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特殊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村民自治论文,我国论文,民主政治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这样一个长期以农为本的国家,“农民问题”历来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首要问题。毛泽东同志说过:“中国的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2卷,第692页)基于对中国国情这种睿智的把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发动土地革命,赢得了夺取全国政权的伟大胜利。本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掀起“第二次革命”,也是从改革农村的土地制度,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从而开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新事业”。至此,中国农村的改革一直开全国风气之先,成为推进整个改革事业的原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得益于农民自主经营和乡镇企业的崛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新的基础的构筑和发展,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紧密相联……。一句话:当代中国的发展,首先靠的是农村的发展,当代中国的进步根源于农民的进步。
我国改革进程的这种特点,使历来关于“先进的城市,落后的农村”的说法变得不真实起来。特殊的国情,使中国农村的改革有了这样特殊的意义:第一,农村改革的进步,是衡量中国改革进步的标尺。第二,研究以农村改革为原动力的中国改革的路径选择,对把握中国整体改革趋势和前景有着重要的意义。
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将中国“村民自治”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相关问题作为探析的主题。
一、村民自治:历史的探源和现实的特征
诚如众多的研究者所阐明的那样,中国漫长的封建专制时期,国家行政权虽然能够一直延伸到社会最基层,但广袤的农村也同时滋养着事实上的自治力量。在常态下,乡村中以血缘和地缘关系组成的乡土势力,其自组功能不断增强。在国家上收行政权,对乡村实行间接管理时,乡村自治权就能得到强化。因此可以说,中国乡村社会正是在国家行政权和社会自治权的相互作用下实现其自治过程的。(参见徐勇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大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但不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说,历史上的乡村自治与今天我国的村民自治,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到了近代,随着西方列强势力的侵入,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异;加之近代城市文明的吸引,大批乡绅迁居都市,这就导致国家与乡村的动态平衡破坏,乡村自治逐步走向衰败。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将新的组织因素带到了农村。建国以后,又通过从互助组到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的集体化运动,彻底改造了农村的社会结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使广大农民被高度组织起来了。
需要指出的是,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完全是国家力量介入农村社会的结果,是国家强制力作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公社化这种组织运动缺乏内在的动力,它不是内生型的。因此,一旦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乡村社会结构也必然发生崩解,产生新的组织形式。
实际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公社的部分权力就开始逐步从社会中退出,原来那些事关农村利益的社会职能,如社会治安、公共设施维修、社会福利保障、土地管理、水利管理等已经无人问津。旧的管理体制的解体造成乡村社会的“权力空场”,并呼吁新的管理体制产生。在这种情况下,1980年底,广西宜山、罗城两县部分农村,基于实际需要,自发组建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维持社会治安。以后,它又逐步扩大职能,成为农村对基层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性组织。
对于这种新兴的村民自治组织,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及时作出积极的反应。经过10多年的努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以村民委员会为基本组织载体,以《宪法》、《村组法》为基本法律保障的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创新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村民自治实践推进,显示出它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如下几个重要特征:
1.从主体上看,广大农民已成为民主政治事实上的主体,中国社会大量的民主实践在他们中间进行。中国过去依靠精英民主的历史,在这里变成人民民主的真实进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这里获得了最为广泛的实践基础。
2.从目标上看,村民自治的近期目标是指向农村社区政治系统的“四大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创新,从长远目标看,村民自治是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即“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国家中起积极作用。”(《列宁全集》第24卷,第153 页)邓小平认为:“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就是最大的民主。”(《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2页)
3.从价值取向看,村民自治体现的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直接民主制。农民群众在这种民主形式中享受着充分的真实的民主权利,不仅能使自己的主体意识得到确认,同时也能极大刺激自身的平等意识、政治热情和参与精神。
4.从实现方式上,村民自治既有国家力量“外生型”的推动,又有农村自治力量的“内生型”需求,这两种力量形成的互动,目前已步入制度化的轨道。它依靠的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方式,得到宪法和法律、得到各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的规范和保障。
二、村民自治: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成效和意义
村民自治在中国10多年的发展,已经显现出它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意义:
首先,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又是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进程的制度保障。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户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主体,这种主体地位在客观上增进了农民的平等意识、民主精神和参与要求。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推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中,又对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形式能够较好的适应这种要求。此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这种体制会促进农民认识到,在“统分”的结构关系中,有必要对“统一”的集体经济加以管理、决策和监督。而这些,只有通过村民自治,按照民主程序才能管理。村民自治这种包容性很强的民主体制,就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满足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其次,村民自治是农民改造自我,提高自身素质的政治条件。
中国最多的“民”是农民,这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新中国的建立,崭新的社会制度曾给翻身农民带来了政治解放的新感受。但是,很快进入的人民公社体制,却放缓了农民政治民主的进程。在高度集中管理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对土地自主经营权利实际被剥夺。此外,以严格的户籍管理为核心的中国城乡二元分割的管理体制,通过人民公社制度也得到巩固和加强。这样,农民被进一步束缚在土地上,被排斥在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外。这种固化农民与土地关系的做法使农民的自身解放被限制在严格的范围内,那时,农民在政治上很高的名份并不是他们真实社会地位的写实。相反,中国农民既无充分的民主,也无法享受与市民同等的权力,其二等公民的状况是明摆的事实。
自然,中国农民这种“依附”的地位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作用的结果,但它所以能够成为一种长期稳定的事实,也与中国农民千百年来所处的经济政治环境所培育的“依附心态”有密切的关系。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长期的封建专制历史,使中国农民的平等意识、民主精神和政治参与的诉求都非常薄弱,小生产的意识和“依附心态”却相当浓烈。要改变农民的地位,推进农民的解放,第一重要的是在农村改革中,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培育农民的平等、民主和参与意识,促使农民改造自我,提高自身素质,从而实际地实现自身的解放。
今天,以农村改革启动的中国改革开放,正在为农民的解放创造这些实际条件。农民不再是这一社会进步的旁观者,而是作为改革进程的主体,实际推进着这一社会进步。在这一进程中应运而生的村民自治,正是培育农民以参与者、创造者的姿态投入改革进程的大舞台。村民自治对改造传统农民的狭隘意识,培育农民的平等、民主和参与精神,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再次,村民自治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同时又具备许多事实上的合理性。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途径主要是代表制民主和直接民主这两种方式。这两种民主方式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和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大量的民主实践告诉我们,民主的推行总是受实践范围的限制,在一个大规模的场景下,对民主的诉求大多只能采用代表制民主,而在一个较小的地域内,由于接受信息充分,人们总是关心身边发生的事情等因素的推动,可以采用直接民主制。因而,在村为单位的社区推行直接民主,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方式,把凡是关系群众利益的事,变由群众当家,依法办事是十分合理的。此外,在农村推行直接民主政治,不仅具有成本低、见效快的好处,而且还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可以把基层民主的经验推广到上一层面,以锻炼和提高广大群众参政议政能力。
最后,村民自治有助于农村和全国大局的稳定。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体制交错,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维护社会稳定,成为推进中国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条件。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农村稳定在全局稳定中的特殊意义,只有农村稳定,才会有全国大局的稳定。然而,由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国家行政权从农村社区退出,致使农村逐渐游离于政治系统之外,大量问题由此迸发。如干群关系紧张,农民负担过重,宗族、宗派势力插足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只能通过民主的程序,让农民自主地参与社区管理,选举并监督干部,参与村务决策。“自己的事情,自己作主”。这种直接民主形式可以使对立和怨恨在秩序化的渠道中得到释放,使农村社区和国家权力以新的形式进行有机的整合。在中国,解决农村政治稳定只有依靠民主,在村民自治基础上建构的农村稳定必然会促进有利于现代化建设的国家稳定。
三、村民自治:一个亟待发展完善的民主形式
中国的农村现实异常复杂,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的制度创新,必然涉及诸多方面的与中国改革进程的发起和持续推进相关的复杂问题。此外,中国的村民自治也实际存在着不同的形式,决定其变化或差异的原因既有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也有社会的稳定程度和农村社会的矛盾表现形式。当然,也涉及到一时一地各级领导与其基层民众之间的互动关系模式,等等。这一切,使目前广泛发展的村民自治既产生了众多新鲜经验和突出的成效,也暴露出许多值得研究和解决的课题。这些与其说与村民自治的路径选择本身有关,毋宁说这条道路需要有一个不断的发展完善过程。
对于村民自治的完善,我们以为当前最主要的有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要充分肯定它所代表的中国民主政治实践这一方向。一些学者认为,村民自治带有政府推动这一外在因素,它的实际结局很可能是“国家力量自上而下的延伸和渗透”,使“自治”名存实亡。此外,也有认为村民自治会导致村民自主性增强,“使国家与乡村社会更大程度的分离”。笔者以为,这些预设甚至个案证明并不能从整体否认村民自治的积极意义,村民自治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最广泛的实践,这种民主实践一旦启动,必然要求走入制度化的轨道,这就能使农村自治力量和国家力量在法律的规范下,形成两种“互强”力量的动态平衡。国家政权在农村基层中将获得更为坚实的基础,而广大农民也将得到更加真实、广泛及具体的民主权利。农村的自治权将会形成这样“双重”的保护功能,一方面,它将防范国家官僚机构对农民权利的侵害,保护农民的实际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它将有效的维护这个国家的利益,因为这个国家从根本上是代表农民利益的。
其次,在坚持综合配套原则推进村民自治建设中,特别要突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当代中国的农村社会结构正处在剧烈的变化过程中,农村的情况相当复杂,一些矛盾还相当激烈。为此,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创新,除了必须依法进行,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外,还必须坚持综合配套原则,它包括以村委会选举为主要内容的民主选举;以村民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决策;以自治章程和乡规民约为依据的民主管理;以村务公开为基础的民主监督。这些综合配套的制度创新中,要求对农村中各种力量进行重新调整,其中,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关系的调整、定位,具有特殊意义。只有始终注意加强农村党支部的建设,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扶持,对已隐形化的农村的宗族势力、宗法组织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村民自治才会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最后,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在民主建设实践中提升自身素质的一个过程。因此,村民自治建设,即必须要尊重和保障农民的自身利益,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与精神,同时又必须坚持对农民进行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的教育原则。在这方面,既需要法律和政策,也需要勇气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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