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警微视频应对策略研究*
冯 凯 王新猛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信息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摘 要: 在网络自媒体高度发达的环境下,涉警微视频逐渐成为公安机关舆情管控工作中新的挑战。解决涉警微视频管控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对于维护公安机关形象、树立执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研究如何应对涉警微视频具有必要性。
关键词: 涉警舆情;微视频;管控与引导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与普及,微视频这一新兴的媒体形式逐渐成为涉警舆情的重要传播途径之一。微视频作为涉警舆情的传播媒介,较文字、图片等传统媒介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同时兼具隐蔽性、时效性、传播力强等特点,使公安机关对于涉警舆情的管控工作面临新的困难与挑战。因此,对涉警微视频舆情应对策略的研究刻不容缓。
一、涉警微视频的主要特征
微视频作为新兴涉警舆情传播形式,与传统舆情传播形式区别较大,因而公安机关要对涉警微视频舆情进行合理管控,需要研究涉警微视频的特征。
(—)涉警微视频拍摄门槛低
与传统视频相比,微视频由于时长较短、画质要求低等特点,使其拍摄门槛大大降低,同时也为其作为媒介传播涉警舆情创造了条件。同时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微视频制作的设备也在迅速普及,截止至2018年我国智能手机保有量达到10.8亿部,智能手机普及率达到68%,这使得涉警微视频的制作门槛大大降低,加之城市中随处可见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的执法处处都处于林立的摄像头下,这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与舆情处置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涉警微视频具有易编辑性
当涉警事件发生时,现场围观群众可能从多个角度拍摄了多种不同的微视频,随着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拍摄、编辑、传播设备的普及,理论上任何一个拥有智能手机的人都能够独立完成涉警微视频拍摄、编辑、传播的全过程,从而导致微视频在传播过程中极有可能遭受不同目的、不同程度的编辑,使得关于同一事件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版本的视频,而不同版本的视频的舆论导向也不尽相同,从而使得公安机关对于微视频舆情的管控工作难度增加。
“我们把这折一些回去,当花插在瓶子里!”对于我的提议,狗娃嗤之以鼻,看都懒得看我们,一个人掏鸟窝去了。花好像只是女孩子喜欢的东西。
随着微视频的影响力日渐扩大,互联网产业中也随之崛起了以“抖音”、“快手”、“微视”等微视频传播平台。笔者认为这些新兴平台区别于传统视频网站的最显著特征在于改变了用户选择视频的方式,即由传统的用户根据视频标题等信息选择要观看的视频,改为微视频平台根据大数据分析源源不断地向用户推送微视频直接播放,从而使得微视频平台在涉警微视频的传播中扮演了更加重要的角色,传播平台的推送机制及后台算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涉警微视频的传播范围及速度,这对微视频平台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涉警微视频传播易受平台影响
国家规定每年吏部向各州县下达铨选条格,各州县必须要根据铨选的条格和条例确定选人,严格检查选人是否具有门荫资格,然后上报吏部。但是在高级官员的压力下,或是有的州县审查选人资格的官吏执行不严,没有严格根据铨选条格筛选选人,致使假冒之人通过审核。甚至有些官吏为了从中谋取利益,帮助假荫入仕者窜改姓名,通过审核。《封氏闻见记》中就记载了一例:“则天如意元年,李志远掌选,有姓万、姓王者并被放。私与令史相知,减其点画。万姓改为丁,王改为士,拟授官。后即加增文字。志远一见便觉曰:‘今年铨覆数万人,总知姓字,何处有丁、士乎。此必万、王也。’令史并承伏。 ”〔3〕(p21)
二、涉警微视频应对现状
针对目前公安机关对于涉警微视频管控工作中存在的困局,结合涉警微视频的基本特征,公安机关可从多个角度寻求应对涉警微视频的策略。
涉警微视频舆情作为近年来新出现的涉警舆情传播形式,公安机关尚未能建立相应的合理应对处理体系。随着视频剪辑的门槛大大降低,公安机关对涉警微视频的真实性鉴定十分重要,而目前公安机关缺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目前管控涉警微视频舆情的制度建设目前不够完善,缺乏责任归属方案以及合作平台,导致不同部门间不能联动处理,容易错失舆情管控引导的黄金时间。
(—)缺乏合理的应对体系,处理不及时
社会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要素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系统分析方法,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系统,其各个构成要素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和相互依存的关系,从而是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孤立地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分析方法。
(二)相关传播平台缺乏监管
在现有体制与技术条件下,涉警微视频的监管仅靠一个单位或部门很难完成,引入先进技术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科学应对体制,对于公安机关管控涉警微视频具有重要意义。视频剪辑的痕迹并非无处可寻,公安机关可在现有司法鉴定体系的基础上,在各级公安机关普及视频鉴定技术,在2015年的“庆安火车站枪击事件”中,相关部门正是通过司法鉴定证实监控视频的真实性,从而澄清事实真相。
以某手机视频软件为例,2017年8月马某某为了博取网民眼球,在上传题为“警察打女人了”的微视频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对民警执法过程掐头去尾,恶意抹黑人民警察形象,以达到增加点击率和关注度的目的,至民警发现时,该视频已被播放1600余次。
(三)缺乏主动利用微视频的意识
同时,舆情管控部门应与涉事单位及时沟通了解真实情况,及时获取监控、执法记录仪等现场资料,尽快还原事实真相,科学决策,落实责任,积极做出回应。例如2017年9月的“上海交警抱摔妇女”事件中,众多微视频在恶意剪辑下故意抹黑警察形象。在这种情况之下,事发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的拍摄记录等更具客观性、真实性的权威视频对于公安机关还原真相、引导舆论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也应与地方网信部门加强合作,及早发现涉警微视频舆情并及时对相关网站进行处理,维护和谐网络环境。
三、合理应对涉警微视频的策略
涉警微视频作为新兴舆情传播渠道,公安机关对其的管控对策研究尚不充分,因此公安机关目前的涉警微视频管控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
(—)积极疏导负面微视频舆情
负面舆情出现时,应当第一时间与民众真诚沟通,听取各方声音,尽快查明事实果断处理、积极发声。例如2015年5月发生的黑龙江省庆安火车站“民警枪击事件”,关于民警开枪合法性的引起了巨大的争议,随着涉事公安机关随后公布了经司法部门鉴定后的现场监控视频,谣言不攻自破。笔者认为公安机关要时刻保持公安机关的主导权地位,才能全面塑造警察形象,巩固公安执法权威。
(二)引进先进技术,建立科学的应对体制
现如今“流量经济”已成为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盈利模式,因而作为微视频传播中介的一些网站平台为获取关注度与网站流量便将目标对准了民众关注度较高的公安机关,涉警微视频一经出现便被大肆报道甚至附以吸引眼球的标题混淆视听。
笔者认为是群众宣传工作的不足导致当下群众过度拍摄涉警微视频导致正常执法受到干扰、案件相关涉密信息泄露甚至导致现场群众伤亡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公安机关也缺乏主动利用微视频作为相关案件线索、证据以及宣传手段的意识。
美日药物临床试验中重大利益冲突的界定和管理探讨及对我国的启示 …………………………………… 苏 娴等(17):2333
(三)加强对于网络传播平台的监管
由于微视频平台区别于传统视屏网站的推送机制,旧有的上传审核加事后删除的工作模式已难以应对涉警微视频的管控工作,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同微视频传播平台合作开发新的管控模式,在微视频的推送机制中对相关敏感信息进行筛选,加强公安机关官方账号的推送,从微视频上传、推送的全过程中对涉警微视频进行管控,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涉警微视频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依法对违反相关法规的网站或个人进行处罚,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网站加强审查力度、震慑企图利用微视频恶意抹黑公安机关的不法分子。
(四)主动利用微视频,加强群众工作
相比微博、微信,微视频以其更灵活、即时、亲民的属性服务网民,十几秒的内容不仅有对事件的回顾与现状的描述,大量的现场情景也直观呈现。与此同时,通过实时的分享,也揭下了贴在公安机关身上“神秘”“高冷”“威严”的标签,为普通人了解、观察社会现象提供了一个窗口。例如《民警李建国》、@四平公安的爆笑普法小剧场等将普法节目从“教科书式”宣讲中跳出,真正寓教于乐,拉近了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对于树立公安机关形象起到了积极的宣传作用,为建立新型警民关系探索了新的方式。
四、结语
在信息技术层出不穷、自媒体高度发展的今天,民众对于公共事件的参与度达到了新的高度,公安机关更应从根源的群众工作做起,树立公安机关的正面形象,建立健全新时期的和谐警民关系,更好地开展公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给他点钱吧。这样想着,我掏出十元钱递给了老男人。接过十元纸币,他似乎还嫌太少,心有不甘,但又无可奈何。
[ 参 考 文 献 ]
[1]靳雷.网络涉警舆情危机处置研究——以雷洋案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7(11):177-178.
[2]李恒,周密.打破“刻板印象”——自媒体环境下的警察形象再塑造[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06):58-63.
*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PZY2015A058),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612213004)。
中图分类号: D6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1-0064-02
标签:涉警舆情论文; 微视频论文; 管控与引导论文;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信息技术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