这样做时,它们改变了那个世界,这个改变有时还是十分剧烈的”(18)。归根结底,个人能动性具有不可低估的力量,确切地说,个人具有社会建构的能力。

虽然个人能动性(建构)得到了所有社会建构论社会学家的认可,但其内部对建构的程度亦有分歧。部分社会学家承认客观结构(至少部分客观结构)的预先存在,社会成员的建构基于这种预先存在的社会结构上,这即是弱纲建构论。而另有部分社会学家否认任何宏观结构的预先存在,质疑客观性、现实或事实之存在,认为社会成员在不受先验结构的影响下完成社会建构,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现象都为即时建构,即强纲建构论。在社会学领域,强纲建构论所占的领地越来越少。

三、结构与建构之间的辩证关系

如前所述,“结构”所强调是对社会成员有约束力的外部社会环境,而“建构”所强调的是社会成员对外部社会环境的影响或作用力。从表面上看,二者似乎是冲突对立的。这种“主客二元对立格局”其实并非绝对。细看不难发现,其实他们是辩证统一的,换言之,真正的格局是“主客交融互动”。

(一)结构与建构的对立

1.现实主义认识论与相对主义认识论

自然科学抑或社会科学所涉及的领域都属于知识范畴,然而知识从哪里来的?人类是怎样得到这些知识的?这就是所有学科无法回避的认识论问题。结构论和建构论在这一点上是相左的。结构论采用的现实主义认识论观点,而建构论采纳的是相对主义认识论视角。在结构论者眼里,“结构”这个概念,或这个物体,独立于人的大脑而存在的,我们大脑中的“结构”只是真实地反映了这个物体。换言之,“结构”是实实在在存在于社会世界的,不管你同意与否,也不管你看到它没有。作为唯心论的一个分支,建构论偏向相对主义认识论主张:我们所体验的任何事物都是精神产物;知识在本质上也是精神产物,换言之,思想、概念(如结构)或命题都只是存在于人们的大脑之中,不可能存在于现实生活。结构,作为一个社会学术语,站在建构论的角度看,只不过是人们大脑的想象产物(或者曰建构之物),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着这么一个实在物。

2.实证主义与诠释主义

社会学的诞生与实证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远在17世纪,自然科学得到蓬勃发展,社会上逐渐产生了“科学万能”的主张,形而上学的或先验式的研究取向受到质疑,相反,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得到大力宣扬。发展至19世纪,这种思潮愈发浓厚。因此不少思想家想借鉴自然科学模式来发展社会科学,注重以科学方法观察(或曰经验的方式)去研究社会现象,以求社会现象本质、其形成的原因以及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孔德(Comte)把社会学命名为“社会物理学”就是这种思潮的最好证明。他认为人类在经过神学阶段和玄学阶段后可进入实证阶段,在这个阶段,知识建立在用科学方法观察的基础之上。实证主义思想开拓了定量研究取向的源头。之后,杜克海姆在具体研究上成功运用了实证主义。他在自杀研究中,通过简简单单的交互表格,而非凭空想象或纯理论推演,证明了自杀,看似一个个人行为,其实受到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如民族、自然环境、性别、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程度等。他的研究以实际案例打开了其他社会学家的视野。时至21世纪,定量研究在社会学领域占大半江山不能不说归功于实证主义。在实证主义和定量研究的背后,我们或多或少可以看到“结构”的影子。

诠释主义(Interpretivism,Hermeneutic)作为微观社会学范式,源于齐美尔(Simmel)和韦伯。韦伯德文里的诠释(Verstehen)指的是一个外来文化观察者在遇到另一个文化群体时,从该群体自身的角度且用该群体的术语来解释该群体内发生的事情,之后这个思路逐渐发展成反实证主义,即在社会学研究中应抛弃经验主义和所谓的可放之于四海而皆准的科学研究模式,这就是定性研究的发轫。这种方法论注重文化规则、文化价值及文化符号。在研究过程中,我们需要从主观的角度去解释分析。韦伯认为社会学仅在粗浅的意义上能说得上是一门科学,因为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确定,也很难得出概括化的结论。齐美尔认为社会学应该追求一种超越资料收集加验证的模式,也应该超越简单的结构决定论模式。不难发现,诠释主义认为社会学研究不存在统一的方法论,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三个主要成分如描述、控制、预测实际上并不完善,因为他们都缺乏理解的成分。建构论,顾名思义,认为社会成员按照自我标准有意识或无意识建构着社会现象,主张如需研究社会现象,研究人员应深入个体或群体,从他们的主观角度去解释该现象形成及衍变的因果。如此说来,建构论更符合诠释主义的理论要求。

3.宏观视角与微观视角

当社会学家运用“结构”这个术语的时候,意指存在于整个社会或某些群体中的特定要素组合状态。这种社会要素构成方式的存在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成员喜欢也好,厌恶也罢,其组合状态或构成方式均存在于社会或群体之中。而且,个人的言行受这种外部环境的制约,因此我们说其根本出发点是宏观视野。而建构论的最初出发点是个人对宏观社会结构的形成具有根本性的推动作用。简而言之,社会结构是由个人通过日常互动建构而成的。虽然建构论的终点是宏观结构,但其着眼点仍是微观层次上的个人。如果说,社会学家在使用“结构”的时候,更多的是强调宏观因素对微观因素的作用力,而他们在使用“建构”的时候,更多的是强调微观因素对宏观因素的作用力。

4.社会唯名论与社会唯实论

社会学领域一直存在着社会唯实论和社会唯名论之争。社会唯实论认为社会,作为一个由各种规范、制度和群体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且外在于个体。同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性事物,具有所有构成它的个体总和所不具有的力量,即一加一大于二。因此,在社会唯实论看来,结构,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事物,其实是社会的一部分,真实地存在于社会成员的生活之中,也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具有不可低估的约束力。社会唯名论认为社会的社会成员才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只不过是人们对居住在一起的个体总和所取得的一个名称而已,并不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事物。初始意义上的建构论取向是社会唯名论,他们否认社会的存在,着眼于个体行动及主观意义,强调个体之间的互动(即建构)构成了所谓的社会现象,因此,在他们眼里,个体层次上的建构才是真正有意义的。

5.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

因为结构论承认宏观结构的真实存在,并认为这些宏观结构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所以说,结构论与决定论一脉相通。因为宏观结构决定着社会成员的言行,所以要了解社会成员行为,需通过考察该社会的文化、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等。西方社会学家大多数承认结构对个人的决定作用,并在非学术的场合下进一步承认这种决定作用可达到70%。具体地说,一个人的言行甚至他的社会成就、社会地位在70%的程度上是由宏观社会结构所决定的,而30%的程度是由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或机遇造就的。相反,建构论主张个人自由意志论。确切地说,他们认为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在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个人具有决定自己言行的权力与能力,能在社会环境中按照自我意志或喜好进行互动。在个性化的互动中,不同的建构逐渐形成。由此推展开去,社会成员自身资质不一,习性不一,在社会环境中的互动也不一,因此社会成就也难免不同。

(二)结构与建构的统一

首先,结构和建构互为基础,互相影响,而非水火不容。如前面提到的,社会学诞生后一直沿着宏观和微观两条路线发展,但实际上结构与个人能动性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理论的核心之一,众多社会学家一直在孜孜不倦的探求着。很多社会学家都认识到了结构与个人之间的统一关系,即个人既受制于宏观结构,又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宏观结构。发展至20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学家开始考虑如何整合两个视野,熔“结构”与“个人”于一炉,于是纷纷从不同角度提出二者互相作用的模型,以图克服整体论与个体论、决定论与意志论以及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二元对立局面。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structuration)就是出于这么一个目的。吉登斯认为结构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个人行动发生于一个预先存在的社会结构里,这个社会结构通常由规范、规律、法律等支配管理着,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行动都是以一定结构为背景而展开的,自然受结构所制约。另一方面,作为结构的资源、规则、规范、法律、文化等并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因人类行动而不停地被修改。所以说,任何社会的结构都只是短暂的存在于一定时空之中,而结构化是一个结构与个人之间永久性的过程。布迪厄(Bourdieu)通过社会实践论(19)尝试着调和外在宏观结构和个人主观体验的矛盾。他承认宏观结构的重要性,但着手于中程意义上的“场域”(field),同时把微观意义上的个人“习性”(habitus)置于“场域”之内,强调二者之间有着一个长期的互动关系。场域,作为结构化的场所,是带着“习性”的个人竞争的地方(角逐的筹码就是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而“习性”,作为社会成员行动的关键性原则,是场域客观环境在个人身上累计下来感知、判断及行动系统,而非单纯的反射性习惯。个人在参与任何社会活动的情形下,都会受到“场域”的影响,但是他的言行又为“场域”做了重新定义。因此,场域在习性和时间之间斡旋,而习性显示场域的结构,二者之间是互动关系。科林斯(Collins)也通过“互动仪式链”这个概念说明了宏观结构和个人之间其实是相通相容的。这里必需指出的是,虽然西方社会学家都承认结构与个人之间的二元互通性,但在他们心目中,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个人对宏观结构的反作用相对于结构对个人的制约力要小很多,尤其当社会成员来自于社会普通大众时。

其次,结构意味着宏观社会因素对个人的制约,建构其实也意味着宏观社会因素在个人生活中的主导作用。为什么说建构也意味着宏观结构对社会成员的巨大影响力?建构论从微观视野出发,阐述了个人之间的互动规律如何日常化并进一步制度化,从而引出个人在社会变迁中的积极作用。但实际上如今西方社会学界所强调的建构已非这种纯微观意义上个人能动性结果,而是指宏观层次上的群体能动性结果。我们承认每个人都有社会建构的能力,但是每个人进行社会建构的能力有着天壤之别。而且每个人进行社会建构的层次也有着天壤之别,普通社会成员的社会建构正如伯格和卢克曼所描述的那样,一般就是在个人互动层次上进行,多次互动产生典型化,再经日常化,最后经制度化而成为结构。这种个人之间制度化的结果可在多大层面上影响其他社会成员的互动?恐怕没人敢积极回应。但某些社会成员,如官员、明星或富翁之间的互动模式一旦制度化却可在很大面积上影响到其他社会成员的互动模式。更重要的一点是建构不仅仅发生于个人层面上,在更多地时候,发生于群体层面上,因为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宏观结构,在宏观结构的大框架下,社会精英阶层或特权阶层拥有强有力的社会资源,因此能按照其群体意识形态、利益、喜好来建构社会标准或“游戏规则”。举例而言,当某种新行为出现的时候,精英阶层可把之建构为值得推崇的行为,亦可把之建构为越轨行为。最近常见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将市民蜂拥购房的行为,经媒体而建构为“理性行为”或“符合市场的行为”,但实际上可能是盲目行为。这些建构其实和社会的宏观结构紧密相连,由于特定的社会结构,社会的某个阶层或群体具有建构某项社会现实的社会资源,在特定的文化结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的“辅助”下,其出于某种目的或利益的建构变得十分可行或十分容易。可以说,结构使得建构成为可能或变得更易。从这个角度看,结构和建构是高度统一的。

再次,即使社会成员(精英阶层抑或普通大众)有建构的能力和可能性,但按照弱纲建构论的观点看,其建构是在一定历史环境和具体情境中发生的。确切地说,其建构是在一定知识结构或文化结构基础之上的。福科(Foucault)称之为“历史先天”(a historical a priori)。这就是说建构不是凭空的,也不是突然的、也鲜为革命式的,而是发生在具体历史阶段和情境(即结构)之中。从这个角度上说,建构与结构也是高度统一的。

结构与建构是一对冤家路窄的兄弟。说其冤家路窄,指的是结构与建构原本出身于两个截然相反的社会学源头。宏观视野出身的结构论偏向于实证主义、决定论、社会唯实论及现实主义认识论;而微观视野出身的建构论偏向于诠释主义、自由意志论、社会唯名论及相对主义认识论。说其是兄弟,指的是二者在当今社会学领域早已相熔相通相倚。一方面,结构是基于建构之上的。结构的形成、衍变得力于社会大众的互动(建构)。另一方面,建构同样基于结构之上。社会成员总是生活于一定“历史先天”(结构)之中,其建构无法割断与“历史先天”的关联。而且,预先存在的社会结构使得某些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具有其他社会成员不具有的建构能力,他们拥有更多的布迪厄所言的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经济资本和符号资本,这些精英阶层因此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和自我利益进行建构,以维护其现有利益。因此我们说社会学意义上的“结构”和“建构”其实是辩证统一的。

注释:

①国内社会学一直在频繁使用“建构”这个术语,但大多数情形下,国内学者所用的建构非西方社会学construction所含的意义,如社会学理论建构、现代性的思考与建构、科学的社会建构、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建构与学术转型等,这些更接近于英语中的发展(development)。

②Welch,Cheryl(2001),De Tocqueville,Oxford University Press.P59-60.

③社会学领域的“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是另外一个专门的社会学术语,虽然社会学界虽然对社会结构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传统上一般都与社会人口的构成相关,研究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的社会学家较多地从这个角度看待社会结构。

④Mills,C.Wright(1959),The Sociological Imagin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London.

⑤Cooley,Charles Horton(1902),Human Nature and the Social Order,New York:Scribner's,pp.152.

⑥Goffman,Erving(1959),The presentation of Self in Everyday Life,Anchor Books edition 1959.

⑦Goffman,Erving(1974),Frame Analysis:An Essay on the Organization of Experience.London:Harper and Row

⑧Collins,R.(1994),Four Sociological Tradition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P.277.

⑨Homans,George C.(1958),"Social Behavior as Exchange".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63(6):597-606.

⑩Blau,Peter M.(1964),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New York:Wiley.

(11)Blau,Peter M.(1994),Structural Contexts of Opportunitie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2)Warshay,Leon H.(1982),"A Tough-Minded Interactionism:Structuralism and Theoretical Breadth; Deductivism,Fictionalism,and Methodological Narrowness",Symbolic Interaction,Spring 1982,Vo1.5,No.1,Pages 141-148.

(13)Agency一词多义,最常见的意思为“代理”。它另外一个意思为“处于行动或执行权力状态”,社会学界用它的时候即指第二种意思,而Agent即指“行动者”。

(14)Giddens,Anthony(1990),The Consequences of Modernity.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P36-38.

(15)Thomas,W.I.and D.S.Thomas(1928),The Child in America:Behavior Problems and Programs.New York:Knopf,1928:571-572.

(16)Merton,R.K.(1968),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New York:Free Press.pp475-490。

(17)Popper,K.(1957),The Poverty of Historicism,Harper and Row,New York.

(18)Giddens,Anthony and Pierson,Christopher.(1998),Conversations with Anthony Giddens.Cambridge:Polity Press.P218.

(19)Bourdieu,Pierre(1972),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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