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和农民工工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劳动力论文,农民工工资论文,价值论文,理论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9900万左右,再加上受雇于乡镇企业的农民工,大概有2.1亿人。这些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不仅决定着他们的生活状况,还反映着社会收入分配是否公正,决定着我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使劳资矛盾、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了。其中,农民工工资过低、被拖欠已成为社会突发事件的直接原因,也成为影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重温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和工资理论,用来分析、指导、干预劳资分配关系,使农民工获得比较公正的工资收入,对缓和劳资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农民工工资远远低于劳动力价值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首先决定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1],劳动力的价值包括“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3] 价值和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力的培养训练费用。劳动力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不同,还具有历史的道德的因素,也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劳动力价值也必须相应提高。但是,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问题,表现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供给大大超过市场对它的需求,表现为较高的失业率。这些劳动力面对稀缺的就业岗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为雇主压低工资提供了条件。劳动力市场上,在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博弈中,一方面,劳动者每一个个体都处于弱势状态,又由于劳动者的分散,造成了劳动者整体也处于弱势地位;而雇主则处于垄断地位的优势状态。这种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力量不对称决定了我国劳动力市场是典型的需求垄断型市场,也就是劳动力供给长期过剩的买方需求垄断市场。在这种情形下,完全靠劳动力市场定价的农民工工资必然远远低于劳动力价值或劳动力价格。
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中以及公有制企业被私人承包后,还存在着一定的超经济剥削。有些业主无视劳动法律法规,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把农民工的工资压得很低,没有保障。有些业主不顾工人死活,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私营企业中超过法定工时的占调查企业总数的45%,这些企业劳动者的超时劳动得不到起码的补偿[4]。有些雇主不给工人提供起码的福利和保险,严重影响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意克扣、降低、拖欠甚至拒发工资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这就造成农民工工资无法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处于萎缩再生产状态。我国没有具体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剩余价值率的资料,但大量事实反映我国平均利润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我国私有企业资本以年平均40%以上的速度增长,资本积累率高达61.7%。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利润率和积累率?除了资金靠银行贷款,贷款利息率很低和使用各种手段取得廉价的土地资源、水资源外,主要原因是工人工资低,工资成本占总成本不到10%,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5]。私营企业主正是把工人工资压低到不能再低的程度,才把剩余价值率提高到最大限度。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非公有制企业压低农民工的工资赚取高额利润,而且公有制企业也大量雇佣农民工,利用农民工的低廉工资提高经济效益。原是集体经济的乡镇企业,改制后或者已私有化,但仍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或者个人承包。这种集体经济内部,雇主对农民工剩余劳动的占有不亚于私营企业的雇主。即使真正的集体企业,大量雇佣外地农民工,也是利用低廉的工资创造价值,获得巨额利润,增进了集体积累。国有中小型企业、承包给个人或企业领导班子后,在利用农民工低廉工资获得更多利润方面和私营企业主没有本质区别。即使大型国有企业,也由原来的“减员增效”转为“换员增效”,也就是国有企业把有城市户籍的职工精简后,因工作需要,雇佣农民工来替补。最初是煤炭、建筑、纺织等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行业,现在已扩展到建材、服装、玩具、电子元件、运输等行业。这些行业第一线的职工80%以上是农民工。在同样的岗位上干同样的活,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远远低于城市国有企业职工。据测算1995年二者的差额就达到7381元,即同样的产出,每雇一个农民工,就等于节省7381元的工资性支出,为所在企业多提供了7381元的剩额利润。
近几年,有两个因素对农民工工资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一是在投资扩张受到资金约束时,雇主往往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首要选择,使农民工辛苦一年拿不到工资。二是2004年后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政策支持,包括税费制度改革,加大财政补贴等措施,使农民务农收入增长。这二者的反差对比,使农民工工资失去了激励作用,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出现了“民工荒”。为了维持经营,适应资本扩张的要求,雇主不得不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的工资有了显著提高。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可知,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企业在2002—2003年愿意支付给新员工的工资为612元/月和655元/月,到了2005年,上升为947元/月。2005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平均工资首次突破1000元/月,达到1044元/月[6]。工资虽有提高,但仍未改变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的状况。
二、农民工工资过低的负面影响
第一,农民工的低工资保证不了农民工正常的生活需要。农民工工资中不包括养育其子女的生活资料价值。因其家庭仍在农村,仅靠承包田的收入难维持温饱,农民工必须把自己的工资的大部分寄回农村,在城市住工棚、住集体宿舍、吃最差的伙食,勉强糊口。这种经济状态使农民工多方面受歧视,使他们在身体、精神方面受到极大的伤害,不利于农民工身体健康。
第二,农民工的低工资不包括教育培训费用,使农民工的劳动力再生产处于萎缩状态,难以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提升的要求。随着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升级,农民工将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他们面临的将是结构性失业,陷入更大就业困难;或者是继续从事缺乏技术的简单劳动,接受更低的工资待遇,进一步降低生活水平。
第三,农民工工资过低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率,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首先,工资水平影响劳动力队伍的质量。工资降低时,最好的高素质的工人将辞去工作,这些工人有信心有能力找到工资更高的工作。相反,保持较高的工资,不仅可以留住自己的工人,还可以吸引素质更高的雇工到自己企业工作。其次,工资水平决定工人的努力程度,工资较低雇工就会认为自己工作不合算,就会减少努力程度、偷懒,如果实行较高的工资,就会对偷懒建立起惩罚机制。一是不努力工作,偷懒的工人将被辞退,这些工人只能接受其他企业提供的更低工资;二是如果大部分企业提供较高工资,劳动力市场上就会出现失业,因为社会雇佣工人的资本一定,更高的工资将雇佣更少的工人,一个被辞退的工人不得不面临失业的风险。最后,工资影响劳动力流动率,厂商发现雇佣新工人培养他们适应某种工作的兴趣、技能都是要花费成本的,其开支比雇佣原工人要大,更不合算,为了使自己的熟练工人不流失,厂商往往会支付较高的工资降低劳动力流动率。从综合的角度看,较高的工资有利于激发雇工的工作热情,提高生产率,产生更高的效益,反而使单位产品的人力成本下降,获得更多的利润。
第四,农民工工资过低,加剧了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差距过大,出现两极分化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在改革过程中,一方面突出了特殊人才和经营者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轻视普通劳动者,漠视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尤其是在对待农民工方面。表现在收入分配上,权力对分配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企业经营者不受监督和制约给自己定工资;有些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年薪可达几十万、上百万,最高达2000多万元,还持有企业的股份,可获得数量可观的股息,一个人拿的钱相当于万人大厂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几万甚至几十万农民工的年收入;有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打着改革的旗号,把巨额国有资产据为己有;腐败官员凭借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私营企业主压低雇工的工资、减少劳动安全投资,获得大量的利润;垄断行业依靠行政垄断,自定高工资高福利,收入远远高于别的行业。这些群体的财富迅速增加的同时,农民工工资却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维持在低水平长期不变。
第五,农民工工资低影响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我国要实现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必须通过城市化的途径,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把他们变成市民,减少农村人口。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为此,农民工工资必须达到在城市生活的水准。但现阶段的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根本达不到在城市买房的水准,他们住集体宿舍或者简易工棚,很难融入当地社会,和城里人是“两张皮”的关系。他们仅仅抱着比务农多挣些钱的目的在城镇打工,不敢奢望成为城里人。他们认为打工收入比务农收入高时,就到城里打工;他们认为打工不合算时,就退回农村务农或另找就业门路。他们像潮水一样在城乡之间流来流去。低工资承担不了生活风险,加上就业不稳定,没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决定了农民工不可能放弃小块土地的承包权,就难以实现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这必然导致一方面难以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难以形成城市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影响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利于我国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第六,农民工低工资影响我国就业结构的改善和产业结构的提升。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要求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加,提高产品的质量,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发展。这就要求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适应这种趋势。而农民工大部分受教育时间短,没有一技之长,只能胜任简单的体力劳动。他们工资低,不包括培养训练费用,必然影响他们劳动技能的提高。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劳动力市场就会出现一方面是高素质劳动力短缺的危机,如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有一定技能的生产工人严重短缺,熟练工人的工资水平高于简单劳动者的十几倍,几十倍也难以招收到高技术的工人。另一方面却是相当多的农民工适应不了产业高度化的需要难以进入产业技术工人的行列。表现为即使接受较低的工资,找工作也相当困难。这将使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影响我国产业结构提升,最终导致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农民工工资
第一,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供过于求导致农民工工资过低,大力推行农业产业化,延长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产业链,扩大就业门路,减少农村劳动力过度供给,从而使农民工工资提高。从三次产业发展对劳动力需求的趋势看,农业劳动力必然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在三次产业中所占的比例下降,处于绝对减少的态势,但从当前看,我国农业产业单一,仍有细化分工、用延伸产业链的方法,使农业生产社会化的体系更加完善,扩大农村的就业空间。吸收一部分劳动力就业,降低农村劳动力供给过度竞争的程度,从而提升农民工工资。
第二,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度高的中小型企业,扩大就业容量,从而增加劳动力需求,拉动农民工工资增长。如前所述,农民工工资过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剩余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形成了需求型垄断。只有发展生产,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中小型企业规模小,所需资本少,技术要求低,最有利于吸收大量劳动力。在县城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地区合理的产业分工,优化国家生产力布局,调节劳动力流动的幅度,截留大部分农民在本地就业。在城市中,要支持善于经营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小型企业,扩大就业容量。要把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异地转移结合起来,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缓解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矛盾,为提高农民工工资创造条件。
第三,建立并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国家要对劳动力市场实行宏观调控,把农民工的就业和工资收入问题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必须摈弃重城市、轻农村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把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各级政府不仅要关注城镇就业和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障问题,也要把增加农民工就业纳入就业计划的考核体系,把促进农民工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目标,更加关注农民工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障问题。要打破城乡、地区就业壁垒,建立并完善跨地区、跨城乡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城乡劳动者有关就业、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平等制度。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就业环境的政策,对农民工要切实做到“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
第四,认真落实工业反哺农业的各项政策,加大转移性支出,增加农民务农收入,减少劳动力供给,从而推动农民工工资提高。引起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尽管农民工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但比起在农村经营小块土地的务农收入还是比较多。务农收入越低,和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的收入差距就越大,就越推动农村劳动力不断地、大规模地向城市流动,必然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恶性竞争,农民工工资越容易被压低。相反,农民务农收入提高,和城市打工收入差距缩小,农民工就会退出城市返回农村。
第五,实行政府干预下的工资市场定价,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在我国,劳动力市场是需求垄断的竞争性市场,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改变。压低工资是雇主的买方垄断行为,如果听任市场的自发作用,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将长期被定位在低点上。各级政府要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和调节,介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确定,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现工资增长指数化。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劳动力市场不能以“充分竞争”为目标模式,放任市场竞争不可能确定出合理的工资水平。政府应以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和工资理论为指导,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要以国民收入增长率和企业利润增长率为指数确定工资增长率,保证工资增长率不低于国民收入增长率和企业利润增长率。这样就能增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使劳动者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第六,要大力培育和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工会组织、雇主组织和法律援助组织,切实维护农民工和雇主的合法权益。工会工作要创新。鉴于浙江省、河南省、广东省等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建立工会,受雇主强势牵制,工会组织的自主性和凝聚力不足,不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关农民工工资、福利等问题的劳资谈判不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应该大力发展区域性或行业性劳资集体谈判制度。只要政府的行为规范,地方和行业工会的干部就能够独立自主地面对雇主或雇主组织,可以凭借组织、社会关系、人才、信息等优势,与雇主组织平等谈判。这样就能促进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发展和完善,妥善处理劳资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还应出资为农民工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在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等方面依据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