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投入的政策选择及国际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高等教育论文,政策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指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在即将到来的21世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将越来越取决于教育发展、科学技术和知识创新水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为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教育投入的法律、政策和规定,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之路,尽管如此,但至今教育投入仍然是制约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将通过对近些年来我国对高等教育投入主要政策选择的回顾和与现行国际状况的比较,探讨我国高等教育投入的未来走向。
一、首要选择:加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力度
对教育的投入首先与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相关。在对教育经费投入的认识上,我国经历了由一般到重点的过程。改革开放以前的大多数年代里,由于“左”的思想的干扰,人们对教育的认识只停留在一般意义上,没有认识到教育的重要地位。因此,对教育的投入也不太重视。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越来越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逐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角度,基于教育的基础地位、战略地位指出:“我们要实现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要能上去。发展科学技术,不抓教育不行。靠空讲不能实现现代化,必须有知识,有人才。”(注:邓小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1977年5月24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页。)他提出的著名投入政策选择是:宁可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发展速度放慢一点,也要把教育搞上去。他指出“我们要千方百计,在别的方面忍耐一些,甚至于牺牲一点速度,把教育问题解决好。”(注:邓小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1988年9月5日、12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22页。)在邓小平教育思想的指引下,党中央1985年5月颁发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与提高“成败的一个重要关键在于人才问题,就必须使教育事业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有一个大的发展。”关于政府拨款,《决定》指出:“发展教育事业不增加投入是不行的。在今后一定时间内,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投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增长”。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1994年7月国务院又提出了《纲要》的《实施意见》,《纲要》要求“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纲要》还要求各级政府在经费上认真贯彻《决定》规定的“两个增长”的原则,“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即三个增长);并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教育法》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对上述政策以法律条文明确下来。
在我国政府对教育投入的上述政策选择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20世纪末应达到4%的目标,是一项最重要和最关键的政策。这一政策既符合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和教育的实际,也与国际关于教育投入的政策接轨。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经费主要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特别是这些年来,国家用于教育方面的投资,增加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但这并没有真正解决我国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状况。这除了我国的经济还不发达的原因外,还因为我国教育经费原来基数就比较低,欠账也很多,再加上我国人口多,入学人数多。要解决这个问题,当然首先要增加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到底国家应当投入多少?这里不仅有一个根据教育实际需要的问题,而且更有一个国家所能支付的财力的可能问题。如果仅根据教育的需要,按照我国现有的在校学生人数计算所需教育经费,那么,现行国家对教育投入水平需要翻一番,显然国家财力是承担不起的,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到底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标准来要求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呢?国际通用的是把公共教育支出(相当于我国财政预算内的教育拨款)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政府对教育经费投入水平的主要指标。我国从国际经验和比较中,选择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作为标准,参照世界发展中国家在80年代中期平均已达到4%的实际情况,考虑到90年代初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已接近国民生产总值的3%的实际,并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支撑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将我国公共教育支出口径扩大为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与国际口径相比增加了三项支出: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办学支出和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用于教育的支出,确立了相应的财政性教育投入的定量比例,即要在2000年达到占国民生产总值4%。
公共教育经费是各国政府部门对教育的投入,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代表一个国家基本的教育条件,因此,国际上衡量教育投入水平,通常用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例来考察。世界各国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差距较大,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统计,教育经费占GNP的比重发达国家为5.7%,中等国家为4.4%,世界平均水平为3.6%,低收入国家为2.6%,又据《OECD:Education Database》统计,1995年以色列最高,达到7.0%,北欧国家普遍较高,挪威为6.8%,瑞典和芬兰为6.6%,丹麦为6.5%,其他发达国家也一般在5.0%以上。在发展中国家,较高的国家除以色列外,还有巴西(5.0%),马来西亚(4.9%),墨西哥(4.6%)。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报告》(1998年版)公布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公共教育经费占GNP比例和生均高等学校教育经费指数情况表明,1995年公共教育经费占GNP比例世界总计平均为4.9%,其中发达国家为5.1%,发展中国家为4.1%,最不发达国家为2.5%。生均公共高等教育经费占人均GNP的比例,实际上体现了每一个国民拥有的GNP可以支撑高等教育在校规模的状况,1995年世界生均公共高等教育经费占人均GNP的比例为58.2%,其中发达国家为25.5%,发展中国家为78.9%,最不发达国家为125.6%。这表明,发达国家一个国民拥有的GNP可以供4个大学生上学时,最不发达国家需要1.25人才能支持一个大学生。
教育投入是教育发展的基础,我国《纲要》规定的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比例与国际相比较只是最低限度的要求,这一比例已落后于国际教育投入的平均水平,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但由于综合国力和财税体制等种种原因,这一较低的目标近几年不但没有逼近,相反呈停滞或下滑之势。1985年为2.6%、1990年为2.4%、1991年为2.3%,1995年为2.41%,1997年为2.5%,1998年为2.55%,1999年虽然升到2.79%(GDP和GNP略有差别,这里忽略不计),但这个比例依然只相当于世界最不发达国家的水平,距离4%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从国家财政投入的公共教育经费来看,1991年我国公共教育经费总额为86亿美元,不到同期世界公共教育经费总额(11191亿美元)的1%,而我国受教育人口占世界受教育人口总额的22%。经费投入如此之少,办学规模如此之大,“穷国办大教育”,政府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办学经费普遍短缺,办学资源严重不足,教育事业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在教育资金投入问题上的我国首要政策选择,是政府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尽快实现上述4%的政策目标。
实现4%的目标尽管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只要各级政府提高对教育的认识,真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或GNP4%的目标将不需要很长的时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发挥我国巨大人力资源的优势,关系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他强调:“全党和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知识创新、人才开发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使科教兴国真正成为全民族的广泛共识和实际行动。”(注:江泽民:《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98年5月4日),教育部编《科教兴国动员令》,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页。)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也明确指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必须转变把教育投资作为消费性投资的观念,要切实把发展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把教育投资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投资,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为了实现4%的目标,《行动计划》特别强调要“逐步提高中央本级和省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自1998年起,中央本级财政按同口径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2000年,将此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左右”。中央本级财政支出的比重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带动了全国许多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结果全国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由1998年的2.55%,提高到2.79%,一年提高了0.24个百分点。如果每年都保持增长0.2个以上百分点,那么预计只要六七年时间就可以实现4%的目标。
二、必要选择:建立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是穷国办大教育,因此办教育仅靠政府的投入是不够的。教育投入总量的多少不仅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它更与政府的财政收入联系紧密。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各国政府财政统计数据,中央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一般在18%-40%之间,而我国的财政收入仅占GNP的11%左右。如此低下的财政收入大大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在首先必须解决近13亿人口基本民生问题的前提下,政府要想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显然有些力不从心。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一直实行不交学费的制度,这不仅加重了政府财政的负担,而且有失高等教育的公平性,也不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1985年5月中央作出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执行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高等学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从而打破了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包得过多的陈规,开创了高等教育学生要交学费的新思路。随着改革的深化,1989年原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做出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决定从1989年开始对高等学校国家计划内本专科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突破了国家包办高等教育的传统观念,开辟了高等教育经费新的来源渠道。1993年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标准”,原国家教委逐步加大了对非义务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力度,形成了“非义务教育阶段按培养成本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的改革思路。在1989年原国家教委等三个部门有关收费规定的基础上,1995年首次实行自费、委培、公费生“并轨”,这实际上是提高了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扩大了教育成本分摊机制中个人承担的比例。这些政策的实施,既是缓解高等教育经费短缺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转变办学机制和社会消费观念的要求。这些年,各地在核定非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非义务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的分担标准和办法。高等学校收费改革工作198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并于1997年完成。我国公立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教育,自1989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普遍收取学费,标准为100-300元,以后逐步提高,1993年—1997年学费增长率为27.65%。1997年,我国高校统一实行招生并轨以来,普通高校学生生均交学费2500-3000元左右,约占经常性成本的25%,占居民家庭收入的1/5-1/3。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年生均学费2769元,比1998年增长40%,约占1999年高校生均经费的23.4%,约占全国公立普通高等教育经费的13%左右。(注:根据教育部财务司《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1993-1999)计算。)据《北京日报》和《文汇报》载,2000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北京市和上海市的大学生学费平均为5000元,比1999年有所提高。为了保证收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相继出台了相配套的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等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从全球范围来说,高等教育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属于非义务教育,即政府并不承诺以公共教育经费为学生支付全部的教育直接成本。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收取学费大体有两类,一类国家对受教育者免收学费,或基本免收学费。如在欧洲一些国家,大学经费过去主要由政府负担,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几乎是免费的。但进入9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也逐步引入学费收取制度。例如英国1998年开始收学费,学费的建议标准是1000英镑,目前学生总数为160万,高校每年收取的学费可望达到16亿英镑(实际可能要少一些)。1997/1998学年度英国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分配的高等教育经常性经费总额为34.05亿英镑,学费收入相当于经常费拨款的近一半。德国和北欧等国家,大学收费问题也在酝酿阶段。另一类国家对受教育者征收数量不等的学费,如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菲律宾和一些非洲英语国家对其大部分或全部公立高校历史上实行的基本是收学费政策。D.Bruce Johnstone在为《高等教育百科全书》(1992)撰写的辞条“学费”中提到,美国公立高校的学费水平基本上是稳中有升。70-90年代,其学费收入占机构成本的25%左右。1973年,卡内基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曾建议将此比例从70年代的24%逐渐提高到1/3的比例。尽管这个建议并没有成为政策文件推行,但实际上美国公立高等教育的学费占学校收入的比例从70年代至90年代一直在增长,并在1988年这个按1/3的比例收取学费的建议成为某些州的政策。美国四年制大学的平均学费从1976年的642美元提高到1996年的3151美元,涨福达491%。同期四年制私立大学的学费由2881美元,增加到15581美元,涨幅为541%。就连学费低廉的社区学院也提高了学费标准,由245美元增加到1245美元,学费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物价上涨的速度。加拿大各省公立高等学校的学费各不相同,总体而言,与美国高等学校大体相同或略低。以安大略为例,1988年——1989年度其普通文理科的学费约占其运行成本的1/4,其他学科的学费占运行成本的比例还要低一些。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学费在1989年重新出现时约占机构成本的20%。日本高校的学费在1988年约占教学成本的15%-20%,但这一比例在90年代有大幅度的提高。
在我国高等教育的体系中,高等教育的成本在逐年增加,政府用于高等教育的财政支持相对日益紧缩,社会上存在没有满足的高等教育有效需求,高等教育的现有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高等教育的学费也呈逐年提高的趋势。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制定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准上是合适的?笔者认为高等学校的学费既然是受教育者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表现形式,那么高等教育的成本和学生及家庭的现实支付能力则是确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重要因素。
从现实支付能力来看,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还较低,1997年人均收入仅750多美元,温饱问题刚刚解决。尽管我国居民的存款1997年总额为26280亿元,1998年为53407亿元,1999年为59622亿元,然而从存款的结构性考虑,就会发现差距极大。在近6万亿人民币存款中表现为“公款私存”以及以银行存款形式的黑色收入,大约1.3万亿元,余下的农村居民存款约1.3万亿元,城镇居民存款约3.4万亿元。如果对居民家庭收入的存款余额作类似洛仓兹曲线和基尼系数分析,就会发现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收入分配向两极分化。据世界银行1998/1999年度发展报告显示,我国1995年的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警戒线,目前银行中的个人储蓄大部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居民个人存款的60%为20%的人所有。(注:梁希民:《关于教育启动消费的几个问题》,《教育与经济》2000年第1期。)因此,在6万亿居民存款中普通居民的存款并不多。据1996年统计,占全国人口70.63%的农村人口的总储蓄额7670.7亿元,(注: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页。)农民的平均储蓄额并不高。又据1998年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我国农民1997年人均收入2999.2元,纯收入2090.13元,年均消费支出2536.79元,仅剩462.41元。(注: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8),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年版,第344-345页。)另外,在3.5亿城镇居民中还有近0.2亿的已下岗职工及潜在的下岗职工,还有许许多多的低收入的一般工薪阶层。显然一般的城乡居民收入并不高,其存款也并不多。
对教育成本支付的数额与支付能力的大小成正比。据估算,目前大学生每年所交的学费基本上在2500-3500元之间,再加上每年500-1000元的住宿费,另外每月的基本生活费一般为200-300元,上述几项费用相加,一个普通家庭为培养一个大学生必须投入资金2-3万元。这一投入相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而言,已相当高了。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199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储蓄2075元,农村居民人均储蓄171元。若城镇居民每户按3.2人计算,农村每户按3.7人计算,则城镇和农村每户负担一个高校在校生4年支出,分别需要4年和近40年的储蓄。另据全国学联调查,在我国1000多所高校的300多万在校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比重大约为30%-40%,即高达90-120万的高校学生处于相对或绝对贫困状态。所以,那种过高估计中国老百姓的教育经费支付能力的观点是不符合现实或缺乏依据的。
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政府投入与学生适当交费并举。从教育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教育收费的标准主要由教育成本和教育的社会需求决定,但从我国经济尚不发达,各地居民收入尤其是农村人均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应建立以居民收入为主要参照系,同时参考教育成本和学生学业成绩综合确定收费标准体系。这样做既能保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选拔人才的质量,又能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还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近几年我国大学生缴费水平逐年提高,目前公办学校学生交费平均约占培养成本的25%左右,这一比例在世界范围看来,也应列入高比例之列,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因而,我国绝大多数省、市不宜再提高学费标准,至少目前是如此。从理论上来说,尽管高等教育私人产品特性鲜明,但国家仍然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最大获益者,政府采取的政策和措施首先应该是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而不应该将政府的财政负担转嫁给学生和家庭。
三、必然选择:加快发展民办高等教育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还远远不能完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快发展高等教育势在必然。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了2010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的比例,迈向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目标。据预测,我国高等教育学龄人口(18-22岁)的高峰期为2006-2010年,其中2006年为11687万人,2007年为12344万人,2008年为12910万人,2009年为12681万人,2010年为11891万人。按毛入学率15%计算,中国2010年高等教育在校规模将达到1784万人左右。(注:谢作栩、黄荣坦:《20世纪下半叶中国高等教育规模发展波动研究——兼21世纪初高等教育发展预测》,载《教育研究》(京),2000年第10期。)如果按每个大学生每年运行经费1-1.3万元计算,则每年要投入1800-2300亿元人民币,另外至少还要投入2000亿元建设费,如此巨大的教育投资,仅靠国家投入无论如何是办不到的。因此,中国的高等教育必须依据“谁受益谁投资”或“谁投资谁受益”的等价交换原则,建立起多元化的教育投入新体制。多元化的投入体制除了加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外,还将采取多种手段与途径来提高家庭、社会力量在教育投入中所占的比重,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共同负担”的新机制,使政府以外的投资主体“从不承担教育发展义务,却享用教育资源与教育成果的无责任状态中摆脱出来”(注:张铁明:《教育产业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82页。)。从前面的分析和论述来看,在国家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教育经费,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中提高一般学生和家庭教育成本分担比例(即提高学生学费标准)的空间已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在高等教育投入政策选择方面必须要有突破性的思路,才能解决高等教育加快发展与投入之间的尖锐的矛盾。
我们应当从目前人们需要享受高等教育与可能提供的高等教育之间突出的供需矛盾中看到,中国的高等教育市场是一个巨大“卖方市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要我们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这一“卖方市场”的条件和优势,不仅能缓解高等教育及教育经费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突出矛盾,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而且还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从发展战略的眼光来看,利用高等教育“卖方市场”的优势,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实现办学体制的多元化将是一条重要的出路。办学体制的多元化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高等教育走出困境的重要途径,也是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改革办学体制,改革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新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高等教育法》在“总则”中指出,“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的发展”。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国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些给高校办学体制的多元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依据。办学体制的多元化正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新的生长点,而发展民办教育则是办学体制多元化的关键。民办(或称“私立”)高等教育是相对国有(亦称“国办”或“公立”)高等教育而存在的,也就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兴办和主管以外的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举办的高等教育形式。民办高校的出现可使国家和地方政府缓解教育经费难堪重负的尴尬局面,可让国民有更多的选择教育投资和接受教育的机会,改变国家通过考试用分数选拔少数人享有高等教育的状况。这是面向社会的实际需求、运用市场手段解决高等教育供给严重短缺的有效措施之一。民办学校改变了单一的政府办学体制,积极推动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教育改革朝着多种所有制、多种办学形式的现代化方向迈进。目前,我国民办高校还刚刚起步,在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中所占的比重明显偏低。1999年,教育部承认的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有37所,在校生3.5万人。分别占公办高校数与在校生数的2%和0.5%;另外,还有高等学校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157所,在校学生近12万人;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1300多个,基本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考辅导机构,在校学生120余万人。绝大多数民办学校没有要国家财政经费投入,而是采取举办者投入、境外捐助、收取学费、校办产业及服务收入等方式,从社会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我国的民办高校与世界各国的民办高校相比,无论是数量和规模上,还是质量和水平上都还有很大的差距,还蕴藏着很大的发展潜力。目前,国际性的趋势是,国家允许并鼓励建立私立高等学校(指私人对学校拥有所有权,而不是私人投资到公立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和壮大是世界大趋势,是国家办学的重要力量,是实现高等教育社会化的重要途径。私立学校在许多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目前在规模和数量上均在扩大和增加。在那些依赖公立学校的国家和地区,私立学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据1997年统计资料:印尼高等学校中民办的占86.6%,学生占66.7%;韩国民办的占82.2%,其中初级学院学生95.9%,大学生占74.8%。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其民办高校的比重历来很高。在日本1992年四年制大学中私立学校和学生的比重分别为73.4%和73.3%,1994年两项比重分别分73.6%和73.4%,1973年为73%,且在全国四年制大学前25名的排名中,私立大学占23所。(注:转引自张学知:《高等教育社会化与民办高等教育的崛起》,《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目前,巴西、墨西哥、哥伦比亚、秘鲁和委内瑞拉至少有一半的学生在私立大学就读。在俄罗斯等东欧国家,私立高等教育也成为发展最快的一个部门,俄罗斯非国立高校占俄罗斯高校总数的40%,据统计,从1995年到1998年,非国立高校在校学生人数从11万增加到25.1万人,平均增长率远远高于公立高校。东欧一些国家如捷克、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4国私立高校在校学生人数从1990年的不足1.2万人增加到1997年末的32万余人,7年内增长26.7倍。罗马尼亚和波兰私立高等学校人数占公立高等学校人数比重分别为26.6%和24.5%。(注:[美]波士顿国际高等教育学院:《国际高等教育》1999年,夏季,No16。)在美国大学中,私立大学占绝对优势,其发展为美国的高等教育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美国私立大学在高等教育中的结构如下表:
二年制高校
四年制高校
研究性大学
合计
公立高校950 250 1201420
私立高校250 1400 70 1720
合计
1200 1650 1903140
从上表可以看出,私立高校比公立高校多,但私立高校一般招生较少,若论学生人数,还是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学生人数多。1996/1997学年,美国共有公立高等学校学生1109.2万人,私立高等学校学生316.9万人,私立高等学校人数所占比重为22.2%。美国现有1400万大学生,高等教育中适龄青年入学率1980年为56%,1995年为81%,(注:《世界银行1998年报告》。)私立大学为美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美国的研究型大学中,不少是私立大学,其中世界一流学府、顶尖级的哈佛、斯坦福、麻省理工等一大批令人仰慕者就是私立大学。就1990年、1995年美国名牌大学排行榜看,前10名均为私立大学;前20名内,私立大学分别为15、17所,私立大学占绝对优势,公立大学呈下降趋势。(注:明娜:《美国高等院校排座次》,《世界知识》1992年第6期,第9页。《1995年美国大学前20名排表及统计数字》,《比较教育研究》1996年第2期,第56页。)从世界许多国家举办高等教育成功的经验来看,民办和私立高校的蓬勃发展是补足教育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由政府投入不足而形成的高教发展“瓶颈”现象。
面向21世纪和知识经济时代,中国的高等教育要大发展,增加投入是关键,体制改革是核心,实现办学体制的多元化,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既是我国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逐步走向国际化的重要途径,也是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的形势对我们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十分有利,在我国加快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大有可为。在199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要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朱镕基总理强调:“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不走各种形式办学的路子,别无选择”,他号召“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认真贯彻国务院对于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这就为办学体制的多元化,大力发展我国民办高校指明了方向。举办民办高等学校,在我国已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准备条件。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使社会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多元经济形式的出现和发展使国有经济以外的经济成分成为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部分。据预测,到2000以后,国家经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将“三分天下”。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和发展,中国企业界及一些私营业主和民间团体,已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眼光的企业家和各界人士看好高等教育这一极具开发潜力的朝阳产业,对举办民办高校具有相当的热情和创造性。21世纪的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将在实现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中扮演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我们必须以发展的战略的眼光,重视和加快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对中国高等教育投入的政策选择,从目前的情形来说,加大政府的投入这是政府应尽的义务,是首要的选择;受教育者适当承担教育成本,并根据现实支付能力适当提高标准,这是受教育者应尽的职责,是理所当然的选择;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大有可为,这是势在必然的发展性选择。在我国,对教育投资政策除了上述主要选择外,广泛依靠人民充分调动群众办教育的积极性集资办学、挖掘学校潜力开展社会服务和兴办校办产业,以及积极利用外资支持教育的发展,也是当前情况下解决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经费不足的补充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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