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早日实现跨世纪职教发展战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教论文,发展战略论文,跨世纪论文,治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进入法制轨道,为我国职业教育早日实现跨世纪的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极大地推进了我国职教事业的发展进程。这两年来,《职教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已初见成效,职业教育也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绩。
第一,《职教法》的颁布,为我国职教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性的社会环境。
《职教法》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把宣传学习、贯彻落实《职教法》作为一项主要工作,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召开了以贯彻《职教法》为主题的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一些省市制定并颁布了实施《职教法》的地方性法规。这些举措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职教事业的发展。
第二,《职教法》的颁布,明确了职教各方面的责权利,为构建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职教体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职教法》的颁布,不仅使全社会从法律上进一步认识到职业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还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各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两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以《职教法》为依据,加大了政府统筹力度,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发展职教中的具体责任分工,确立了自己的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在这一点上,辽宁大连、山东青岛堪称典范。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总体规划,在调整职业教育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职教法》的实施,加大了职教经费的投入,保证了职业教育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
《职教法》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教的资金。在《职教法》贯彻落实得比较好的省份,政府都单列了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初步建立了多渠道的经费筹措体制。例如,辽宁省决定:省财政每年拨出职业教育专项经费300万元,并规定,对于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普九”未达标的县(区)要划出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同时,还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经费要在原定的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基础上再提高0.5至1个百分点”,这些措施保证了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促进了辽宁职教的长足发展。《职教法》实施以来,初步的实践证明,法律的效应已在职教经费投入上有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如:1996年,我国职教经费总支出达到了228.92亿元,比1995年增长19.53%;其中,财政预算内职教经费支出为121.7亿元,比1995年增长21.03%;地方教育税费中用于职教的经费达8.67亿元,比1995年增长了15.60%;1997年相对于1996年各项指标又略有增长。经费投入的递增,无疑对改善职教办学条件,促进职教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职教法》的贯彻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监督检查问题。
由于学习不够和宣传不力等多种原因,有的省市对《职教法》的贯彻落实表现得相对被动,表现出法规建设不完备、经费投入少、政府统筹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除了个别省市进行了自我检查(如北京、上海、山东、辽宁、福建、江苏等)之外,不少省市还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教育部虽然对《职教法》贯彻落实工作做得较好的辽宁、山东、江苏、福建四个省进行了抽查,但有些省份在职教改革、职教投入等方面仍维持原状,职业教育仍举步维艰,徘徊不前。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有力的监督检查机。
第二,法规建设问题。
《职教法》是母法,只是在宏观上规定了发展职教的一些根本性的原则,在具体的贯彻落实过程中,还需要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到位。例如:制定地方性法规,出台贯彻落实《职教法》的地方政府文件,加强《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法》、《职业指导法》、《经费筹措法》等具体法规的建设,逐步完善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而不流于空泛之谈。
同时,《职教法》自身的完善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的一些具体的原则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修订、不断地扩充和完备,以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需要,适应跨世纪职教发展战略的需要,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
第三,经费投入问题。
解决好职教经费投入问题,既是贯彻《职教法》的重点,也是当前职教工作中的一大难点,经费的解决与职教的发展总是相辅相成的。
由于多种原因,国家教育经费投入相对不足,1997年仅占GDP的2.6%,而职教仅占2.6‰,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像以色列,国家虽小教育经费却达到其GDP的9.7%。此外,地方政府投入过低,企业投入不到位,企业的责任、权利、义务还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制定《企业培训法》、《职教投入法》、《经费筹措法》等法规,进一步明确职教各方尤其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权利,做到“谁用人谁投入”,妥善解决职教经费的主要来源。青岛市自1988年起征收职工工资总额的8‰作为职教经费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迪。当然,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投入也是职教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其增加幅度要看国家与地方各级领导的职教意识与发展职教的决心。
第四,体系建设问题。
这里的体系建设,不仅包括职业教育体系自身的建设,同时还包括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的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局面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初等、高等职业教育也有了一定规模,职业教育体系初步形成。然而如何解决当前职教体系中初、中、高的结构和比例问题,如何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建立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这一切还有待职教工作者的不懈努力。
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职教服务体系的紧密配合。近几年职教的科研、师资、教材建设均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问题仍然不少,这势必影响到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职教法》不仅确立了职业教育的体系,明确了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而且规定了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措施,发展职业教育的经费条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都必须认真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突出困难,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职业教育稳步、健康、持续的发展。
实践证明,在二十年来职教改革与发展的历程中,对上述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省市,已基本上实现或接近我国跨世纪发展职业教育的奋斗目标。去年底教育部有关《职教法》检查工作报告显示:辽宁省目前各类中等职业学校1168所,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43.9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数的59.1%。劳动部门进行了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年培训量达3万余人,总计占未升入高中阶段学生数的70%左右。山东省目前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1019所,在校生86.9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56.2%。其中在大连市和青岛市,职校生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数的比例高达60%以上,基本接近我国跨世纪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我们坚信,以学习、贯彻落实《职教法》为契机,经过全体职教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依法治教,我们一定能够早日实现我国职教跨世纪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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