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收遗产税的不同之处--对我国实行遗产税的再思考_遗产税论文

我国征收遗产税的不同之处--对我国实行遗产税的再思考_遗产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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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日益提高,公民私有财产量无论在个体形式,还是在整体规模上都有很大增长。为了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系,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必要和适时的。这不仅成为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一、遗产税的历史概况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有时也叫死亡税(deathtax),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税种。它属于财产税体系,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远在古埃及、罗马帝国时代就有历史记载。当时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是用来作为老弱士兵的养老金。而近代以促进社会资产平均分配为目的遗产税则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日本(1905年)、美国(1916年)等国先后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至于我国,1915年中国第一次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但是没有通过施行。1940年,中国第一次开征了遗产税,并于1945年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遗产税法。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就有遗产税,但是没有开征。在后来的历次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列入计划。1994年,在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重新设立了遗产税,并规定其收入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

遗产税在其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其所处国家、时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而有不同的课征理论。如国家继承说,这种论点以德国法学家布鲁切利为代表。其主要论点是: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并非独自努力的结果,还有赖于政府的保护。既然政府为私人提供了帮助和保护,政府也就有权利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对遗产征收遗产税就是政府分得继承权的一种手段。再如平均社会财富说,这种学说认为,对遗产征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社会高收入阶层将遗产全部留给其子孙后代,往往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形成新的贫富差距。通过遗产税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此外,还有官设推广说、溯往课税说、还原所得税说、遗产课税能力说、社会公益说等。这些学说分别从不同侧面为遗产税的课征提供了理论基础。事实上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在开征遗产税时也不一定只选用一种纯粹理论意义上的观念,一般都是从多方面考虑的。

纵观世界各国实行的遗产税制,按照课征方式和纳税义务人划分,可分为三类:1、总遗产税制。是指对死亡人的遗产总额课税,不问其继承人多少,也不问遗产的分配方向。该税制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南非等。2、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亡人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分别进行课税。该税制要考虑到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也采用累进税率。代表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等。3、混合遗产税制。亦称总分遗产税制,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先课征一次遗产税,然后在税后的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来征继承税。代表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三种税制比较,实行总遗产税制比较符合我国国情,既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又能做到相对公平。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日益与国际经济接轨,经济发展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提出了要求,开征遗产税势在必行。

(一)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全体公民都有义务按自己税收负担能力的大小向国家纳税。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税制体系。目前,我国的财产税类相对于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而言明显滞后,只有房产税、契税和车船使用税三个税种,而没有把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种财产遗产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财产税存在很大欠缺。开征遗产税,无疑弥补这个不足,从而促进现实财产税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税制体系的健全。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社会公平与稳定,缩小贫富差距。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伴随着效率的提高,社会公平问题日益突出,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据报载,1994年中国最贫困的20%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27%,而最富有20%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这个差距已经超过美国。开征遗产税,其税负难以转嫁,意味着纳税人可支配的财产减少,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相一致,不仅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平,相对缩小贫富差距,而且有利于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四)开片遗产税,有利于遗产合法继承。遗产通过课税,取得民法、税法等法律认可,有利于法律对遗产的保护和遗产的合法继承。现在不少遗产只有发生了继承纠纷才诉诸法律,相当部分遗产没有办理法律继承手续。随着遗产继承人变化,没有办理法律手续的继承遗产,遗留问题日益复杂,一旦发生纠葛,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审判困难重重。遗产税开征后,遗产继承人根据税法的要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这不仅保证了继承人合法继承遗产,而且遗产的办税过程也是继承人的学法用法的过程,有利于增强继承人依法纳税意识。

(五)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克服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的消极影响,促进社会进步。开征遗产税将一部分财富划归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继承人依靠遗产生活的欲望,促使他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富裕。日本实行70%高税率的遗产税法,其目的是通过征税使遗产的大部分财富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的过分隔代积聚,鼓励劳动致富,限制不劳而获,被认为是实现“三代无富翁”的根本保证,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不无借鉴意义。因此,我国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鼓励人们向国家、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遗产,淡化人们的金钱意识和财产意识,引导人们依靠奋斗脱贫、劳动致富,抛弃不劳而获、安逸逍遥的思想,这必将大大推动社会进步。

(六)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的经济利益。遗产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税种,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此税。在国际交往中,由于我国未开征,造成我国公民在外继承遗产须向外国缴纳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继承遗产却无须纳税的不对等现象。这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更重要的是国家的主权受到损害。另外,征收遗产税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由于我国未开征遗产税也反映出我国税法不完备,在进行国际税收交流中暴露出一定缺憾。通过开征遗产税,将有利于我国与国际间对等互利的正常交流,切实维护和行使国家的主权。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不利因素与应对措施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专家透露,眼下我国有关遗产税的征收条例已基本制定完毕,在中国,遗产税正在逐渐走近我们。未雨绸缪,应该看到,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还面临着一些不利因素,亟待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认识上的误区。遗产税对人征收,属于直接税范畴,税负难以转嫁,直接参与遗产继承人利益的再分配,遗产继承人必然有强烈的对立情绪。我国有着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发家致富、传宗接代的封建意识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对财产的占有和继承欲望特别强烈。遗产作为一种看似天经地义的既得财富,要其自觉依法纳税,无疑思想认识上存在相当大的阻力,并付诸于实际行动,千方百计偷逃遗产税。教育公民正确对待遗产,树立自觉纳税观念,将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细致性的工作。

(二)税收征管难度大。遗产税具有纳税时间不确定的特点,自然人死亡的时间不能事先确定,所以其纳税时间也不能确定,相应地其收入实现时间也不能事先确定,这无疑削弱了税务机关对遗产税的监控力度。同时,遗产税税源分散,点多面广,而且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有的遗产(股票、存款)还不易调查掌握,有的遗产由于历史和现实、政治和经济等诸多原因,造成产权不明,归属不清,透明度低,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难以杜绝偷逃税行为。

(三)开征遗产税的一些配套条件尚未跟上。遗产税法不是一个孤立的税法,它需要其它方面配套措施相配合。例如,我国《遗产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应明确规定:遗产的分割、继承要在缴纳遗产税后进行;对于没有立遗嘱而采取法定继承方式的,应详细规定死者亲属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以便处理财产纠纷,并有利遗产税的征管。又如,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难于掌握,税收征管难度大,形成偷逃税。因此,仅把遗产税推出台,配套措施未能跟上,都会对遗产税的征收管理造成被动。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应采取相应有力措施:

——加强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增强公民纳税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标语、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将遗产税的税收政策及有关纳税事项宣传贯彻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先行,消除人们的厌税心理,这是遗产税开征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建立相应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凡未登记的个人财产法律不予保护。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船管理机关、专利机关、银行、保险、证券交易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均有义务提供死者财产情况;公检法和公证部门也应配合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缴纳遗产税之前,应冻结其财产;房地产等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的过户手续;银行、证券交易等部门也不予办理存款、股票等的提取或转户手续。

——增强个人收入透明度,完善财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国家应力争早日实现储蓄实名制、个人持有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实名制以及个人拥有房地产、汽车等重要消费品的实名登记制,增强个人收入透明度,以利于税务部门掌握税源的真实情况,强化税收征管。同时,要建立专门的财产评估中介机构。财产价值的估定,是遗产税计征的依据。财产评估机构的建立,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前提。

——搞好部门协作,促进税收征管。遗产税开征涉及公安、法院、证券托管交易等部门。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一系列工作联系制度,沟通情况,反馈信息。通过这种规范科学的协作关系,形成综合治理合力,有力堵塞遗产税征管漏洞,尽可能减少税收流失。

——严格税收执法,确保遗产税开征成功。遗产税的征收,不亚于“税收第一难”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税务部门必须不断完善征管措施和征管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克服“人情网”、“关系网”的种种干扰,确保执法质量,保证遗产税应收尽收。对抗交、拒交、瞒交遗产税的行为坚决给予有力打击,该罚的罚,该判的判,绝不姑息迁就,对行为恶劣者,还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介给予曝光,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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