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几点思考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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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农业问题,成为近年议论的话题中心。

关于土地撂荒问题,关于丰产不丰收的问题,关于流民问题,关于白条问题……所有这一切,都与农村的土地分配制度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的积极性空前提高,创造了近代中国史上的奇迹。然而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土地分配制度再一次成为中国经济起飞的一个制约因素。

如何既保证农业的产出率,又保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如何避免工农产品剪刀差的进一步扩大?如何保证农业在迅速发展的国民经济中同步地实现现代化,而不致成为发展中的巨大包袱?这些问题均有赖于对土地分配制度的再认识。

本刊这次发表四篇专题研究文章,从股份合作制,从家庭承包与土地制度的关系等角度提出问题。希望这一专题能引来更为深入的探讨。

农民没有土地是痛苦的,但争得土地后留恋不舍,会妨碍他们在工业化时期改变身份。而股份制则可以当作一种诱导方式,用来解决人地紧张关系。

但股份合作制有它的适用范围,决不能动摇中央关于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决策;也不应据此否定租赁制、承包制、联营、合伙的民营形式。

马克思讲过:“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劳动资料本身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

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这项工作南海带了个头。中央的农村改革试验,早就选中南海试验农业规模经营问题。当时布置了四个地方进行试验,一个是北京顺义、一个是广东南海、一个是山东平度、还有一个江苏无锡。四个地方,四种办法,各有千秋。我们说过,试验希望成功,允许失败,失败也是成功,因为探了探路,证明行不通,节省下改革成本。南海去年有了新的结果,搞股份合作的规模经营,取得经验,初步启示此路可通。但涉及土地经营方式大转换,和农民权益保护这类大问题,必须进一步试验,作好各项完善工作,两年后再总结,获取进一步的成就。以下是我的几点思考。

一、我们做事情,要明确努力目标,防止行动盲目性,提高自觉性;还要认清实现目标的条件,防止理想主义,脱离实际。

进行股份制试验,直接目标主要有:完善公有制经济的产权设置,界定利益归属。土地制度要明确集体所有权,稳定家庭承包权,搞活土地使用权。农民有了使用权,不能没有法定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这些问题要通过当事人的多边协商,按互相可以接受的结果,做出具体制度安排。资产权益归属不明确,就难以确定经济责任并形成法律约束。发生争议,当事人和政府司法部门都无依据进行处理。股份制不能简单地当作集资手段,而应当探索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新的产权体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需求。

股份经济不是今天才有的。我国民间合股生意,建国后供销社初级社都采用了股份制。但原有的做法不能适应现代经济要求。现在搞股份制,必须是现代经济条件下的股份制。这种股份制企业是面向市场的,它本身也是产权市场的主体构件。通过产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这是个重要目标。搞股份合作制要突破传统小农经济结构对市场流通的限制因素,避免给市场流通制造新的障碍。

二、南海把股份制引入农业启动于1992年,这一年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显示出它的多功能特性。广东先行一步取消了购粮任务,农民有权自由选择项目,土地生产率上升,收益增加;珠江三角洲经济建设进一步展开,资本流入数量激增。南海具有区位优势,土地随非农用途扩大,转化为工业资本,房地产市场兴起,推动级差地租升级。在这种变动中,土地的稀缺性提高,唤起农民地产收益高预期,也引起级差收益分配的矛盾。在以前十余年中,农村劳动力大部分已转到农外就业,这些人务农兴趣降低,土地资产意识却提高了。为维护农业的持续发展,生产要素配置与利用方式亟须更新。这些都成为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动因。南海抓住机遇,引进股份合作,不仅平息了土地级差增加引起的矛盾,而且乘机推进规模经营,力求避免工业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农业衰落趋势。这可以说是一种制度创新。利用股份制改造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户退出承包权,取得股权和相应收益,使外出农民安心就业,留村农民搞好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平衡地向现代化产业转变。值得重视的一点是,股份制可以当作一种诱导方式,用来解决人地紧张关系。农民没有土地是痛苦的,但争得土地留恋不舍,会妨碍他们在工业化时期改变身份。土地股份制只要真正还权于民,坚持自愿原则,允许自由选择,摒弃强制行为,就可顺理成章,做到务工务农相辅相成,各得其宜。

三、现代股份制来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二者都是资本主义发达阶段为适应生产的社会化,所有权也走向社会化的经济形式。合作社的出现,是小生产者为对抗资本剥削,保持自己竞争地位,组织起来抵制以大吃小的威协。马克思主义把股份公司视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内部自我扬弃。合作社在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被当作理想的王国,马克思主义则当作无产阶级在小生产者众多的国家夺取政权后,组织小生产者进入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化时期,利用股份制把公有制企业改造成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是一种创新性探索。在农村,乡镇企业明晰产权,实现政企分离,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探索集体经济社会所有形式;个体手工业、家庭工业、家庭农业,按股份制组成某种联合体、搞股份制,在最近一年来已取得实践经验和共识。

四、南海经验特色是把股份制引进农业生产领域。这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有实践意义。这些地区劳动力大量外移,必须及时改善生产要素配置比例,投入较少的劳力,经营较多的耕地,节约劳力,增加资本设备。针对农民恋地不恋农的思想,针对接近工业区的村庄,有关利益主体之间分配地租争议等问题。社区组织出头搞股份合作式农业企业,为处理集体财产,兼顾离农与务农两方利益,兼顾集体与个人利益,找一条合理的界线,这比过去为了实现集体化时无代价归大堆的办法,是一个进步。

五、但必须提醒的是,股份合作制有它的适用范围,不可能形成农村唯一的经济体制形式。决不能动摇中央关于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发展的基本政策和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决策;也不应据此否定租赁制、承包制、联营、合伙等公有民营形式。南海重视个体私营经济闻名全国,这一优点和特点应继续发扬。不说别的道理,仅就充分就业这一条说,这些经济形式的作用,实非清一色公有制可以替代。它们可以少量资本推动大量就业,而就业结构变化,乃是农村走向现代化的前提。搞股份制是公有经济为了增强本身活力,更好地发挥其主导作用,而不是借此机会排挤取代其他各种经济成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多样化、多元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就农村说,正处在结构转型时期,经济水平地区差异极大,全国统一市场发育尚未成熟,社会生产关系当然不会单一化、图式化。只有尊重群众自愿选择,才能符合客观规律。某一地区有了创新性经验,向其他地方推广时,不强求统一,也不强求同步进入规范化。历史的教训必须记取。

六、现代企业形式可区分为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和合作社。它们是不同类型的组织。公司以赢利为宗旨,合作社是非赢利的生产服务性组织。公司的主体是持股人,持股人是股东,但不一定是职工,持股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合作社主体是社员,社员参加劳动,又投入资本,是双重身份。决策程序方面,合作社是一人一票,公司是一股一票。公司股金不能抽回,但可以转让,合作社可以抽回,但不能转让。公司因其是资金的联合,对社会是开放的,其中上市公司的股东本身也是流动的。最大资本投入可以占据控制地位,但其他股东也可以退出,表示自己的权利。合作社是小业主劳动联合组织,社员股份有限制是为了防止少数人垄断,办事程序讲求平等和民主,但也因此带来封闭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剥削阶级基本上消失了,但不能说阶级差别完全根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私有经济,还有外国资本家进入。正是由于这一点,在国家立法上还要区别对待。建立股份合作制,具体制度选择上理应有所取舍。

公司与合作社各有长处和弱点,将二者混合而成一种新的体制,形式具有杂交优势的类型,过去是没有经验的。中央1985年一号文件提倡过股份式合作;此后各地办了一批公司加农户的股份组织,支持农民进入市场。温州个体经济集资办公司,也挂股份合作牌子。农业部1990年2月发过《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浙江、山东、广东先后使用这个称号进行了试验,现在又有更多地方推广,但大多是应用于乡镇企业。

由于我国六十年代农村全盘集体化,典型意义上的合作制已不复存在。现在人们说的产权制度改造,实质上是引进股份制,恢复合作制,还保留某些集体所有制成份。大多数情况下改造的结果是,以股份公司体制为主,恢复某些合作体制因素,或合作社形式为主,吸收某些公司因素。两者在不同程度上还保留集体所有制因素。

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股份合作制,应多吸收公司制和合作制双方的优点,尽可能避开二者的弱点,而不是相反。以下几点应尽可能体现于股份合作企业:

(1)开放性。投资投劳成员不限于本村公民和本单位职工,可向市场融资,向社会吸收个人股、法人股、基金组织股、技术股。办成有社会公众参与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应进入产权市场,保持产权的流动性;利用证券及其他形式实行柜台交易,或股市交易;积极参与竞争,由市场评价企业效益,效益好的可扩大股份,效益不好的被股民抛弃。扩大股份,可以把分散于社会的金融资产聚集起来为我所用,同时可将经营风险分散于众多股东。一部分股权属于公有制会不会削弱公有制?这个问题可以这样理解:“这种财产不再是各自相互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436页)这没有什么可怕之处。

(2)两权分离:产权应界定为所有权、使用权,相应地资本支配权与物业经营权也相互分离。马克思说过:“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又说,“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起来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占有权相分离。”在我们这里,可利用股份制纠正政企不分的弊端,实现企业自主经营。

(3)重建社会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讲过:“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对劳动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这句话截止到现在,还没有人做出明确肯定的解释。但可以明显地看出,这里所指的个人所有不是指消费资料,因为历来讲所有制都不是指生活消费品所有权。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段都拥有消费品,但马克思还是称之为无产阶段。个人占有股金就是占有金融资产。但同一资产又是被共同占有和使用的。因而是一种有别于旧社会的个人财产制。

我们今天讲公有企业自负盈亏,归根到底就是指企业经营的最终后果,是靠个人来承担的。要实现利益同享,风险共担,必要的前提是使个人经济利益明晰化和独立化。这种独立性,是对个人的激励力量,也是对社会公仆的制约力量。过去集体农庄由于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限制因素,还无法摆脱以下弊端,即社员个人对集体有依附关系。股份合作制允许个人拥有私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之为社员经济上独立的物质保障,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这种依附性。

(4)平等精神

搞股份合作制,应保留并发扬合作制平等精神和社员主体价值观。资本是有价格的,应当保障股东收益权,这是市场原则。资本是劳动创造的,应服务于劳动,而不可异化为统治劳动的工具,这是共产党人的社会观。应该说,企业公司是股东的,同时也是社员或职工的。董事会、监事会应有职工公举的合法代表参与决策;经济人员的招聘,应通过集体评议,凡关系职工的利益的事项,应通过社员大会决定;一人一票制和一股一票制并用。

八、搞以经营土地入股为主的股份合作制,必须重视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农民是土地使用价值的创造者,耕者有其田,是我党土改的纲领。为取得生活资料,农民曾长期为占有土地而进行反封建斗争。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土地的资本化,产生级差地租。按家庭承包制涵义,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使用权归农民。土地被农民使用才能有收益。农民让出使用权要求得到对应补偿物,是合理合情的。土地不能带走,只是给他一种以货币收入体现的股益权。允许转让,并不影响土地照常共占有、共同利用。总之,土地问题,过去是,现在是,将来都是大问题。由家庭分散经营又回到集体经营,这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又一次大的变动。有的同志提出,“这是把土地从农民手中又收回到社会,应当谨慎从事”。这个意见不能不听。如果设置土地股权,必须照顾农民原有实际收益,而且股权必须是完整的。把股份分配作为经济手段,去控制农民计划生育、刑事犯罪等社会行为,是否适宜,须慎重考虑。

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受自然制约,投入与产出的时间间隔较长,把占有权与经营权统一于家庭,这一现状适合大部分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现阶段有利于发展生产。若要变动,必须根据客观条件提供的可行性,不具备条件就作出变动决策是危险的。

九、一些具体政策建议。

1.产权设置问题。原有企业存量资产经过评估,表明来源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乡镇投入资金及其增殖量和形成的库存资产,应分为等量股份,大部分量化到村民个人名下。此项股份,不准抽回,原则上允许转让,继承。如群众多数有异议,可规定某些条件限制。另一部分作为乡镇村社区公股。乡镇区设控股公司,村级设福利基金组织,管理收益用途。企业发展基金按需要从利润中扣留。

(2)不设企业股,企业法人不能成为本企业自身的股东。

2.股权收益分配问题:

(1)原则上公司按股分红不保股息。合作社可保息,不分红。如在居民尚缺乏风险意识的情况下,实行保息,当分红超过股金值20%时,应停止付息。

(2)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重,不作硬性规定。

劳力报酬是计入成本的,劳动报酬只限于企业职工范围。分红是分配利润所得,受益对象是所有持股者,二者是不可比的。

(3)利润中可设公积金、公益金,体现共同富裕政策。

(4)职工奖金用于调节劳动报酬。数量要适度,以免丧失招股的吸引力。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资金,这一点也应作为决策权衡因素。

十、股份合作社应按管理区范围设置。公民都是社员,政权与企业组织规模是重合的,能不能有效地实现政企分离,这些问题都要认真试验研究。原则上,应保持社区内业已形成的经济多样化,在多向发展中,在市场选择的作用下,进行演化,形成完善的经济结构。

(本文系作者在“九十年代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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